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公证工作条例》修改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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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公证工作条例》修改doc

《甘肃公证工作条例》(修改)-

甘肃人大修改《甘肃公证工作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款修改为:

“公证员是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在公证机构专门从事公证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员。

”二、删去第十条第(八)项。

三、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其无效,并书面通知原公证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2004年)

第一条为了引导当事人依法从事民事、经济活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证机构是国家设立的专门证明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公证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是公证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证工作。

公证机构的设立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报司法部备案。

第三条公证员是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在公证机构专门从事公证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员。

第四条公证员必须严格依法办理公证,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第五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公证机构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公证机构管辖。

法律行为、事实发生地与当事人住所地不一致的,由法律行为、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管辖。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管辖。

但遗嘱、赠与、声明中涉及不动产的除外。

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机构管辖。

第六条同一公证事项,应当由同一公证机构办理。

两个以上公证机构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公证机构办理。

第七条公证机构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涉外收养等特殊公证事项,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下列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合同(契约)、协议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二)委托、遗嘱的设立、变更与撤销;

(三)财产继承、赠与、分割、抵押、有偿转让、委托代管;

(四)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票据的背书,拒绝承兑,拒绝付款;

(五)接受、放弃民事权利的声明;

(六)其他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下列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民事权利;

(二)民事行为能力;

(三)出生、生存、健康、死亡、学历、经历、身份、居住;

(四)亲属关系、婚姻状况;

(五)受、未受刑事处罚;

(六)继承权的确认;

(七)不可抗力事件;

(八)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章程,资信情况,财产清点、评估、清算,法定代表人资格;

(九)债务的担保或者履行状况;

(十)保险财产的估价,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价值的确定;

(十一)文书、证件的制作日期以及签名、印鉴的属实;

(十二)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制本、影印本与原件相符;

(十三)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第十条下列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办理公证: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合同;

(二)城镇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抵押、赠与、分割合同;

(三)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拆除依法代管房屋的补偿、安置协议;

(四)国有、集体企业的租赁,或者拍卖、兼并和产权转让合同;

(五)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合同;

(六)抵押贷款合同;

(七)经国家批准发行的股票认购申请表抽签,依法向社会发行的各类奖券、彩票的开奖活动;

(八)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与选派部门签订的出国留学合同;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下列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一)清点财产,封存样品;

(二)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

(三)保全证据;

(四)调解经公证的合同、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五)代写法律文书;

(六)解答法律咨询;

(七)承担公证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以下提存公证: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四)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五)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申请将担保物(金)或替代物提存的;

(六)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因执行公务而申办提存公证的;

(七)监护人、遗产管理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利益,申请将所监护或管理的财产提存的;

(八)遗嘱人、赠与人为保护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的受赠人利益,申请将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或赠与财产提存的。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可以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债权文书真实、合法;

(二)债权文书以追偿债款、物品为内容;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四)给付的标的物的数额、时间、地点、方式具体明确。

第十四条公证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申请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的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的事项属于受理公证机构的管辖范围。

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事项,公证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拒绝公证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当事人办理公证,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除申请办理遗嘱、赠与、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以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事项,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机构应当派二名公证人员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

第十六条公证人员办理公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理公证的。

当事人申请公证人员回避,应当在公证申请受理后、出证前,用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翻译、鉴定等人员的回避,由公证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权利、行为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的事项,以及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证件、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或澄清。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权就公证事项进行调查,依法查询有关档案、资料、资产等情况,检验物证,勘验现场。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公证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公证机构对专业、技术性事项,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

遇有特殊情况,经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延期的原因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无法通知当事人时,应当公告通知,并在公告中写明期限。

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发现已出具的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作出撤销该公证书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司法行政部门有权撤销所属公证机构出具的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书。

第二十三条公证文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

同一事项,其他证明与公证证明不一致的,以公证证明为准。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以公证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由原公证机构或司法行政部门撤销。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后,应当依法及时执行。

发现公证书确有错误的,可以裁定不予

执行,并将裁定送达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或者不撤销公证文书的决定,或者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撤销公证文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该公证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公证机构对出具伪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对伪造、变造公证书,伪造公证印章,或者阻碍公证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证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公证费。

因公证机构的过错,致使公证书错误的,撤销公证书,所收公证费全部退还当事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酌情给予赔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证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故意刁难当事人以及出具假证的,视情节轻重,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停止办证三个月至一年,直至吊销公证员执业证、取消公证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深化教育考试招生制度高考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2016年3月1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甘肃省深化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该方案是我省全面实施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这标志着我省即将迈入教育考试评价改革的新阶段。

一、改革背景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重点指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着力提高教育质量”总体要求,明确了教育改革的攻坚方向和重点举措,对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在“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部分第一项就明确指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并具体提出了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与行动路径,如构建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逐步推行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全面推行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试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等。

