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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资料
第一章导论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法学作为最古老的学科之一,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学科?
具体说,法学具有什么样的品格?
法学的研究对象、历史发展、研究方法以及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是什么?
怎样进行法学研究?
等等问题是学习法理学乃至法学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
本章的教学目的即是如此,即为学生了解法学和法理学的学科性质、特点、范围和方法论等提供一个前提性的导引,以让学生对法学和法理学有个总括性的认识。
基本的要求是让学生能够了解法学的学科特质和学术品格体现在法学是治国之学、强国之学。
正义之学、权利之学;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法律现象,以及法学体系的含义;了解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与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内在结构及其价值、外在表现及其实施、实现和效力、与其他现象的关系等;对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方法以及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等有宏观的认识。
二、本章的重点、难点提示。
1、法学是治国之学。
2、邓小平的民主与法制思想。
3、法学研究的方法。
4、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5、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关系
三、预设课时:
4课时。
四、本章内容纲要
第一节法学的品格
一、法学是治国之学
法学从其产生时起,就与治国紧密相联,法学不仅研究治国之“理”,也研究治国之“力”,还研究治国之“术”。
所以说法学研究治国之“理”,是因为它研究治国方略,准确地说它研究治国之道。
法学同时要研究国家权力的组织运用运问题,特别是要研究对国家权力制约问题。
二、法学是强国之学
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
改革,史称“变法”;改革的过程,就是法的立、改、废的过程,因此,法学是改革的强大推动力。
改革需要法学、法律护航,更需要法学、法律导航。
开放,尽管还是近现代才使用的名词,但它对一个国家强盛的重要性早已被许多事实所证明。
三、法学是正义之学
法学被称之为正义多学,最根本的原因,作为法学的研究对象的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尽管在阶级社会是对“正义”的理解不尽相同,但在主要方面是业已形成“共识”。
法学作为正义之学与作为它研究对象的法律有关,也与其论证的基本内容有关。
无论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的“法理学”,还是作为法学组成部分的部门法学,如“民法学”、等等,都要研究正义问题。
四、法学是权利之学
法学中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术几乎都涉及权利问题。
尽管其他学科也研究权利问题,但法学是主要的,不仅因为它研究的权利范围广泛,,更因为法学不仅研究权利的内容,还研究权利的来源、行使权利的原则、保障权利的手段;既研究公民权,又研究人权,使之成为系统、全面研究权利的学问。
第二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法与法律现象。
二、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知识整体。
从认识论角度来看,法学可以分成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前者又包括法理学、法史学、法律社会学、比较法学、法律思想史学等等;后者则包括各部门法学,如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等。
以法学的研究内容与范围来看,又可以分为国内法学、国内法学以及外国法学、法律史学。
从时代精神的差异来说,法学又可以分为古代法学、近代法学与现代法等。
第三节、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早在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国家时期,在著名思想家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在当时各种学派的哲学思想、政治思想、论理思想乃至作品中,都包含了较为丰富的法学思想。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与法学思想,把西方法学推向了第一个高峰,并成为近代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
中世纪前期,法学沦为神学之“婢女”。
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法学派的诞生,标志着法学的独立,意味着近代西方法学的形成。
近代西方法学实质上是新兴资产阶级的法学,古典自然法派、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次第出现,西方法学一片繁荣。
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相继形成。
“二战”后,自然法学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以复兴。
60年代后,美国又出现了经济分析法学派、统一法学派、权利法学派等等,呈现出法学多元的新格局。
二、中国历史上的法学
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是我国古代文化的兴旺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学思想的形成与繁荣阶段。
秦汉到明清时期,一直是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法学的发展极为缓慢,历经了“以法为主”到“儒法合流”到“以儒为主”的演变过程。
清末至民国时期,伴随着“西法东渐”,中国开始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是:
第一,理论基础上是唯物史观;第二,在研究方法上,主张用辩证的方法来探究各种法律现象;第三,在基本观点上,马克思主义法学同以往各个时期的法学和现代西方法学有明显的区别;第四,在立论前提上,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可能永恒存在,而只能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特有的产物。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与恩格斯共同创立的。
列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结合当时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践,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得到了创造性的运用与发展,以毛泽东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此作出过重大贡献。
邓小平的民主与法制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杰出代表,其主要内容有:
1、“民主立国论”。
2、“法律权威论”。
3、“两手建国论”。
5、“法律原创论”。
6、“民主专政结合论”。
7、“民主、法制统一论”。
8、“政法干部素质论”。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唯物辩证法是法学研究的总的方法论
二、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三、规范注释的方法、法典编纂、法规汇编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案例分析的方法是法学研究的专有方法
第五节、法理学的研究范围
一、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是:
