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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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华中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

其中,进入商业化运营机组参加运行考核。

地(市)、县(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并网发电厂的运行考核工作。

城市电监办负责对所在地省(市)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实施监管,华中电监局负责监管区域电网和其他省(市)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

(一)安全管理

第五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否则不允许机组并网运行。

第八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报电力监管机构审备;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并网发电厂,每逾期一天,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制定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合理设置黑启动电源,制定黑启动方案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还应针对电网方式变化和特点组织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和实施必要的黑启动试验。

并网发电厂要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内部黑启动方案,报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

对于未按期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每逾期一天,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并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由电力调度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电力调度机构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因电厂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时(不含计划检修),电厂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无法提供黑启动服务期间,按每小时0.1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最大考核费用不超过该厂年度黑启动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电力调度机构检查发现电厂不具备黑启动能力,而电厂隐瞒不报的,当月不予以补偿,并按每小时0.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最大考核费用不超过该厂年度黑启动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电力监管机构委托电力调度机构对提供黑启动的并网发电机组每年做一次黑启动测试试验。

指定提供黑启动的机组在被调用时(含测试试验),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当月不予以补偿,并按前六个月收取的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的两倍予以考核。

第十条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主席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后,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和分析,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数据、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

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的,按全厂容量(机组之间通过母线和联变实现电气连接为一个电厂)×1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第十一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调度管理

第十二条并网发电厂应在机组并网前,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不得无协议并网运行。

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和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协议签订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协调或裁决。

第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监会13号令)及《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4号令)的要求及时报送和披露调度运行信息。

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每次按100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火电机组允许强迫停运次数、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如下表:

表1火电机组非计划停运的允许次数、时间

额定容量

允许强迫停运次数(次/年)

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小时/年)

200MW以下

2

144

200MW(含)~300MW

2

168

300MW(含)~600MW

2

180

600MW及以上

2

220

水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和时间以全厂为单位进行统计和考核,允许强迫停运次数为0.5台次/年、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为30小时/台。

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实施如下考核:

1、非电厂原因导致的非计划停运和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的并网发电厂消缺时段免于考核。

但消缺工期超出计划时,超出计划时间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

2、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时,申请并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后,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

3、机组未在调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网的,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按照曲线偏差考核。

机组无法开出需要申请停运,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之后,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

4、非计划停运次数按年度考核,以允许强迫停运次数为基数,每超过允许次数1次,按机组(水电按全厂)容量×2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5、非计划停运时间按年度考核,非计划停运考核电量=机组(水电按全厂)额定容量×[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小时)×2。

第十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含修正),电力调度机构修改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应提前30分钟通知并网发电厂(紧急情况除外)。

电力调度机构对日发电计划偏差实施如下考核:

1、电网频率正常,实际出力偏离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2%及以上,记偏差部分电量为考核电量;

2、当频率在49.90赫兹以下时,低于有功计划曲线而少发电量按2倍记为考核电量;当频率在50.10赫兹以上时,超过有功计划曲线而多发电量按2倍记为考核电量;

3、机组没有按照调度指令时间停运,将其后过程中发生的曲线偏差电量记为考核电量。

下列情况免于考核:

1、不足30分钟下达的负荷曲线,自下达时刻起30分钟内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2、AGC投入运行期间出现的偏差(严格跟踪负荷曲线模式除外);

3、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已经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后,不再进行曲线偏差考核;

4、当出现系统事故,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时。

第十七条并网发电厂单机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容量40MW及以上非贯流式水电机组应具有AGC功能。

并网发电机组AGC的可投率和调节精度、调节范围、响应速度等应满足要求。

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GC功能。

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AGC服务的考核内容,包括:

AGC的可用率、调节容量、调节速率、调节精度等。

1、AGC的月可用率必须达到90%以上。

每低于1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每台次记考核电量5万千瓦时。

经调度机构同意退出的时间段,不纳入考核范围。

2、具备AGC功能的机组,应按调度指令要求投入AGC,无法投入AGC功能或AGC调节性能不满足表2、表3中任一项基本要求,每日按0.5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每月由电力调度机构对所有机组AGC控制单元的调节性能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及时在“三公”调度网站上公布,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表2火电机组AGC调节性能要求

额定容量

调节范围下限(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调节范围上限(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调节速度(每分钟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调节精度

100MW(含)~200MW

75%

100%

2.0%/Min

±3%

200MW(含)~300MW

66%

100%

2.0%/Min(直吹式制粉系统机组为1%/Min)

