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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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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讲稿

  

  今天有幸和大家坐在一起,共同探讨预防职务犯罪。

我今天主要讲三个问题,一是了解什么是职务犯罪,二是几种职务犯罪介绍,三是我国目前的反腐败体系和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一、了解什么是职务犯罪

  1、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

职务犯罪行为古已有之,在中国古代,职务犯罪行为表现为官吏犯罪,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历来有“治吏甚于治民”的刑事司法指导思想,其惩治力度不可谓不大,但纵观整个中国历史,官吏的职务犯罪仍然是愈演愈烈,不绝于史。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使国家工作人员在生存方式、个体观念的演变等方面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心理与心灵考验,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以手中的权力作为筹码,大搞权钱交易而腐化堕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屡禁不止,且有蔓延趋势,依靠打击职务犯罪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腐败蔓延的趋势,在当前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必须加大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实践证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

  2、职务犯罪的种类和管辖职务犯罪主要有三类案件,第一类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第二类是渎职犯罪案件,第三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犯罪案件。

我国刑诉法第十八条规定,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管辖,行使侦查权。

检察机关根据查办职务犯罪的需要,分设两个部门承担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一个是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对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款物罪这十二个罪名。

另外一个是反渎职侵权局,负责对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等40个罪名。

  3、职务犯罪的危害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较之一般的刑事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必须服务于人民,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把人民赋予的职权当作牟取私利的工具,滥用职权或失职渎职,歪曲人民的意志,就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造成严重的破坏。

  二是严重践踏社会主义法制。

实行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如果执法犯法,就会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法律的尊严。

  三是严重破坏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国家管理社会各种事务,是通过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完成和实现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就会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四是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和流失,破坏竞争的经济秩序,造成市场的失控和混乱,危害改革开放,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五是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总的来说,职务犯罪的危害最终指向是国家政权的核心,综观我国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到,每个朝代的衰亡,几乎都与政治腐败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着直接的联系。

因此党中央多次指出:

“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

这都反映了职务犯罪的危害结果十分严重。

  4、产生和存在职务犯罪的根源我国产生和存在织物犯罪的根源有多种说法,比较全面的是经济、政治、思想和文化这四个方面的根源。

  ①经济根据,这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最直接、最现实的原因。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解放,经济的迅猛发展使人们的心理骚动不安,金钱的诱惑对于已经穷了大半辈子的中国人来说影响巨大,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观念却并未完全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规范,贫穷、贪图享乐、利益分配不平衡、行业之间的差别、激烈的商业竞争等等,都是职务犯罪的诱因,在现阶段,不规范的经济行为、经济观念、经济体制构成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经济根源。

回顾多年来所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无一不是受到经济体制改革的刺激和影响,受利益的驱动而铤而走险,才沦落在犯罪的道路上。

  ②、政治根源。

我国不仅是一个经济上尚处发展中的国家,与之相适应,社会主义政治,即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也还不健全和不完善,尚处在发展阶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大到国家的法律,小到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可谓不健全,但有的缺乏相应的配套和细化措施,有的落后于实践,加之执行国家法律、制度的国家工作人员素养不高,导致这些法律、制度难以落到实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监督制约机制尚待完善,权力缺乏监督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是对发展中政治的真实写照,因此我们尚不能做到从政治上杜绝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既然杜绝不了,发生也是必然的,这就是职务犯罪产生和存在的政治根源。

  ③、思想根源。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体现为这样的事实:

在相同的客观环境和条件下,有的能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有的则经不住各种各样的诱惑,利用职权违法犯罪。

究其原因,这说明人的思想可以反作用于物质客观条件,很多国家工作人员最初都能勤勤恳恳做事,踏踏实实做人,但时间一长,在种种外因的诱惑下,产生了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消极思想,追求高档、豪华的生活方式,追求感官刺激,既而利用职权大肆贪污受贿,中饱私囊,以供自己享乐、挥霍,这是特权思想和享乐主义思想相结合的结果。

