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1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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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11.ppt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税费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税费许可方纳所得税税被许可方国家所在国国际性第一节第一节对使用费征税的对使用费征税的特点和一般原则特点和一般原则一、技术使用费所得税的特点

(一)征收所得税是针对纳税人的一切所得国内收入和国外收入

(二)使用费所得税的征收,涉及双重管辖权确定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按属地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为“从源管辖权”;按属人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居民管辖权”。

(三)技术使用费涉及到国家间税收利益的分配许可方一笔技术使用费所得被两个国家征收所得税,通称“双重征税”(doubletaxation)。

二、国际上征收所得税的一般原则1对在收入来源地设有营业机构的纳税人,其技术使用费所得一般并人营业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

美国称其为公司所得税,日本则称其为法人所得税。

2在收人来源地未设营业机构的纳税人,则采取“从源”控制,即在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支付使用费时,由其代税务部门扣缴,称为“预提所得税”(withholdingtax)。

代税务部门扣缴的被许可方称为扣缴义务人。

3以预提方式扣缴使用费所得税,税率一般低于公司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htm第二节第二节双重征税对国际技术双重征税对国际技术贸易的影响及解决途径贸易的影响及解决途径一、双重征税对国际技术贸易的影响

(一)双重征税直接恶化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宏观环境

(二)双重征税迫使许可方提高转让技术的报价,加重了被许可方的经济负担(三)双重征税导致许可方市场竞争力下降(四)双重征税导致被许可方利用引进技术期得利益减少(五)双重征税将给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国家的国际收支带来消极影响二、解决双重征税的途径1税收管辖权基本上属于技术或资本输出国西欧诸国实行(法国除外),如比利时、瑞士、瑞典、丹麦、荷兰、卢森堡、德国等国家2税收管辖权属于技术输入国,输出国放弃税收管辖权只有法国等几个少数国家。

但是,法国对跨国纳税人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是有条件的,即跨国纳税者(技术许可方或投资方)必须将其纳税后的所得全数汇回本国,否则就不放弃税收管辖权。

3技术输出国和技术输入国共同行使税收管辖权国际上普遍采用“税收抵免”,是指技术输出和输入双方国家承认所得来源国行使税收的地域管辖权的优先性,同时,并不放弃对本国居民行使税收居民管辖权。

即允许有跨国收入的居民在应缴纳的本国所得税中,适当地减去其在所得来源国已缴纳的税款。

三、解决双重征税的具体方法

(一)自然抵免(全额抵免)在技术输出国和技术输入国的所得税率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技术输出国允许该进行跨国经营的居民把已经向输人国家政府缴纳所得税全额抵免,不再向技术输出国缴纳所得税。

例如,居住在某国的居民在某一纳税期间,来自本国的所得8000美元,来自外国所得为2000美元,全部所得合计为10000美元,在本国税率和外国税率均为30情况下:

(二)申请抵免当技术输出国所得税率高于技术输入国所得税率时,可申请抵免。

居民首先向本国税务部门提交申请税收抵免书,并须附上该居民在外国(技术输入国)纳税证明。

经本国税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一次性抵兔(一年一次),即抵免掉该居民在国外所缴纳税款之后,还要按照本国和外国的所得税率之差,向本国税务部门补交差额税款。

例如,某居民国内所得为8000美元,国外所得为2000美元,国内税率为40,国外所得税率为30。

(三)最高限额抵免本国政府在外国税率高于本国的条件下,最多只能做到承认外国优先行使地域管辖权,即用以本国所得税率计算的外国所得税额来作最高的抵免,而绝不能同意用本国的财政收入去贴补那些本国居民由于在国外承担较高的所得税率而付出的所得税赋。

如上例技术输出国税率20,而技术输入国税率为50的情况下居住国纳税人在同一个纳税年度来自于国外的所得可能来自几个国家,因而在国外负担了几个国家的税款,此时,限额抵免法就会表现为分国限额法和综合限额法两种情况。

