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道的论文十八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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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道的论文十八修订版
杭州佛学院专科班
毕业论文
题目:
论佛教律典中僧食制度
学僧法名:
释本道
指导法师:
照贤法师
戒法法师
完成日期:
2010.12
论佛教律典中的僧食制度
——兼论僧食在中国汉传佛教中的演变形态
内容提要:
约佛陀成道后第五年,僧中出现与修道相违的行为,作为导师的佛陀考虑到僧团的长久住世,以及化导世俗,遂为之制戒。
随着弟子们不断的违犯与道相违的行为,佛陀也随犯随制,最终形成了由250条的比丘规范行为准则(依《四分律》)。
而佛陀对比丘饮食的问题极其重视,在比丘250条戒中,有几十条皆与此有关,并且还附与其深刻的内涵。
本文主要依据《四分律》的文献记载,以及僧食在中国汉地特定环境影响下的演变。
从五个方面来论述有关食的问题,首先是食的定义,第二点是僧食的种类,第三是僧食在律典中的相关规定,以上三点主要依据律典的种种规定进行梳理。
最后两点谈谈佛教传入中国汉地后有关僧食的演变以及寺院的过堂制度。
通过这样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佛教僧食制度以及在中国汉传佛教中的演变形态。
关键词:
僧食汉传寺院素食荤辛三念五观
论佛教律典中的僧食制度
——兼论僧食在中国汉传佛教中的演变形态
1、问题的提出
修学佛法,首先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法身慧命;二是色身相续。
因此作为色身相续的所依——饮食,就显得特别重要,佛陀在经典中也提到:
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在佛制戒律中,就比丘戒而言,有四十五条之多是有关僧食的问题。
虽然饮食对我们修学佛法的色身极其重要,但是又不能过份的追求。
就如佛法中所说的“中道”精神,即不能完全否定饮食的价值;又不能过份的贪求饮食的美味。
佛教传入中国,同样要面对又必须要解决这样的饮食问题。
也就是在不违背佛制戒律中有关僧食的规定原则下,如何对待受用饮食的种种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对我们修学佛法能起到增上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不会因为饮食而给我们造成修学上的障碍。
因此,探讨僧人饮食的相关问题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
2、食的定义
通常人们认为,食与药是两个不同概念,食做为名词是指能够维持生命的各类能吃之物,做为动词指的就是吃。
药则指疗病的药物,内涵各异,谁也不会混淆。
而在戒律中,不仅将药物称为药,亦将饮食归于药的范畴。
也就是说,一切食用之物皆通称为药。
就佛教观点来看,众生之病可分为两种:
一是饥渴的故病,二是四大增损的新病。
头疼脑热等种种痛苦固然是病,饥渴难耐也同样是病,是由故病所造成。
药物的作用乃治疗病苦,饮食能治疗饥渴,自然可称之为药。
对治两类不同疾病的药有四种,分别是即时药、非时药、七日药、尽形寿药。
称食为药,还有另外一层含义。
食为五欲之一,欲,希求义。
在众生的本能中,对饮食有强烈希求。
