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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预售

合同编号:

 

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商品房预售合同说明

                         

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协商本合同全部条款,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等发生合同纠纷,由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遵循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

为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合同中部分条款中有供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以及可自行约定的空白行。

本合同中内容选择、空格填写及补充协议等,均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确定。

3.签订本合同前,乙方(买方)应对商品房项目的规划充分了解,可登陆“规划在线”网站()查询规划公示图;甲方(卖方)应向乙方(买方)出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规划公示图及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公示图等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4.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所有预售房款必须按照《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支付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指定的预售款监控账户上。

5.乙方(买方)若委托甲方(卖方)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缴契税的,应充分考虑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6.房屋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可登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

//)进行查询。

7.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本合同暨网上签约之日起30日内将本合同送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

8.建议乙方(买方)填写真实的移动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便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及时联系、协商。

9.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买方)至少持有1份已生效的合同。

甲方(卖方)拒绝提供已生效合同给乙方(买方)的,可拨打投诉电话反映。

10.本合同说明部分,乙方(买方)确认已经阅读,并签名:

    。

商品房预售合同

甲方(卖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证件类型: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其他

证件号码:

通讯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乙方(买方):

   

出生日期:

;国籍:

 ;所占份额:

 

证件类型:

□身份证□护照□户口簿□出生证□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公司注册证□其他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通讯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证件类型: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其他

证件号码: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

第二条 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 ,土地使用权年限从年月 日起计算,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其他用地50年。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商品房(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项目名称)。

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广州市规划局;编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广州市规划局;编号: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颁发机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编号: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

广州市荔湾区建设和园林绿化局;

编号:

5.×。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该商品房作为在建商品房,已具备《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 ;核发机关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第四条 合同标的物基本情况

乙方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项目中的  层房(下称该商品房),房屋地址: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钢筋混泥土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16层,地下层数为2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层高为3.15米。

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房厅厨卫,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分摊面积约平方米。

第五条 物业服务

甲方应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已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

甲方已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详见附件五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详见附件五。

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详见附件五元,由乙方自收楼之日起按【月】【季】【半年】【年】按时交纳。

甲方应当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于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镇)备案。

甲方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向乙方明示该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作出书面承诺。

 

第六条 基本术语的含义

  双方同意,合同中出现的基本术语作如下理解:

  1.首层:

本合同所指首层以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的标注为准。

  2.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其中,全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未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3.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与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4.层高:

是指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楼面至瓦底之间的垂直距离。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结构,层高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

  5.共有分摊面积:

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的共有建筑面积,其内容包括:

 

(1)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6.已支付房价款:

以按揭贷款购房的,该款项不限于乙方自行支付的首期价款,还包括以贷款方式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第七条 计价方式和价款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该商品房以【套】【整层】出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总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该商品房以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房价,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总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八条付款方式

甲方同意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

在年月日支付全部房价款,总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分期付款

(1)第一期:

自本预售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0日内(不超过5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第二期:

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第三期:

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4)第四期:

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5)第五期:

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6)×。

3.按揭贷款方式付款

首期款:

自本预售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0日内(不超过5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整)。

除首期款外,剩余房款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整),应于年月日前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

 

按揭银行是。

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1)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0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2)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

甲方应在乙方支付首期款后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

4.其他付款方式:

×。

第九条 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甲方应当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使用乙方支付的预售房款,即在项目竣工之前,预售房款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为保证预售款按照上述用途使用,防止挪作他用,乙方应将商品房预售款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户,接受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监控。

预售款监控银行:

预售款监控账号:

第十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一次性付款的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将全部房款支付至预售款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按总房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告,逾期超过 30日,乙方仍未按约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分期付款的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将各期房款支付至预售款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按未支付房价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告,逾期超过30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按揭付款的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将首期款支付至预售款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按未支付首期房价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告,逾期超过30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贷款或甲方指定按揭银行的,甲方应要求按揭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预售款监控账户,不得放入其它账户。

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的,乙方应要求按揭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预售款监控账户。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自其要求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乙方之日起10日内,将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十一条 预售合同备案确认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确认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甲乙双方共同办理

