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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残疾人需求分析调研报告

关于市残疾人需求分析调研报告

靠离退休金25人,靠家庭成员供养的近1

2,靠领取基本生活费的16人,靠保险收入和财产险收入的不足4人。

(3)社会保险状况:

城镇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不足4

5,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足12。

(4)职业技能培训状况:

有就业能力残疾人,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不足13。

(4)享受定期生活救助状况:

近14的享受民政部门的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

9、康复服务状况:

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近23没有得到康复服务,得到治疗与康复训练服务的残疾人110以上,心理疏导服务不足110,康复知识普及服务不足1

5,辅助器具配置不足3%,日间照料与托养不足2%

三、被调查者需求分析

本分析主要基于问卷调查数据和访谈资料。

本部分的分析集中在:

通过对被调查者对需求选择分析,了解需求的原因和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存在问题。

1、需求选择分析

按照问卷调查的要求,被调查的残疾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和意愿选择需求,对选择需求的残疾人进行具体分析:

48%需求者选择贫困残疾人救助与扶持,18%需求者选择残疾人医疗服务与救助,

8.3%需求者选择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残疾人信息无障碍,

7.9%需求者选择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

7.8%需求者选择残疾人辅助器具,

5.9%需求者选择残疾人法律援助与服务、残疾人文化服务、残疾人生活服务,

4.4%需求者选择残疾人教育费用补助与减免、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残疾人就业安置与扶持。

2、需求原因分析和存在问题

(1)残疾人社会保障观念落后,救济色彩太重。

传统观念认为残疾是残疾人及其家庭的事情,与社会无关,过分强调家庭自我保障与残疾人自立,使得残疾人保障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施舍和救济的浓重色彩。

在调查中,近12的残疾人要求政府给予经济救助,特别是农村残疾人对残疾人的服务需求很少,认为政府给点钱,家人给吃给穿就满足了。

家人承担了家庭中残疾成员由生到死的“无限责任”以及巨大的精神负担。

这种残疾观及受此影响下的社会保障观念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与整个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2)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

在“普惠”加“特惠”的政策环境下,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应该是“特惠”。

而作为欠发达地区,残疾人除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普惠”政策外,为残疾人提供的“特惠”保障很少,标准也较低。

无固定收入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按月领取低保金或低保标准的生活补贴,只有市区、XX县和XX县已全部落实,其他县正在落实中;肢体三级以及三级四级的智障和精神病人等更多残疾人还享受不到这一“特惠”。

享受这一“特惠”的标准也很低。

现行低保标准是城区230元月,农村155元月,只是勉强“饿不死”的水平。

除此以外的就业、康复等其他方面的“特惠”则更少,同样也是标准低,覆盖面窄。

(3)保障服务的层次低。

现行的保障措施几乎只能考虑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资料方面的温、饱需求,精神层面的需求则很少顾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政府对残疾人事业投入的不断加大,残疾人的温饱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或即将解决)。

起码的生活需要得到满足后,广大残疾人要求精神层面生活享受将成为必然。

目前,现行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残疾人多种类、多层次需求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保障经费投入不足。

近年来,用于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经费投入实现逐年增长,但由于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制约,投入的残疾人社会保障经费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由于经费不足的制约,只能是低覆盖率的、低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他方面的保障多为空白,或是刚刚起步。

当前,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制度化、多渠道的资金供给方式还没有建立起来,从残疾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来看,渠道还比较狭隘,主要依靠政府投入为主,福利彩票、福利基金会为辅,社会捐赠有限支持的模式。

特别是社会捐赠方面,还没有建立起长期稳定的捐赠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来自社会的资金投入很少。

5)服务体系不完善,不能提供多样化的保障服务。

残疾人保障需求的增长和转型,增加了社会保障的难度。

目前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突出生存性需求保障,重点解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在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以及扶贫就业等方面力度不断加大,但是还没有建立起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需求的服务体系,相关专业机构、社区之间没有形成畅通的服务网络,鼓励社会资本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管理措施还没有出台,导致不能为残疾人提供多样化的保障服务。

我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投入少,设备不上规模,人才缺乏等,不能很好发挥应有的功能作用。

已建成的乡镇及部分村残疾人康复室,由于残疾人居住分散,加之缺少专业康复指导人员和合理的运行机制,普遍存在利用程度不高的问题;去年启动建设的市、县级残疾人托养中心,尚处在规划设计,建设、装修等阶段,建成后的功能定位和运作机制等的有待摸索探讨。