西方心理学家马斯洛,也将饮食列为人的基本需求之一。
当我们面对饮食时,若不刻意对治,就会在不知不觉中产生贪著。
戒律称食为药,正是要我们将饮食当做药物观想,也就是食存五观中的”“正事良药,为疗形枯。
倘能作此正观,食时便不会一味贪多贪好,失去正念了。
三、僧食的种类
戒律中记载,凡是能维持色身的东西皆称为药,归纳起来共有四类,四分中列为时食与非时食。
七日药与尽形寿药。
(一)时食与非时食
时食与非时食,又称时药与非时药,是从进食时间进行区分。
戒律规定,从早晨明相出现(以屋外能辨别手纹为准)至中午日影正中,在这段时间中,允许比丘进食。
所受用的食物,谓之时食。
而从日影过中到次日早晨明相出现的这段时间,不允许比丘进食。
若有特殊原因,佛陀开许比丘们饮用果汁、米汤等。
此乃于非时中进食,谓非时食。
食有两大类,,即正食与不正食。
(粥通二时,稠稀分之,米粉餻麋归不正,细末所收)。
正食即主食,律中列有五种。
五正食、饭、饼、麨及鱼肉等,亦称五啖,如《有部毗奈耶》载:
谓之麨、饼、麦豆饼、饭、肉。
五不正食既根、茎、叶、花果及酪菜等。
其中,麨是用米麦等磨粉后炒熟的干粮,饭、干饭、饼都是汉地常用的主食,麦豆饼可能是面粉和豆合在一起做成,鱼和肉,我们现在通常是作为副食,而在当时的印度,却列在主食中。
不正食就是副食,所谓不正食,如《四分律》云:
“根食、果食茎食、叶食、华食、油食、胡麻食、石密食、蒸食”,不外乎瓜果蔬菜之类,乃与主食一同食用的副食品。
非时食:
又称非时浆,指果汁之类,是佛陀为患病比丘开许。
如《羯磨疏》说:
若有渴病因缘,听以梨枣甘蔗等汁作浆……若诸果汁澄如水色,以水滴净已,义加受法。
患有渴病者,可饮用非时浆。
饮时将水果捣碎并榨成果汁,同时滤去浊滓,澄清如水,再以水滴净,方能饮用。
非僧食时,故名非时。
律中于食,分时与非时,自明相出现乃至日中为时,从日中乃至明相未出为非时。
时宜食,非时不宜食。
而此中,是指比丘为治愈疾病,而于非时食之时间亦可以食用之米汁、果汁等浆类。
又作更药。
如《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引《毗尼三昧经》中所说:
早起诸天食,日中三世诸佛食,日西畜生食,日暮鬼神食。
佛制断六趣因,令同三世佛故,制定出家人不非时食。
持不非时食戒,可断三恶道之因,是自利;为怜饿鬼闻碗钵声咽中火起,是利他
又《舍利弗问经》中说:
非时就典食僧、索食而食,与者食者得何等罪?
其本檀越得何等福?
佛言:
非时食者,是破戒人,是犯盗人。
非时与者,亦破戒人,亦犯盗人。
盗檀越物是不与取,非施主意施主无福,以失物故,犹有发心,置立之善。
舍利弗言:
时受时食,食不尽者非时复食,或有时受至非时食,复得福不?
佛言:
时食净者,是即福田,是即出家,是即僧伽,是即天人良友,是即天人导师。
其不净者,犹为破戒,是大劫盗,是即饿鬼,为罪窟宅。
非时索者,以时非时非时辄与。
是典食者,是名退道,是名恶魔,是名三恶道,是名破器,是癞病人,坏善果故,偷乞自活。
是故诸婆罗门,不非时食,外道梵志,亦不邪食,况我弟子知法行法,而当尔耶?
凡如此者,非我弟子,是盗我法利,着无法人,盗名盗食。
非法之人,盗与盗受,一团一撮片盐片酢,死堕燋肠地狱,吞热铁丸。
从地狱出生猪狗中,食诸不净。
又生恶鸟,人怪其声。
后生饿鬼,还伽蓝中处,都圊内噉食粪秽,并百千万岁。
更生人中,贫穷下贱,人所弃恶,所可言说,人不信用。
不如盗一人物,其罪尚轻,割夺多人故,良福田故,断绝出世道故。
又此戒,从八戒、十戒、式叉摩尼戒,以及比丘、比丘尼戒中,皆有此不非时食的规定,可见佛陀对此戒的重视。
但此戒,对于体弱多病者,或许不能持此戒的,因此佛陀也要适当的开缘。
因此,中国丛林中把晚食称为“药食”,但也需生惭愧,不多食、不美食、不安意食。
由此而知,时与非时是以日中为标准。