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不超过30日),持本合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确认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2.乙方委托甲方办理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不超过30日),为乙方办妥预售合同备案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并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交付乙方。

乙方应当及时提供登记机关要求的需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为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确认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

甲方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乙方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不提供或延迟提供相关资料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若甲方未在规定或者上述约定的期限内与乙方申请预告登记或者未依乙方委托代为申请预告登记的,乙方可以按照《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的规定,单方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第十二条 交房条件

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房屋交付

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业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当向乙方发出收楼通知书,甲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办理交楼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向乙方出示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房屋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房屋交付使用后,甲方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由怠于履行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如:

办理产权证的义务等。

 第十四条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的,甲方应自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日内(不超过30日)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日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偿其差额。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自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交付该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该商品房价款总金额0.0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卖方甲方已按合同约定交房,卖方甲方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 房屋交付时的有关资料

甲乙双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

(五)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

(六)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七)《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

(八)《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

(九)《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

(十)×。

上述文件中,

(一)至(六)项应出示原件并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七)、(八)项应载明水电等设施配置说明、有关设备安装预留位置说明、装修注意事项和建筑节能等有关内容,甲方应提供已加盖公章的原件给乙方;(九)项应交由乙方填写或签署。

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乙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六条交付时的验收

乙方应在接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1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该商品房。

乙方认为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异议。

甲方在接到乙方异议后,应在10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

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乙方异议事实成立,该商品房视为未交付。

第十七条风险责任转移

乙方对甲方所交付的房地产进行验收后,无异议或异议部分经协商处理同意收楼的,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甲方通知乙方收楼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

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面积与用于产权登记的实测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1.选择本合同第七条第一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乙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乙方要求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超过30日)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日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

乙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下:

房屋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其中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负责,所有权归乙方。

房屋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其中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甲方返还乙方,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2.选择本合同第七条第二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的,双方自行约定处理方式如下:

若合同约定面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绘、确权的面积有差异的,甲乙双方均不作任何补偿,合同继续履行,但乙方须按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绘、确权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包括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计算物业服务费。

产权登记面积确定以前,以面积为计费依据的各项费用按合同约定面积计算;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发生的费用,以产权登记面积为计费的依据。

 

第十九条 规划、设计的变更

该商品房预售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甲方应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甲方擅自改变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的,乙方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乙方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超过30日)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日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偿其差额。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

因甲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造成乙方利益损害的,乙方可要求甲方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 权利瑕疵担保

 甲方保证无第三人向乙方主张对该商品房的任何权利。

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丧失或者无法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或者所有权受到限制的,乙方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并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在订立本合同时知道第三人对该商品房享有权利的,不适用前款之约定。

第二十一条 产权登记

甲方应在该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申请该商品房项目的房地产初始登记。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为乙方办理《房地产权证》:

1.甲乙双方共同办理

甲乙双方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不超过180个工作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2.乙方委托甲方办理

甲方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不超过210个工作日)到房地产登记机构为乙方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

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要求的、需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

甲方应一次性如实告知乙方为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

甲方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乙方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或者上述约定的期限内与乙方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乙方可以按照《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的规定,单方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转移登记。

第二十二条 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办理产权登记的

如因甲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甲乙双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期限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甲方应自逾期之日的次日开始,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时间达到120日的,乙方有权自该120日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

2.乙方委托甲方办理产权登记的

如因甲方为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期限办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甲方应自逾期之日的次日开始,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到120日的,则乙方有权在该120日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超过30日)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日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偿其差额。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当自逾期之日的次日起至乙方实际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止,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3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甲方按约定标准修复、更换,因此造成延期交楼的,按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

3.甲方将装饰、设备修复至符合约定的标准或以同等档次、相同质量的材料进行替代。

第二十四条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在该商品房交付乙方时,该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应一并建成并经验收合格;经批准分期建设的,甲方应按批准的进度进行建设并至验收合格。

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建成公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按下列第3种方法处理:

1.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主张权利;

2.甲方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违约金给乙方,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甲方承诺在×日内交付该共用设施及附属公建配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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