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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作用研究

论文题目:

经济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作用研究 

学生:

 

指导教师:

专业,班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习期限:

200年09月至200年07月

学位授予单位:

200年06月21日

学术诚信承诺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签名:

___________日期:

____________

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

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本论文内容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或成果转让时须经导师同意.

(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循此规定)

签名:

___________指导教师签名:

___________日期:

____________

一中文摘要

二英文摘要 

三引言

四和谐社会的提出及现状

五经济法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六经济法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

七结语

八参考文献

九致谢

摘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自提出以来,各级政府都把和谐社会建设纳入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摆在了各项工作议程的重要位置上,我国理论界对这一课题的研究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

但经济法与和谐社会具有什么样的关系及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问题,则是近年来才提出的一个新的课题。

经济法与和谐社会都要求达到社会的稳定、协调、有序和良性发展,不论从其内容还是价值取向上都存在一定的契合点。

本文通过分析当前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从经济法与和谐社会伟大战略目标存在的契合点出发,着力论证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经济法作为一个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部门,不论从其治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本质属性上、追求实质公平正义观的价值取向上,还是其基本内容上,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并具体论证了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关键词】:

经济法和谐社会公平正义

Abstract

Buildingaharmonioussocietyhasbeenincludedintheoveralleconomicandsocialdevelopmentroadmapofgovernmentsatalllevelsandhasbeenhighontheagenda.Italsocapturesgreatattentioninacademiaofchina.Therelationship

betweeneconomiclawandharmonioussocietyandtheroleeconomiclawshouldplayinbuildingaharmonioussocietyarequitenewissues.Theauthorthinksthatbotheconomiclawandharmonioussocietycallforstable,orderlyandsounddevelopmentofthesociety.Theyhavecertainintegratingpointintermsofcontentsandvalueorientation.

Theunityoffreedomandorderofeconomyiswhataharmonioussocietyandeconomiclawpursue.Afteranalyzingthedisharmoniousfactors,thethesisfocusesontheirreplaceablerolethateconomiclawplaysinbuildingaharmonioussociety.

【Keywords】:

economiclawharmonioussociety

引言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以来,各级政府都把和谐社会建设纳入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摆在了各项工作议程的重要位置上,目前理论界对这一课题的研究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

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个全新的课题,还需要继续加强理论研究,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经济法作为一个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部门,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

但经济法与和谐社会具有什么样的关系及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问题,则是最近才提出的一个新的课题。

深入研究这一课题,不仅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而且有助于将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提高到一个全新的水平,从而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经济法制的创新。

一、和谐社会的提出及现状

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美好家园,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个全新的执政理念。

党的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时强调,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就是要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还强调要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这在我们党的历次代表大会中是第一次将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我们党的一个重要奋斗目标明确提出来。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强调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的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并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

我们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出发,反映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相适应,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和以追求更高和谐状态为理想的新型的和谐社会。

从广义上来讲,和谐社会主要是指一个社会同一切与自身相关的事物所保持的一种协调状态,这当中包括社会与自然环境、经济、政治、文化之间的协调等等。

而狭义上的和谐社会,则主要是从社会层面本身的协调考虑的,是科学发展观所关注的一个相对单项的问题。

而从具体来讲,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规定了和谐社会的内涵:

所谓和谐社会,就是一个充满活力、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稳定有序的社会。

另外,2005年2月19日,在中共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上,胡锦涛同志就和谐社会内涵再次指出: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有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是要“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和谐社会具有以下几个必备的基本特征:

第一,民主法治。

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第二,公平正义。

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第三,诚信友爱。

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第四,充满活力。

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第五,安定有序。

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第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在这六大特征中,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理念,而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则是和谐社会的客观表现。

六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

这些基本特征从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思想道德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社会的动力机制和整合机制等诸多方面,对和谐社会作出了精辟阐释,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指明了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我党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GDP总量增长了十倍,人民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贫困人口迅速减少。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随着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的变革加快,我国社会也充斥着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主要表现为:

(一)社会各阶层和利益群体收入分配差距过大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急剧拉大,反映居民收入状况的基尼系数2000年在我国就已达到了0.4的国际警戒线,而且每年都有上升,贫富差距问题凸显。

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1998年,我国居民中20%最高收入户与20%最低收入户的收入相差8倍。

而在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的调查中,20%最高收入群占有全部收入的54.58%,而20%最低收入群所占比例还不足1%。