比丘在时食这段时间内,只许进一餐正食。
正食前可吃粥等非正食。
粥的浓度,以刚出锅时,草划粥面不见余痕为准。
正食时,若离座或舍去威仪后,便不能再吃了。
除非作了余食法,才可以再食,但仍须在午前。
日中之后,除了饮水,或特殊因缘饮果浆等,不得一物进口,否则便是口口波逸提。
佛制比丘不非时食,与印度当时的社会背景有密切关系。
印度的出家僧侣,以及外道,多以托钵乞食为生,且实行不非时食。
在这样的习俗下,佛陀不希望有人对佛教产生异议,所以在迦留陀夷尊者夜晚乞食引起居士讥嫌后,制定了不非时食戒。
不非时食的另一个原因是,在十法界有情中,天人是早晨进食,佛陀是日中进食。
所以在头陀行中,便规定日中一食。
但这是精进法门,并不要求所有比丘必须做到。
小乘中的三果圣人,多住色界净居天,所以比丘也可以效法天食。
但若与饿鬼、傍生同时进食,就不应该了。
尤其是夜晚,饿鬼听到碗钵之声,咽中火起,饥饿难忍,从慈悲心出发,也不应于夜间进食。
(二)七日药及尽形寿药
1、七日药
这是从时间上来说,表明佛陀一向提倡少欲知足,时常赞叹迦叶尊者行头陀行,坚持日中一食。
比丘们听闻佛陀赞叹之后,也发心遵行一食法。
但有些比丘体质衰弱,因此营养不良,导致种种疾病。
佛陀发现后,便开许比丘们服用七日药。
七日药为疗病所用之酥,油,生酥,蜜,石蜜等。
限于患病后七日内服之。
酥,由牛奶加工提炼而成,类似于奶油;油,如《律摄》中所说:
是从植物中榨取,类似于现在食用的豆油、花生油;生酥,从酪中提炼,为半流质;蜜,指蜂蜜;石蜜,指冰糖等结晶五种脂,即熊脂、鱼脂、驴脂、猪脂、失首摩罗脂。
这些食物营养丰富,可强身健体,在时及非时中皆可食用。
佛陀允许比丘食用补品之后,法缘好的比丘,如毕陵伽婆蹉尊者,居士们多以此五种食物供养。
结果受用不完,装满大钵小钵,到处摆放,使僧房中臭秽不堪,又引起居士的讥嫌。
佛陀知道后,便制定七日之限。
也就是说,比丘接受的酥等补品,应于七日内吃完。
如果吃不完,应提前分给大家。
若第七日早晨明相出时还有剩余,则要依舍堕罪作忏。
七日药,原是为病者开设。
佛陀后来又制开缘,允许五种人食七日药,即行路人、断食人、病人、守护人、营作人。
也就是说,除病人之外,凡从事体力劳动或缺乏营养的人,也可以食用营养品。
不过,除病人之外的四种人,若在非时中受用七日药,仍是不太合适的。
依据《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引《明了论疏》中所说:
若病服七日药,随病为量,若差须舍。
若无病,腹不饥,非时食者得非时食罪。
油蜜膏亦尔。
故论中举酥等,终身药,则不尔。
有身心必有病,佛许服此药,防护一期报身,若无客病,又不饥渴,非时不得食。
2、尽形寿药
所谓尽形寿药,即是相当于现在所说的中草药。
如《善见律》中所说:
“指一切树木及草根茎叶,为食不任者”。
尽形的含义,依《行事钞》解释,有“尽药形,尽病形,尽报形”三义。
也就是说,比丘对这些药可一直服用,直到身体康复才舍去。
因为这类药大多苦涩难吃,谁也不会无故去吃,更谈不上贪著,故可尽形拥有。
尽寿药,指胡椒等,或包含根茎花果等为药物者,此于一生中皆可服食。
如《根本说一切有部律摄》云:
言尽寿者,有其五种:
谓根、茎、叶、花、果。
根,谓菖蒲姜藕须;茎,谓天木旃檀;叶,谓瓜叶楝叶;花谓龙花莲花;果,谓诃梨得、毗庵摩洛迦、鞞酰得、枳胡椒、荜茇。
又有五种黏药:
一、阿魏;二、乌糖;三、紫矿;四、黄蜡;五、诸余树胶。
又有五煎灰药:
一、撬麦灰;二、撬麦芒灰;三、油麻根灰;四、牛膝草灰;五、诸余杂灰。
此等诸灰水淋煎之,随意应用。
又有五种盐药:
一、先陀婆(因河为名);二、毘邓伽(因水为名);三、骚跋折攞(因山为名);四、鹘路磨(因地为名);五、三没达攞(煮海为之)。
又有五种涩物药:
一、庵摩洛迦;二、诳婆;三、瞻部;四、失利洒;五、高苫薄迦(此并树名东夏既无不可翻也)。
斯等咸是举类而言,若更有余用皆无犯”。
4、僧食在律典中的规定
有关僧食时食的相关问题,笔着依据律典分为五个方面来阐述,这五方面分别如下:
(一)须受食
一般以僧众受檀越之施食,称为受食。
此中的缘起,佛在舍卫国祗树给孤独园时,有常乞食、着粪扫衣比丘,自取他人为父母等于四衢道头乃至庙中祭祀供养的饮食,受到诸居士的讥嫌。
比丘以此事禀告给佛,而制此戒。
之后,诸比丘于中生疑,不敢自取杨枝、净水。
佛言:
如果比丘自取杨枝、净水不犯。
凡受食者:
一、为断窃盗因缘故。
二、为作证明故。
从非人受食,得成受食,不成证明,所以听非人边受食者,旷绝之处无人受食,是故听之;若在人中,非人、畜生及无智小儿,一切不听也。
三、又为止诽谤故。
四、为少欲知足故。
五、生他信敬心故。
如昔有一比丘与外道共行,止一树下树上有果,外道语比丘:
上树取果。
比丘言:
我比丘法,树过人不应上。
又言:
摇树取果。
比丘言:
我法不得摇树落果。
外道上树取果掷地与之,语:
取果食。
比丘言:
我法不得不受而食。
外道生信敬心,知佛法清净,即随比丘于佛法中出家,寻得漏尽。
手不净受食,得突吉罗。
受的方式,依《四分律》所说:
有五种受:
一、手与手受;二、或手与持物受;三、若持物授手受;四、若持物授持物受;五、若遥过物与。
与者、受者俱知中间无所触碍,得堕手中。
是谓五种受。
复有五种受食:
一、若身与身受;二、若衣与衣受;三、若曲肘与曲肘受;四、若器与器受;五、若有因缘置地与,是为五种受食。
(二)足食戒
佛在舍卫国祗树给孤独园时,佛为比丘说一食法,赞叹一食法。
有比丘“饮浆、若服药,便当一食更不食”,因此憔悴。
之后,佛便开一坐食、一坐食乃至饱;又开许病者数数食,瞻病者亦可食病人残食;又开作余食法。
此后,有贪餮比丘“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余食,不余食”,得便食之。
比丘以此白佛,因由此戒的规定。
足食,指早上的明相出到中午的日中,这段时间内曾经吃过了正食。
按《四分律》中所说,须具五种因缘犯足食:
一、知是五正食。
二、知持来:
即知道此食物是由他人舍与,而受得,如行堂,等。
三、知遮:
谓作食竟心,如人行食时,发言:
不须,等。
四、知威仪:
谓行、坐、住、卧四威仪中,并得受食。
五、知舍威仪:
四威仪虽皆可受食,但饭食中需始终保持任一种威仪受食,否则破威仪,亦成足食竟。
如坐者,离座,即名破威仪。
如果比丘已经足食,但时间还在正午以前,若还想进食,佛陀开许作余食法,如《四分律》云:
作如是余食法言:
大德!
我足食已,知是看是,此作余食法。
彼比丘应取少许食已,语彼比丘言:
随意取食”。
此中,若以钵食着地,若着膝上,不名受残食法。
若以此为受残食法者,堕。
若相去手不相及者,不名为受。
若以不净食,若以不净肉受,不名受残食法。
(三)残宿食
佛在罗阅城耆阇崛山中时,迦罗比丘觉得“日日入城,乞食疲劳辛苦”,便一次乞了很多,然后几天中都吃此残宿食。
其它比丘于小、大食上几天不见,便谓出现意外之事;后重见迦罗,“迦罗以此因缘,具向诸比丘说。
”比丘白佛,佛便呵责,言:
“汝意虽欲少欲知足,后来众生相法而行。
”因即制戒。
宿食者,今日受已,至明日,于一切沙门释子受大戒者皆不清净。
也就是说,比丘不能吃昨天吃剩下的事物。
此中,按道宣律师的《行事钞》所列,具三缘成犯:
1、是残宿;2、知是:
若是残宿,残宿疑;非宿,宿想或非宿疑,皆吉罗。
3、咽咽,犯波逸提。
(四)别众食
别众者:
谓不同处食,若四比丘同一界内,余有一人不共同食,并名别众。
此言食者:
出犯过缘,谓是正食,余食非犯。
又别众食有二种:
一者,请;二者,乞。
云何成别众食?