2014年3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教基二[2014]4号),重点强调立德树人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核心所在,加强考试招生和评价的育人导向。

同时指出应加快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注重综合考查学生发展情况,引导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科学选拔人才。

2014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启动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这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

《实施意见》提出,要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着力完善规则,确保公平公正;体现科学高效,提高选拔水平;加强统筹谋划,积极稳妥推进。

2014年启动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2017年全面推进,到2020年,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现代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

二、甘肃省方案特点

1.总体思路

《实施方案》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和培养各类人才、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出发,突出问题导向,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考试招生制度,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实现全省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2.改革目标

《实施方案》遵循育人为本、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统筹协调原则,定于2019年全面启动我省高考综合改革,2022年全面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基本建立符合教育规律、顺应时代要求的现代教育考试招生制度。

实现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中考合理分流,高中阶段教育特色多样、普及程度较高,现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构建衔接沟通各级各类教育、认可多种学习成果的终身学习“立交桥”。

3.六大任务

《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我省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6大任务和20项具体实施措施。

任务一:

促进中小学入学机会公平。

主要包括3项具体措施: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严格落实小学升初中免试就近入学规定,试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逐步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

任务二:

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

主要包括4项具体措施:

全面推进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完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加快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和招生,拓宽人才多元化成长渠道;深化高考考试内容改革,并针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和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的出台时间提出要求。

任务三:

改革招生录取机制。

主要包括4项具体措施:

减少和规范考试加分项目;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改进投档录取模式;拓宽社会成员终身学习通道。

任务四:

改革监督管理机制。

主要包括3项具体措施:

坚持阳光招生;加强制度保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任务五:

招生精准扶贫。

主要包括4项具体措施:

增加高考招生在贫困地区的专项名额;进一步完善有利于革命老区的招生政策,实施革命老区专项招生计划;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的招生扶持力度,逐步增加民族地区考生进入高等院校的入学机会;建立完善贫困家庭学生免学费政策和资助政策。

任务六:

启动高考综合改革。

主要包括2项具体措施:

改革考试科目设置。

改革招生录取机制。

4.八大亮点

亮点一:

规划科学

《实施方案》遵循《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各类人才和维护社会公平出发,立足省情,科学规划,对我省教育考试招生制度领域改革进行整体谋划,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实现全省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积极构建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考试招生制度体系。

亮点二:

路径明确

《实施方案》定于2019年全面启动我省高考综合改革,2022年全面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基本建立符合教育规律、顺应时代要求的现代教育考试招生制度。

并明确提出3个时间节点和具体任务,如下表所示:

时间节点具体任务实施时间

2017年出台与《实施方案》相配套的《甘肃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和《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从2019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学生开始实施。

2019年6月底前出台《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从2019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学生开始实施。

2019年6月底前各高校根据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提出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报考要求和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提前向社会公布。

2019年秋季。

亮点三:

教育扶贫

《实施方案》积极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实施精准扶贫的精神,制定有利于贫困家庭学生升学的精准招生政策,创造条件进一步降低贫困家庭学生学习费用,充分发挥教育在精准扶贫中的基础性作用。

通过实施革命老区专项招生计划、高校农村单独招生专项计划、省内高职院校在贫困县单独测试招生和中职应届毕业生推荐直升招生计划,并采取对58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和17个插花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进入省内高职院校的学生免除学费和书本费等措施,使更多贫困地区学生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亮点四:

招考分离

《实施方案》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目标,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的运行机制,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高度契合。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施考试改革,积极探索实施一年多次考试,最终形成多次考试、多次选择、多次录取,建立全新的多元评价体系,力求打破当前的应试教育考试评价体系。

亮点五:

学段统筹

《实施方案》从纵向对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和高等教育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行整体设计,从横向对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行整体设计,实现全学段、全维度统筹,积极稳妥促进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之间衔接沟通,统筹实施考试、招生和管理制度综合改革。

亮点六:

缩减加分

《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大幅减少、严格控制考试加分项目,取消体育、艺术等特长生加分项目。

仅保留部分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如对长期居住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对农村户口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加5分的地方性加分项目。

同时,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考生,采取专项计划、定向招生等政策予以照顾。

亮点七:

科目调整

《实施方案》对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高考改革提出了具体规划,在高考科目设置方面,与浙江省高考科目“3+7选3”设置有所不同,未来我省高考采用“3+6选3”模式,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

计入总成绩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报考高校专业要求、结合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科目中自主选择3门。

保持全国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不变,分值不变,不分文理科,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

亮点八:

保障得力

《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强化考试管理、有序推进实施、加强宣传引导5项保障措施,以确保我省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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