在中国人固有的观念中,特权思想是极易被人民认同的一种观念,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有“当官做老爷”的说法,那些身为“父母官”的官宦阶层,既然以草民的“父母”和“大老爷”自居,那么享受种种法外特权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事,时至今日,虽然法律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不是所有人的观念能够随着法律的明文规定而转变,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思想上仍然存在着“官老爷”的特权思想,仍然存在着利用职权作威作福的衙门作风,这就是多年来我们虽然竭力反对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而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仍然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乃至身边的道理。

  ④、文化根源。

在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根源的探讨中,对文化根源的讨论较少,实际上,相对于制度而言,文化是一种更根本的因素。

与西方职务犯罪不同,我国职务犯罪受到了传统文化的强烈熏染,但由于久处其中,加之文化所具有的隐性功能,只不过更加难以发现和把握。

相对于思想,思想观念是一个个体概念,而文化则是一个整体概念,是国家工作人员所处的整个人文社会环境和氛围。

在中国古代的文化氛围是读书是为了做官,作官是为了发财,当官不发财、谁请都不来。

所谓“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就是对这种世俗化理想的最通俗的表达。

这种世俗化的价值取向造成了中国古代“无官不贪”的腐败官场文化,只要置身其中,则很难幸免,即所谓的“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虽然旧的官场制度和习俗随着封建王朝的覆灭而被废除,但这种旧官场的习俗观念、文化氛围仍会影响到今天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几种职务犯罪介绍

  ﹙一﹚、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贪污罪是我国刑法中为数不多的由法律直接规定数额标准的犯罪之一,这个立法模式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79年制定的刑法对贪污罪的数额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没有数额规定在执法中不好操作,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罪的犯罪数额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元以上或虽然不满元但情节严重的,均够上贪污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97年新刑法修订后,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将贪污罪的法定最低刑的数额标准从元提高到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这是根据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的法定最低刑的数额标准作出的规定。

②、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这是为了处理一些贪污数额虽然未达到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法定最低刑的数额标准,但影响恶劣,不查不足于平民愤的特殊案件,如我院在20XX年办理的原砖庙梁中心小学校长李爱民贪污一案,当时无锡向我县捐助一笔资金,用以救助特困得失学儿童,对特困的失学儿童,每人每学期救助元,该款由各乡镇小学负责发放,李爱民利用担任砖庙梁小学校长的职务之便,采取实领少发的手段,少发24人的救助资金元,将该款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导致十余个特困儿童因无钱上学而缀学,在该案中虽涉案金额不满元,但影响恶劣,所以我院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并起诉法院对其做出有罪判决。

对“不满元”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数额,在执法中不好把握,因此,高检院的立案标准附则部分规定,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根据这一规定,贪污数额不满元是指接近元,且已达到元的80﹪以上即元以上。

  2、贪污罪的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贪污罪的应当根据贪污数额的大小和情节,分四个档次予以处罚。

①、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②、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④、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应该如何进行处罚?

这法律也有规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

根据刑法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进行处罚。

  3、“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什么是“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例如某单位出纳利用职务上管理单位现金得便利条件,盗窃由其保管的公款,就构成贪污罪。

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单位其他人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其原因就是没有利用职务之便。

  4、关于在公务活动接受礼物不交公的定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论处。

新刑法不仅吸收了这一规定的内容,而且还将接受礼物不交公以贪污论处的范围扩大到国内公务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变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法律对接受礼物不交公问题的规定更加严格。

当然,这里所说的礼物是公开的,而不是隐性的,如果是隐性的、私底下接受礼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而不是贪污罪。

  为什么法律对接受礼物不交公规定的这么严格,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参加公务活动接受礼物的情况比较普遍,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代表单位参加企业的一些活动时,这个礼物的价值是相当可观的,我有一个表弟,在西安长安区税务部门工作,担任税务所所长,据他谈到他应邀参加辖区里一些企业的活动时,一般给三、五千元的礼物,多数是购物卡,少的给一、两千元,多的还有上万的,为的是拉关系,希望给予照顾。

