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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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宜宾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备注
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1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从事任何破坏沙化土地植被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破坏沙化土地植被面积1公顷以下的,但经治理容易恢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破坏沙化土地植被面积1公顷以下,但难以恢复的,或破坏沙化土地面积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但经过治理容易恢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破坏沙化土地植被面积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但经过治理难以恢复的,或破坏沙化土地面积2公顷以上4公顷以下的,但经过治理容易恢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土地沙化加重面积5公顷以下的,经过治理较容易恢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每公顷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土地沙化加重面积5公顷以下,但难以恢复的;或土地沙化加重面积5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经过治理容易恢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每公顷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土地沙化加重面积5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难以恢复的;或土地沙化加重面积50公顷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每公顷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中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较轻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情节轻微,属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1倍的罚款。
一般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情节较轻,不属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2倍的罚款。
较重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3倍的罚款。
4
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无裁量
空间
5
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破坏植被面积在1公顷以下,且经过治理容易恢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破坏植被面积在1公顷以下,但难以恢复的;或破坏植被面积在1公顷以上3公顷以下的,经过治理容易恢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破坏植被面积在3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经过治理容易恢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
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罚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加倍补栽。
无裁量
空间
7
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的处罚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园内林木的;
较轻
损坏森林公园林木1株的
责令纠正;可并处50元以下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
损坏森林公园林木2株的
责令纠正;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损坏森林公园林木3株及以上的
责令纠正;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
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处罚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
较轻
非防火期,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且初次违犯的
责令纠正;可并处50元以下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
非防火期,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再次违犯的
责令纠正;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防火期,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或再次违犯的
责令纠正;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9
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的处罚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乱刻乱画、污损园内设施的;
较轻
乱刻乱画、污损园内设施面积0.5平方米以下的,木竹2株(根)以下的
责令纠正;可并处50元以下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
乱刻乱画、污损园内设施面积0.5平方米至2平方米的,木竹2株(根)以上5株(根)以下的
责令纠正;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乱刻乱画、污损园内设施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木竹5株(根)以上的
责令纠正;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0
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处罚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
较轻
初次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
责令纠正;可并处50元以下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
2次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
责令纠正;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3次以上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
责令纠正;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1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处罚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收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纠正的
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第二次收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不纠正的
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三次及三次以上收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拒不纠正的
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2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较轻
经教育并1次催促仍不予配合的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经2次催促仍不配合的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3次催促仍不配合或者有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情形的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3
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
较轻
引种面积在5亩以下的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引种面积在5亩以上20亩以下的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引种面积在20亩以上的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4
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处罚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工程造价1%-10%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旅游基础设施,但未对景观造成影响的
责令纠正,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工程造价1%-2%(含)的罚款。
不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未按发展规划,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非规划旅游设施,或修建规划旅游设施对景观造成影响的
责令纠正,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工程造价2%-5%(含)的罚款。
较重
修建其它设施,或者非规划旅游设施,造成景观影响的
责令纠正,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15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5m3以下的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一般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10m3以下的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较重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10m3以上的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16
擅自开垦林地(未造成森林、林木破坏,或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擅自开垦其他林地3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3亩以上6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8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上,或其他林地6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每平方米8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17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较轻
1.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5亩以下的;
2.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未完成面积在10亩以下的;
3.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50亩以下的;
4.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5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0.5倍罚款。
一般
1.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5—10亩的;
2.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未完成面积在15亩以下的;
3.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100亩以下的;
4.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10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罚款。
较重
1.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10亩以上的;
2.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未完成面积在15亩以上的;
3.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100亩以上的;
4.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100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18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较轻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3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19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较轻
1.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
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1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1.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
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3亩以上的。
1.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3亩以上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20
无木材运输证、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运输木材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运输木材持无效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或者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无效木材运输证,可以并处相当于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
3.《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栽活立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1至3倍的罚款;擅自运输移栽的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无证运输的规定予以处罚。
较轻
1.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³以下的;
2.非法运输活立木(胸径10厘米以上)20株以下的;
3.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珍稀树木2株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一般
1.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³以上10m³以下的;
2.非法运输活立木(胸径10厘米以上)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3.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珍稀树木2株以上3株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较重
1.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10m³以上的;
2.非法运输活立木(胸径10厘米以上)50株以上的;
3.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珍稀树木3株以上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下30%以下的罚款。
21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没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
不便直接没收实物的,可以按市场价格没收超运部分的变价款。
无裁量空间
22
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没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
不便直接没收实物的,可以按市场价格没收超运部分的变价款。
无裁量空间
23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3.《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栽活立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1至3倍的罚款;擅自运输移栽的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无证运输的规定予以处罚。
较轻
1.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³以下的;
2.非法运输活立木(胸径10厘米以上)20株以下的;
3.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珍稀树木2株以下的。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一般
1.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³以上10m³以下的;
2.非法运输活立木(胸径10厘米以上)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3.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珍稀树木2株以上3株以下的。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
较重
1.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10m³以上的;
2.非法运输活立木(胸径10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