并且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目前城镇居民年收入是农村居民的3倍多。

而如果将城乡居民收入的计算方式、税赋负担、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因素综合考虑,城乡差距可能在6倍以上。

这些数据表明,贫富差距的加大已成为导致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改革发展的代价与补偿不对等

这些群体主要指农民和工人。

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存在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广大农民为中国工业化作出了重大贡献。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农民的收入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但到目前为止,农业发展水平不高,农民的人均收入还很低,负担还很重。

改革开放20多年取得的成果,农民并没有充分分享。

在城市,因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尤其是制造业系统的国企改革致使大批产业工人下岗。

可以说,农民、产业工人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其得到的补偿却与付出不等,严重损害了这部分群体的利益。

这些现实情况与和谐社会格格不入。

二、经济法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经济法”概念最初是摩莱里(Morelly)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提出的,当时经济法主要讲的是分配。

另一位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Dezamy),在其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

但他们二位所称的“经济法”,并不是指法律或法规,而是指社会运动的法则,用以描述他们设想的理想社会中公平分配财富的原则和方法。

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最早产生于德国,是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而逐步产生和发展的。

在资本主义确立之初,英、法、德等国资产阶级颁布了诸如《圈地法》、《劳工法》、《工厂法》、《谷物法》等法律,运用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以加速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瓦解。

19世纪以后,国家对经济的过度干预日益成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

于是,经济自由的呼声日渐高涨。

《谷物法》等法律被废除或修改。

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私有制和自由主义的过度发展引起社会矛盾激化,自由主义走向垄断,经济危机爆发,市场经济的缺陷充分显现。

在这种情况下,为弥补市场机制之不足,凯恩斯主义受到重视,经济法应运而生,国家开始以“有形之手”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变被动的不干预政策为“国家干预”。

20世纪70年代,西方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出现了经济危机与通货膨胀并发的“滞涨”症,凯恩斯主义对此无能为力,人们意识到国家干预同样会导致经济失灵,又重新对市场的自由调节功能有所青睐。

正是由于市场和政府都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失灵,而且都会对经济的发展造成破坏,从而使市场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受到损害,所以必须综合运用“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经济法正是在这两者的平衡中得到发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充满活力、诚信有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它强调以人为本,要求公平与效率并重,社会结构更加合理,人们行为更加规范。

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制度,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追求社会的实质性、社会性的公平和正义,追求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良性统一。

而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可见,和谐社会和经济法都要求达到社会稳定、协调、有序和良性发展,二者不论从其内容还是价值取向上都具有一致性,存在着契合点。

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相处、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即和谐社会就是要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协调发展。

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广大人民群众就必须接受人民政府的领导。

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当然的领导主体。

因为只有政府才有条件和能力在法律的框架下使和谐社会的理念得以实现并付诸实践。

当然,政府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只是处于一个宏观调控的角色,是主角,但要顺利实现和谐社会构建还要靠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政府和市场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和谐。

这种平衡和谐就是防止作为经济法主体一方的国家公权力和作为市场主体的私权利的滥用。

一方面要防止某些政府部门或其代表假借国家、社会名义,不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而仅仅维护局部私利,非法干预正常的市场调节

机制,从而影响了整体经济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要防止因市场机制缺陷而带来的一系列的问题,比如:

贫富不均、垄断的形成到私权利被滥用所造成的社会不公,甚至出现严重的经济危机。

而要防止以上两方面问题的出现,其实质就是为经济发展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

从调整对象上来看,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它必须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另一方主体主要是企业等民间社会活动主体,或者双方主体都是国家。

即在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一方代表或者实际上代表着国家意志,执行着国家管理意图。

尽管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作为调节者的国家通常采用与被调节者协商的方式,并尽量让被调节者自愿自觉遵守,但双方的地位实际上是不完全平等的。

换言之,经济法实质上就是赋予并规范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权之法。

国家的通常代表者——政府是经济法使命的当然担当主体。

构建和谐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就必须接受政府的领导,而政府又是经济法使命的当然担当主体。

由此可见,构建和谐社会的领导主体与经济法使命的担当主体二者存在着一致性。

三、经济法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

达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任务,要求党和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协调利益关系的能力、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

这些要求综合来讲可以归结为两点:

即要求增强党和政府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政府有效行使行政管理的能力。

而要做到这两点,关键就在于如何更好地解决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问题,而治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恰恰是经济法的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基本职能,也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理想和追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社会是否公平将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平等、分配合理、机会平等和司法公正,是直接关系到全体人民经济权益和政治权益的重大问题。

