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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秘书长在全省行政决策机制建设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宓建毅副秘书长在全省行政决策机制建设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省政府领导对召开这次会议非常重视,会前,唐承沛副省长专门听取了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汇报,对开好会议提出了明确要求。

会上,淮南、合肥、淮北、芜湖、黄山五个市和省物价局介绍了各自做法,很有特色。

陈军主任的工作报告,体现了国务院和省政府依法行政会议精神,很有针对性和指导性,希望大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下面,我谈三点意见。

一是要深化认识,切实增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最近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这是党和国家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认识上的一个飞跃和深化,政府法制机构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我们对依法行政的认识有多深,对依法行政的实情掌握有多透彻,依法行政的理念和眼界有多高,直接影响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效力和执行力。

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

一要看到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对行政决策提出依法、科学、民主的总体要求和机制建设五个程序的具体要求,是历史和社会发展的必然。

讲决策,最早强调的是集体研究决定,改革开放以后,又提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就是决策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到九十年代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现在明确提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这是党和国家对决策理念的认识发展过程,是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

二要认识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本质要求和核心内容,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要求的提出,本身也是一个决策,它反映了现代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反映了客观要求。

三要认识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任务的艰巨性。

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加强全民尤其是决策者的素质建设,包括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配套制度的改革。

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依法是前提和统领,科学和民主只有上升到法律、法规、规章才能得到保障;科学是决策的本质要求,就是要符合内在的规律性;民主是决策的根基,民主不仅是要公开、透明,其核心是要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行政决策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这方面的研究。

二是要健全机制,切实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要在两个方面下功夫,一要在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重点环节上下功夫。

这个重点环节就是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当然也包括决策的跟踪反馈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二要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上下功夫。

重点要把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落实到实际的决策过程中。

在今年省政府第11次全体会议上,王三运省长在谈到关心群众、做好群众工作时提出,要靠为了群众去理解群众,靠相信群众去宣传群众,靠依靠群众去团结群众,靠尊重群众去赢得群众。

最近,王三运省长批示:

涉及群众利益、涉及征地拆迁的问题,务必慎之又慎,群众不同意的事情不能干,意见达不成一致的不开工,这关系大局,也关系政府的形象。

各市县和部门在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上要高度重视,把工作做细。

一定要从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切实把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落到实处。

法制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工作,努力给领导当好参谋,不当事后诸葛亮。

三是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省政府已决定,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转发全省。

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好。

首先,法制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融会贯通,把《意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紧密结合起来,和王三运省长在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精神结合起来,根据《意见》提出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各项任务理出工作思路,谋划贯彻意见。

第二,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把《意见》精神和要求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三,要加强对推进行政决策机制建设实践中一些难点和重点问题的研究和探讨。

特别是五个依法行政示范市,在这方面要走的快一些、探索的深一些,取得更好的经验。

 

陈军主任在全省行政决策机制建设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这次会议经省政府同意召开,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近年来全省行政决策机制建设工作经验,研究、分析存在问题,对进一步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行安排部署。

刚才,淮南、合肥、黄山、淮北、芜湖五个市和省物价局分别介绍了本地区、本部门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的经验,讲的都很好,我就全省行政决策机制建设工作情况及下一阶段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全省行政决策机制建设工作的回顾和总结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行政决策机制建设,认真落实《纲要》和《决定》的要求,行政决策的程序和规则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基本建立,决策的监督和责任追究不断强化,为深入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一)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不断完善,决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

  《纲要》和《决定》实施以来,省政府先后两次对《省政府工作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科学界定了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决策权限,完善了省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和运行机制,明确重大决策必须坚持立项审查、调查研究、听取民意、专家咨询、合法性论证和集体讨论决定。

各地、各部门也分别通过修订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工作规则、出台专门规定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决策权限和分工,完善决策程序规则和责任。

淮南市制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听证办法、集体决定办法、实施情况的评价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等六项制度;省财政厅制定了财政工作集体决策制度、重大预算事项专家评估制度、预算追加听证制度;滁州市制发了加强决策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决策的立项、调研、决定、执行和监督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决策规则和程序的完善,进一步规范了决策行为。

 

(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基本形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不断提高。

  各地各部门普遍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和听证制度,在制定涉及城市规划、价格调整、土地出让、重点工程建设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时,普遍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公开听取公众意见。

蚌埠市在“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中,在蚌埠日报、市政府网站等媒体开设专栏征求市民意见,提高了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度;宿州市通过网站问计于民,广泛听取意见,出台“限时限段”管理的规定,有效规范了市区交通秩序;铜陵市在调整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时,组织土地征迁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部分农民代表举行听证,收集、采纳合理意见,为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了依据;六安市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先后召开论证会20多次,吸纳合理意见200多条;阜阳市不断创新听取意见的方式,除传统的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设置意见箱等形式外,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在政府网站上开设专栏,收集公众意见。

