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业务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操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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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业务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操作

出口业务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操作

出口业务计划及发货审核

(一)出口业务计划审核

国际业务部应根据对外订立的出口合同,及时、准确地向财务部提交出口业务计划单,该计划单应包含如下内容:

出口国家及客户名称、出口日期、结算方式、计划收款金额、产品经销价格、出口运费、保险费、佣金、其他费用及出口业务利润。

(二)出口业务货物发运审核

国际业务部在发运货物时,须先开具发货单,经财务部对价格和收款情况进行审核签字后,方能提请产成品库发货。

收款情况审核确认原则如下:

1.汇付方式:

如电汇T/T,必须收款后发货。

2.信用证L/C方式:

收到通知银行交来的信用证,并经公司国际业务部对信用证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后发货。

3.托收方式:

如付款交单D/P,必须经财务部、国际业务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发货。

二.出口业务相关会计处理

(一)出口销售收入的确定及其会计处理

1.入帐时间原则:

在货物报关出口后,财务部根据国际部交来的报关发票和装箱单开具XXX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以此为依据确认出口业务销售收入。

2.发生产品出口销售业务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

产品销售收入—出口业务

贷:

应收帐款—出口业务

3.发生配件出口销售业务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

其他业务收入—出口业务

贷:

应收帐款—出口业务

4.当期支付的国外段运费、保险费及佣金,应冲减当期的出口销售收入,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

产品销售收入—出口业务(红字)

贷:

银行存款

5.出口货物作销售处理后,因故发生退货时,用红字冲减退运当期的出口销售收入,已冲减的国外段运费、保险费及佣金等调增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6.出口业务货款到帐时,根据银行出具的收帐通知及外汇买卖水单,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帐款—出口业务

(二)出口业务相关费用支付及其会计处理

1.支付销售费用及银行结算费用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

产品销售费用

借:

财务费用

贷:

银行存款

2.月末记帐汇率调整:

月末根据期末外汇帐户的借方余额乘实际汇率与记帐汇率的差,所得正数表示“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借方减少数,记帐时用红字在借方表示;负数表示“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借方增加数。

(三)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理

1.月末根据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以及经主管退税部门核准的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等计算出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后,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

产品销售成本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当接到经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数据后,作如下会计处理:

(1)核算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时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核算出口货物应退税额时

借:

应收补贴款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出口收汇核销程序

(一)出口企业核销员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网上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核销单。

(二)出口企业核销员持IC卡到外汇管理局申领纸质核销单。

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时,将核销单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网上备案到出口海关。

(三)出口企业凭纸质核销单、报关发票、报关单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

(四)海关审查合格后,货物通关出境,随后海关将经其盖章后的核销单退还企业。

(五)出口企业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网上向外汇管理局交单。

(六)出口企业收汇,银行将外汇收账通知单及出口核销专用联收汇水单出具给企业。

(七)出口企业将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核销专用联收汇水单及出口商品统一发票交外汇管理局核销。

四.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它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国外段运费、保险费和佣金等。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是指当期发生的准予办理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货物报关出口后,国际部应分别在五日内将出口货物报关发票、一月内将外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三月内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交财务部。

财务部据此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一)“免、抵”税申报

1.根据当期出口销售明细帐及出口发票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模块中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和“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项下,将当期相关数据录入到计算机中。

月末终了,当期出口销售明细数据全部录入后,再将当期实际支付的全部国外段运费和佣金等数据按商品代码汇总后用负数录入。

退运出口货物原核算销售收入数据用负数最后录入。

2.在系统中打印出反映当期出口明细情况的《当期明细表》和反映前期单证收齐情况的《前期明细表》。

3.根据《当期明细表》计算填列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栏次;根据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栏次,填写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栏次。

随后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经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申报汇总表》等资料报送主管证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抵”税申报。

(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月末终了,出口企业应于纳税申报期内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依次进行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目录入、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申报汇总表》打印、生成汇总申报数据等操作。

随后在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将如下资料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报送主管退税部门: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报关发票和XX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单证收齐)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出口货物)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7.主管征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8.免、抵、退税申报软盘、

购进货物的核算

进口原材料。

  1、报关进口。

出口企业应根据进口合约规定,凭全套进口

单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材料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

应付外汇帐款(或银行存款)

支付上述进口原辅料件的各项国内直接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材料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

银行存款

货到岸时,计算应纳进口关税或消费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材料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

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应交进口消费税

  2、交纳进口料件的税金。

出口企业应根据海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应交进口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

对按税法规定,不需交纳进口关税、增值税的企业,不作应交税金的上述会计分录。

  3、进口料件入库。

进口料件入库后,财务部门应凭储运或业务部门开具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原材料—进料加工—××商品名称

  贷:

材料采购—进料加工—××商品名称

  外购出口配套的扩散协作产品和委托加工产品的核算

  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包括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一  购入。

购入扩散协作产品后,凭有关合同及有关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验收入库后,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成品

  贷:

材料采购

二、委托加工产品会计处理

  委托加工材料发出,凭加工合同和发料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委托加工材料

  贷:

