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docx
《苏州市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苏州市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苏州市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检验周期
1
擦窗机
台
2200
委托检验
2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
辆
270
一年一次
3
自动人行走道
米
25
一年一次
起重量(吨)
<5
5≤Q<10
10≤Q<30
≥30
收费标准(元/台)
400
500
600
800
苏价费[2003]260 号
苏财综[2003]102 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 25 号公告),确保特种
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授权和我省
部分安全检定机构的成本情况,现制定部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项目收费标准(详见
附件)。
本收费标准从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在试行期间有什么
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
部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项目收费标准
一、部分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一)收费标准
4、门座起重机安全质量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单位:
元/台
注:
检验周期为两年一次。
5、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1)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收费标准(基价):
150 元/车位
序号
种类
系数(K 停)
1
简易升降式
0.9
2
升降横移式
1.0
3
升降机坑式
0.9
4
升降横移机坑式
1.1
5
汽车回转盘
1.2
(2)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收费系数(K 停)
(3)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收费=车位基价·K 停
(4)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检验周期为两年一次
(二)说明:
1、以上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条件审查费按收费标准(基价)的 10%收取,最高不超过
400 元/次。
2、新安装自动人行走道、门座起重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验收检验,按本收费
标准另加 20%收取,由使用单位交纳检验检测费用。
若检验检测不合格,再次的检验
检测费用由安装单位交纳。
3、厂内机动车辆按《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国质检锅
[2002]16 号)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实施检验。
4、自动人行走道、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门座起重机安全质量定期检验按《关于印
发〈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试行)〉的通知》(苏质技监锅发
[2003]148 号)规定的检验规则进行检验。
二、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收费标准
(一)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
收费标准为:
270 元/台
(二)说明:
1、条件审查费按收费标准的 10%收取。
2、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按《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
税控装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9 号)、《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
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 号)、《关于燃油加油机税控功
能改造整体防爆检验工作的补充通知》(质计监办发[2001]90 号)所规定的监督检
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实施检验。
3、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为改造后一次性检验。
三、部分特种设备质量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收费标准
(一)在用电梯限整器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1、在用电梯限速器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250 元/台
2、说明:
(1)在用电梯限速器检验周期为两年一次;
(2)在用电梯限速器监督检验不得收取条件审查费;
(3)新安装电梯的限速器监督检验不得收费;
(4)限速器监督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按《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1 号)规定限速器的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即附录 2
中项目为“2.10”)实施检验。
(二)部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收费标准
序号
种 类
系数
额定载重量
系数
额定速度
系数
K1
公斤
K2
米/秒
K3
1
客梯
1.0
<500
1.0
<1.0
1.0
2
货梯(含杂物梯)
0.9
3
客货两用梯
1.0
4
医用电梯
1.1
500-1000
1.1
1.0-2.5
1.1
5
住宅电梯
1.1
6
船用电梯
1.3
7
汽车用电梯
1.2
≥1000
1.2
≥2.5
1.4
8
简易电梯
0.8
序号
检验项目
计费 单
位
条件审查
费
型式试验费(基
数)
定期质量监督检验
费(基数)
1
电梯
元/台
400
4600
3200
2
起重机械
元/台
400
4000
2800
3
大型游乐设施(整
机)(B 级)
元/台
400
5400
3700
4
大型游乐设施(整
机)(C 级)
元/台
400
———
3000
表一、收费标准
注:
定期质量监督检验周期:
电梯一年一次;起重机械两年一次;大型游乐设施
(B、C 级)一年一次。
表二、电梯收费系数表(K 电)
说明:
序号
种 类
系数
额定起重量
系数
额定跨度
系数
K1
(吨)
K2
(米)
K3
1
桥式起重机
1.0
<5
1.0
<7.5
1.0
2
门式起重机
1.0
5-10
1.1
7.5-12.5
1.1
3
塔式起重机
1.0
10-20
1.2
12.5-17.5
1.2
4
固定旋转起重机
1.0
20-50
1.3
17.5-22.5
1.3
5
汽车、轮胎、履
带、浮式起重机
1.2
50-100
1.4
22.5-27.5
1.4
6
简易起重机械
0.8
100-200
1.5
≥27.5
1.5
7
≥200
1.6
≥40
1.6
1、K 电电表示电梯收费总系数,K1 为电梯种类系数,K2 为电梯额定载重量系数,K3
为电梯额定速度系数。
K 电= K1· K2· K3