(6)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制化进程缓慢。

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建设总体滞后,难以适应新阶段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需要。

一方面,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制约了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发展。

目前,我国从整体上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残疾人的社会保障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落脚点,制约和影响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实现。

另一方面,现有的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与社会保障立法比较起来,残疾人社会保障立法更为滞后。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专门的法律法规,在《宪法》、《选举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也都有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条款,但其内容总的来说过于笼统,许多条文还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上,缺乏可操作性,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作为保护劳动者就业权利的《劳动法》,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的规定也显得空泛。

四、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一)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

一是大力弘扬“三创”精神和残疾人“四自”精神,树立先进典型,激励残疾人积极投身“全面奔小康、重振连云港”的伟大实践。

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社会参与的机会和权利,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多形式、多渠道就业,努力提高残疾人就业率。

二是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

进一步健全教育培训体系,教育部门切实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体系,维护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力争使残疾学生高中和大学入学率达到60%和40%。

三是通过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小额贷款、提供就业岗位、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形式,帮助更多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二)逐步提高社会保障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一是建立健全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普惠政策与特惠救助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不断提高保障覆盖面和保障的标准。

二是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要保证残疾职工能平等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保证所有农村残疾人都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证城镇无业残疾人都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是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采取多种措施,积极为贫困和低收入残疾人争取更多的福利政策,切实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确保残疾人生活改善程度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幅度相适应,不断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

(三)加快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加大硬件投入和资金投入,建立规模大、服务设置齐全,档次高,内容多,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的机构建设。

二是各职能部门,特别是残联要开展各服务机构精细化管理,其中有一项内容就是对各服务机构服务进行认定型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和工作绩效的评估奖励机制。

三是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建立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管理干部队伍和一批爱岗敬业、精益求精、默默无闻勤勤恳垦的专技工作者队伍。

鼓励各服务机构引进、选拔、培养和使用一批一专多能的残疾人工作骨干,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他们,解决好他们待遇问题,促进服务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

(四)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协调机制。

党委、政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全市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纳入当地党委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考核,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残工委协调各部门在残疾人社会保障、康复、教育、就业、维权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伸出援助之手,关爱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在残疾人机构建设上给予优惠政策。

(五)加强对残疾人的教育管理。

积极引导残疾人勇敢面对现实、超越自我、自主创业,鼓励残疾人发扬乐观进取精神、帮助他们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信念,对生活充满信心。

加强对残疾人的法制教育,不要让他们成为法制教育的一个盲点,使残疾人自觉遵纪守法。

 

附送:

关于市民间借贷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市民间借贷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XX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类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20**年,两级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类案件1935件,20**年增至2594件,20**年增加到了史无前例的3129件,与此同时,此类案件的结案率却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20**年两级法院民间借贷类案件一审结案率为8

7.73%,20**年下降至8

35%,201X年更下跌至7

7.5%。

因民间借贷类案件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为了妥善处理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我们通过对近三年两级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类案件情况进行调研,总结出此类案件激增的主要原因以及在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民间借贷类案件呈现出新特点

1、民间借贷类案件发生的区域性明显,案件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

从地域看,各县区均有此类案件发生,但主要集中在经济发展较好的XX区、XX区;从案件标的看,民间借贷的数额动辄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少数案件涉案金额数千万元;从案件主体看,数十名乃至数百名原告起诉同一被告的情况时有发生,原告身份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其中以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中老年人为主,此类人群普遍存在法律意识较差,风险防范意识不强,面对纠纷容易采取过激方式的特点。

2、出现大量职业化借贷经营主体,并呈现出借贷主体多元化,借贷方式多样性。

由于近年来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银行贷款政策收紧,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催生了,民间融资市场的职业化,生产经营性借贷成为主流。

一些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等形式的非法集资纷纷涌现,并不断由房地产、商贸、金融向等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行业渗透。

3、民间融资纠纷突发性较强,影响社会稳定问题多,案件处理难度大。

多数未经金融审批的公司、企业向社会融资,一般都经历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一旦资金链断裂,容易引发群体性诉讼,甚至导致围堵政府部门、堵塞公共道路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问题,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较大压力。

4、影响认定借贷事实的新情况、新问题多。

如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之间的政策法律界限,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以及集资数额认定问题等等,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二、XX市民间借贷类纠纷案件逐年激增的原因

