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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

 

省建设厅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

(工程建设-建管处)

 

吉林省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依据

第二部分行政执法项目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第三部分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

二、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

第四部分行政执法监督

一、内部监督

二、外部监督

三、司法监督

第五部分其他相关制度

一、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

 

前言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分解行政执法任务,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保证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领导、落实到执法单位、落实到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本着解决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管理中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制度难以落实等问题的目的,认真梳理执法项目,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强化执法责任及其追究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要求在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管理中得到落实。

 

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1997.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号1999.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2005.4.27)

二、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1.3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11.24)

 

三、地方性法规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2号2005年7月28日)

四、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12.5)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1992.12.30)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5号1992.12.30)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1999.2.3)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8.25)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2001.4.18)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9号2001.6.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2001.7.4)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2002.9.27)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1号2003121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4号200423)

 

第二部分行政执法项目

一、行政许可事项(4项)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1、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1.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1.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归口管理工作”。

1.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第十条规定: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申报材料

2.1企业申报特级、壹级资质

2.1.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1.2附件材料

2.1.2.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1.2.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1.2.3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2.1.2.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2.1.2.5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标准中要求)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2.1.2.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证书[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名称与申报资质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原注册(或工作)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及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已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

2.1.2.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2.1.2.8标准中对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供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和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2.1.2.9代表工程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等不能反映层次、跨度、高度等技术指标的,需提供图纸、照片、工程结算单等;

2.1.2.10企业近三年统计报表(C101表、C102表和C103表);

2.1.2.11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2.1.2.12资质标准对企业设备、厂房有具体要求的,企业应出具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2.1.2.13对企业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a、企业分立、合并情况说明;

b、企业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c、分立、合并前原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d、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

e、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工程业绩及相关设备的分割、合并情况;

f、企业分立或合并,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或合并后的企业同时申报;

2.1.2.1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1.2.15企业注册地市级或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省级留存,不装订入册)。

2.2企业晋升贰级资质

2.2.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网上提交)

2.2.2附件材料

2.2.2.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2.2.2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2.2.3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2.2.2.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2.2.2.5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标准中要求)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2.2.2.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证书[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名称与申报资质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原注册(或工作)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及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已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

2.2.2.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按资质申请表中有职称人员名单排序);

2.2.2.8标准中对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供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和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2.2.2.9企业增资的验资报告(如注册资本金变更);

2.2.2.10入股协议、法人股东营业执照、个人股东身份证等材料;(如股东发生变化,需提供)

2.2.2.11企业近三年统计报表(C101表、C102表和C103表);

2.2.2.12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2.2.2.13资质标准对企业设备、厂房有具体要求的,企业应出具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2.2.2.14企业最高工程结算收入年份的工程结算汇总表及结算单;

2.2.2.15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承包合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必要的施工图纸或工程结算。

2.3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

2.3.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网上下载);

2.3.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3.3企业章程;

2.3.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2.3.5企业有职称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劳动合同(按资质申请表中有职称人员名单排序);

2.3.6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职称证、身份证;

2.3.7企业的验资报告;

2.3.8入股协议、法人股东营业执照、个人股东身份证等材料;

2.3.9经营场所证明;

2.3.10资质标准明确要求有设备、厂房的,需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厂房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2.3.11网上申报材料。

2.4企业新申请资质增项

2.4.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网上下载);

2.4.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4.3企业章程;

2.4.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2.4.5与增项资质专业相符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劳动合同(按资质申请表中有职称人员名单排序);

2.4.6与增项资质专业相符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职称证、身份证;

2.4.7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2.4.8网上申报材料。

2.5企业增项晋升贰级资质

2.5.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网上下载);

2.5.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5.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5.4企业章程;

2.5.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2.5.6与增项资质专业相符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劳动合同(按资质申请表中有职称人员名单排序);

2.5.7与增项资质专业相符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职称证、身份证;

2.5.8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和统计报表(C101表、C102表和C103表);

2.5.9企业完成的增项资质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承包合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必要的施工图纸或工程结算;

2.5.10网上申报材料

2.6外商投资企业首次申请资质

2.6.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6.2附件材料:

2.6.2.1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6.2.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6.2.3※境外投资方的外国(港、澳、台)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

2.6.2.4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2.6.2.5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2.6.2.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6.2.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外籍人士提供,下同)复印件;

2.6.2.8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外籍人士提供学历证书,下同)、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和管理(专业)经历证明文件复印件;

2.6.2.9企业建造师的注册执业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和承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6.2.10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工程管理或财务管理经历的证明复印件;

2.6.2.11)※企业代表工程[中标通知书(申请总承包序列资质提供)、工程合同、质量验收资料、反映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图纸、照片等)];

2.6.2.12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等证明;

2.6.2.13其他证明材料。

带※标志的材料如没有,可不提供。

2.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晋升资质

2.7.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7.2附件材料:

2.7.2.1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7.2.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7.2.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7.2.4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2.7.2.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外籍人士提供,下同)复印件;

2.7.2.6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和管理(专业)经历证明文件复印件;

2.7.2.7企业建造师的注册执业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和承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7.2.8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工程管理或财务管理经历证明文件复印件;

2.7.2.9企业代表工程[中标通知书(申请总承包序列资质提供)、工程合同、质量验收资料、反映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图纸、照片等)];

2.7.2.10企业近三年统计报表(C101表、C102表和C103表);

2.7.2.11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2.7.2.12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等证明;

2.7.2.13其他证明材料。

3、办理时限

自受理资质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证件。

4、工作流程和岗位要求

4.1政务大厅审批办受理

申请人向政务大厅建设厅审批办提交申请书、有关材料及相关部门意见等申报材料,审批办工作人员(李伟)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即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4.2职能处室审查

政务大厅审批办受理资质许可后,省建设厅有关职能处室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许可项目进行初审或审查。

4.3处室职责分工:

建筑管理处负责企业申报特级、壹级资质初审、企业晋升贰级资质审查、企业增项晋升贰级资质审查、外商投资企业升级资质审查、贰级资质取消暂定;政务大厅审批办负责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审查、企业新申请资质增项审查、外商投资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审查。

4.4具体工作程序:

4.4.1企业申请叁级、暂定叁级资质:

(1)审批办工作人员(李伟)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齐全,发放受理通知书。

(2)审批办工作人员(李伟)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填写资质申报材料审核表。

(3)审批办副主任(安宏)审核。

(4)审批办主任(陈克明)审批。

(5)工作人员(李伟)打印并发放《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6)申报材料审核不合格,由工作人员(李伟)写清原因,审批办副主任(安宏)、审批办主任(陈克明)签字后,发放退办通知书。

4.4.2企业申请贰级、暂定贰级资质:

(1)接到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转来的申报资料后,建筑管理处工作人员(王海莹)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资质审批单。

需要到现场核查的,由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人员(主管处长刘强、王海莹)组织有关专家到企业现场核查,提出具体核查意见。

(2)建筑管理处主管处长(刘强)审核后,对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上报主管厅长(秦福义)审批;对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工作人员(王海莹)在审批服务工作单上写清退办理由,将申报材料退回厅办公室。

(3)主管厅长(秦福义)审核批准后,审核人员(王海莹)将申报材料返回厅办公室。

(4)厅办公室转交政务大厅审批办公室,由政务大厅审批办公室负责打印并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将资质证书及审核意见及时转达申请人。

4.4.3企业申请特级、壹级资质:

(1)接到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转来的申报资料后,建筑管理处工作人员(王海莹)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资质审批单。

(2)建筑管理处主管处长(刘强)组织有关专家到企业现场检查核实,并经处长(范强)审核,报主管厅长同意后,上报建设部审批。

(3)建筑管理处工作人员(王海莹)将审核意见转厅行政审批办;审批办于法定审批时限内将初审意见反馈申请人。

(4)经省建设厅初审同意上报建设部的,由申请人将晋级申请和申报材料上报建设部,申请核发资质证书。

4.5公示

将二级及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结果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公示。

4.6归档

由工作人员(李伟)按规定要求将相应资料归档。

5、过错责任标准

具体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具体工作人员有过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5.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发放《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5.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5.3在受理、审查、决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过程中,未按规定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4现场核查时,对应该核查的情况未核查清楚或核查结果不符合事实的;

5.5对应该实质审查的申报资料未实质审查或者审查不到位的;

5.6未经领导分级审批而擅自审定的;

5.7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5.8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须经公示的项目未经公示的;

5.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的发放《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5.10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中的其他过错行为。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1、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后方可从业”。

2、注册材料

国家有关建造师注册办法尚未出台,待定。

3、办理时限

国家有关建造师注册办法尚未出台,待定。

4、工作流程和岗位要求

国家有关建造师注册办法尚未出台,待定。

5、过错责任标准

国家有关建造师注册办法尚未出台,待定。

(三)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经营备案

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出台后确定。

(四)建筑业技术性劳务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准

由厅建筑管理处、人事教育处共同负责。

二、行政处罚事项(18项)

(一)行政处罚事项

1、违法行为名称: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施工许可证、处以罚款。

依据:

(1)《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法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违法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处罚。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2、违法行为名称:

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处以罚款。

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法行为名称: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依据:

(1)《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名称:

建筑业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依据:

(1)《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外资建筑业企业违法本规定第十五条,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违法行为名称:

建筑业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处罚种类:

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

(1)《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采取涂改、伪造有关资料和其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违法行为名称: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处罚种类: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依据:

(1)《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7、违法行为名称:

建筑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

限期办理、处以罚款。

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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