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docx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docx(4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
Preparedon21November2021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
第一章 总 论
本章简介:
题型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单选题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多选题
—
—
2题4分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合计
2题2分
2题2分
4题6分
本章内容去年只有经济法部分,今年新增了民法部分,并且经济法部分大量简化,调整后预计本章分值会有小幅上升,估计在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部分都会考查客观题。
学习主线:
考点精讲: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
(一)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VS经济法】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如甲从乙处买电视机)。
经济法主要调整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针对的是国家与企业间的纵向经济关系(如国家调控房价)。
(二)经济法体系
经济组织法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经济管理法
如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
经济活动法
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二、经济法的渊源
种类
制定机关
效力
名称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仅次于宪法
XX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次于宪法和法律
XX条例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次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XX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
省、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际条约或协定
【例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答疑编号0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因此答案是选项B。
选项A是部门规章;选项C是法律;选项D是地方性法规。
【例题·判断题】(2005年)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调整经济关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 )
[答疑编号02]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的渊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本节小结: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1.概念: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示例】在地税局对甲企业征收营业税这个财税关系中,主体就是地税局和甲企业。
其中地税局有征税的权利,是权利主体;甲企业有纳税的义务,是义务主体。
2.取得方式:
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
【示例】接上例,甲企业提供应税劳务或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就自然取得了营业税纳税人的主体资格。
地税局有征收营业税的主体资格,这是法定产生的。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经济决策(管理)主体
经济实施主体
国家机关
√
√
企业
√
√
事业单位
√
√
社会团体
√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
公民
√
1.国家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主要作为经济决策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主要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
(2)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整体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示例】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企业等。
2.企业
(1)个别依法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如有关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是经济管理主体。
(2)企业相对于其内部组织而言,也是经济决策主体和管理主体。
【注意】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3.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
事业单位主要以经济实施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但在根据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经济管理职责时,是以经济管理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实施主体的有( )。
A.国家机关 B.各类企业
C.非营利组织 D.外国人
[答疑编号03]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实施主体。
根据规定,经济实施主体没有国籍之分,包括上述四项,故选A、B、C、D。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注意1】政府的职能部门并非都是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只有依法承担宏观调控职能或市场规制职能的政府部门,才能成为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
【注意2】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
【注意3】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例题·多选题】以下关于经济法主体的分类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A.经济法的调控主体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B.政府的职能部门都是调控主体
C.社会团体可以成为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
D.事业单位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答疑编号04]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A项:
经济法的调控主体并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全国人大享有宏观调控的立法权,可以成为调控主体;B项:
政府的职能部门并非都是调控主体,只有依法承担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部门,才能成为调控主体;C项:
在社会团体中,有些行业协会等在行业内部规则的形成和治理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社会团体本身并不直接具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职能,并不属于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在经济法领域,有些主体可以行使法定的职权(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履行法定的职责;有些主体则享有法定的权利(可以放弃),履行法定的义务。
【分析】权利与义务:
针对受控和受制主体的说法;职权(权力)和职责:
针对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说法。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分类
2.调制权的分配
(1)调控权or规制权:
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如商务部)
(2)立法权or执法权:
①立法权方面:
分享模式。
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②执法权方面:
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
【例题·判断题】(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
( )
[答疑编号01]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市场规制行为,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就属于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针对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
如央行调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只能接受。
2.依法竞争的义务(包括经营者之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
本节小结: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合法行为。
【注意】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几方面的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为
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多方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等
对待的给付
有偿法律行为
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无偿法律行为
如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法律规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非要式法律行为
如一般的买卖合同
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1.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
2.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从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行为能力VS权利能力】权利能力说明有没有;行为能力说明能不能。
1.自然人:
(1)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行为能力:
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依据。
2.法人:
(1)权利能力:
随成立而产生,随终止而消灭。
权利能力的范围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
(2)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统一,始于成立,终于消灭;没有等级之分。
【例题·单选题】下列内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是( )。
A.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行为人有意思表示
C.行为内容不违法
D.行为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答疑编号01]
『正确答案』C
