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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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处.docx

南京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处

关于修订《南京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委、办、馆、会、重点实验室、中心、公司、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和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和《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等有关规定,修订了《南京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经校务会研究批准,现印发给全校,请遵照执行。

 附件:

南京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抄报:

教育厅财务处

 

南京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省教育厅《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等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

包括学校利用各种资金来源购置、建设以及接受捐赠、调拨、自制等形成的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所有资产。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适应现代大学制度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推动学校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的科学运行机制;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固定资产标准、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固定资产处置、奖惩制度等。

第六条学校全额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服务中心、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依照相应行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学校所属独立核算非法人单位的固定资产,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组成部分,依照本办法管理,年度终了将本年度增减的固定资产总额报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提倡勤俭办学,努力避免固定资产闲置浪费,挖掘现有固定资产潜力;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效益,鼓励“专管共有”,提高使用效率。

第八条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须将所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完整交回原单位,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给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校长对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科技处等部门分别是学校固定资产、图书资产、无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固定资产履行管理职责。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二)建立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实现学校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

(三)负责组织学校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维护以及账、物等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网络,按管理权限办理学校固定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根据审批结果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相关处理;

(四)促进合理配置和科学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参与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方案论证,推进共享、共用大型仪器设备平台建设工作,逐步开展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工作;

(五)推进存量固定资产有效利用,调剂和处置闲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六)负责学校资产的产权管理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的报批和管理工作,督促资产收益的收缴;

(七)组织开展学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时编报固定资产统计报告;

(八)对二级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九)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院(部、处)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二级单位,应指定一名院(部、处)级领导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院(部、处)下属的系(室、科)为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基层单位,须配备一名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员,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履行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二)正确运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及时了解和反映本部门固定资产变动信息;

(三)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本部门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调试以及日常维保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卡、物的管理,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五)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处置工作,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六)根据学校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离岗人员固定资产清理与收缴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和审计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监督体系,对学校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固定资产标准、分类和计价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

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现行制度要求,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

指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包括各种仪器、仪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

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

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七)盘盈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八)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进行调整。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五条已经入账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重估价值;

(五) 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固定资产配置、产权登记、财务核算、使用和维护、清查盘点、报告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七条学校固定资产配置,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各部门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现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教学和管理的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所需服务。

(二)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各部门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分别轻重缓急制订下一年度或分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学校审定。

部门预算经批准后,所列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为各部门办理采购的依据。

(三)固定资产购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范围的仪器设备购置,按其规定执行。

购置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应进行可行性论证或项目评审。

(四)学校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需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五)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作价入账,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六)对新增固定资产及时进行登记验收、账务处理工作,保证账账、账实一致。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固定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后尽快(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学校控股企业或实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财务核算体系,及时、准确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对实物形态进行分类、编号,同时建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

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一)学校财务部门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进行价值核算,指导职能部门的固定资产核算工作;

(二)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分户、分类明细账,登记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

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固定资产编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到货日期、存放地点等信息,一物一卡,由使用人签字;

(三)使用部门保管固定资产卡片,承担实物管理责任,并且将责任落实到有关个人。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是将学校的固定资产用于事业活动,并保证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和提供但保。

(一)建立健全使用、维护制度,将管理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二)制定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对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确保性能良好;

(三)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使用有效性评价机制,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逐步建立固定资产有效使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固定资产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

(五)经批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责任部门应负保值、增值的责任,取得的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六)为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充分发挥其功能,在保证本部门正常业务活动前提下,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外开放运行,开展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报告格式、内容及要求,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状况定期做好报告。

第五章固定资产报废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报废指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使用固定资产的处置行为,报废范围包括:

(一)凡因资产本身缺陷无法弥补或无配件修复、不能正常使用;

(二)已超过资产规定使用年限、不能正常使用;

(三)耐用期已过,性能下降且无法改进;

(四)因长期使用造成严重腐蚀,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

(五)因统一更换,原有物品无法保存或无保存价值;

(六)严重损坏,无修理价值。

第二十四条报废程序

(一)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固定资产状况向所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并得到批准,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单价10万元以下报废资产进行审核鉴定,单价10万元以上的报废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牵头成立鉴定小组进行审核鉴定,出具书面意见;

(三)资产管理处将全校报废的固定资产定期汇总报校领导审核后,报省教育厅或财政厅审批,然后进行资产核销。

1、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专项资产的处置,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2、学校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上的资产,需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3、学校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资产,需报省教育厅审批;

4、处置一般性家具用具,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审批,于每季度末25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六章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奖惩制度,对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职责要求进行固定资产管理,造成资产损失;

(二)擅自提供担保;

(三)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自用于经营投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

(五)用于经营投资的固定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缴纳资产收益;

(六)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固定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颁布的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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