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侦查学毕业论文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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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侦查学毕业论文3

学科代码:

 

本科毕业设计

(2017—2021年)

题目:

浅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特点及趋势

系部:

经济犯罪侦查系专业:

经济犯罪侦查

中队:

中队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职称:

起讫日期:

本科毕业设计原创性申明

本人郑重申明:

所呈交的设计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设计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表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申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日期:

 

本科毕业设计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毕业设计作者完全了解学院有关保留、使用毕业设计的规定,同意学院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设计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设计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江西警察学院可以将本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毕业设计。

保密□,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本毕业设计属于

不保密□。

(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

作者签名:

日期:

导师签名:

日期:

浅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特点及趋势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行为呈现高发态势,其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有别于其他类型经济犯罪案件,由于其所涉及的犯罪对象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此类案件频发不仅破坏经济秩序,更严重地危害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在实际办案中如何把握此类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及对策,成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与社会稳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次研究从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特点出发,分析公安机关侦办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难点,并提出相对应的侦防对策,帮助有关部门实现最终实现市场假冒伪劣产品的有效治理。

关键词:

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侦查难点;侦防对策

 

ResearchontheDifficultiesandCountermeasuresofDetectionandPreventionofFakeandInferiorCommoditiesCases

Abstract

Withthedevelopmentofmycountry’ssocietyandeconomy,economiccrimesareshowingatrendofhighincidence.Amongthem,crimesofproducingandsellingcounterfeitandinferiorgoodsaredifferentfromothertypesofeconomiccrimes.Becausethecriminalobjectsinvolvedarecloselyrelatedtotheproductionandlifeofthepeople,suchcasesFrequentoccurrencesnotonlydisrupteconomicorder,butalsoendangersocialorder,endangerthehealthofthepeople,andaffectsocialstability.Therefore,howtograsptheinvestigationdifficultiesandcountermeasuresofsuchcriminalcasesinactualcasehandlinghasbecomeanurgentproblemtobesolvedinmaintainingtheprosperityanddevelopmentofthesocialistmarketeconomyandsocialstability.Startingfromthecharacteristicsofcounterfeitandshoddycommoditycrimes,thisresearchanalyzesthedifficultiesofpublicsecurityorgansininvestigatingandhandlingcounterfeitandshoddycommoditycrimes,andproposescorrespondingdetectionandpreventioncountermeasurestohelprelevantdepartmentsrealizetheultimateeffectivemanagementofcounterfeitandshoddycommoditiesinthemarket.

 

Keywords:

Casesofcounterfeitandinferiorgoods;difficultiesininvestigation;countermeasuresforinvestigationandprevention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日新月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危胁,同时也严重损害我国经济的国际声誉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面对有待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确认识“假冒伪劣”,有效预防和治理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己成为我们面临的艰巨而紧迫的任务。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愈发娼狂地渗透到国民生活的各个消费领域,从“地沟油”到“苏丹红”,从“三鹿奶粉”到“问题胶囊”,再到新冠疫情期间的“假口罩”、“假口罩”事件,都证明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已经成为当前严重威胁我国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恶劣行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次研究从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概念入手,着重分析了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特点,从公安机关的角度分析当前侦办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难点,并结合所学,提出一些具有建设性的解决对策。

第一章假冒伪劣产品犯罪趋势概述

1.1假冒伪劣产品的概念

假冒伪劣产品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

1.2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1.3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危害

假冒伪劣产品犯罪,会对国家经济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假冒伪劣产品大量流入市场,会严重破坏国家经济,扰乱正常市场的运行规律,严重损害我国名优产品的信誉,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同时,大量未经过安全许可的产品被消费者购买,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侵害。

1.4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趋势

1.4.1犯罪数量增长迅猛,网络销售成为主流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统计分析,仅江苏南京地区,2012年和2013年审判的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案件分别是6件和14件,从2014年起案件数量急速增长,2014、2015和2016年审判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分别为126件,107件和114件,其发展趋势与2014年以来电子商务行业的蓬勃发展大致相同。