1、法与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2、法与法律现象的内在结构及其价值、功能和发展变化;3、法与法律现象的外在表现形式及其实施、实现和效力;4、法与法律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5、既研究应当需要什么样的法与法律现象,又研究现实中的法与法律现象。
二、法理学的变革
奥订的《法理学的范围》问世,使法理学成为了法学的基础学科,并有了长足的发展。
三、学习与研究法理学的重要意义
第一、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是学习与研究法学入门向导。
第二、法理学是法学中的理论学科,它研究和探索法与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理论,对各部门法学提供理论支撑和理论渊源。
第三、法理学是法学中的宏观学科,视野开阔,对充分发挥法学在国家生活的特殊功能与作用,对提高法学的地位有直接意义。
第六节、法学研究与法律教育
一、法学研究与法律教育的紧密联系
第一、法学教育培养法学研究人员。
第二、法学研究为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第三、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紧密结合,是当今时代的要求。
二、中国法学教育历史回顾与反思
回顾过去的经验教训,有三点值得总结与反思的:
第一,法学教育与社会发展。
第二,法学教育与治国之道。
第三,法学教育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重视综合素质的提高,更重 视人的品德的高尚。
第二章法的本原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法的本原是指法的根源、根基。
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其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关系。
因此,本章的教学目的就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理解法的本原问题。
要求学生理解法的本原就是经济关系这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理解法根源于、决定于和服务于经济基础三个基本观点,了解法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关系,了解法在宏观调控和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特殊功能。
二、本章的重点、难点提示。
1、经济基础是法的本原。
2、法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关系。
3、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4、法在规范微观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三、预设课时:
3课时。
四、本章内容纲要
第一节、法的本原的重要性与复杂性
一、对法的本原的不同态度
西方法学对法的本原虽然没有作出正面回答,但其法学家却无法加以回避,他们在学说中有意无意地涉及这个问题。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由一定的经济关系决定的。
根据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经济关系就是法的本原。
二、正确认识法的本原的重大意义
第一,有利于克服法学中的教条主义。
第二,有利于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第三,有利于正确认识与对待西方法学。
第二节、经济基础——法的本原
(一)法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第一,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法律理念、法律规范,还是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也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司法,在总体上属上层建筑的范畴,都只不过是经济基础的反映。
第二,法的产生、存在和变化都是基于一定经济基础运行规律的客观要求。
第三,一定的法必然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
(二)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第一,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第二,法的性质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第三,法的变更与发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变更与发展。
(三)法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法对其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经济基础起确认、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
法律与其矛盾的或不相适应的经济关系,或加以改造,或加以摧毁,或加以限制。
第三节、法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
一、商品交换与法的产生
1、商品交换是法产生的基础,或者说法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
2、法律的最早表现形式是契约,而不可能是其它。
二、商品经济与法的发展
无论封建社会,还是奴隶社会,任何一个国家与地区,一当其商品经济活跃时,与之相应的法律就必然得到发展,一度出现过法制文明;反之,如果商品经济不发达,则该国家或地区则处于法律落后时代。
三、市场经济与法的体系的形成
第一,法律的发展及其程度直接受到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制约,市场经济愈发展、法律就愈兴旺并逐步形成体系;第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法律的覆盖面越来越大,法律权威也随之树立;第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法律的功能进一步拓展,遍及国家生活、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等等各个领域,使法律成为人们之必需。
第四节、法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一、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法在宏观调控具有特殊的作用:
第一,引导作用。
第二,促进作用。
第三,保障作用。
第四,制约作用。
第五,协调作用。
二、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方面的功能,是任何其它手段所不能代替的,具体讲:
(一)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
(二)调整企业、经济实体从事经济活动的各种关系
(三)解决活动中的各类纠纷
(四)维护正常的企业秩序
第三章、法的本质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法是当今社会生活中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也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为重要的准则。
但“法”并非今日始,无论中国还是西方,在早期的典籍中就有它的存在。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法的词义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并且在不同的时代表现不同的特征。
作为一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在当今社会中有着共同的本质和特征。
本章的教学目的即是在探析法的词源与词义和西方主要法学流派对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对法的特征、本质进行阐释,并给出法的定义。