有一优婆塞,往至四比丘所,以正食请比丘:
愿大德受之,是名请成别众食。
一时受请或明日或后日一时受一处食,成别众食,四人俱得罪。
一时受请已,各去至檀越家,以一时受食还各处食,得罪如故。
法师曰:
何以故?
为一时受食故。
一时受请,各去各受各食,不得罪;别请别去,至檀越家一时受,得罪,是名受请得罪。
云何从乞得罪者?
有四乞食比丘,或坐或立见优婆塞,语优婆塞言:
与我等四人饭;或一一人乞言:
与我饭,亦如是;或俱去或各去,一时受食得,是名从乞得罪。
”
此中,如果是病时、施衣时、作衣时、道行时、船行时、大会时、沙门施食时,佛陀为了护念衣食难得,而开许别众而食。
如《四分律》解释说:
病者,下至脚跟躄。
作衣时者:
自恣竟无迦絺那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乃至衣上作马齿一缝。
施衣者:
自恣竟无迦絺那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及余所施食及衣。
道行者:
下至半由旬内,有来者,有去者。
乘船行者:
下至半由旬内,乘船上下。
大众集者:
食足四人,长一人为患;五人、十人乃至百人,长一人为患。
沙门施食者:
在此沙门释子外,诸出家者及从外道出家者是”。
(五)食时的威仪
1、用意受食:
此中,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尔时有居士,请众僧供设饮食,六群比丘,不用意受食,捐弃羹饭。
诸居士见已自相谓言:
此沙门释子,不知惭愧,受取无厌,贪心多受,如谷贵时。
凡受食时极须存念,不应宽慢致令钵破。
受食之时,应观其钵勿令流溢,所有羹菜不应多请,后安饭时恐溢出故。
行食未至,不应遥唤,随到受之,勿生贪想。
若预申钵,表有贪心。
钵临食上,是丑恶相。
2、平钵受食:
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时有居士请众僧设饭食,六群比丘溢钵受食,捐弃羹饭。
居士见已皆讥嫌,言:
此沙门释子,无有惭愧,受取无厌,受食溢钵,似如饥饿之人贪多。
不平钵者,溢满。
若比丘,故作不平钵受食,犯应忏突吉罗。
以故作故,犯非威仪突吉罗
3.以次食戒:
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时有居士请众僧供设饭食,六群比丘不次第取食食。
诸居士见已皆讥嫌,言:
此沙门释子,不知惭愧,受取无厌。
不次第受食食,譬如猪狗食,亦如牛驴乌鸟食。
比丘举过,因制此戒。
彼不次第食者,钵中处处取食,食。
彼比丘,故为不次第取食食者,犯应忏突吉罗。
以故作故,犯非威仪突吉罗。
若不故作,犯突吉罗
4、视比座钵:
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尔时有居士请诸比丘饭食,六群比丘中一比丘得食分少,见比坐分多。
即语居士言:
汝有不平等心。
比丘举过,佛因制戒,是中视比坐钵中者,谁多,谁少耶?