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伴随着互联网和物流行业的发展而迅速壮大。

互联网、物流以及支付手段的及时性、便捷性和简易化为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提供了信息交流、物品流通和资金流转的绝佳路径,使得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克服了空间上和时间上的困难,迅速突破传统的销售模式,形成了富有生命力的全新模式。

并且,在互联网和物流的双重作用下,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链条越来越细化,加入到犯罪链条中的不法分子也越来越多,犯罪网络日益壮大。

根据一线侦查办案民警的经验总结:

犯罪分子只负责假冒伪劣商品犯罪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比如说包装、运送、宣传或者是推销。

这些节点工作简单,容易学习和模仿,而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利润比销售毒品犯罪的利润更高,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则更小。

所以,不法分子的亲朋好友和老乡都纷纷加入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业。

1.4.2犯罪手段网上网下紧密结合

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得以快速、顺畅运行,主要是犯罪分子充分利用网上网下的资源,相互配合、双线并进。

线上主要是用于商品信息的宣传、交易双方的信息交流、金钱的流转,线下主要是假冒伪劣商品的运输。

该类犯罪的大部分交流沟通、安排工作都是通过线上完成。

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平台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在各种网站、直播平台、商网站等渠道上投放非法商品广告,招揽业务,然后设置销售链接,引诱患者上当受骗。

二是个体开设网站、网店,然后包装店面,大部分店面显示的商品并不是合法产品,而是以出售其他品牌商品的形式出现。

三是通过微信、QQ、陌陌等社交软件平台发送信息、宣传商品,引诱消费者。

四是利用网络通讯工具暗中串联,相互提供、倒卖假货、A货,形成地下网络产业。

互联网违法犯罪手段层出不穷,消费者防不胜防。

线下的商品运送主要以物流公司为主,几乎没有消费者亲自去商家处领取商品。

为了不留下商品运送的痕迹和躲避执法部门的检查和抓捕,部分商家甚至不通过快递和货站,而是直接让长途货车司机以私下带货的方式运送商品。

1.4.3犯罪地域开始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和中南地区

根据CNNIC2017年数据显示,华东地区的网购行为最为活跃,网购用户规模在全国区域占比31.5%,中南地区以18.5%的比例排在第二,而前二者占据了网购用户规模的半壁江山,体现出了强大的网络购买力,东北地区、华北地区、西南地区和西北地区所占比例分别为:

16.7%、16.6%、10.1%和6.7%。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件案发地的地理分布,可以发现,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地理分布图基本与CNNIC网购用户规模统计图大致相同,大部分案件发生在东部沿海地区省份以及中部地区省份。

而处于内陆的西南和西北各省的案发量则相对较少。

从案发地的地理分布图可以发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量与当地的经济条件和网络用户规模有很大的关系。

一是,广东、浙江、江苏、北京等地区经济较为发达,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较为完善,网络普及较快,网购的风气、氛围浓厚,其所占比例较高。

二是山东、河南、河北等地区地缘辽阔,经济发展欠平衡,部分城乡结合处容易成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黑窝点”、“黑作坊”集中的地方,而且该地区网络与交通便利,物流行业发展较快,也是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高发区。

第二章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特点

2.1跨地区、团伙作案突出

当前涉假领域团伙犯罪,跨地区、跨省市作案情况显著增多。

犯罪分子利用各自所在地区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管不严的漏洞,东联西和、化整为零,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

食品、药品犯罪大多串联着多个相互关联的生产、经营环节,呈现出以团伙化特点,团伙间产、供、销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形成一个庞大的产业链条。