而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存在大量的不和谐因素,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严重脱节,失业人口增加,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人民内部不同阶层、不同群体间的经济利益矛盾越发突出,而且还具有愈发激化的迹象。

例如,机会不均,包括受教育机会、就业机会、享受医疗机会、享受社会保障机会等各个方面;还有收入分配不公、司法不公正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就是要扭转这种社会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使社会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使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

不同的部门法对于其法律价值有不同的体现,当然也会有不同的侧重和取舍。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包括经济法在内的宪法和法律追求的目标,但各个部门法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却各不相同。

对于经济法来说,它所注重的公平是一种实质公平,严格区别于传统民法所追求的形式公平及行政法所追求的程序公平。

实质公平即社会公正,经济法体现的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福祉的正义观,它强调针对不同的情况给予不同的法律调整。

具体来讲,即每个社会成员仅仅因为他是社会成员之一,就有权不仅享受其他社会成员所提供的个人生活所需,而且有权享受每一个人都想得到而实际上确实对人类福利有益的一切好处和机会。

经济法的公平观是一种和谐的社会公平观,它不同于形式公平、机会公平、代内公平,而强调分配公平、结果公平、代际公平。

但是其可以通过地位的公平、机会的公平、机制的公平来实现。

经济法的实质公平观不仅要求社会的集中分配要能够使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在经济增长、社会繁荣时获得公平的一份,而且也要使最小的受惠者也获得最大的利益。

经济法的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工程,经济法的这种实质公平理念对于当今有失社会公平、社会和谐的社会现象具有巨大的引导作用,尤其对于当今社会贫富差距急剧加大和弱势群体问题方面,更应积极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

随着我国和谐社会执政理念的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更加深入,除要求大力加强市场经济竞争机制外,还要求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

而市场规制法是纠正调节市场“无形之手”所导致的弊端,同时又力求使“无形之手”在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的产物。

其主要功能就是维护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制止垄断,禁止或限制不正当竞争,是确保社会经济整体良性竞争的法制保障。

由此,市场规制法在和谐社会经济的发展方面必将发挥重大的作用。

通过经济法律手段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的市场规制秩序,与市场竞争秩序一同构成和谐的市场秩序。

为政府对市场进行规制提供法律依据,规范政府规制市场的行为。

总之,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法规制的目的就是为了营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充满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以实现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经济法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制从根本上保障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结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的理想和追求。

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体现了中华民族孜孜以求建设美好社会,实现美好生活的社会理想,体现了社会文明的发展和时代发展的要求。

但我们在憧憬美好和谐社会的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到当前我国存在的社会矛盾,认清当前社会的种种不和谐现象。

只有这样,我们才会从多角度分析这些社会的不和谐之音,也才会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好和谐社会的构建。

经济法作为一个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部门,只有充分认识到经济法与和谐社会二者存在的契合点,才会使经济法从其本质上、基本价值取向上及其基本内容上充分发挥对和谐社会构建的促进保障作用。

当然,就目前经济法的发展现状而言,经济法有促进经济和谐发展、和谐社会顺利构建的一面,同时其自身也存有缺陷和不足。

因此,要使经济法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就必须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方面进行完善和创新。

随着经济法自身的不断完善和创新、经济法实践的深入和发展,它必将能为构建民主、富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

【2】杨紫烜徐杰:

《经济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

【3】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

的讲话》2005.2.19

【4】宋林飞《构建和谐社会读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

【5】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胡兰玲《.追求公平下的效率:

和谐社会的经济法解读》《.科学·经济·社会》.2006

年第1期.CJFD收录期刊

【8】《马克思恩格思全集》第一卷第82页

【9】张国清《和谐社会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

【10】罗豪才宋功德《和谐社会的公法建构》.《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

【11】广东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不断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经济日报.2004.11.07

【12】王全兴管斌《宏观调控法论纲》《首都师大学报》.2002年第3期第23页

致谢

本论文是在导师教授的精心指导和亲切关怀下完成的,在资料收集和论文写作过程中,教授给予了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入学以来,导师不仅传授了我大量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启发了我的思维,开拓了我的创造能力,更重要的是让我从他严谨的治学态度、兢兢业业的工作作风、正直高尚的人格中吸取了大量的营养,使我终身受益。

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学院的各位领导和老师也给予了无私的帮助和大力支持,在此一并向他们表示诚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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