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煤矿隐患排查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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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煤矿隐患排查制度汇编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制度

1、煤矿每月末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分析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由矿长、副矿长、技术员、大班长等相关人员组成。

2、隐患统计分析应进行分门别类,逐项进行分类,顶板隐患有多少条,主要出现和发生的地点在那些范围,其它隐患的件数以及常发生的地点。

3、全体人员根据隐患治理的效果,总结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隐患治理中应采取那些方法进行改进,保证隐患治理快速、经济、符合标准。

4、组织形式以方案领导小组为核心,其它人员参与进行监督。

5、统计分析记录人员以小组副组长为主,记录应全面,首先设计符合实际的表格,应分门别类、条款清楚。

6、季度统计分析会议应参照各月相关统计进行分析、评比,通过量化考核,有突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实行奖励,工作进度缓慢、整改不力的班组给予处罚。

7、季度分析在月度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不断修改相关管理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趋向制度化、规范化。

8、年终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工作成果,分析利弊得失,以便为下一年的工作计划提供科学有力的数计保障。

9、年度统计分析除上诉相关人员参与外,应有部分职工代表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发挥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和参与权。

10、年终分析总结结束后,全年的所有记录和台帐,全部集中交归档案室进行集中管理。

 

安全奖惩制度

一、安全奖罚要与安全目标管理相结合,作为煤矿安全制约、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

二、安全奖罚必须兼顾责、权、利和义务,做到规定明确,奖罚对应,运用经济、行政手段,体现重奖重罚。

三、安全奖罚的对象为矿所属单位(部门)和职工个人,奖励要按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及贡献的大小,不搞平均主义。

四、单位(部门)或职工有以下成绩之一的,由矿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法令,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和矿方制定的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重大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3、抢救事故有功的。

4、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5、对安全生产有功人员:

参加安全生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排查、处理隐患,及时发现、制止违章,每月完成入井指标,完成抓“三违”指标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单位(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给予处罚或追究行政责任。

1、不及时解决安全或尘毒危害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重大事故或尘毒严重危害的。

2、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

3、对职工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致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4、由于设备不完好或作业环境不安全发生事故的。

5、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6、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7、对制止违章的人员、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8、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9、违反其他安全规定行为的。

六、矿制定《安全奖惩实施细则》并在实际工作当中严格按规定执行。

七、奖励资金从安全质量处罚款金额中提取,矿设立安全奖罚专项帐户,专款专用。

八、奖金必须经矿长审批后方可支取。

九、附安全奖惩罚实施细则,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附:

安全奖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安全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职工行为,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法令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结合我矿实际生产情况,特制定以下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第2条根据情节轻重,对“三违”人员均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罚。

对于责任者除给予处罚外,对严重“三违”者,还要办安全学习班,进行强制性安全教育,对违章指挥的领导干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年不能评为先进直至撤职的处分,对工人由于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工、罚款、开除矿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3条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三违”人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职工认识“三违”的危害性,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4条各单位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矿方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法令等。

发现一次不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罚该单位主要领导200~1000元。

第5条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安全质量大检查,管理干部无故不参加、区队干部不陪同检者罚款100元。

第6条管理干部不能按时上岗值班,必须经矿领导同意并有人代班,违者罚款50元。

第7条必须及时对新工人进行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资格证书,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8条必须按规定给职工发放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否则罚责任者50~200元。

第9条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贯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并进行考试或口头提问,发现一人未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上岗者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

第10条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造成不良后果,根据情节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11条开工前未按规定向工人贯彻作业规程,罚主要领导200元,技术员200元。

第12条对日常检查工程低劣,事故隐患严重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人罚款200元,当班班长罚款200元。

第13条分管区段工业卫生较差,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14条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不健全而开工的罚队长500元,技术员500元,罚单位10000元。

安检科、通风队监督不力的,一并追究。

第15条生产系统改变未做补充规程的罚单位主要领导、技术员各200元。

第16条管理干部,安检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查出“三违”不按规定处罚的,视同“三违”者一并罚款50元。