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以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共召开各类听证会1000多次,吸纳合理意见7000多条。

  各地各部门还普遍建立了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宣城市成立了由市发改委、水务局、国土局、建委、环保局和林业局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征占用林地专家评委会,对征用、占用林地100亩以上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芜湖市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通过专家预审、特邀专家进行工程造价谈判等方式,自20XX年以来共核减投资概算28.6亿元,节约了大量建设资金;省审计厅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沟通,分类别成立了审计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库作用;省国土资源厅建立了专家咨询制度,在国土资源规划、地质勘查、地价、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管理以及其他专业性强的管理领域邀请专家评审;省农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了专家咨询论证机构,在重大项目审批、大额资金投放等重大决策中,将专家讨论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专家意见,提高了决策质量,进一步推进了决策的科学化。

  全省17个市和绝大多数省直部门都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和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由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处置重大或重要国有资产及其他重大决策,在作出决策前先通过法制机构或法律专家的合法性论证。

各地普遍建立了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省政府和大多数市县及部门还成立专门的法律顾问组,让法律专家参与到政府的重大决策中,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监督制约作用。

合肥市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都交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专家进行法律论证,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协议和合同,必须有市政府法制办及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安庆市政府坚持集体决策、依法决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市监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必须列席;黄山市充分发挥法制机构作用,法制机构对决策前期的法律论证、决策实施的制度保障和决策实施全程介入,保障了政府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省司法厅要求业务处室在提出决策方案时,经过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方可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成立了法律顾问组,制定了工作规则,规定法律顾问直接参与涉法事务的处理。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和合法性审查制度的确立和完善,进一步推进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此外,各地各部门还积极推行决策风险评估,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实施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初步建立了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马鞍山市针对大范围征地拆迁、重大行政许可、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等可能引发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的重大决策,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并开展先期介入、先期化解工作,确保了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省卫生厅将涉及医疗、卫生应急、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纳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评估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省交通运输厅认真组织实施决策风险评估,成立了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

决策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有效防范了决策风险、减少了决策失误。

 (三)决策纠错和责任追究机制不断完善。

  一是决策纠错机制不断完善。

各地各部门普遍建立了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收集、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后评估结果对行政决策做出相应处理,减少了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二是决策责任追究机制不断完善。

加强了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加大了对违法决策行为的追究力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法定权限、未认真调查研究、未充分论证做出的决策,以及因决策实施不力给国家、集体、公民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决策人、实施人的责任。

池州市出台了《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从行政决策、执行部署等方面对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负责人等提出了三十八项行政问责情形,并配套出台了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构建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亳州市制定了《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巢湖市制定了《巢湖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三种决策问责情形,使决策问责制度更具操作性。

  在看到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行政决策机制还不健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还不高,主要表现为:

一是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行政决策的全过程和环节缺乏一个统一的规定;二是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还不够,有的地方在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过程中不听取群众意见,有的地方听取群众意见和专家论证流于形式,走过场;三是决策监督和责任机制不健全,一些地方和部门决策行为接受监督不够,行政问责也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二、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观念

 

(一)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是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客观要求。

  决策科学化要求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依照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进行决策。

决策民主化要求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决策过程,确保决策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决策时不注意科学论证,不重视听取群众意见,不开会集体讨论,随意决策、滥用决策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科学民主决策观念还没有牢固树立,科学民主决策还没有转化为一些领导干部的自觉行动。

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将行政决策行为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加强对决策者的刚性约束,有助于减少决策行为的随意性,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二)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要求。

  行政决策是行政行为的起点。

《纲要》和《决定》把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的基本形成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目标,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机制能否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关系着法治政府建设的宏伟目标能否实现。

决策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全局的、综合的、长远的,它涉及的利益当事人是群体的,因此,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一般地总是大于具体执法行为的失误。

因此,对决策机制的建立,尤其要引起重视。

 (三)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是实现我省科学发展、奋力崛起的客观要求。

  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正处于决战“十一五”、开创“十二五”的关键时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任务非常艰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发展之间的不平衡性凸显,教育、医疗、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问题突出。

这就对我们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决策课题,也对政府的决策机制、决策方式、决策能力、决策效率提出了新的要求。

面对复杂的决策环境,如果没有完善的决策机制,就难免出现决策失误。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必须加快健全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为努力实现我省科学发展、加速崛起的战略目标提供保障。

  三、下一阶段工作要求

  

(一)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限,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

  权力的合理配置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前提。

近年来,我们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仍然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政府职能交叉、重叠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纠正。

健全决策机制,必须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政府集中力量,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

要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管理权和决策权,明确上下级政府、政府与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决策权责。

在政府内部,要进一步明确哪些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哪些问题实行分工决策,并严格执行,既防止重大问题个人说了算和行政首长搞“一言堂”,又防止议而不决,降低效率。