因此说现在这种现象太普遍了,应该予以重视和打击。

  5、案例为了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途径和方法,在这里就我本人办理过的一些案件,来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我办过的贪污案件中,最典型的是20XX年办理的原白马滩财政所副所长陈林舟贪污一案,在陈林舟任职期间,一直主管农税征收工作,并兼任农税征解会计,从1999年12月到20XX年12月,陈林舟先后开具大头小尾税票66笔,涂改税票36笔,白条收税1笔,共计103笔,从中贪污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余元,用于个人挥霍。

从犯罪人陈林舟的作案手段来看,并不高明,作案的103笔中,金额最大的1笔是通过涂改税票贪污税款元,金额最小的1笔是通过开大头小尾税票贪污税款元。

分析该案的致罪原因,一是陈林舟政治素质低下,价值观扭曲,贪图享受。

一个人从白马滩逛韩城雇的专车,在韩城住高档宾馆,吃喝玩乐。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上至县财政局、县农税局,下至走访调查的一百余户纳税群众,大部分人都对陈林舟评价较高,在他们看来,陈林舟精明能干,工作认真,但实际上陈林舟内心贪婪,以其外表蒙蔽了领导和同事,欺骗了群众,暗地里在税票上做手脚贪占税款。

二是陈林舟法制观念淡薄,在利益的驱动下,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在审讯陈林舟时,问到其在涂改税票、开大头小尾税票时是怎么想的,陈林舟谈到“他也知道这样做是贪污,是犯罪,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做了。

”身为白马滩财政所副所长,刚被任命主持该所工作,本有着美好前程,但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无视党纪国法铤而走险,葬送了大好前程。

三是管理不严,监督不力。

在《收税十不准》中严格规定收税不能打白条,在《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多联式税票必须全份一次套写,不得分次分联填写,填写时必须字迹工整,不得涂改、挖补,这些制度制定地很好,详尽而细致,但由于管理不严和监督不力,对陈林舟而言,这些制度无异是画虎照门,无济于事,其明知故犯,肆意在税票上做文章以达到贪污的目的。

四是对发现的问题未能严肃处理,在20XX年9月份,白马滩财政所发现陈林舟在两张税票上做手脚,从中贪污余元的问题,发现问题后所里仅对陈林舟作出退赔贪污款,并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未向县财政局、县农税局上报,也未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而陈林舟也只承认发现的这两笔税票的问题,对未发现的问题只字未提,这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陈林舟的侥幸心理,导致其更加胆大妄为,在20XX年十一月所长张建文被免职后,该陈被县财政局任命为主持工作人,同时在20XX年年底收税期间又故技重施,又在税票上做手脚,贪污税款一万余元。

陈林舟最终被法院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致罪的原因还有很多,主要就是上边谈到的四个方面的原因,在此分析这个案子,目的在于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在今后能够引以为戒。

﹙二﹚、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可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和超过三个月未还型挪用公款三种。

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中的“非法活动”是指为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活动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如走私、贩毒、赌博、嫖娼等。

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中的“营利活动”是指进行各种能获得经济利益的活动,如经商办企业、投资股市、公款私存吃利息等。

  1、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②、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另外还规定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根据这一规定,咱们陕西省确定的执行标准为元和元,即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为元以上,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和超过三个月未还型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为元以上。

2、挪用公款罪的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在一审判决前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新刑法实施前后,对挪用公款拒不退还的处罚不一样,在旧刑法实施期间,对挪用公款拒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新刑法实施后,对挪用公款拒不退还的还按照挪用公款罪认定,只是处罚时作为一个加重情节,这点大家了解一下。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所谓“挪用”,是指行为人无权动用其所经管的公款,但却违反财经纪律,未经批准和允许而擅自予以动用,具有擅自动用的特点。

在挪用公款罪中,最关键的就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况很复杂,在执法过程中往往难以认定,因此两高就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出司法解释,以便执法中操作。

下边大家大致了解一下: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这里所说的个人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如子女上学、就业等非财产性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借给个人或其它单位的,一般不按挪用公款罪处理,对其中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或主管领导按渎职罪处理。

但如果里边有个人利益,单位领导考虑到个人利益而决定将公款借给个人或其它单位的,则构成挪用公款罪。

  4、挪用特定款物的处罚挪用特定款物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挪用上述款项的,从重处罚,属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挪用特种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这也就是说挪用特种款物数额达到元以上,就构成了犯罪,这体现了对特种款物的保护,和对挪用特种款物的行为人从严惩处的精神。