特别是制售假劣食品药品团伙大多在甲地购买原材料,在乙地生产,在丙地销售。

有些犯罪团伙在互联网上购买制假设备、原材料等,加工后利用虚假身份信息通过物流渠道对外邮寄假劣产品。

如贵州公安机关查获的一些制售假冒名酒案中,假酒是在贵州勾兑的,假商标主要来自浙江、江苏等地,瓶盖主要来自湖北,而酒瓶和外包装则是由四川一些非定点厂家生产的。

这些地区制作的假冒伪劣产品制作工艺先进,伪造惟妙惟肖,几乎可以乱真。

又如2017年8月,浙江省嘉兴、桐乡两级公安机关查处跨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牛百叶生产、销售网络团伙,成功捣毁三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牛百叶”跨区域网络团伙,共查获涉案人员30余人,捣毁生产、销售窝点4个,涉案金额达余200万元。

2.2网络渠道化、波及面广

由于目前我国互联网监管的相对薄弱,网络广告、网站宣传、网店兒售成为犯罪分子重要的销售平台。

如2016年6月,浙江省遂昌县公安机关査处的“4.25”特大生产、销售假药案,犯罪嫌疑人在辖区三仁乡十三都村、遂昌县三仁乡石板桥村拆迀安置房内生产制造假冒云南白药牌创口贴、邦迪牌创口贴、恒键牌抽口贴达箱,后通过网络广告、网站销售至全国各地,共起诉犯罪嫌疑人人,涉案价值百万元。

另外,2021年2月,北京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在网络上销售所谓“新冠疫苗”案件,案件总价值超过2000万元。

另外,为类商品犯罪网络化,其中捆绑式宣传销售方式尤为引人注意,这类销售手段主要表现为旅游过程中究售假劣产品;以免费试用、免费诊断为名义售假贩假;通过木马等病毒变相宣传、强制性购买等等。

又如2018年上半年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重庆市局联合北京、贵州、四川、辽宁、江苏、云南、安徽等地警方发起集群战役,经过近个月的艰苦鏖战,彻底摧毁了一个以池某某为首的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的犯罪网络,有效打击和遏制了制假售假犯罪,破获生产、销售假药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人,移送起诉人,查获假劣成人保健品成品盒、药片粒、包材余万套,查扣生产设备台,印章枚,搞毁制售“黑窝点”个,涉案价值达600万元。

2.3一案多罪情况明显

假冒伪劣产品犯罪随着经济的发展,往往兼有其他经济犯罪,越来越多地表现为一案数罪、罪与罪相连的严重现象。

有些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分子在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时,往往以金钱和物质利益拉拢腐烛执法人员,拖执法人员下水。

因此,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常常与行贿受贿等犯罪联系在一起。

有些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分子为了更顺利和快速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往往采取伪造证件、质量认证标志,假冒他人商标、盗窃他人的产品标识或者要求被收受的执法人员提供发票、税务证明等单据,因此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往往与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盗窃罪,虚开发票等犯罪相连在一起。

此外,由于我国刑法将假冒伪劣产品犯罪规定为数额犯,因此,在刑事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些假冒伪劣产品犯罪与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差别十分细微,加上外部各种非正常因素的介入,更是让执法者难以把握。

2.4“地方保护”严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假冒伪劣犯罪开始由经济部门渗透到执法部门,也就是说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分子开始利用手中谋取的非法利益慢慢渗透到执法部门,寻求保护伞,也为进一步进行假冒伪劣产品犯罪作准备。

在改革开放初期,人们生活水平尚处于温饱阶段,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分子追求的目标仅仅是为了获取能够维持高于温饱生活水平的金钱,因此,这一时期的犯罪特点表现为以金钱为起始而又以获取更多的金钱为终结的单向循环结合模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分子幵始以贿赂的方法向执法部门渗透,从而求得执法部门的庇护。

这种情况在农村最为明显,由于和政地区农村经济水平发展程度较低,购买力有限;农村消费者文化素质较低,消费观念存在误区,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性、实用价值比较重视,品牌意识不强。