(二)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和规则,深入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科学严密的程序是正确决策的重要前提,是实现决策科学民主化的根本保障。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专门的行政程序法,省里对行政决策程序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对行政决策的立项、调研、风险评估和论证、决定及评估修正等做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决策的流程和具体环节。

要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进一步细化相关的规则和程序。

已经制定有关程序和规则的,应对其进一步完善;尚未建立相关规则和程序的,应抓紧时间制定专门办法或在工作规则中加以规定。

  1.要明确界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一定区域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决策事项,具有一定的区域性,不同层级和政府部门的重大决策事项范围不尽相同,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法定权限,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做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2.完善人民群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制度,进一步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一是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有利于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提高决策质量,减少决策失误。

同时,由于公众参与了决策过程,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以实现,决策在执行过程中也更容易得到群众的理解和配合,更有利于决策的执行。

一要尽量扩大公开听取意见的事项范围。

尽可能把所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或者与群众已经享有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决策事项都纳入公开听取意见的事项范围。

二要完善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

实践中有些地方虽然实行了决策事项公开听取意见制度,但由于公开的方式和载体不合理,影响了实施效果。

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要遵循便民原则,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群众易于获取的方式发布决策事项和收集公众意见。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发布行政决策事项和收集公众意见的统一平台。

三要进一步强化公众意见的约束力。

要把听取到的各种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进行归类整理,对其中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

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是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一要建立健全听证代表遴选制度,保证听证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有些地方存在听证代表结构不合理、听证利害关系方人员比例过小,导致群众对听证会代表性的怀疑,损害了听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遴选听证代表的具体办法,规范听证代表的遴选行为。

遴选听证代表要具有科学性,在确定和分配听证代表名额时,要充分考虑决策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等因素。

听证代表的遴选应当具备民主性,可以通过自愿报名、群众推选、有关单位或者行业组织推荐和行政机关指定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二要进一步完善听证程序。

一些地方现有的听证程序在实践操作上随意性较大,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群体通过听证充分表达意见。

要进一步完善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所有的听证都应当公开举行。

在保障听证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尽量安排群众和新闻媒体旁听,提高听证过程的透明度。

在听证进行过程中,应当确保听证参加人有平等的机会阐述自己的观点,对不同意见进行质疑,确保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群体通过听证充分表达意见。

三要建立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和公告制度。

由于决策听证只是为行政机关提供决策参考,与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的法律效力不同,有些地方存在听证活动走过场、流于形式等问题。

要强化听证活动的效力,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听证组织机关应当予以采纳,并以书面形式向听证代表反馈。

此外,听证组织机关还要将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政府公报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增强听证的公信力。

  三是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一要明确界定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范围。

凡是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发展规划和有较大影响的行政决策,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均应列入风险评估范围。

二要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和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保证风险评估的公正性、科学性,增强准确性。

三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风险评估结论,需要决策的,要把握好出台时机,提前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最大限度防范、减少负面影响,避免造成重大损失或引发社会不安定。

  3.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深入推进决策科学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宽,决策专业性、技术性的要求越来越强,因此,必须发挥专家咨询论证在决策中的作用,为决策活动提供智力支持。

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机构。

这是开展咨询论证的前提和保证。

目前,全省已经有一些地方建立了专门的决策咨询论证机构,还没有成立机构的要抓紧成立。

要注意扩大专家的遴选范围,使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具有广泛代表性。

二要完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遴选、管理工作制度,确保进入决策咨询团队的专家是最优秀、责任心最强的专业人才。

三要完善决策咨询论证的工作保障机制。

要建立健全保障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取得充分信息、独立开展工作和获得公平合理的咨询服务报酬的工作机制,使专家们能充分发挥聪明才智。

四要强化决策咨询论证制度的约束力。

要把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没有经过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纳入决策议程,不得做出决策。

  4.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是保证行政决策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运行,推进依法决策的主要手段,对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具有重要作用。

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首先要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对决策的权限、过程、内容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既要审查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决策机关的职权范围,也要审查决策过程是否遵循了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还要审查决策内容的合法性。

其次,要强化合法性审查的约束力。

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必须将决策方案交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做出决策。

  二是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

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和作用,强化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监督和制约,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要严格执行决策前的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只有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才能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过政府或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要加强对主要领导决策权力的监督,防止个人独断专行。

杜绝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副职按职权临机决定,但事后要及时在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上通报和说明理由。

 (三)进一步完善决策纠错和责任追究机制

  决策纠错机制作为决策失误后的补救性机制,对于防止或减少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完善决策纠错机制,首先要健全决策跟踪和反馈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机关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价等方式,及时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学者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情况要向社会公开。

其次,要把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工作与决策方案的修正和完善结合起来,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停止执行错误决策,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进一步强化决策责任追究。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程序,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

一要按照《纲要》和《决定》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实施决策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作出细化规定。

二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对违反科学民主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四)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为决策提供良好环境。

  政务公开是人民群众了解政府运行、参与政府管理、监督政府行为的主要途径,是提高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基础性条件。

一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所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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