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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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1、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3
2、药品采购管理制度﹒﹒﹒﹒﹒﹒﹒﹒﹒﹒﹒﹒﹒﹒﹒﹒﹒5
3、药品验收管理制度﹒﹒﹒﹒﹒﹒﹒﹒﹒﹒﹒﹒﹒﹒﹒﹒﹒8
4、药品列管理制度﹒﹒﹒﹒﹒﹒﹒﹒﹒﹒﹒﹒﹒﹒﹒﹒﹒11
5、药品销售管理制度﹒﹒﹒﹒﹒﹒﹒﹒﹒﹒﹒﹒﹒﹒﹒﹒﹒12
6、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14
7、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16
8、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18
9、质量事故与投诉管理制度﹒﹒﹒﹒﹒﹒﹒﹒﹒﹒﹒﹒﹒﹒20
10、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23
11、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制度﹒﹒﹒﹒﹒﹒﹒﹒﹒﹒﹒﹒26
12、环境卫生管理制度﹒﹒﹒﹒﹒﹒﹒﹒﹒﹒﹒﹒﹒﹒﹒﹒﹒29
13、人员健康管理制度﹒﹒﹒﹒﹒﹒﹒﹒﹒﹒﹒﹒﹒﹒﹒﹒﹒30
14、服务质量管理制度﹒﹒﹒﹒﹒﹒﹒﹒﹒﹒﹒﹒﹒﹒﹒﹒31
15、人员教育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32
16、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34
17、国家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制度﹒﹒﹒﹒﹒﹒﹒﹒﹒﹒36
18、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39
19、药品召回、追回管理制度﹒﹒﹒﹒﹒﹒﹒﹒﹒﹒﹒﹒﹒﹒41
20、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43
21、质量管理文件管理制度﹒﹒﹒﹒﹒﹒﹒﹒﹒﹒﹒﹒﹒﹒﹒46
22、企业药学服务管理制度﹒﹒﹒﹒﹒﹒﹒﹒﹒﹒﹒﹒﹒﹒﹒48
23、质量管理检查考核制度﹒﹒﹒﹒﹒﹒﹒﹒﹒﹒﹒﹒﹒﹒﹒50
24、执行电子监管的规定﹒﹒﹒﹒﹒﹒﹒﹒﹒﹒﹒﹒﹒﹒﹒﹒﹒52
文件名称: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编号:
ZD-02-01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
版本号:
第一版
1、目的:
为确保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购进质量可靠的合格药品。
2、适用围:
适用于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管理。
3、责任:
采购员、质量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4、容:
4.1首营企业的审核
4.1.1首营企业是指采购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4.1.2药品采购员向首营企业索取加盖有首营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认证证书复印件、相关印章及随货同行单(票)样式、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审核证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其生产(经营)围和经营方式是否超出有效证照的规定。
4.1.3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容:
索取并审核加盖有首营企业原印章的GSP或GMP认证证书复印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了解供货企业的质量信誉和质量保证体系,索取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质量体系调查表。
4.1.4审核药品销售人员盖有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复印件、盖有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被委托人、,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购销员上岗证或高中以上学历证件等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了解销售人员的培训情况和是否有非法销售行为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资料。
4.1.5首营企业资料审核还不能确定其质量保证能力时,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企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质量管理体系、技术人员状况、储存场所、检验设备及能力、质量管理制度等,并重点考察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满足药品质量的要求。
4.1.6采购员应当在计算机中录入《首营企业审批表》相关容,经过质量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购进药品,首营企业审核的有关资料应归档保存。
4.2首营品种的审核
4.2.1首营品种是指本企业首次采购的药品。
4.2.2采购员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并审核以下资料:
4.2.2.1加盖有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MP(GSP)证书复印件,供货单位质量体系调查表。
4.2.2.2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产品法定质量标准及附件的复印件。
4.2.2.3药品销售人员盖有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复印件、盖有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被委托人、,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高中以上学历证件等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了解销售人员的培训情况和是否有非法销售行为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资料。
4.2.2.4加盖质量部门原印章的购进药品同一批号的省市级药检所或厂方检验报告书。
4.2.2.5加盖企业原印章的物价批文复印件,产品小包装样,标签、产品说明书样。
4.2.3对以上资料的审核容包括:
4.2.3.1审核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4.2.3.2审核药品是否符合供货单位《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围。
4.2.3.3了解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储存条件及质量状况。
4.2.4《首营品种审批表》录入齐全后,由质量负责人审核,经企业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货。
4.3企业在首营品种经销期,做好市场调查,收集用户对该产品质量评估,临床疗效,药品不良反应等信息反馈。
4.4当生产企业原有经营品种发生规格、剂型或包装改变时,应按首营品种审核程序重新审核。
4.5审核结论应表达清晰、明确,相关审核记录及资料应归档保存。
文件名称: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编号:
ZD-02-02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
版本号:
第一版
1、目的:
保证购进的药品符合法定的要求和满足本企业销售的需要。
2、适用围:
适用于本企业购进药品的质量管理。
3、责任:
3.1采购员负责药品采购订单的制定,药品供应企业的选择,审查,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并负责药品购进的实施。
3.2质量负责人负责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以及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审核,负责指导监督采购人员。
3.3企业负责人负责购货合同、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及采购计划的审批。
4、容:
4.1药品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依法采购。
4.2供货单位的选择和审核:
4.2.1采购药品应把质量作为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的前提条件,严格执行“质量第一,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
4.2.2供货单位的合法性及质量可靠性审核:
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围和质量信誉:
采购员应索取并审核盖有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GSP或GMP证书》复印件,证照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在有效期,经营方式、经营围与证照规定的容一致,了解供货企业的质量信誉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药品。
4.2.3供货企业药品的合法性审核:
索取并审核购进药品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原印章的生产批件和法定质量标准的复印件;审核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4.2.4供货企业销售人员合法资格的审核:
核实并留存销售人员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原印章的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载明被授权人、,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有效期限等容,索取销售人员高中以上学历证明的复印件,核对药品销售人员的、授权书或高中以上学历证明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同,了解销售人员的培训情况和是否有非法销售行为等情况。
4.3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按照本企业《首营企业审核程序》和《首营品种审核程序》执行。