第17条违章情节严重,影响极坏,态度不好的典型“三违”人员,经矿领导批准,到矿安全学习班学习至少一周,学习期间不予支付工资。

第18条对检查举报“三违”人员进行辱骂殴打或打击报复的,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矿籍处分。

第19条“三违”人员谎报单位和姓名的,加罚100元。

第20条发生重大和二级以上事故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不到现场,罚款500元。

第21条因“三违”或工作失误造成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22条带电作业或甩掉电器保护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23条不按措施起吊,搬迁和检修大型设备配件造成严重事故的责任者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24条防火区域违反防火制度者,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25条空顶作业的,罚责任者50~300元。

第26条遇到地质变化无措施冒险强行作业的,罚主要责任者300~500元。

第27条对事故抢救不力,造成事故扩大的主要责任者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28条安全质量大检查时出现不合格的,罚主要责任者500元。

第29条隐瞒事故不汇报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30条不戴安全帽、不带矿灯、不带自救器、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及手机入井者罚款50元,入井人员在井口被检查出带烟带火的罚款1000元。

第31条破坏安全设施者,根据情节轻重,罚款1000元,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32条“三违”人员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或两条以上,对其实行并罚。

第33条凡对个人罚款却由集体承担的,对主要责任人罚款100~300元,并对被罚人员再次处罚。

第34条安全质量大检查中,对参检人员没有查出一条隐患、问题及建议的,罚参检人员各50元。

第35条酒后上岗、入井、班中喝酒者罚款300元;对井下带烟、火及吸烟者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第36条对井上、下特殊岗位班中脱岗者,罚款100~500元。

第37条私自带他人入井,每发现一人罚款50元。

第38条工作时间不坚守岗位或躺着、睡觉罚200~500元。

第39条班中看书、干私活、吵闹罚款50元(业务书除外)。

第40条工作时间没有得到上级批准,擅自进行各种娱乐活动,罚款50元。

第41条在井下拆卸矿灯罚款100元。

第42条在井下脱掉靴子、关闭矿灯、摘下安全帽发现一次一项罚50元。

第43条凡班中打扑克、玩麻将、下象棋等,发现一次是干部的罚款500元,是工人的罚款300元。

第三章采煤

第44条支架顶梁要梁面接触顶板,浮煤矸厚度不超过100mm,否则,罚款20元/架。

第45条架内、架间、人行道浮煤要当班清扫干净,露出底座箱底面,严禁存在扎地支架,否则罚当班队长、副队长每人100元,罚当班队组20元/架。

第46条工作面支架,特别是上、下端头支架必须要拉到位,否则罚款,中间架20元/架,端头架50元/架。

第47条严禁钻架子或端头支架分家(顶梁前端间距不超过300mm),若出现上述情况,罚款50元/架。

第48条工作面严禁使用高压胶管清洗推拉框架和洗刷支架等,否则200元/次。

第49条严禁任何人擅自摘掉硬连接,损坏推拉头、推拉杆,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第50条发现胶管连接处或胶管漏液时要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关闭本架截止阀门,否则100元/处。

第51条相临支架不能有明显错差(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支架不出现咬、挤架现象,架间空隙不超过200mm,上述情况出现一次,罚款50元。

第52条支架要成一条直线,偏差不超±50mm,中心距离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偏差为±100mm,端面距要控制在50—340mm之间,否则发现每处罚款50元。

第53条泵站设专职司机看泵,乳化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压力必须达到31.5MPa以上,泵箱乳化液浓度不低于3%--5%,若配比浓度不够,司机罚款200元,跟班队长罚款500元,泵箱及管路如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司机罚款100元/处,现场没有检验仪器、检验记录,检查不够仔细,每次罚款200元。

第54条以下三项如发现其中任何一项,对该班罚款10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①下机头与转载机搭接高度700mm,长度合理,转载机滞后距离不超过1米。