而趋利导向、价格导向的消费趋势非常明显,忽视了商品的产地、保质期,易成为冒伪劣产品侵害的对象。

某种程度上讲,农村消费者“养活”了假冒伪劣产品,让其有生存的空间。

这也导致部分区域的监管者、当地的“黑恶”势力为了自己的利益,开始为假冒伪劣产品保驾护航,另涉假产品的犯罪主体分布散,监管工作量、难度大,特别是一些边远山村,交通不便,更是容易出现“地方保护”的情况。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大量的经济、行政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执法部门越来越多地介入经济生活,对于经济生活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作用。

这一变化使得越来越多的假冒伪劣犯罪分子,不但千方百计逃避国家法律法规的处罚,而且利用一切办法使自己成为行政执法权力庇护的对象。

一方面他们要进一步大规模地拓展自己的经济活动范围,必然要向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施放糖衣炮弹,获取新的利益;另一方面为了使自己谋取的非法利益合法”化或者具有安全感,必然要在执法部门寻求自己的代言人、保护伞。

因此,假冒伪劣犯罪活动方式己经打破了最初从金钱到金钱的单向循环模式,而是呈现出多向结合的发展趋势。

第三章侦办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的难点

3.1涉案地域广,管辖确定难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是打击、处理的前提。

导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发现难的原因主要还是涉案地域广:

一是该类案件本身就具有犯罪手段多样、隐蔽性强的特点。

作案人为了能够长期地从事犯罪行为,一般将制售窝点设置于偏远农村地区,同时以其他手段做掩护,表面上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掩盖制假售假的犯罪事实。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侦破的新威化工有限公司、希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制售假药案中,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将制造假药的工厂伪装成合法设立的公司,并分散多个制假窝点在偏远郊区庄,公安机关很难发现。

二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较弱,遭遇售假情况时,多数人选择将假冒伪劣产品丢弃或者向零售商、厂家投诉处理。

消费者选择向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少,从而导致一些案件的案难以被发掘。

而且相关案件哪怕被连侦查,多地处理很难分配认定管辖权,侦查过程中的时空限制让相关案件的管辖确定难。

3.2商品种类多,认知鉴定难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涉及的假冒伪劣产品范围广、种类多、领域宽、专业性强,使办理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涉案商品是否是不符合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的鉴定问题见有些产品属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对象,有些产品仅是侵犯知识产权的非伪劣产品。

假冒伪劣产品的鉴定结果,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和轻罪与重罪的认定问题,不同的罪名关系到不同的侦查方向、取证重点以及追诉标准。

因此在对涉案商品进行鉴定时,需要针对不同的种类,委托相对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扯检验机构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如药品检验所、食品监督管理站、种子质量检验所等。

现今市面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涉及范围广泛,几乎覆盖了日常生产生活,繁杂的涉案商品种类以及众多的鉴定部门都为公安机关委托鉴定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使案件的办理进程严重滞后。

对于涉及多种假冒伪劣产品鉴定的案件来说,鉴定的工作量大,多数商品仅仅通过外观观察防伪标识或其他简易手段进行鉴别是不可靠的,而利用理化检验来检测各种指标往往费时费力,致使公安机关执法部门在一定程度上拖延了鉴定工作的进行。

3.3销售渠道广,案件取证难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数量繁多,有较强的跨区域性。

一方面,物流业以及互联网络的高速发展使得原本仅能盘踞在销售市场附近的制售假窝点有了更大的”活动空间”,给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的取证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犯罪分子采购原材料及运输假冒伪劣产品的途径被发达的物流网络所掩盖,从而能在短时间内将不同区域的原材料、生产线、包装材料、仓储空间等要素迅速相连。

个别物流寄递企业受利益驱使,主动采取代收货款等方式与犯罪嫌疑人合作,加速销售网络扩张,形成跨区域甚至跨国跨境犯罪的长距离链条立为侦查机关收集有关假冒伪劣产品来源和去向的相关证据增加困难。

同时,犯罪分子能够异地”遥控”制售假行为,一旦被发现,可以在短时间毁灭证据。

另一方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的影响范围广泛,涉及的被害人以及被害单位分布不集中,办案人员取证工作受到地域的限制。

