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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单位责任书

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书

 

工程名称(全称)

工程地点(全称)

建筑面积(平方米)工程造价(万元)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全称)

施工单位(全称)

监理单位(全称)

 

重庆铜梁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环保处制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活动履行业主职责,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负责组织协调及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落实保护环境质量责任。

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质量纳入工程项目管理总体方案,建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和制度,全面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行总承包负责制,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在向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50%的支付证明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提交给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四、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六、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七、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建设单位每月定期组织参建各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后的复查结果签字确认。

九、参加工程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核验及标准化评价工作,并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以及整改后的复查结果签字确认。

十、事故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和《重庆市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渝建发〔2007〕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铜梁工业园区安全环保处)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铜梁工业园区安全环保处)和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铜梁工业园区安全环保处45684330、45678880)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单位法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现场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对未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的不得下达开工令。

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理人员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上岗要求,组成项目监理班子,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将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理单位应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并协调建设单位及时足额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6、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

四、监理单位应委派监理工程师认真履行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理责任。

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监理工作制度,对高处作业、深基坑支护、高大模板支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等重要施工环节要有旁站记录。

五、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活动并书面记录检查及整改结果。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未履行安全职责的相关人员记入监理记录。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同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形成书面报告,否则,事故隐患未排除继续施工的,追究监理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六、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出评价,评价材料列入竣工验收资料,并接受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总监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检查评价。

七、监理单位应按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工程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核验及标准化评价工作。

八、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九、事故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和《重庆市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渝建发〔2007〕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铜梁工业园区安全环保处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铜梁工业园区安全环保处)和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铜梁工业园区安全环保处45684330、45678880)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监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单位法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项目总监(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三、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保险。

四、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建立安全管理台帐,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六、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且持有效证件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八、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九、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具体要求详见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十、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对危险有害因素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标准定期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办法、落实责任监护人、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及监控情况。

对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各项目部是否在现场挂设“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牌上是否标明重大危险源名称、危险源位置、危险源防范措施和责任监护人等内容。

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十三、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十四、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十五、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十六、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十七、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十八、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十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二十、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十一、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十二、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十三、事故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和《重庆市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渝建发〔2007〕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铜梁工业园区安全环保处)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铜梁工业园区安全环保处)和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铜梁工业园区安全环保处45684330)

二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施工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单位法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项目经理(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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