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一体化实施细则正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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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一体化实施细则正稿
水务所(中心站)水务行政执法工作
实施细则(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稳妥有序推进街镇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职能转变,加强行政执法能力,提升管理水平,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镇水务所(中心站)贯彻实施本细则,加强各镇水务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水务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水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水务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各镇水务管理秩序,依法对辖区内各项水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水务执法巡查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执法巡查,是指对河道湖泊、市政供水、市政排水等有关设施开展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巡查内容主要包括对水工程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三围一堵”(违规搭建、违规堆载、违规停泊、堵塞防汛通道)现象的巡查;对入河排水(污)口设置的监督检查;对填堵河道现象的监督检查等。
供水方面的巡查内容主要包括对供水工程设施监督检查;对单位或个人是否有自取水、盗用供水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供水企业的取水口周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等。
排水方面的巡查内容主要包括对排水工程设施的监督检查;对单位擅自排水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企业的排水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建工程的排水许可及施工泥浆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各镇水务所(中心站)在法定权限内对辖区范围内进行执法巡查,有效预防、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各类水务违法行政案件。
第四条各镇水务所(中心站)根据各自职责范围明确具体执法人员的巡查范围、执法巡查对象、重点及工作要求。
对所管辖范围每周巡查不少于两次,每月巡查不少于八次。
并每月2日前(节假日延后)将《执法巡查情况登记表》上报区水务行政执法支队归档。
第五条巡查时发现涉嫌违反水务法律法规行为的,若违法行为轻微可以当场整改的,执法人员当场口头要求整改。
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处理的,根据现场情况做好照片、录象等证据材料的收集,并且在一天内将情况上报区水务行政执法支队。
第六条执法巡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向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第三章举报受理工作
第七条各镇水务所(中心站)对辖区内的各类举报、投诉、来信、来访、来电等案件,及时制作填写《举报受理工作单》,每月2
日前(节假日延后)汇总上报区水务行政执法支队归档。
第八条受理举报之后,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取证,有重大案情等特殊情况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在前往现场后,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可以当场整改的,执法人员当场口头要求整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或相关部门;发现需立案处理的,根据现场情况做好照片、录象等证据材料的收集并迅速汇报区水务行政执法支队,由支队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区水务行政执法支队在处理结束之后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各镇水务所(中心站);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直接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及时反馈举报人。
第四章水务行政执法
第九条各镇水务所(中心站)配合区水务执法支队开展辖区内的各类水务执法工作。
第十条执法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参加各类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协助查处违法案件、完成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配合做好案件回访工作,向已结案的行政相对人了解案件和审理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意见和建议征询。
第十一条各镇水务所(中心站)做好《水事案件情况登记表》,按月进行汇总。
区执法支队同时按月将当月案件的处理情况反馈至各镇水务所(中心站)。
第五章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水务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督关系到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是否得到严格执行保障。
对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三条各镇水务所(中心站)做好辖区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事前现场勘查(包括河道原状的影像、放样等)和事后监督检查工作。
对许可项目内的行政许可项目事后监督检查,每月自行开展不少于一次,并填写《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每月2日前(节假日延后)汇总上报区执法支队归档。
第十四条各镇水务所(中心站)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中可以依法采取勘察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行为,应及时汇报区执法支队。
第十五条各镇水务所(中心站)还应配合区执法支队开展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法律法规宣传和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各镇水务所(中心站)要制定年度宣传计划。
做好辖区内的水务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工作,并做好每年宣传活动的总结工作。
第十七条各镇水务所(中心站)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市局、区局、区执法支队或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八条各镇水务所(中心站)可以自行组织相关人员或者行政相对人进行培训学习活动。
附:
1、执法巡查情况登记表
2、举报受理工作单
3、水事案件情况登记表
4、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
5、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现场勘验图
6、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现场照片
水务所(中心站)执法巡查情况登记表
单位(盖章):
月份
日期
地点
举报
类别
具体事由
处理情况
巡查人员
人次
备注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水务所(中心站)
举报受理工作单
受
理
编号
接报时间
举报形式
举报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发生地址
举报单位
联系电话
举报性质
处理级别
受理人
举报内容
处
理
调查
情况
核实:
□情况属实□情况不实
调查人:
调查日期:
年月日
审核
意见
年月日
反馈形式
反馈时间
水务所(中心站)水事案件情况登记表
单位(盖章):
月份
序号
日期
案由
处理情况
检查人员
备注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水务所(中心站)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
编号:
被许可人
联系人
许可事项
许可文号
许可范围
许可时限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检查方式
检查情况说明(事前现场勘查):
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检查人:
日期:
年月日
备注:
说明:
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格式为:
许可文书编号再加检查的顺序号;
如:
2010年001号许可文书第一次检查编号为s-x-2010001-1,依次类推。
水务所(中心站)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现场勘验图
绘制丈量人:
年月日
水务所(中心站)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现场照片
拍摄人:
拍摄时间:
年月日时分
拍摄人:
拍摄时间:
年月日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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