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委员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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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委员管理制度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院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班级心理委员的选拔,组织,管理与考核。
充分发挥班级心理委员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自助与互助作用,结合我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条列:
一、心理委员的职责:
1、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介绍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概念。
2、协助做好新生的心理普查和心理档案建立工作。
3、观察并及时反应本班学生心理活动,以月度报告形式给辅导老
师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工作站的老师。
4、协助开展班级相关心理活动,如:
主题班会,团体辅导,团体
合作活动等。
5、及时发现问题,当个别同学有严重心理问题时,要及时汇报,
并引导其向心理老师寻求帮助。
6、对有必要做心理测量的学生进行集体登记并与心理健康教育心
理工作站老师取得联系。
7、协助教室上好心理健康教育课。
8、每学期写好工作总结,并上报心理工作站。
9、工作遵循保密原则,维护同学的权益,不得随意泄露同学的隐
私。
二、心理委员的产生与撤换:
1、产生:
由个人自愿,班级推荐,辅导老师考察,心理健康教育
心理工作站审核的方式产生。
心理委员做为班委的一员,可以
通过自愿报名,由辅导老师审核,由心理工作站老师审核培训,才可以行使职责。
2、撤换:
如果院、系、班中任何一级认为某人不合适担任心理委
员职务时,可对其进行撤换。
心理委员由于个人原因也可以随
时向班委申请辞职。
三、心理委员的培训:
心理委员产生后,并不能立即开始行使职责,而应该经过心理专业老师的系统培训。
培训时间为每年9-10月份,对新生中选拔出的心理委员进行培训。
5月份对全体心理委员进行培训,无故不参加培训者不得再担任心理委员工作。
四、心理委员的管理:
心理委员属于班委会成员,同时具备阳光心理协会会员资格,归所在系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工作站双重领导。
心理委员的考核实行院、系、班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工作站对心理委员的工作进行年度评审与表彰。
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心理工作站
2014-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