分国限额法下,居住国(假定为比例税率)政府对其居民来自每一个非居住国的所得,分别按本国税率计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额,公式为:

适用于来源于境外某国所得的抵免限额=境外该国所得总额本国税率;综合限额法下,居住国政府对每个居民来自所有的非居住国的所得总额,计算出统一的抵免限额,公式为:

某居民的综合抵免限额=来源于境外各国的所得总额本国税率。

例:

居住国税率30%甲国收入1万税率15%乙国收入1万税率45%(四)费用扣除法是指跨国纳税人将其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已开支费用,从其总所得收入中扣除,汇回本国,按本国所得税率进行纳税。

如美国一公司从日本取得10000美元技术使用费,日本所得税20%,美国所得税48%第三节第三节我国对技术进出口我国对技术进出口所得税的征收办法所得税的征收办法一、引进技术使用费所得征税的规定

(一)对一般贸易的征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1纳税的范围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2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扣缴义务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所扣的税款,应当于5日内缴人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二)免征、减征所得税的规定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三)通过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消除使用费的双重征税我国与国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大都根据对等原则签定,即我国行使从源管辖权,将使用费所得税税率降至10,许可方纳税后所得额汇回居住国后,再按当地税法进行税收抵免。

避免双重征税一览表.htm二、技术出口境外所得纳税的规定

(一)纳税的主体法人(包括国内公司、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和自然人

(二)公司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1公司境外所得税务处理的总原则抵免、限额抵免与有关国家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且该协定已经生效,可按协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2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

(1)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境外所得额成本、费用、损失等。

(2)分国不分项抵免计算抵免限额时,应分国别(地区),即将来源于同一国家、同一地区的各项收人,无论生产经营收入,还是无形资产转让收入,汇总在一起,作为来源于某国、某地区的总所得额,再按我国税法计算抵免限额。

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所得,应分别计算抵免限额。

(三)个人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1个人境外所得税务处理的总原则抵免、限额抵免2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我国法定税率20%个人所得税.htm来源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所得,应分别计算抵免限额。

(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税务处理“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doc第四节第四节拟订技术引进合同税费拟订技术引进合同税费条款应注意的问题条款应注意的问题一、拟订技术引进合同税费条款的原则1.被许可方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对许可方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收,由许可方支付。

2被许可方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对被许可方所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收,由被许可方支付。

3在中国境外,有关国家政府课征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收,由许可方支付。

二、技术引进合同税费条款实例1.尚未签订避免双重证税协定的国家的许可方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被许可方课征的有关执行本合同的切税费,由被许可方支付。

中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许可方课征的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许可方支付。

上述外国企业所得税将由被许可方从本合同第X章的支付中予以扣除并代向中国税务当局缴纳。

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提供税务当局出具的税款收据正本一份。

在中国境外课征的有关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将由许可方支付。

2.已经签订避免双重证税协定的国家的许可方根据中国政府现行税法,被许可方在履行本合同时所发生的切税费,由被许可方负担。

根据中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许可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在中国发生的一切税费,由许可方负担。

上述规定的税费,由被许可方从本合同第X章的支付中扣除,并代替许可方向中国税务当局缴纳,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提供中国税务当局出具的纳税证明正本一份。

三、技术引进合同中;不得规定违反我国税法的条款“包税”,是指凡被许可方国家政府课征的税费,一律由被许可方负担,被许可方国家境外的税费,由许可方负担。

“西门子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所征收的有关税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税费的情况下,西门子应交付的所有税费将加进合同价格中。

”四、对外商在我国境内所得给予减、免税优惠待遇,必须依法履行必要手续财政部规定:

“对引进技术所支付的专有技术使用费,凡是依照本规定第一条可以给予减税优惠的,都应当事先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连同有关文件、资料送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需要给予免税的,应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未经批准的,引进单位不得自行确定减税或免税。

”五、对外经营单位必须履行扣缴义务人的职责,并提醒国内用户及时办理税收减免手续“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国家对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税率征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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