要求学生了解法的词源与词义和西方主要法学流派对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理解法的特征、本质以及法的定义。
二、本章的重点、难点提示。
1、法的中文词源与西文词源的区别与联系。
2、西方主要法学流派对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3、法律的基本特征与本质。
4、法律的定义。
三、预设课时:
3课时。
四、本章内容纲要
第一节、法的词源与词义
一、“法”的中文词源
“法”的古体为“灋”,《说文解字》注释说:
“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
二、“法”的西文词源
法在西文词源中的含义主要分成两部分,一是指抽象的正义原则与道德律令,它们是永恒的和普遍有效的,二是指由国家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规则。
三、法的词义
法律有广狭两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而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关于法的本质的不同本质
一、中国古代的法观念
中国古代法观念与西方法观念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法的价值基础不同,正是儒家伦理的宗法性决定了中国礼法观中礼对法的优势地位,决定了法不能真正独立于礼而存在。
二、西方法学流派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观点
古代自然法观念将法的本质归结于神赐予的人类理性、普遍的人性与理性所能认知的正义。
中世纪神学自然法观念将法的本质最终归结于神的理性与意志。
近代自然法观念将法的本质最终归结于人类的共同理性。
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奥斯丁将法的本质归结为主权者的命令。
社会学法学主要将法的本质归结为这样一种社会事实,即法律被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用来控制人们的社会行动,以构建一种符合社会目的或者价值的社会秩序。
第三节、当代中国关于法的本质特征的基本观点
一、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基本立场
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基本哲学立场是马克思主义,即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
这种哲学立场对当代中国法理学对于法的本质问题的看法具有很大影响。
二、当代中国关于法的基本特征的基本观点
当代中国法理学一般将法律的基本特征归结为四个基本方面:
(一)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社会规范
(二)法律是由国家创制的社会规范
(三)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
(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三、当代中国法理学对法的本质的认识
(一)法的第一层次本质:
国家意志性
(二)法的第二层次本质:
阶级意志性
(三)法的最终本质:
物质制约性
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者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通过实践趋向正义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四章、法的要素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法的要素,不仅是法学的基本理论,而且也是法学中的现实问题。
对它的深入研究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新发展。
本章的教学目的即是在指出法的要素的含义基础上,分节阐释了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及技术性事项,论证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揭示了它们各自特有的功能。
要求学生了解法的要素的含义,理解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及技术性事项的含义、分类和在法的要素中地位。
二、本章的重点、难点提示。
1、法律规则的结构。
2、法律原则的分类。
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相互关系。
4、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
5、确定和使用法律概念的要求
三、预设课时:
4课时。
四、本章内容纲要
第一节、法律规则
一、法的要素的概念和构成
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法的要素的构成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技术性事项。
二、法律规则释义
规则,即行为模式,相当于俗称中的“规矩”。
所谓法律规则,从形式上讲,就是具体规定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从实质上看,法律规则往往总是体现或代表一定阶级、一定集团的利益,或者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则较之其它法的要素,有如下基本特征:
第一,微观指导性。
第二,可操作性强。
第三,预测性强。
三、法律规则的结构
法律规则的结构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
按照法律规则本身的不同特点,可以作出如下分类:
1、 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2、 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
3、 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4、 确定性规则与非确定性规则
5、 规范性规则与解释性规则
第二节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概念和重要性
所谓法律原则就是指那些可以作为规则的思想基础或政治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宏观上的指导性,能在较大范围内和较长时间内起指导作用。
第二,法律原则内容广泛,覆盖的领域宽。
第三,法律原则的稳定性强,就一个国家来讲,其法律原则的确定既要体现国体与政体,也要借鉴人类的优秀法律文化遗产,既不能随便确立,也不能任意废弃。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
按照法律原则内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两大类。
三、法律原则的形式与适用
通观各国法律,其基本原则的表现形式大致有如下几种:
1、序言。
2、法律规则。
3、法律原则专章、专条。
4、修正案与附则。
第三节法律概念及技术性事项
一、法律概念的重要性
第一,有利于对法律基本精神和内容的理解。
第二,有利于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执行与适用。
第三,有利于法学研究。
第四,有利于立法的科学化。
二、法律概念的分类
按其涉及的内容,可分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
也有学者把法律概念综合分成六大类:
第一类是有关主体的概念。
第二类是有关权利与权力的概念。
第三类是有关义务和责任的概念。
第四类是有关客体的概念。
第五类是有关诉讼的概念。
第六类,其它概念。
三、法律概念的特征与要求
法律概念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第一,法律性。
第二,鲜明性。
第三,可操作性。
四、技术性事项
法律有科学性,也有技术性,称之为法律技术。
司法有技术,立法同样有技术。
这里讲的,不是立法的技巧,而是法律文件中的技术性事项。
它虽然为数很少,但又是必要的,涉及的内容大致有:
1、法律生效的时间。
2、关溯及力问题。
3、有关法律解释权问题。
4、宪法中有关国旗、国徽、国歌的规定等。
第五章法律发展概论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如同任何事物的发展一样,法律也经历了一个由萌芽、形成到成熟与不断完善的十分艰辛的发展历程。