2、电梯收费总额=(基数×K 电)+条件审查费
表三、起重机械收费系数表(K 起)
说明:
1、K 起为起重机械收费总系数,K1 为起重机械种类系数,K2 为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
系数,K3 为起重机械额定跨度系数。
K 起= K1· K2· K3
2、起重机械收费总额=(基数×K 起)+条件审查费
3、起重机械质量监督检验(型式试验)加收标准:
种类
收费标准(元/台)
电梯
按工程总造价的 1.5%-1.7%收取
起重机械
按工程总造价的 1.7%-1.9%收取
大型游乐设施
按工程总造价的 1.5%-1.8%收取
种类
收费标准(元/台)
起重机械
按被检产品出厂价格的 1.2%-1.5%收取
大型游乐设施
按被检产品出厂价格的 1.3%-1.5%收取
以下加收标准只能在收费标准(基数)基础上加收,不得按起重机械收费总额加收。
(1)、装卸桥按收费标准(基数)的 20%加收。
(2)抓斗、电磁吸盘起重机械按收费标准(基数)的 20%加收。
(3)有副钩的起重机械按收费标准(基数)的 10%加收。
(4)双小车起重机械按收费标准(基数)的 20%加收。
(5)16 米以上(含 16 米)塔式起重机械按收费标准(基数)的 20%加收,40 米以
上(含 40 米)按收费标准(基数)的 40%加收。
(6)自升塔式起重机械按收费标准(基数)的 20%加收。
(7)起重机械的特殊检验检测(如用户提出的非常规检验)参照本标准费用收取。
(三)部分特种设备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
不得加收条件审查费
(四)部分特种设备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
不得加收条件审查费。
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总额少于 1000 元的,按 1000 元收
取。
(五)部分特种设备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和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按改造、重大维修实际
总费用的 5%收取,且不少于 1000 元。
(六)大型游乐设施关键零部件型式试验(委托)收费标准
大型游乐设施关键零部件型式试验(委托),由生产厂家和检验机构协商议定收费,
并签订协议。
(七)大型游乐设施重要的轴类零部件、焊缝的定期无损检测收费标准
大型游乐设施重要的轴类零部件、焊缝的定期无损检测按《关于印发〈游乐设施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检定周期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及〈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
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6]106 号、苏财综[96]39 号、苏劳锅[1996]10
号)对应的收费标准另收。
安装检验不得加收无损检测费
以上质量监督检验(型式试验)、制造质量监督检验、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按以下规
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实施检验。
1、起重机械按《关于印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
296 号)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实施检验。
2、电梯按《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1 号)和
《关于印发〈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33 号)所规定的
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实施检验。
3、大型游乐设施《关于印发〈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的通知》(国
质检锅[2003]34 号)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实施检验。
四、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质量监督检验(型式试验)、产品制造质量监督
检验、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其他说明
(一)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检验(型式试验),其工
作环境处于露天、高温(37℃以上)、有毒的分别按 50、100、150 元/人·天标准
加收,加收的人数不得超过 3 人。
(二)被检单位要求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安排检验的,按规定标准可加收 5%,并签订
协议。
(三)因受检单位主观原因影响,造成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无法开展检验或中途
停止检验的,可收取误工费,误工费按每日每人 150 元收取,加收的人数不得超过
3 人。
(四)检验机构在检验后出具的各种特种设备的《验收检验报告》、《设计审查报
告》、《型式试验报告》等不得另行收费,如遗失需补发的按 100 元/份收取。
(五)各类安全检验合格标牌工本费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实收取,厂内机动车牌
照的工本费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或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委托特种设备检验
机构按实收取。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检查、验收不得收费。
(七)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大型游乐设施及零部件委托性型
式试验和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费用由委托方或产品制造单位支付,特种设备安装
监督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支付。
定期不合格需再次检验的,其再次检验
的费用按本标准的 50%收取。
因修理原因造成再次检验的,再次检验费用由修理单位
支付。
(八)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复检的,由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部门指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一致的,复检
费用由受检单位支付;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支付。
(九)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鉴定费用按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收费标准收取,并由事
故发生单位预付。
(十)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
按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的,双方协议收费,并签订协议。
(十一)检验人员的台检费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
(十二)检验现场的准备(如载荷试验的配载等)与清理工作均由受检单位承担,
且受检单位应为检验工作提供电源及登高作业等方便,并安排做好相应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