若彼比丘故为视比坐多少者,犯应忏突吉罗。
以故作故,犯非威仪突吉罗;若不故作,犯突吉罗。
5、大抟食戒:
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时有居士请诸比丘饮食,六群比丘大抟饭食,令口不受。
居士见讥嫌,言:
沙门释子,不知惭愧,受取无厌。
如似猪、狗、骆驼、驴、牛、乌、鸟食。
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大抟饭者:
口不容受。
若比丘故作大抟饭食,犯应忏突吉罗。
以故作故,犯非威仪突吉罗;若不故作,犯突吉罗。
抟者:
谓以手把饭,非多非少,可口而内。
不得大,不得小如婬女人两粒、三粒而食,当可口食。
6、张口待食:
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时有居士请诸比丘食,六群比丘受食,食未至先大张口。
居士见已讥嫌,言:
沙门释子,不知惭愧,受取无厌,如似猪、狗、骆驼、牛、驴、乌鸟食。
比丘举过,因而制戒。
7、含饭语:
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时有居士请众僧食,六群比丘受食食,含饭语。
居士见已讥嫌,言:
此沙门释子,不知惭愧,受取无厌,似如猪狗骆驼乌鸟食。
比丘举过,因制此戒。
8、遗落饭食:
指嘴里吃着一部分,手里还留着剩余的一部分。
戒律规定,不得啮半食,半还着钵中。
当段段可口食,若糗团大,当手中分令可口。
若欲食果、蓏、甘蔗,若芜菁根等,得啮无罪。
若饼当手作分齐,令可口。
9、嚼饭作声:
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时有居士请诸比丘美食,六群比丘嚼饭作声食。
居士见已嫌言:
此沙门释子,无有惭愧,食如猪、狗、骆驼、牛、驴、乌鸟等。
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10、噏饭食:
是中噏(同“吸”)饭者,张口遥呼噏食。
律中规定,不得吸食食,应当学。
若食薄粥、乳、酪、羹饭,不得吸使作声,当徐徐咽。
5、汉传佛教的素食与葷辛
素食为汉传佛教千百年来的传统美德,也是大乘佛教慈悲精神的具体表现。
所以在普通人心目中出家人不仅素食,而且慈悲不杀。
素食在人们心目中往往将同于蔬食或不肉食。
但依佛制戒律来看,佛教徒并非绝对的蔬食主义者。
因为蔬菜中的葱蒜等属于五荤,是禁止食用的。
同时也不绝对排斥肉食,《四分律》所说四种药的时药中,就有鱼肉二种。
《四分戒本》“尼戒”之“八提舍尼”,是对鱼肉的规定,也说明可以吃肉。
因为当时在印度僧尼们以乞食为生,只能随施主给予,乞到什么就吃什么,无法任意选择。
但还是有一定限制,对于施主供养的肉食,如果看到他是为自已而杀,或听说为自已而杀,乃至怀疑为供养自已而杀,本着不杀生的慈悲精神,就不能接受。
因为这样的肉食,众生是因我而死,本可避免而不知避免,违犯了不杀生的戒条。
可见,佛法的遮禁肉食,并非因为它是肉,而是因为杀生的缘故。
至于眼不见杀、耳不闻杀、不疑为我而杀的三净肉,在声闻戒中并不禁止。
汉传佛教为大乘,流传于世的多是大乘经论,其中明确规定佛弟子不得食肉。
如《涅槃经》说:
从今日始,不听声闻弟子食肉。
若受檀越信施之时,应观是食如子肉想。
迦叶菩萨复白佛言:
世尊,云何如来不听食肉?
善男子,夫食肉者断大慈种。
此外《楞伽经》,《梵网菩萨戒经》、《楞严经》、《央掘摩罗经》等大乘经典和律典,也都反对肉食。
因菩萨道是以慈悲为本,而众生无始以来和我们互为亲人,如何忍心食其血肉?