原材料

  根据委托加工合同支付加工费,凭加工企业的加工发票和有关结算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委托加工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三、委托加工产品收回。

  可直接对外销售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成品

  贷:

委托加工材料

  还需要继续生产或加工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原材料

  贷:

委托加工材料

  

  销售业务的核算

一、内销货物处理

  借: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

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二、自营出口销售

  销售收入以及不得抵扣税额均以外销发票为依据。

当期支付的国外费用在冲减收入后,在当期可暂不计算不得抵扣税额冲减数,而在年末进行统一结算补税;也可在当期同步计算不得抵扣税额冲减数

三、一般贸易的核算

  1、销售收入。

财会部门收到储运或业务部门交来已出运全套出口单证,依开具的外销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出口额折换成人民币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外汇账款

  贷:

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

收到外汇时,财会部门根据结汇水单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贷:

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

  2.不得抵扣税额计算。

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运保佣冲减。

运保佣的冲减有两种处理方法,下面两种方法分别进行核算。

  A.暂不计算不得抵扣税额的,根据运保佣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

银行存款

  B.在冲减的同时,按冲减金额同步计算不得抵扣税额的,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

银行存款

  同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进料加工贸易的核算

  企业在记载销售账时原则上要将一般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通过二级科目分开进行明细核算,核算与一般贸易相同。

只不过是对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要按每期进料加工贸易复出口销售和计划分配率计算“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在进口货物海关核销后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确定进料加工“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

  一、出口企业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依据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二、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对补开部分依据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对多开的部分,通过核销冲回,以蓝字登记以上会计分录

  

  来料加工贸易的核算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应持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等,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凭此证明据以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来料加工免税收入与其他出口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对来料加工发生的运保佣应冲减来料加工销售收入,不得在其他出口销售中冲减。

  一、合同约定进口来料件不作价的,只核算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贷:

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

二、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作价的,核算进口原辅料款和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应付外汇账款(合同约定进口价格,汇率按原作价时中间价)

  贷:

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原辅料及加工)

  三、外商投资企业转加工收回复出口,销售处理与

(1)或

(2)一致,只不过是要核算委托加工过程,分进口料件外商不作价和作价两种。

  A、不作价。

在发出加工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拔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贷:

外商来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凭加工企业加工费发票,支付工厂加工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

    贷: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委托加工的成品验收入库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代管物资-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称(只核算数量)

贷:

外商来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凭加工企业加工费发票,支付工厂加工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

贷: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委托加工的成品验收入库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代管物资-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称(只核算数量)

  贷:

拔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核算原料规定耗用数量)

  B、作价。

在发出加工时,凭业务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出库单,按原材料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

    贷:

原材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称

  

  加工厂交成品时,按合约价格及耗用原料,以及规定的加工费,根据业务部门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

    贷:

应收账-来料加工厂(按规定应耗用的原料成本)

      应付账-来料加工厂(加工费,如外币按入库日汇率)

  四、对来料加工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金进行转出。

原则上按销售比例分摊,按分摊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委托代理出口的核算

  收到受托方(外贸企业)送交的“代理出口结算清单”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账款等

    产品销售费用(代理手续费)

  贷:

产品销售收入

  支付的运保佣与自营出口一样,要冲减外销收入。

  销售退回的核算

  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其销售退回应分情况进行处理。

这里只以一般贸易出口为例进行介绍,进料加工贸易与此类似。

  一、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产品的退回,按照已记入“发出产品”等科目的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成品

  贷:

发出产品

  二、已确认收入的销售产品退回,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对已申报免税或退税的还要进行相应的“免抵退”税调分别情况作如下会计处理:

  1、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提运单并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拿到手续后,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按原出口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

应收外汇账款

  2、退货货物的原运保佣,以及退货费用的处理。

由对方承担的:

  借:

银行存款

    贷:

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原运保佣部分)

  由我方承担的,先如下处理:

  借:

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

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原运保佣部分)

    银行存款(退货发生的一切国内、外费用)

  批准后:

  借:

营业外支出

    贷:

待处理财产损益

  应交税金的核算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免抵退”税企业出口应交消费税免征消费税,增值税的计算按以下公式:

当期应钠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得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1、如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月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如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月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外贸佣金分为明佣,暗佣,和累计佣金。

本文角度仅为出口或进口方,而非佣金方。

I.明佣

明佣是指在买卖合同、信用证或发票等相关单证上明确表示的佣金额。

简单的讲,就是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

佣金。

明佣的表示方法有两种。

1.用佣金率来表示。

佣金率是指按照一定的含佣价给予中间商的百分比。

例如:

含佣价为100美元,佣

金率为2%,则佣金额=100×2%=2美元。

用佣金率表示佣金的方法又有两种:

一是具体的表示方法。

如:

“每公吨200美元CIF伦敦,包括2%佣金”(即US$200perM/TCIFLONDON

including2%commission);

二是简写的表示方法。

即在贸易术语后加注佣金的英文缩写字母“C”和佣金率来表示。

例如:

“每公吨200

美元CIFC2%LONDON”(即US$200perM/TCIFLONDONincluding2%commission)。

Note:

大家以后看到CIFC2%不要不认识哦

2.用绝对数表示。

例如:

“每公吨付佣金10美元”。

明佣一般是由卖方收到货款后,再另行付给中间商(由

卖方支付佣金的情形),也可以由进口方在支付进口货款时直接扣除,因而出口企业无需另付(由买方

支付佣金的情形)。

明佣是中间商交易结束后据以向委托人索要佣金的重要依据和证据。

因此,明佣主

要出现在我国出口企业向国外中间商的报价中。

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货款的净额作“自营出口收入”,即明拥直接扣减销售收入。

II.暗佣

暗佣是指在合同中不标明佣金率和“佣金”字样,而由委托人(出口方或进口方)与中间商另行签订的“付佣协议”

或“代理协议”规定的佣金。

简单的讲,暗佣就是发票外佣金,是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

暗佣是中间商不愿其委托人知晓的佣金。

在实务中,中间商为了获得“双头佣”,常常要求委托人不要在买卖合

同中写明佣金,而采用暗佣。

暗佣通常是在卖方收到货款以后另行支付或进口方在货款之外另行支付。

暗佣的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另一种是出口方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往国外。

在确认佣金时,作会计分录,贷: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红字);贷:

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即暗佣也是直接扣减销售收入

采用议付佣金的,由于银行已代扣应付佣金,在收汇时已将议付的佣金在“应收外汇帐款”中直接扣减,当时收

汇时作会计分录,借:

汇兑损益,银行存款,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贷:

应收外汇帐款-有(无)证出口。

采用汇付佣金的,在收妥货款后对外支付,并作会计分录,借:

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贷:

银行存款。

III.累计佣金

是指出口企业对包销、代理客户签订合约,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推销一定数量(或金额)以上的某种商品后,按

其累计销货金额和佣金率支付给客户的佣金。

本文不做详细介绍。

通常,累计佣金在实际支付时,确认为经营费用,而不可以直接扣减收入。

IV.注意事项

注意1.操作流程

我国境内机构支付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和5%的明佣并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时,须持下列材料向

外汇局申请:

1.出口合同正本;

2.佣金协议正本(如为暗佣);

3.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4.境内机构支付超比例佣金的申请书;

5.银行汇款凭证及外汇局售汇通知单。

(注:

以上为截止2008年初的规定,如有更新,以最新规定为准)

注意2.出口退税

通常在明佣和议付佣金时,出口企业仅收到部分外汇(如98%的货款),注意收集合法的凭证、文档等,并注意核销和退税。

注意3.收入的账务处理

前文已说明,佣金扣减收入。

其原因主要为我国的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账基础,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在商品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包括明佣和暗佣)和银行财务费等,均以红字冲减收入。

而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则列入经营费用。

注意4.其他佣金以及会计和税务处理

在非外贸佣金的情况下,正常佣金也会分为明佣和暗佣两种,明佣是在发票上分行注明扣除多少佣金,暗佣是

其他协议佣金。

通常,明佣在确认收入时直接按除佣净额确认,而暗佣按未扣除佣金的收入确认,而暗佣确认

费用。

并且暗佣也需要合法的发票作为会计凭证附件。

无论明佣还是暗佣,依据2008年以前的规定,佣金在

5%以内税务上才认可予以税前列支。

请注意,新所得税法出台后,偶还没有碰到具体Case也没有研究现行

具体的规定。

前提:

国内企业A委托外贸公司B代理进口

  按单据流转的顺序

  一、委托方A的处理

  1、收到进口税单、供应商开具的形式发票、报关单复印件、代理进口协议

  借:

库存商品合同价*汇率+关税+消费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应付账款-B公司

 

  2、

(1)收到报关杂费发票原件(发票抬头是A公司)

  借:

营业费用/库存商品

  贷:

其他应付款-B公司

  

(2)如果收不到抬头是A公司的发票,则这部分费用应由B公司另外开具服务性发票来收取,或者直接加到代理费中一并开票收取

  借:

营业费用

  贷:

其他应付款-B公司

 

  3、收到B公司代理费发票

  借:

营业费用

  贷:

其他应付款-B公司

 

  4、向B公司支付款项(我把中间杂费、代理费都放在了其他应付款里,与货款部分区分开,可以根据自己公司的核算要求不分开也可以),支付货款部分可以根据B公司提供的银行售汇扣款回单的复印件。

  借:

应付账款-B公司

  其他应付款-B公司

  贷:

银行存款

 

  5、由于入库和实际支付货款有时间差,且入库可能在付款前,如果与B公司预定按实际售汇汇率结算的,那么,分录1与分录4中支付的应付账款可能会出现差额,多付用蓝字,少付用红字,这样,应付账款就平了。

  借: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贷:

应付账款-B公司

 

 

  二、外贸公司B的处理

  1、货物报关,向报关行、运输公司支付杂费

  

(1)取得的发票抬头为A公司,用发票复印件做账,原件给A公司

  借:

其他应收款-A公司

  贷:

银行存款

  

(2)取得的发票抬头为B公司,用发票原件入账

  借:

营业费用

  贷:

银行存款

 

  2、货物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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