『正确解析』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故选项A中的正确表述应当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选项B中的正确表述为“意思表示真实”,而非“有意思表示”;选项D则不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有效条件。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失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条件VS期限: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条件的要求:
将来发生的事实;不确定的事实;非法定的事实;合法的事实;不与行为内容相违背;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3.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有心栽花花不开
【示例】甲和乙谈好明早5点整,乙若在XX路口打到出租车,明天白天甲就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以500元卖给乙。
(1)若5点整,乙正好在XX路口打到出租车,合同生效,甲以500元卖给乙电脑;
(2)若5点差一会儿,甲见到乙要打到车了,自己立即早早将车拦住,即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生效,甲应以500元卖给乙电脑;(3)若5点差一会儿,丙见到乙要打到车了,自己立即早早将车拦住,不适用上述规定,即认为条件不成就,乙不能以500买到甲的电脑。
【例题·多选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协议规定:
如果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
这一民事行为( )。
A.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C.合同已成立
D.合同已生效
[答疑编号02]
『正确答案』AC
『正确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可能不结婚中心词在结婚一事,这种事情是可能发生而不是必然发生就是附条件。
所以选项A。
条件满足时生效。
这里只是成立。
(五)无效民事行为
1.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注意】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后果:
(1)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法律后果:
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谁错谁赔);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
【例题·单选题】(2009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
A.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显失公平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答疑编号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概念和特征:
区别
可变更、可撤销
无效
效力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当然无效
主张者
由撤销权人行使,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法院仲裁机关可主动
路径
选择权:
可撤销,可变更,也可继续有效。
绝对无效
时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
不存在此种限制
溯及力
一经撤销,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自始无效
2.种类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总结】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合同
单方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效;
2.有效(代理、纯获益、细小日常生活)
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效力待定;
2.有效(代理、与年龄心智相符、纯获益)
无效
欺诈、胁迫
1.损害国家利益:
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
可撤销
无效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无效
恶意串通
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效
重大误解
可撤销
显失公平
可撤销
【示例】2010年1月1日,甲售给乙首饰,号称水晶,实为玻璃。
乙2010年2月1日知道是假水晶。
【分析】什么合同可撤销合同。
谁申请撤销乙申请,法院不能主动干预
不撤销可以吗可以,继续有效
【例题·单选题】(2006年)甲、乙公司于2005年3月10日签订买卖合同,3月15日甲公司发现自己对合同标的存有重大误解,遂于3月20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10日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
下列表述中,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是( )。
A.合同自3月10日起归于无效
B.合同自3月15日起归于无效
C.合同自3月20日起归于无效
D.合同自4月10日起归于无效
[答疑编号02]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合同。
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单选题】(2007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 )。
A.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
C.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D.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答疑编号03]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合同。
选项A属于无效合同;选项B属于有效合同;选项C属于无效合同;选项D属于可撤销合同。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VS行纪】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却是以被代理人名义。
【代理VS寄售】寄售实质为委托行为。
寄售中的代销人应按协议规定,以代理人身份出售商品,收取贷款,处理争议等。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VS传递消息】传递消息不能独立的为意思表示。
【代理VS居间】居间的目的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不能独立的为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VS无效代理、冒名欺诈】冒名欺诈行为效果由冒名者承担。
无效代理由于无效,所以代理不成立,由代理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甲代替乙保管物品的行为
B.甲代替乙招待乙的朋友的行为
C.传达室的常大爷将甲寄给乙的信交给乙的行为
D.保险公司兼职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答疑编号04]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行为。
(1)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没有关系,因此,选项A保管行为不属于代理;
(2)选项B所述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意义,不属于代理;(3)选项C是“传达行为”,不属于代理;(4)保险公司的兼职业务员是在代理权限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独立的、直接向投保人(第三人)进行揽保行为,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责任,因此,选项D属于代理行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不得代理:
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三)代理的种类
1.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指定代理。
2.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权的行使
1.滥用代理权的禁止情形:
——有代理权,不好好用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
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恶意串通: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后果:
法律禁止滥用代理权。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
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没有代理权,瞎折腾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情形】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
(5)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教材例1-4】甲服装公司委托其在某省的子公司向乙纺织厂购买一批真丝印花面料。
该子公司在购买真丝印花面料时,得知乙纺织厂正在对一批质量优良的真丝绣花面料进行降价促销,该子公司知道这种面料也是甲公司加工成衣所需要的面料,便代甲公司签订合同一并购买了一部分。
甲公司知道上述情况后,并未提出异议。
请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对该子公司代为购买真丝绣花面料的行为进行评价,并说明其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答疑编号01]
【解析】该子公司代甲公司购买真丝绣花面料的行为虽属于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但因甲公司对此行为未提出异议,视为甲公司同意,因此其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
【例题·多选题】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
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答疑编号02]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代理权滥用的情形: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选项B、选项D属于代理权滥用;选项A、选项C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例题·单选题】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
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
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
A.不成立
B.无效
C.可撤销
D.成立并生效
[答疑编号03]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题中告诉张某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相对人有理由据此认为张某具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略)
本节思维导图:
第四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如果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就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来解决。
——或裁或审
一、仲裁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①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②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③自愿和解或调解。
【分析1】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分析2】仲裁不同于诉讼中管辖的要求,仲裁中的仲裁机构是自愿选择的。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分析1】仲裁组织与国家机关独立: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分析2】仲裁组织之间独立: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