所以说,食肉将“断大悲种”,更有种种过失,不应食用。
从声闻戒允许吃三净肉,到大乘经律坚决反对肉食,与僧团的演变很有关系。
比丘们起初是以乞食为生,随着佛法的弘扬,得到国王和信众布施的大量土地财物。
僧团由原本的一无所有,转而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
僧团土地由净人耕作,伙食由净人办理,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可以选择不吃肉。
在中国,僧尼普遍实行素食始于梁武帝。
《广弘明集》卷26,记载有梁武帝撰写的《断酒肉文》。
梁武帝见当时有些僧尼吃肉喝酒,认为和大乘经文相违背,想到人主有匡扶佛教的责任,便号召僧尼断绝酒肉,否则以国法及僧法处治。
此外,因中国国情有别于印度,自佛教传入以来,乞食制度从未得到普及。
中国寺院大多拥有庙产,过着自耕自煮的生活,为素食提供了有利条件。
但是有些人为了给肉食找到理由,引证泰国、缅甸等地僧众皆不禁肉食,提出中国僧尼也不妨吃肉,我认为这是不究实情,顺从私欲的妄说。
大家众所周知,泰国等地盛行的是南传佛教,至今仍实行乞食制度,我们自然不能与之一视同仁。
而蒙、藏地区是畜牧区,主要食品离不了牛羊,在这种环境下,完全素食也存在一定障碍。
但汉地根本不存在这些情况,完全没理由吃肉。
荤辛,指气味强烈的蔬菜,通常称五辛或五荤。
关于五辛的具体名称,经律中有不同说法,多数是指葱、蒜、韮、薤、兴渠。
这五种菜具有强烈的刺激性,食用后还会散发令人掩鼻的难闻气息,影响僧团和谐,故为戒律所禁止。
五辛,在声闻戒中只提到蒜。
《四分律》比丘尼戒单堕第七十条说:
“若比丘尼啖蒜者波逸提……比丘突吉罗,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是谓为犯。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以饼裹蒜食,若余药所不治,唯须服蒜差,听服。
若涂疮不犯。
”
如果因为患病,非食蒜不能治愈,戒律才有所开许。
但食蒜后,为了不影响大家,律中又作了进一步规定。
《僧祇律》说:
“(蒜)服已,应七日行随顺法。
在一边小房中,不得卧僧床褥。
不得上僧大小便处行,不得在僧洗脚处洗脚,不得入温室讲堂食屋,不得受僧次差会,不得入僧中食及禅坊,不得入说法布萨僧中,若比丘集处一切不得往。
不应绕塔,若塔在露地者,得下风遥礼。
七日行随顺法已,至八日,澡浴浣衣熏已,得入僧中。
”
在团体内,如果大家都食蒜,还不至有什么特殊感觉。
倘若只是个别人食用,食蒜后散发的气息,会令他人难以忍受。
所以,每吃一次蒜要与大众隔离七天,也不得绕塔。
到第八日,等身上气味散尽,才能沐浴、更衣、熏香,回到大众中共同生活。
禁食五辛是大乘经律中提出的。
《梵网经》说:
若佛子,不得食五辛。
大蒜、茖葱、慈葱、兰葱、兴渠,是五种,一切食中不得食。
若故食者,犯轻垢罪。
此中的大蒜,又称胡葱,史传张骞出使大宛,从胡地取回。
慈葱,就是葱,由茎叶慈柔得称。
兰葱,有说是小蒜,有说是韮菜。
茖葱,又名山葱,生长于山泽中,有说就是薤。
兴渠,据传为汉地所无。
五辛既不同于酒,饮后能使人神智不清;也不同于肉,食之有违慈悲本怀。
那么,菩萨戒中为什么要禁止食用呢?
《楞严经》说:
是诸众生求三摩提,当断世间五种辛菜。
是五种辛,熟食发淫,生啖增恚。
如是世界食辛之人,纵能宣说十二部经,十方天仙嫌其臭秽,咸皆远离。
诸饿鬼等因彼食次,舔其唇吻,常与鬼住。
福德日销,长无利益。
是食辛人修三摩地,菩萨天仙、十方善神不来守护。
大力魔王得其方便,现作佛身来为说法。
非毁禁戒,赞淫怒痴。
命终自为魔王眷属,受魔福尽,堕无间狱。
阿难,修菩提者永断五辛,是则名为第一增进修行渐次。
经中告诉我们,食用五辛将生淫增恚,并使善神远离,魔王现前,生毁禁戒,死堕地狱,故须禁食。
此处,将吃葱蒜的过失与饮酒吃肉相提并论,因为它们都能增长爱欲,障碍圣道,所以不能食用。
诸律并明鱼肉为食,此是废前教。
如前所引《涅磐经》中说:
“从今以后,不听弟子食肉,观察如子肉想,夫食肉者,断大慈种。
”水陆空行有命者怨。
故令不食。
广如彼说,经云:
前令食肉,谓非四生之肉,但现化耳,为度终生。
又如夫妻二人,共携一子,同行旷野,险难粮尽,杀子而食,垂泪而食,不得滋味。
比丘亦尔,今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