②上机头不得飘起,下机头不得撅嘴。

③两端头过渡槽严禁出现凸形。

第55条推溜时进度必须要严格按照规程规定推溜,确保刮板输送机成直线,如中间出现弯曲鼓肚现象,按照每节50元进行罚款。

第56条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距离进行移架、推溜操作,如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57条上、下机头司机要随时检查链锁情况,发现缺销、磨损严重、错牙等现象时,立即更换,否则发现一处,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500元。

第58条正司机负责后滚筒,副司机负责前滚筒,采高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执行,不能正确操作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59条卧底量过大或过小造成溜子下扎或飘起,留顶煤的,每架罚款20元。

第60条司机接班时,将滚筒截齿补齐,每个滚筒缺齿不得超过三个,每多缺一齿罚款100元。

第61条因为误操作割坏滚筒或伤到其他设备时,罚款500元。

第62条采煤机工作状态下喷雾效果不好或不开,每次罚款100元。

第63条工作面上、下端头及超前支护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时,单体初撑力不低于11.5KPa,要定期对支柱压力进行测试,并有测试记录,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标准进行支护,发现一处不合格或无检查记录,罚款50-100元。

第64条工作面上、下超前支护30米范围内高度不低于1.8米,人行道宽度不低于0.7米,且没有杂物。

否则每处罚款50元。

第65条维护好出口处附近顶板,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把支柱顶梁翻出,并运送到超前支护以外的空余处,并将浮煤清理干净,保证两口畅通无阻,否则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款50元。

影响生产的罚款200元。

第66条工作面上、下机头及安全出口处顶板易破碎,必须要加强支护,若出现漏顶每次罚款500元。

第67条搞好文明生产,各班责任区内无杂物,无积水,发现一处罚款本班100元。

第68条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在使用完成以后,必须放到指定地点,否则一处罚款50元。

第69条各设备需要润滑处,必须定期加油,如发现缺油等问题,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70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提前升井者当日不记工,并罚款100元。

第71条必须听从指挥,服从领导,不拉帮结派,搞小集体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开除综采队,交矿上处理。

第四章掘进

第72条顶板管理依照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有一处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第73条喷浆厚度、支护密度不合乎规定要求的,每查出一处罚50~100元。

第74条遇有断层、地质构造带,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干部现场指挥,否则罚施工单位负责人300~500元。

第75条综掘机无水作业、干打眼,罚违章指挥者50~100元,罚操作者50~100元,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76条巷道贯通不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贯通措施或有措施不认真执行的,罚施工负责人50~100元,施工队技术负责人50~100元。

第77条巷道贯通前,测量人员没有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区队没有及时编写贯通措施,罚责任人50元,造成事故按责任事故规定处理。

第78条掘进施工过程中,不及时给延中腰线,罚责任者50元,造成损失加倍罚款。

第79条掘进喷浆施工时,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电缆、管路、机电设备、通风设施等安全措施,罚责任者50元,导致发生事故罚责任者100元。

第80条杜绝空顶作业,控顶距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每超一米,罚款50元;炮掘工作面罚款100元。

第81条掘进机、转载机、皮带机、溜子等启动前必须向四周发出警告,确认四周无人方可开机,否则罚司机50元。

第82条综掘工作面设备检修未在顶板有完整支护且无淋水的安全地点进行,罚区队干部50元,当班工长50元、检修人员50元。

第83条锚杆、挂网必须符合设计规定,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设计规定,罚责任者50元。

第84条更换掘进机截齿时,必须断开隔离开关,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85条刮板运输机被大块煤、矸石卡阻时,必须用大锤砸碎处理,否则罚责任者50元。