1、现有金融体系对私营中小企业的贷款门槛较高。

我市经济体系中私营中小型企业比例较高,对资金的需求呈现出规模小、周期短的特点,但由于缺乏必须的抵押物和信用担保,缺乏直接的融资渠道,生产周转资金的不足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

2、民间资金不断聚集,非理性投资和追逐高额回报的现象突出。

我市民间资本实力较为雄厚,存入银行增值有限,股票市场风险太大,房地产、基金等传统投资方式回报率低且不稳定,因此群众对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产生盲目狂热。

3、相比金融贷款,民间借贷手续简便。

银行贷款门槛高、手续多、时间长。

而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

对于一些急需资金的企业,不失为最便捷有效的融资方式。

4、市场金融监管体系薄弱。

融资行为存在多头监管和监管失位的问题。

各类典当行、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均不同程度地从事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放贷款等行为,扰乱金融秩序。

三、民间借贷类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亟需解决的问题

1、借贷双方不出庭现象呈现普遍趋势。

为规避审理中对于借贷事实相关细节的审查,出借人往往仅委托代理人出庭。

而有些借款人为躲避债务不愿出庭应诉,法院不得不进行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延长了审理期限。

更有些以高利贷为职业的放贷者或专业经营放贷业务的公司故意不向法院提供被告的真实住址,或诱导、威吓被告不到法院应诉。

这些因被告拒不到庭而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的案件,法院很难在一审中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导致在二审或再审中“翻烧饼”现象不断出现。

2、实际借款金额难以认定。

在审判实践中,小额的借贷案件,法院一般可以推定出具借条时款项已经交付,从而认定借款事实的发生。

但对于数额较大或巨大的借款,仅有借条或借款合同、收据,而没有款项交付的其他证据,认定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较为困难。

在出借人声称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情况下,借款人不予认可,却因无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给法院认定借款事实造成困难。

3、是否存在高息或预先扣除利息难以认定。

对当事人出具的借条上无利息的案件,在借贷双方无亲友等特殊关系的情况下,无偿借贷的可能性较小,但即使借款人抗辩称借条载明的数额包含了高额利息,或实际收到的款项已经预先扣除了利息,也往往因缺乏直接证据,使法院难以难采纳其抗辩主张。

4、实际借贷主体难以认定。

有些公司为规避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禁止相互借贷的法律规定,指使以公司工作人员以个人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指派公司业务员对外向社会公众借款,款项实际由公司使用,造成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

5、存在虚假诉讼现象。

有些当事人迫于特定债权人追债的压力或与债权人的特殊关系,在诉讼中共同隐瞒高利贷的事实,或编造不存在的债务、非法债务包装成合法债务等,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由人民法院确认并不存在的债权,以对抗其他债权人。

四、在审理民间借贷类案件中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对策

通过对近三年来我市民间借贷类案件迅速上升及审理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对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现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现象,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从经济发展大局出发,把握经济形势,依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两级法院要在党委、人大的领导下,始终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敏锐把握政策导向,积极开展司法应对,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正确处理惩处与保护的关系、准确区分犯罪界限、努力提升办案效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重点排查,对立案、审判情况进行重点跟踪,稳妥有序、平稳有度地处理此类案件,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引导和规范合法融资,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稳定,争取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及时与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多方协作配合。

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党委和政府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地方打击非法集资办公室做好相关预案,切实防范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对于有虚假诉讼嫌疑的,应依职权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对属于虚假诉讼的,在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充分发挥调研指导的积极作用,提高司法应对的前瞻性、有效性

3、加强对疑难法律问题的分析研讨,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司法应对的前瞻性。

密切关注非法集资犯罪的新态势、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牢牢掌握司法应对的主动权。

对疑难案件审判经验进行总结,提出具体工作意见,统一执法思想认识和裁判尺度。

加强与上级法院及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加大审判指导力度,确保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4、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有效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首先是积极参与综合治理。

相关法院主动与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地区的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积极引导把非法民间融资等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遏制在萌芽状态。

其次要加强司法建议工作。

对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以及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职能部门堵塞制度漏洞,完善工作机制。

最后要强化司法宣传。

以组织旁听开庭、集中公开宣判、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法律咨询、举办法制讲座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公众法律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的提高。

针对当前非法集资案件多发高发的严峻形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两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大分析研判力度,强化司法应对措施,提升司法应对效果;进一步加大依法惩处力度,坚决遏制此类案件的多发高发态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大沟通协作力度,协同相关部门规范金融秩序,促进民间金融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大参与社会管理力度,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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