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协议表格模板实用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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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协议表格模板实用文档

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签订地:

[]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电话:

[]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电话:

[]

作为合同另一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现因为业务需要,拟委托有实力的机构提供服务;

2.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备服务的从业资质,愿意并有能力接受甲方指定、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服务;

3.甲乙双方已经就上述有关事项达成意向。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订立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合作事项

1.1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服务,指定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对区域提供相关物业服务。

1.1.1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用途:

[]

坐落:

[]

四至:

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基础物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甲方部分)

1.2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见附件()]

二、合作周期

2.1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乙方应严格遵守上述时间要求,按时完成有关工作。

2.3合同期满后,甲方应对乙方在合同服务期内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若评估合格,可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

三、费用及支付

3.1物业服务费单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元)/平方米,按以上甲方基础物业建筑面积计算,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支付的固定物业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元)。

如无其他明确约定,上述金额为增值税含税价格,本合同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每月固定物业服务费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元),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元)。

如无其他特别约定,该费用为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乙方从事本合同项下所有活动的费用,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3.2甲方采用第[]种方式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

(1)现金;

(2)支票;(3)转帐:

3.3甲方按季度向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每季度末乙方应向甲方开具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应在收到上述发票并确认无误后[]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3.4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3.5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2]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3.6如果乙方服务成果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条件的,或者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并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3.7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8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乙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3.9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利义务

[注:

(4.1.2)、(4.1.3)、(4.1.4)仅适用于甲方作为房屋产权人,而非租户之情形]

4.1.1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乙方物业服务工作的实施情况。

4.1.2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4.1.3甲方向乙方移交以下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各专业部门验收资料;

(5)房屋和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资料;

(6)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它资料。

4.1.4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4.1.5协助乙方作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4.2乙方的权利义务

4.2.1根据甲方的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4.2.2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甲方及甲方人员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4.2.3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4.2.4对甲方和甲方人员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制止、请求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管理等措施。

4.2.5乙方应对甲方提供其使用房屋和屋内设施进行妥善使用和管理,如有损毁,乙方应负责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

4.2.6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工作,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管理转委托给第三方。

乙方应对其转委托事项承担全部后果。

4.2.7本合同终止时,应移交物业管理权,撤出本物业,协助甲方作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移交或配合甲方移交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专项维修资金等。

五、验收

5.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考评。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完成验收考评。

考评标准见附件。

考评得分超过90分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六、保密

6.1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不包括甲方关联公司。

6.2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XX的任何披露。

6.3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6.4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6.5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直至保密信息失去保密性质并为公众所知悉时止。

6.6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6.6.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6.6.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或

6.6.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

6.7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1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中止或解除本合同。

7.2本合同期满,如该物业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且经法定程序业主大会决定不委托乙方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如物业的授权出租、管理方更换其他物业管理企业替代乙方的,物业的授权管理方或也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乙方决定不再接受委托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的授权管理方及甲方。

7.3本合同终止后,在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接管本物业项目之前,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暂时(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继续为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甲方业主(或交费义务人)也应继续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视为违约,应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8.2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严重违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8.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要求乙方退回超出部分费用;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8.4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8.5乙方在合同终止后,不移交物业管理权,不撤出本物业或不移交管理用房或有关档案资料等,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委托期限内平均物业管理年度费用_1_‰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8.6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情况,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8.7由于乙方管理不善或重大失误,造成甲方、甲方人员、第三方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及/或甲方人员及/或第三方的经济损失、人身损害。

8.8乙方提交的物业成果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或其他合法权益的,除应按照上述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8.9乙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导致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8.10乙方因不具备有关法定资质而导致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8.11乙方因未办理本合同中物业服务所涉及的登记、备案、审批等有关手续而导致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8.12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根据甲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8.13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诉讼费、仲裁费、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有关法律费用。

8.14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即形成合法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乙方之投资人、合伙人、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等与甲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

乙方承诺遵守国家有关工商登记、税务、保险、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各项规定,拥有行业资质、合法经营。

九、不可抗力

9.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9.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9.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9.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9.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可以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9.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

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十、通知及送达

10.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送,(B)特快专递,(C)传真,或(D)挂号信件发出。

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各方为收件人。

10.2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第10.4条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合同第10.3条款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0.3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A)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B)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C)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

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D)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五日为视为送达。

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七日为视为送达;

10.4各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如致甲方]: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如致乙方]:

[]公司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十一、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11.2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11.3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1.4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诉讼或强制执行法院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11.5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章依然有效。

十二、其他

12.1本合同有效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到期后,是否续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2.2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并且未在合同另一方发出要求其改正的书面通知后十(10)天内改正此种违约行为,则未违约的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12.3如果合同一方自愿或非自愿开始破产诉讼,包括破产、债务重整、清算或处理或同等活动,则合同另一方经向合同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可以终止本合同。

12.4新闻发布及公告。

除非法律规定或任何主管机关要求,或经由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应对本合同或任何相关事项予以发布或公告。

12.5第三方不受益。

除各方及其各自的继任人和允许的受让人以外,本合同不应向任何个人或实体赋予权利或救济。

12.6整体合同。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以前各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

12.7转让。

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

12.8语言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9标题。

本合同中加入的各章、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对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

12.10弃权。

一方未强制执行本合同的一条或若干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条款,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或该方强制执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权利,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的其他任何行动。

12.11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2.12费用。

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2.13鉴于条款纳入。

本合同中的鉴于条款以引用的方式纳入本合同,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12.14无中间代理。

双方确认,没有任何代理人、中间人或中介人直接或间接就本合同或本合同拟定的交易为任何一方行事,并且没有任何人基于任何一方做出的或代表任何一方做出的合同、安排而有权收取与本交易有关的任何代理费、中介费、中间人佣金或类似的佣金。

12.15合同修改和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2.16签署授权。

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将分别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合同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的授权文件。

12.17合同效力。

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2.18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十三、附件

13.1附件1[注:

附件请根据需要列示及添加]

13.2附件2[注:

附件请根据需要列示及添加]

本合同已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自的公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合同名称:

《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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