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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代理第一节第一节代理制度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概念一、代理的概念

(一)概念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向第三人所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而对本人直接本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案例:

甲15岁,继承了父亲房屋一栋,其母乙以甲的名义刊登出租广告。

丙公司的办公主任丁见报后,即与乙联络,以丙公司名义订立租赁契约。

A想购买一栋房屋,也看见了该广告,便与乙协商购买房产之事,后成交,双方签定了买卖合同。

限于法律行为第四章代理

(二)代理制度的社会作用1)私法自治之扩张:

任意代理2)私法自治之补充:

法定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3)对法人活动的支持:

法人的代表人与代理人和法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三)代理的基本构造1、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内部关系事务处理契约代理权的授予2、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外部关系代理行为:

作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显名3、本人与相对人的关系代理行为的效果归属:

直接性第四章代理(四)与其他制度的区别1、传达: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77条2、缔约与谈判中介3、冒名行为:

对于相对人而言,取决于相对人的利益;对于被冒名而言,取决于是否有授权4、履行辅助人5、机关责任:

民法通则第43条第四章代理(五)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1、区别点:

表明或者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2、行纪、为他人运输、委托、证券经纪都可以导致间接代理

(1)将所得返还给后台

(2)向后台老板要求补偿费用3、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因为继受英美制度,间接代理制度被复杂化了。

第四章代理二、构成要件二、构成要件民法通民法通则第第63条、第条、第67条;条;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78条

(一)代理行为的允许性1、违法行为不适用代理2、民事法律行为中不适用代理的行为1)法律要求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

结婚、离婚、收养、遗增、遗嘱等2)依其性质不得适用代理的行为:

设立公司、捐助行为、继承的承认或抛弃等第四章代理

(二)代理权1、一般代理权2、受领清偿之权限3、共同代理权:

民通意见第79条4、复代理权:

:

民法通则第68条注意:

无代理权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只是不发生代理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效果,此时,代理人很有可能作为当事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第四章代理(三)代理人为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1、代理人代理人是否必须有权利能力?

意定代理人可以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2、可以进行的意思表示1)订立合同及与合同密切相关的法律行为2)构成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和承诺3)与合同密切相关的准法律行为,如要约邀请、要约撤回、承诺撤回、债权主张和承认、解除合同的通知等3、与合同密切相关的事实行为,如订约时样品的交付与受领、合同履行时标的物的交付与受领、标的物的检验4、与合同密切相关的程序行为,如合同的公证、登记等第四章代理(四)以本人名义:

公示1、大陆法系只承认直接代理,须以本人名义(方式是多样的)2、英美法系也承认隐名代理,不须以本人名义,包括大陆法系间接代理3、不显名、冒名行为:

解释准用代理制度注意:

在不显名情况下,行为人不得以错误为理由撤销德民第164条第2款4、小额交易第四章代理三、法律效果三、法律效果

(一)代理行为效力的归属代理行为的性质1、本人行为说2、共同行为说3、代理人行为说(通说)

(二)代理行为的瑕疵1、意思表示(意思瑕疵、知道与否)就代理人决定之:

在依照本人指示,本人知道而代理人被欺诈的情况下,如何?

德民166II;台湾民法第105条:

在本人指示情况下,以本人意思为准2、本人行使撤销权第四章代理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

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品若干元可得到奖券1张。

王某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了5张奖券,他自己把这几张奖券收了起来。

后百货公司抽奖,这几张奖券中的1张中了头奖,可得彩色电视机1台,该电视机应当()A.归立新学校所有B.归立新学校所有,但应给王某以适当补偿C.归王某所有D.归立新学校与王某共有(民法,司法考试命题研究组编,第35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第四章代理岳不群有一栋海边别墅,意欲出卖,他找到房产经纪商张无忌。

按照岳不群的授权,张无忌以岳不群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1200万元的价格将该别墅售出。

之后,张无忌代理岳不群与购买人花无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花无缺按照合同约定向岳不群交付了购买款,岳不群也将别墅以及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移转给花无缺占有。

但在双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之前,岳不群暴病身亡,而且其也没有继承人。

试问,在此情况下,张无忌是否有权代理岳不群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

(民法总论孙宪忠主编,第253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第四章代理第二节第二节代理权代理权一、概念一、概念:

以代理人名义所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得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律上权能。

X把出售土地事宜交给A处理,并给予了载有权限的委托书。

A基于该委托书与Y交涉,代理X与Y订立了契约,以50万价格出售给Y。

二、二、类型型1、委托代理:

本人的授权法律规则发生作用代理权2、法定代理:

法律规定代理权3、指定代理:

民法通则第64条第2款4、依“外表授权”而发生:

表见代理5、依某种紧急情况而发生6、依职当事人7、法人机关第四章代理三、意定代理三、意定代理权

(一)授予1、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

内部授权;外部授权2、明示、默示都可以3、无形式要件要求:

没有授权书的必要民法通则第65条4、代理权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

5、代理人对本人并不因此而负有为代理行为的义务此义务产生于委托等合同6、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瑕疵因代理人诈欺而授予代理权因相对人诈欺而授予代理权第四章代理

(二)代理权类型与范围1、诉讼代理权、经理权由法律强制规定2、通常,授权人自由决定:

特别授权、种类授权、概括授权代理权不明的情形,代理人只能实施管理行为,山本,页235下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3、个别代理权与共同代理权:

在董事会情况下,有多数决原则4、主代理权、次代理权复代理5、容忍代理权授权后,被代理人承担不自行承担法律行为的义务:

如在整顿情况下第四章代理四、授四、授权行行为的独立性的独立性

(一)代理关系的当事人1、本人(被代理人、委托人、授权人)本人可以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代理人:

代本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应具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也可以是代理人3、相对人:

代理人自己不得为相对人第四章代理

(二)代理为三方关系1、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代理的基础关系:

委托、合伙、承揽、雇佣、监护等2、本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3、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原则上没有关系,特殊情形下,代理人做为当事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8条第四章代理(三)分离1、历史发展:

未对代理与委托合同区别严格区别委托合同与代理权的授予(德国学者拉邦德)2、委托合同与代理权授予的关系授权行为,未伴有基础法律关系(雇佣、承揽、合伙契约、委任无效、期满等)有基础法律关系,未授予代理权授权行为,伴有基础法律关系代理权产生于授权行为或法律规定,而非委托合同第四章代理3、授权行为的有因与无因1)有因有因说:

保护被代理人,简化法律关系2)无因无因说:

保护相对人和交易安全,但基础关系结束后,代理权就消灭了3)梁慧星先生:

无因说案例:

B写信给油画商D,明天他会派17岁的E到他那里买一幅画,B与E约定,超过1000元就不买了,但后来D与E商定的价格是1100元。

17岁的甲,受雇于乙经营的商店,担任店员,以乙的名义,出售物品,甲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甲工作。

a.从单方行为角度看,与无因效果类似b.代理人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第四章代理五、代理五、代理权的限制的限制A授权X出售自己的房屋,价格为20万1、A与自己(或者与自己的配偶)签订了15万元的契约2、A恰好也受Y之托,购买房屋,所以代理X与Y,签定买卖合同

(一)类型1、自己代理代理人非经本人允诺,不得为本人与自己的法律行为,但法律行为为专履行债务的除外(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报酬请求权)。

A有二子,B10岁,C2岁.A分别赠与BC各一所房屋,并过户登记2、双方代理3、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

(二)效果无权代理第四章代理(三)例外1、债务的履行X委托A中介,A介绍了Y,协商后,签定契约,由于X与Y不熟悉登记,于是将登记手续交给A2、本人同意u未成年人财产的处分?

u法定代理情况下:

未成年人X因父亲死亡继承取得土地甲,其后,母亲A在向Y融资时,代理X与Y订立契约,约定在甲上设定抵押权第四章代理六、六、滥用代理用代理权1、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2、相对人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才会否定代理的效力3、法定代理权的滥用(保佐人制度)4、夫妻日常家事中的代理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章代理七、复代理七、复代理1、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再选任代理人,使其行使全部或部分的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68条2、再代理人就其权限内的行为成为本人的代理人:

代理权授予行为与基础行为分离: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81条转托不明:

由于主代理人的过错,导致再代理权无效或瑕疵的情况3、特例紧急代理(发生要件)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80条1)代理人与本人有特定合同关系2)情况紧急无法得到本人的授权3)为本人利益并符合诚信原则4)别无他法可以保护本人的利益4、责任:

意定代理人原则上仅就选任、监督承担责任5、法定代理人可以随时选任再代理人: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22条八、代理八、代理权的消的消灭民法通则第69条、第70条;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82条1、基础关系结束对抽象原则的否定2、撤销代理权3、代理权的抛弃4、作为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代理关系原则上终止,但如代理人不知本人死亡,或双方原有约定或经本人的继承人承认,其代理行为有效,本人死亡之前已经进行,本人死后继续的亦为有效第四章代理第四章代理第三节第三节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一、无一、无权代理的意代理的意义

(一)概念:

(一)概念:

民法通则第66条;合同法第48条例外:

例外: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80条、第82条

(二)效力:

(二)效力:

1.待定;2.如果本人不追认,不发生代理的效果,但是代理可能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第四章代理二、无二、无权代理的代理的发生原因生原因1、自始没有代理权2、曾经有,但由于消灭的事由出现使其消灭3、超越代理权范围第四章代理三、本人与相三、本人与相对人之人之间的关系的关系

(一)本人之追认针对无权代理行为1、追认权的制度意义:

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2、追认权的性质:

形成权3、本人追认之效力:

发生代理的法律效果A拿了X的印鉴,自称是X代理人,将X的土地出卖给Y,X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卖给Z。

后来,X知道了A的行为,因为该契约更有利,所以就追认了A的无权代理行为a)可否进行拒绝追认b)追认、拒绝追认:

是否要对相对人或无权代理人作出第四章代理

(二)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和撤销权1、意义:

保护相对人的利益2、催告:

法定期间一个月3、效力:

在本人追认之前行使撤销权,使相对人与本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归于无效订立契约时,相对人明知是无权代理的4、限制:

1)须为善意相对人2)须在本人性质追认权之前第四章代理(三)单方行为的代理1、没有相对人情况:

抛弃确定无效2、有相对人情况原则确定无效(契约的解除、债务的免除)四、无四、无权代理人代理人对相相对人的人的责任任民法通则第66条,合同法第48条

(一)构成要件1、免责:

代理权存在;追认;相对人对于代理权不存在有过失或者恶意;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2、无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48条第1款X授权A出卖房屋,A与Y交涉成功后,订立了契约。

事后发现在订约前一天,X死亡(民通意见第82条)第四章代理是否考察相对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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