第86条锚杆没有紧固至规定要求,每发现一根罚当班作业人员50元。

第87条高空、溜煤眼施工必须佩带和使用安全带或保险绳,违者罚款50元。

第88条锚喷巷道的顶板活矸必须喷前处理掉,否则罚当班喷浆队组300元、责任者50元。

第89条喷浆前冲洗巷道顶帮,保证喷体质量,否则罚喷浆队组300元、责任者50元。

第90条锚喷巷道喷射厚度小于设计规定者,否则每延米罚责任者50~100元。

第91条任何情况下,喷枪不准对准人,违者罚喷射手200元、当班班长50元。

第92条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时,必须将炸药、雷管分别装在专用药包和雷管箱内,火药、雷管箱必须加锁,违反一项罚款200元。

第93条违章明火放炮、糊炮者罚款1000元、罚指挥者5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94条炮眼封堵不合要求,用煤块等其它材料的,罚放炮员和当班班长500元。

第95条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钥匙,罚放炮员和当班班长各100元。

第96条放炮安全距离小于规程规定,罚放炮员500元、罚区队跟班干部200元。

第97条放炮时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设安全警戒,罚当班班长和跟班队干部各200元,安全警戒员不负责任,放行他人进入警戒区域,记严重“三违”,并罚警戒员200元。

对于不听劝告而进入警戒线内者,记严重“三违”罚款500元。

第98条火药和雷管不得乱放,每发现乱扔乱放一节(卷)药,一发雷管,罚使用单位100元,罚放炮员50元。

第99条对当班出现的瞎跑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罚当班班长200元,罚放炮员50元。

第100条对未放完的炮或残炮不按规定在现场向下班交接清楚,罚上班放炮员100元。

第101条装药不使用木质炮棍,罚责任者100元。

第102条放炮前后不将放炮母线两个头扭结成短路的,罚责任者50元。

第103条放炮母线必须随放炮时敷设,放炮后及时收回,违者罚放炮员100元。

第104条破坏测量设施、标志罚责任者100~500元。

第105条处理机组故障,靠近滚筒截割头作业,不停电,不摘掉离合器的,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106条扒斗机滑轮牵引销子固定不牢,或拴在棚子上,扒斗机出货时行程内有人,罚司机50元。

扒斗机钢丝绳磨损严重时必须立即更换,否则罚机电主管人员50元,使用扒斗机无声光信号或信号失灵继续作业,罚责任者100元。

第107条井下出现跑、冒、滴、漏现象超出标准时每处罚50元。

第四章一通三防

第108条瓦斯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罚通风队队长、技术负责人各50~100元。

第109条瓦检员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弄虚作假,罚瓦检员300元,情节严重者,调换工种,直至开除出矿。

第110条瓦斯检查不坚持制度,出现空班、漏检、假检、脱岗时,每次罚瓦检员500元。

第111条严格控制井下明火作业,对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电焊、气焊等,要实行作业一次,审批一次安全技术措施,不准代用或通用安全措施,否则罚200~1000元,停止作业并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第112条掘进工作面停风必须立即撤人,违者罚款500元。

第113条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合理,发生循环风或无风电闭锁的,罚责任领导200元。

第114条放炮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违者罚放炮员50元,罚当班班长50元。

第115条各硐室的风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罚通风责任人100~200元。

第116条扩散通风不执行规定,盲巷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及时封闭,罚通风责任人100~500元。

第117条随意甩掉断电仪、遥测仪探头,使其监测失灵,罚责任人500~1000元,造成事故者,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118条损坏风筒,每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119条风筒吊挂不符合规定,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120条风筒接头不严,破口大于10mm,不及时粘补,每处罚责任者50元。

第121条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每次罚通风队队长和技术负责人各100元。

第122条局部通风机设备附件配备不全,每项罚责任者50元。

第123条异径风筒不使用过渡节,罚责任者50元。

第124条风筒拐弯处折深超过0.1m,不设弯头,罚责任者50元。

第125条瓦检牌填写不清,罚责任者50元。

第126条随意打开风门、板壁造成风流短路者,随意打开栅栏者,罚款500~1000元,并记严重“三违”。

第127条对随意损坏通风设施者,罚款1000~2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128条瓦斯超限未停止作业,罚作业班班长200~1000元。