还有部分被害人和单位担心调查工作会对其生活生产造成影响,不积极配合取证工作,使办案机关难以全面高效地收集证据。

3.4涉及源头多,链条摧毁难

并且,目前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在我国处于多发趋势,据统计,近年来国内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事件层出不穷,公安机关每年侦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的数量多达上万件,平均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涉案金额在上千亿元左右,个别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对社会生活造成了无法估量的影响。

涉案商品从地沟油、毒馒头到假口罩、假疫苗、假玩具等,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从线下到线上,种类几乎覆盖了生活的各个方面。

相关阿莲在全国遍地开发,涉及源头多,警方虽然每年都会开展专项行动加以处置,但是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就和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案件一样,总会死灰复燃。

而且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很多生产链条警方兵团不会一并查封,很多犯罪分子只要刑满出狱,就能够重操旧业。

加上目前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大多是企业运作,警方捣毁一个窝点,犯罪分子换个地方没几天就能够重操旧业,假冒伪劣产品犯罪链条摧毁难。

第四章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4.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建立和强化检验鉴定机构及制度。

可成立独立于司法和行政部门之外的检验检测、鉴定评估机构,专门用于研究、开发、制定各种新生的、边缘性的和疑难性的检验检测、鉴定评估标准,同时正常受理司法机关提交的各项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委托,避免行政职能部门干涉,保证检验鉴定结论的公平、公正。

进一步规范检验鉴定程序,对检验鉴定周期长且又必须进行检验鉴定的疑难案件,借鉴精神病鉴定方式,检验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生产配方和固定的原材料进行检验鉴定。

二是完善和制定相关法律。

我国现有关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立法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需求,应当呼吁国家尽快完善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标准。

三是细化销售环节中主观明知的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销售者是否明知,不应仅凭口供,应根据一切主、客观条件进行综合衡量,通过案件的具体情况,对销售者的心理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四是调整、完善和细化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

在入罪门槛、立案追诉标准上,实行多元化,对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犯求罪行为,降低入罪门槛,取消数额的限制,采用有毒有害的立案标准,只要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犯罪行为,就予以刑事处翁。

同时要从立法上提高法定刑起点和罚金额度,在司法审判上提高相应的基准刑以及适当引入禁止令。

三是加强执法人员的移送理念。

通过出台规章制度,强化案件移送的理念。

一方面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案件移送理念。

通过加强部门间的协作,组织执法培训,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及时移送案件、通报线索的理念。

另一方面规范案件移送的操作流程。

制定相关制度对案件移送标准及规范进行规范、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同时完善对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如何进行问责、问责的依据等进行详细规定,将案件移送工作落到实处。

4.2提高侦查民警素质

根据当前假冒伪劣产品犯罪产业化、跨区域的特点,原有的“打个案、打环节”的模式己不再适应当前需要,对犯罪线索的有效获取和深度经营已成为必然,要抓住以下四个环节:

一是电,从私拉乱接电源入手,往往获取犯罪线索的成功率极高;二是水,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特别是食品犯罪,针对水源开展针对性调查在一定程度上获取的线索极为重要;三是偏,要高度关注乡镇偏僻出租房屋,特别是白天关门晚上闭门作业的情形;四是运,要加强物流单位监管,重点是对物流企业批量承运快递的对象,必须逐一见底以及时获取有价线索;五是,明显低于市场价是其获取大量购买对象的主要手段;六是网:

要加大利用网络实施此类犯罪的梳理、研判、经营,广泛开展网络战,使其成为打击食药品犯罪的有力手段。

要按照“打大、打深、打多、打精”的要求,彻底摧毁食品药品犯罪网络,纵深体现打击力度和深度,使违法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收入,切实解决“违法犯罪成本低”的问题,使违法犯罪者不敢轻易以身试法。

4.3加强情报导侦作用

另外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的自身因素也是构成阻碍两法衔接的重要因素,如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不高,对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判断能力不足,往往会发生错移、漏移案件的情况等。

为此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其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信息的公幵透明。

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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