  5、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

①、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②、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用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③、行为人截留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帐目中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④、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6、案例20XX年我院办理的原财政局社会保障股副股长兼会计陈霞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这是我院多年来办理的最大的一个经济案件。

我们先来看一下陈霞一案的犯罪事实:

20XX年12月10日至20XX年1月15日,陈霞先后三次从其管理的黄龙县财政局困难企业帮困基金专户中擅自给县上的某些企业拨款元,从中收受贿赂元归个人所有,这是其受贿的犯罪事实。

20XX年12月25日至20XX年3月11日,陈霞先后五次从其管理的黄龙县财政局困难企业帮困基金专户中给西安、延安某些公司汇款共计433400元,将汇票存根栏予以隐匿,而后将上述款项提出,为自己开办的布拉格娱乐城购买电器及交房租,装修等支出,这是其贪污的犯罪事实。

20XX年3月26日至20XX年11月3日,陈霞私自从其管理的黄龙县财政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中,分5次拔出610000元,存入其自己捏造的人员存折上,先后将款提取用于其开办的布拉格娱乐城购置设备,经营周转,购商住楼,购车辆等开支,至案发时未归还,这是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以上共计元。

从陈霞的犯罪轨迹看,贪图虚荣,追求奢侈的生活,是促使其走上了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

陈霞出生于一个生活优越的干部家庭,中学毕业后即被招为县财政局的合同制干部。

接着又被公派外出进修学习,毕业后担任财政局社保股副股长,家庭生活的优越,使她能时常接触到外面的世界,也使她体会到了金钱的魔力。

喜欢钓鱼玩耍,希望拥有私家车,喜爱游山玩水,这一切都使得她感到自己囊中时常羞涩。

遂把黑手一次次伸向国有资产,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大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百万之巨,以供自己挥霍和进行营利活动。

事实再一次证明了一个人的法制观念淡薄,在思想上堕落后,必然导致行为上的失控。

从陈霞的犯罪过程看,一个手握实权的人,一旦失去监督和制约,必将导致腐败。

陈霞所在的股室是单人单股,她既是领导又是具体办事的人,票据、印鉴一应俱全地保管在她的手里,陈霞一个人就可以独自完成拔付和提取。

在感到自己囊中羞涩时,她从寺庙中求来了“财神”,希望有朝一日能大富大贵。

但寺庙中求来的“财神”,毕竞变不成现实的财宝,于是乎,开办娱乐城,便成为她发财的希望。

东借西凑,解决不了所需的资金,动用公款,以权换钱,便“顺利成章”的开始了。

由于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几乎可以说形同虚设。

何时动用公款,如何动用,对陈霞来说,可以说是随心所欲。

因此说,权力失控必然导致腐败。

从陈霞的犯罪手段看,陈霞是一个十足的制度破坏者。

按照规定,社保资金专户拔款对象只能是县境内履行社保职能的单位,而不能对县境外的单位,更不能对个人。

而在本案中陈霞先后五次出现对西安、延安等地企业拔款,而相关的农行业务人员却置若罔闻,依然照办,开户行审查不严,违规操作给犯罪提供了方便。

陈霞作为社保股会计,对其管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在两年的时间里不做帐,对其管理的困难企业帮困基金帐户作假帐以应付财政局的内审,陈霞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连续做案,手段极其简单,就是将单位公款拔付出去,而后自己再提取归入自己腰包。

帐面反映是直来直去,近乎赤裸裸地将公家的钱装入自己腰包。

陈霞一案,暴露出当今社会相当一些人的思想动态,同时提醒我们,决不能放松对政治理论的学习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

否则,防线一旦失守,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便会乘虚而入,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私欲就会更加膨胀,腐败这个幽灵就会来到你身边。

  ﹙三﹚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②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③强行索取财物的。

2、受贿罪的两种情形①、索取他人财物。

对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对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从上述两种情况看,索取他人财物主观恶性教大,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所在单位的职权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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