第129条随意开、关调节风窗者,罚款500元。

第130条掘进工作面、皮带转载点、没有按规定安设喷雾洒水设施或安设不符合要求,每处罚安装单位100~500元,损坏后不处理根据情节罚使用单位100~500元。

第131条转载点浮煤和煤尘堆积超过规定,每处罚设备使用单位100元、责任人50元。

第132条掘进迎头不进行综合防尘,炮前、炮后不洒水,罚施工单位100~500元、当班班长100元。

第133条掘进头综掘机工作时不按规定使用内外喷雾,罚司机100元。

第134条应设灭火器材的地点,每缺一项或失效,数量不足,罚该处管理单位200元。

第135条掘进工作面无风作业,罚当班队长200元,跟班管理干部100元。

第136条掘进头风筒出口距工作面的距离大于作业规程规定,每超一米罚责任者50元。

第137条放炮不使用水炮泥,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记严重“三违”。

第138条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者,罚责任人500元。

第139条擅自截断风筒或把备用风筒作其它使用,罚款200元。

第140条井下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输送机头等处,不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的灭火器,罚款100~500元。

第141条隔爆设施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142条局部通风机高压部位不加胶垫,罚责任人50~100元。

第五章机电运输

第143条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违者罚矿机电负责人200元,分管电器技术人员200元。

第144条井下电器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对使用单位每台件罚100元,罚责任者100元。

第145条井下防爆设备入井,在入井前应由指定的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能入井,否则罚责任人200~500元/台件。

第146条井下低压电网中,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要符合规定,违者罚责任者50元。

第147条井下接地(包括辅助接地、局部接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一处不合格,罚单位300元,罚责任者100元。

第148条地面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单项保护接地装置,违者罚单位200元、责任者100元。

第149条井下动力、信号、照明必须使用不延燃电缆,发现一处不符合以上规定罚使用单位200~1000元,责任者100~500元。

第150条矿用橡胶套电缆不得超电压使用,每发现一处,罚单位200元,责任者100元,并按一处失爆处罚。

第151条入井矿灯不完好或红灯,每台矿灯罚管理单位200元,责任人50元。

第152条井下电器设备失爆的,每台件罚使用单位1000元。

第153条非专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的,罚操作者100~300元,罚当班队长100元。

第154条井下防爆设备、小型电气设备不得打开运行,违者罚单位负责人、违章责任人各100~500元。

第155条皮带运行时,转动部位严禁清扫,清扫皮带转动部位、维修皮带机头、机尾时不停电、不上锁,罚责任者100元。

第156条井下电缆严禁带电盘圈或8字型盘放(掘进机电缆除外),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57条高压操作无工作票(操作票)、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不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158条井下电缆线的接地和悬挂,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罚维护人50元。

第159条严禁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违章者罚款200~1000元。

第160条井下各作业点必须配齐工作通讯电话,并保证完好畅通;否则罚安装单位负责人50元;安装后使用单位损坏,罚使用单位100~200元,并负责追究损坏人,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61条随意甩掉电器保护,罚使用单位500元,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罚操作者100元。

第162条对井下破坏电气、机械设备等设施者,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处以经济罚款500~1000元,并停发当月一切奖金。

第163条刮板输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有合格的易熔合金塞并注满燃液,一处不符合规定罚使用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164条趴、蹬非载人运输设备者,罚款100~1000元。

第165条驾驶员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发现一次罚200元。

第166条违章使用运输设备运输材料、工具、设备的,罚违章指挥者100~1000元,违章作业者100~1000元。

第167条检修电气设备,控制开关不闭锁者;检修机械设备,未切断电源者,罚款200~400元。

第168条井下电缆发现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每发现一项罚责任人1000元。

第169条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不验电、不挂停电工作牌,高压电气设备停电、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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