要准确地理解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初衷,就必须深刻地揭示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历史由来,把握法律发展的基本特征、内在根据和外部原因以及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动态过程。
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即是让学生把握法律发展的基本特征、内在根据和外部原因以及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动态过程,从而掌握法律发展的有关理论和知识。
二、本章的重点、难点提示。
1、法律发展的含义与特征。
2、法律发展的根据。
3、法律发展的过程。
三、预设课时:
3课时。
四、本章内容纲要
第一节法律发展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律发展的概念
所谓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及法律行为从萌芽到形成并日益上升与进步的过程。
其具体内容包括:
首先,法律发展是依法律现象的历史时间序列而对法律运行所作的考察。
其次,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与法律行为三重发展的有机统一。
再次,法律发展是法律由混乱、冲突到系统、严密、科学,从简单、低级到复杂、高级的不断上升过程。
最后,法律发展是法律变量和法律变性两者不断融汇渗透的产物。
二、法律发展的特征
(一)从纵向关联上看,法律发展是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
(二)从横向对照上讲,法律发展是法的地方性与全球性的统一。
(三)法律发展是非平衡性与平衡性的统一。
第二节法律发展的过程
一、法律发展过程的种种解说
对法律发展过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学理论中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东西方学者依其特定的标准和方式进行了种种解脱,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旧中国及日本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观点。
(二)西方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学说。
维诺格拉多夫(PaulVinogradoff)根据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将法的发展史分解成依次递进的六个时期:
一是图腾法即萌芽阶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纪法律;五是个人主义的法律;六是社会化的法律。
罗斯科·庞德(RoscoePound)认为法律发展经历了如下六大阶段:
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阶段、社会化阶段以及世界法阶段。
昂格尔(R·Unger)将法的发展过程归结为三大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从部落社会的习惯法发展为贵族社会的官僚法;第二个时期是从贵族社会的官僚法转变为自由社会的法律制度;第三个时期则是从自由社会的法律转向后自由主义社会的法律。
二、当代中国法理学对法律发展过程的阐释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根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所体现的阶段意志的不同而对人类全部法律制度所作的总体分类,反映了法律发展的阶段性和规律性。
迄今为止,法的历史类型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种类型,而法律发展正是从奴隶制法向封建制法再到资本主义法,最后从资本主义法向社会主义法的发展。
第三节 法律发展的依据
制约法律发展的因素包括非法律因素(外在条件)和法律因素(内部条件)两大方面:
一、非法律因素
首先,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律发展的基本力量。
其次,自然因素的改变、重组或破坏是法律发展的重要条件。
再次,人文环境的优化是法律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
二、法律因素
所谓法律因素是指法律方式、法律技术和法律形式诸方面的逻辑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既包括实质内容的合理性,更指其工具合理性。
具体表现为:
首先是法律方法的发展。
其次是法律形式的发展。
再次是法律技术的发展。
第六章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法是从哪里来的?
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古代流行神天说和圣人说,前者认为法产生于神或天等超自然力量的创造或启示,后者认为法来源于某位圣人出于某种需要而创造。
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大多认为法起源于人性或人的需要。
并断言人类在进入国家之前的自然状态中就存在着永恒不变的“自然法”。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随着私有制、阶级出现而产生。
法产生后,也不是凝固不变的,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从法的历史类型来说,人类已经有过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它们具有不同的本质和特征。
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即是让学生把握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了解古代法、近现代资本主义法的基本特征,掌握两大法系的区别 ,了解当代中国法的产生与发展、基本特征等知识。
二、本章的重点、难点提示。
1、法的起源。
2、古代法的本质特征。
3、近、现代资本主义法的异同。
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
三、预设课时:
4课时。
四、本章内容纲要
第一节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习惯规范
原始社会的习惯是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共同体内由社会群体共同约定和遵守的社会行为规则,它是一代又一代通过模仿、依靠权威和传统的力量而沿袭下来的。
一般说来,原始社会的习惯规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原始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行为规则,它不是依靠特殊的强制机关来保证实施,而是依靠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信来实行。
第二,原始习惯与道德、禁忌、祭祀礼仪等多种规范往往混为一体。
第三,原始人意识混沌,思维能力低下,没有主体与客体之分,自我意识几乎不存在。
第四,对习惯遵守的自觉性与强制性交织在一起。
二、法的起源及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一)法起源的基本过程
法的起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
⒈从个别行为到习惯
⒉从习惯到习惯法
⒊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二)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
阶级社会的法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社会规范,存在着以下区别。
⒈形成的方式不同。
⒉调整的目的不同。
⒊实施方式不同。
⒋适用对象范围不同。
⒌适用的范围不同。
三、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一)法的起源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矛盾运动的结果
(二)法的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