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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基本药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减轻患者就医负担,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和《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基本药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坚持全面配备、优先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相关科室应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规定,全面配备基本药物,同时要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要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基本药物的优先合理使用。

第二条合理实施临时用药政策,加强临时用药管理,保证突发事件、急诊抢救、专科治疗的临床需要。

第三条加强临床用药管理,鼓励临床医师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

各临床医师应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合理优先选择使用基本药物,同时保证使用品种数及使用金额达到相应标

准。

第四条医院应按相关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一)医院应保证基本药物使用品规比不低于30%或金额比不低于20%;逐步实现医院基本药物品规比原则上不低于60%。

(二)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应根据临床需求定期调整基本药物品种及规格。

第五条基本药物的遴选。

(一)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均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

(二)医院药事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我院基本药物目录框架,确定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基本药物目录,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工作。

(三)基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制定的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院用药特点,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

(四)按照我院药事委员会确定的原则,药事委员会负

责组织建立我院基本药物遴选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主要由医学、药学、医保、卫生管理和价格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我院基本药物的咨询和评审工作。

(五)医院药事委员会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原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院基本药物目录。

制定基本药物目录的程序:

1.药剂科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提出遴选意见,形成目录初稿;

2.将目录初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3.送审稿经药事委员会审核后,由医院发布。

(六)医院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

必要时,经医院药事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

调整的品种和数量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我院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

2.我院疾病谱变化;

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

4.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

5.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

6.我院药事管理委员规定的其他情况。

(七)下列药品不纳入我院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

1.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2.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3.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4.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5.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6.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医院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

1.药品标准被取消的;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3.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经评估不宜再作为我院基本药物使用的;

4.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

5.上级主管部门及我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九)医院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应当遵循本条第三款、第六款、第七款的规定,并按照本条第五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属于第八款规定情形的品种,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调出目录。

(十)医院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

建立健全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标准和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目录。

广泛听取医院各科室、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

(十一)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暂按国家、省主管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加强基本药物购进管理,基本药物购进严格按照甘肃省招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及时公布基本药物购进和供应信息,医院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应及时下发临床科室。

第八条积极宣传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加大基本药物使用的宣传与教育力度,加强基本药物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师使用基本药物的自觉性。

第九条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临床合理用药制度,加强基本药物应用管理,严格处方评价管理制度。

(一)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工作参照医院《处方点评制度》进行。

(二)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对门急诊处方基本药物进行点评;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

(三)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通知当事医师。

(四)对基本药物处方点评结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

(五)处方点评结果将纳入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

第十条落实基本药物不良反应与不良事件报告评价制度

(一)相关科室应指定兼职人员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联络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及药害事件的报告和监测工作。

(二)如发现可能与所售药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及不良事件,相关科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联络员应详细记录、调查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故报告表》后上报药剂科,药剂科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

(三)药剂科定期对基本药物不良反应与不良事件进行评价分析。

第十一条药剂科、医务部定期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基本药物使用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一)将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情况列入科室绩效考核范围,并对不达标科室进行相应的处罚。

科室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甘肃省补充基本药物品种数比例未达标的,每低1%扣减科室质控考核分0.1分;使用金额比例未达标的,每低1%扣减科室质控考核分0.2分。

由于特性情况或特殊病人等因素影响未达标者,结合处方点评情况酌情扣减。

(二)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质控考核分0.2分/次。

1.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的;

2.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

3.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药剂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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