刑法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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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案授课人:
林刚刑法教案第一节第一节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第二节犯犯罪罪第三节第三节刑刑罚罚第一节第一节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二、刑法的基本原则三、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一一)刑法的概念刑法的概念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统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根据本阶级意志,通过治和经济利益,根据本阶级意志,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制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国家立法程序制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一、刑法的概念和特征(二二)我国刑法的任务我国刑法的任务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财产3、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民、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二、刑法的基本原则(一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的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刑法第刑法第4条规定:
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越法律的特权。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三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第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
条规定:
“刑罚的轻重,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任相适应。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一一)刑法空间效力范围刑法空间效力范围刑法空间效力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刑法空间效力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规定。
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规定。
在空间适用范围上,我国刑法以属地管在空间适用范围上,我国刑法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辖原则为主,兼采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并有保留地采用了普遍管辖管辖原则,并有保留地采用了普遍管辖原则。
原则。
(一一)刑法空间效力范围刑法空间效力范围
(1)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一一)刑法空间效力范围刑法空间效力范围
(2)属人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根据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只要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一一)刑法空间效力范围刑法空间效力范围(3)保护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一一)刑法空间效力范围刑法空间效力范围(4)有保留的普遍管辖原则有保留的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二二)刑法时间效力范围刑法时间效力范围刑法时间效力范围,是指对刑法的生效刑法时间效力范围,是指对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规定。
效力的规定。
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亦称刑法溯及力,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亦称刑法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制定后,对其生效前是指新的刑事法律制定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规定。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适用的规定。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刑法溯及力刑法溯及力我国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不论刑法是否认为是犯罪,仍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诉的,但行为时的法律处刑比刑法较轻的,仍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刑法溯及力刑法溯及力(3)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不再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则适用刑法的规定,即刑法具有溯及力;(4)行为时的法律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期内,刑法规定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较轻的,不再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则适用刑法的规定,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第二节第二节犯犯罪罪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二、犯罪构成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五、共同犯罪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一一)概念概念犯罪,指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犯罪,指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和统治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二)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基本特征1、具有刑事违法性、具有刑事违法性2、具有社会危害性、具有社会危害性3、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二、犯罪构成
(一)、什么是犯罪构成?
(一)、什么是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总和。
(二)犯罪构成的内容
(二)犯罪构成的内容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的类型犯罪客体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犯罪客体分为不同的类型:
犯罪客体通常分为犯罪客体通常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一部分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害的具体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一种特定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对象以及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内容。
(1)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犯罪方式的基本形式有两种:
犯罪方式的基本形式有两种:
作为作为不作为不作为一是必须以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为前提二是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不去履行三是由于行为人不履行义务的不作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
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2)犯罪结果)犯罪结果犯罪结果,亦称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犯罪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
物质性的损害结果物质性的损害结果非物质性的损害结果非物质性的损害结果(3)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系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
(1)犯罪主体的含义)犯罪主体的含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自法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自然人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罪行为的自然人。
犯罪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必须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即有生命必须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即有生命的人的人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根据自然人年龄增长的不同时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犯罪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能力我国刑法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动机等内容。
罪过存在于一切犯罪之中,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
它包括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两种形式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的故意)犯罪的故意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这里的这里的“希望希望”,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积极追求的态度。
的发生,持积极追求的态度。
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这里的这里的“放任放任”,是指行为人虽不是积极追求,是指行为人虽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没有表现出确实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没有表现出确实不希望甚至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甚至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
区别这两生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
区别这两类心理态度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行类心理态度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决定量刑,都具有重要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决定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实施的犯罪,都意义。
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实施的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应当负刑事责任。
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
(2)犯罪的过失)犯罪的过失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在刑法理论上也分为两类:
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这里的“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义务并且有能力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这里的“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在主观意志上轻易相信一些不完全可靠的客观情况,以此作为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根据。
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三)意外事件(三)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