4.4企业应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质量保证协议书应包括:
4.4.1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4.4.2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4.4.3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4.4.4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4.4.5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4.4.6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
4.4.7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4.5企业应认真研究市场需求的各种信息,紧密结合企业管理实际,按照从实际出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采购计划;
4.5.1业务采购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立足市场需求,合理设计药品库存结构。
4.6采购药品应严格执行《药品采购程序》。
4.7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做好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并做到票、帐、货相符。
药品采购记录和发票应至少保存5年。
4.8药品采购记录应包括:
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容。
4.9严禁采购《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以及按假药、劣药论处的药品:
4.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一)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围的。
4.9.2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一)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文件名称:
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编号:
ZD-02-03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
版本号:
第一版
1、目的:
把好药品验收质量关,保证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合格。
2、适用围:
适用于企业购进药品的验收及销售退回药品验收。
3、责任:
质量负责人负责验收的管理和指导,验收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4、容:
4.1验收依据:
由验收员依照国家药品标准和《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购进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所规定的质量条款以及随货同行单等原始购进凭证的容,对照实物进行验收。
4.2验收要求与方法:
4.2.1药品验收员应具有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经健康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
4.2.2待验收的药品应放置在待验区,待验区应环境整洁,防止污染药品。
4.2.3验收一般不超过48小时,有特殊贮藏要求的药品必须随到随验。
4.2.4验收时应按规定的比例逐批抽样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详见验收程序),对零货、拼箱的,应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
4.2.5验收药品应按照国家法定标准、购进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所规定的质量条款、药品验收程序规定的方法,凭随货同行联等原始购进凭证对购进药品质量进行逐批验收。
4.2.6验收时应根据验收情况及时做好验收记录。
4.3验收项目:
药品质量验收容应包括:
①药品同批号质量检验报告书的检查;②进口药品相关文件的检查;③药品合格证的检查;④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检查、⑤数量的核对等容;⑥专有标识和警示说明的检查;⑦药品外观
质量的检查。
4.3.1验收首营品种应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4.3.2验收进口药品,必须审核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原印章。
4.3.3验收整件药品时,包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拼箱药品不得超过两个批号。
4.3.4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外用药等应有规定的专有标识。
4.3.5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
检查药品的包装、标签和所附说明书应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4.3.6进口药品包装的标签上应有中文注明品名、主要成份、注册证号,有中文药品说明书。
4.3.7检查药品的外观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详见验收程序)。
4.3.8仔细核对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供货单位、供货数量等应与随货同行联等原始票据相符。
4.3.9验收时应注意对药品有效期和多批号药品的控制(详见药品验收程序)。
4.4验收结果
4.4.1药品验收合格的,由验收员将验收结论等相关数据录入计算机系统,将验收合格的药品交营业员复核上架,置于相应的货架、列柜。
4.4.2发现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应填写《不合格药品确认、报告单》并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进行复查,必要时送法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确认为不合格药品的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作拒收处理。
4.4.3出现假、劣药品时应封存在不合格药品区,并上报质量负责人和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4.5销售后退回的药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验收(详见药品退货程序)。
文件名称:
药品列管理制度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编号:
ZD-02-04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
版本号:
第一版
1、目的:
确保经营场所列药品质量合格,列符合GSP要求。
2、适用围:
企业药品的列管理
3、责任:
营业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质量负责人负责对营业员进行指导。
4、容:
4.1营业场所的温度应控制在10~30℃,并每天上午9:
00-10:
00和下午15:
00-16:
00进行监测、记录;如发现温度超出规定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确保药品列安全。
4.2用于列药品的货柜、橱窗等应保持清洁卫生,销售柜组标志醒目,标签使用恰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凡质量有疑问的药品,一律不予上架销售。
4.3列的药品必须是经验收合格,其质量和包装应符合相关规定。
4.4药品列应遵循以下原则:
4.4.1列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要求分类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应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4.4.2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直射,防止发生化学变化;
4.4.3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营业场所应有明显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警示语和忠告语,容如下:
处方药:
请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非处方药:
请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4.4.4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列和销售;
4.4.5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4.4.8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4.4.6药品营业场所应建立阴凉区或摆放阴凉展示柜,阴凉柜的设置数量或阴凉区的面积应与企业的品种及采购数量相适应.并对温度监测并予以记录。
每季度对药品列环境、养护设备条件等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企
业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汇报加以解决。
4.5对列的药品应每月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效期较短,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移至待验区并通知质量负责人确认和处理,确认为不合格药品的移入不合格药品区,按《不合格药品控制程序》处理。
4.6对于离有效期不到六个月的药品应逐月填报《近效期药品月报表》。
文件名称: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编号:
ZD-02-05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
版本号:
第一版
1、目的:
加强药品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药品。
2、适用围:
适用于本企业销售药品的质量管理。
3、责任:
执业(丛)药师、药师、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4、依据:
《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
5、容:
5.1企业应按照所批准的经营方式、经营围经营药品,不得超围或以批发方式经营药品,不得异地经营药品。
5.2企业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认证证书》、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并设置意见簿。
5.3企业由驻店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提供用药知识的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营业时间营业人员应佩戴有照片、、岗位等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应标明执业资格或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挂牌明示。
驻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时不能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5.4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应熟悉药品知识,了解药品性能,上岗前必须经过药监部门组织的专业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书;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已确定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调离工作岗位。
5.5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的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签齐全,填写准确、规。
5.6营业员销售药品必须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为依据,正确介绍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的疗效和治疗围,误导顾客。
5.7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应在执业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对购买乙类非处方药的必须忠告患者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者在药师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药师应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5.8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数量、价格、批号等容的销售凭证。
销售凭证留存备份应当保存五年。
5.9营业员依据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
5.10顾客凭处方购药时,按照《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执行。
5.11禁止销售国家规定不得零售的药品,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疫苗等。
5.12销售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同时不得采用附赠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
5.13严禁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
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
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从事药品销售、宣传或推销活动。
5.14销售药品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限。
5.15店堂的药品广告宣传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及《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规定,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药品宣传广告不准在店堂、门口悬挂贴。
5.16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采购人员传递药品信息,组织货源补充上柜,并通知客户购买。
5.17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5.18原则上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文件名称:
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编号:
ZD-02-06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
版本号:
第一版
1、目的:
加强处方药品的管理,确保企业处方药销售的安全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2、依据:
《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处方管理办法》。
3、适用围:
适用于本企业按处方销售的药品。
4、责任:
营业员,执业药师或药师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容:
5.1处方须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
5.2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坚持审方、划价、调配、核对、发药的程序。
5.3销售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调配。
5.4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配伍、处方医师签章等容,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或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否则拒绝调配。
5.5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处方所写容模糊不清,难以鉴别有疑问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
5.6应由处方审核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
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容依次进行。
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调配人、核对人及发药人均应在处方上签字。
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
5.7单轨制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且处方保存五年备查。
5.7.1枸橼酸那非制剂须二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处方销售,并将原处方登记留存。
严格杜绝不凭处方销售或销售超过处方用量的行为。
5.7.2罗格列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无法确认处方真伪的不得销售。
5.7.3销售抗病毒药及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5.7.4处方或者其复印件按规定保存。
5.7.4建立双轨制处方药销售记录,详细询问患者用药史、疗效及不良反应。
经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同意签字,顾客确认签字,方可销售。
文件名称: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编号:
ZD-02-07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
版本号:
第一版
1.目的:
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确保用药的安全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2.适用围:
适用于本企业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药品。
3.责任:
营业员、药品列检查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驻店执业药师负责指导营业员、列检查员。
4.容
4.1本企业销售处方药和调配处方须经执业药师进行审核。
4.2国家规定必须凭医生处方购买的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销售。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确认后,方可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
4.2.1除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单轨制处方外,其它双规制处方药实行登记销售制。
销售人员必须做好处方药的销售登记。
药监部门有其他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登记时应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
4.3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应在执业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对购买乙类非处方药的必须忠告患者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者在药师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药师应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4.4本企业对处方药、非处方药杜绝有奖销售,同时不得采用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
4.5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区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列和销售。
非处方药可以采取开架列销售,并悬挂醒目的标有相应警示语和忠告语的标识牌。
4.5.1乙类“OTC”标识为绿底白字,椭圆形坐标比例为14:
30,色标为C100M50Y70。
4.5.2警示语:
“处方药:
请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