±3%

300MW(含)~600MW

60%

100%

2.0%/Min(直吹式制粉系统机组为1%/Min)

±3%

600MW及以上

55%

100%

2.0%/Min(直吹式制粉系统机组为1%/Min)

±3%

 

表3水电机组AGC调节性能要求

调节形式

调节范围下限(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调节范围上限(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调节速度(每分钟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调节精度

全厂方式

最低振动区上限

100%

最大机组的80%/Min

±3%

单机方式

最低振动区上限

100%

80%/Min

±3%

3、在电网出现异常或由于安全约束限制电厂出力,导致机组AGC功能达不到投入条件时,不考核该机组AGC服务。

第十八条并网发电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否则不允许并网运行。

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化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试行)》(华中电监市场〔2006〕32号)的技术要求。

并网运行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不得擅自退出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

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次调频投运率;机组一次调频人工死区;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调速系统的迟缓率;机组一次调频负荷调节幅度;机组一次调频响应行为。

1、并网运行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100%(经调度同意退出期间,不纳入考核)。

每低于1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每台次记考核电量5万千瓦时。

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小时)×100%/机组月并网运行时间(小时)

2、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

(1)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033Hz(±2r/min)内;

(2)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10Hz(±6r/min)内;

(3)直流锅炉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10Hz(±6r/min)内;

(4)水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05Hz内。

3、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或水电机组的永态转差率)

(1)火电机组速度变动率为4%~5%;

(2)水电机组的永态转差率不大于4%。

4、一次调频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

(1)水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变化限制幅度为额定负荷的±10%;

(2)额定负荷500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6%;

(3)额定负荷210~490MW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8%;

(4)额定负荷100~200MW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10%;

(5)额定负荷100MW以下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8%。

5、调速系统的迟缓率(或水电调速器的转速死区)

(1)电液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其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小于0.06%;

(2)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其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小于0.1%;

(3)水电机组调速器的转速死区小于0.04%。

6、响应行为

机组一次调频的响应行为包括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一次调频的最大负荷调整幅度。

(1)所有火电机组、额定水头在50米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其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应小于4秒;额定水头在50米以下的水电机组,其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应小于10秒;

(2)所有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幅度应在15秒内(直流锅炉、循环硫化床锅炉要求25秒内达到)达到理论计算的一次调频的最大负荷调整幅度的90%;

(3)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的45秒内,机组实际出力与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理论计算的调整幅度的±5%内。

7、以上2-6项中任一项不满足要求,每项次记考核电量2万千瓦时。

第十九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的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的有关系统参数管理规定。

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置)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置)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

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通知单执行或满足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

并网发电厂改变设备(装置)状态和参数,应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第二十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结构和并网发电厂的电气技术条件,按照安全、经济的原则,安排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的指令执行。

并网发电厂参与辅助服务的情况由电力调度机构记录,按月度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向所有并网发电厂披露。

第二十一条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应正常投运。

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置或低励限制、强励功能。

并网发电厂应在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下,按规定进行发电机组进相试验,在发电机允许条件下,进相深度应满足电网运行的需要。

并网发电机厂应提供基本无功调节服务。

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一定的功率因数范围内(其中火电为0.85-1.0,水电为0.9-1.0)向电力系统注入或在一定的功率因数范围内(即0.97-1.0)从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因电厂自身原因,达不到基本无功调节服务标准要求的,每日按0.5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2、电力调度机构根据调度规程下达并网发电厂母线电压曲线,并对电厂母线电压合格率进行考核。

月度母线电压合格率应不小于99.9%,每降低0.1个百分点,记考核电量2万千瓦时。

月度母线电压合格率(%)=1-机组并网运行时月度母线电压不合格时间(小时)/机组月并网运行时间(小时)×100%

3、机组无功出力或进相深度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后,电压仍不合格,免于考核;

4、机组励磁系统性能包括进相能力达不到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要求,期间电压曲线考核加倍;

5、全厂停电期间,免于考核。

第二十二条并网发电厂应参与电力系统调峰,基本调峰能力必须达到机组技术参数要求的指标。

常规燃煤机组和在非供热期的热电联产机组的基本调峰能力为其额定容量的50%,燃气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为其额定容量的100%,水电机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在供热期的热电联产机组按实际能力提供基本调峰。

积极开展节能发电调度,充分利用水能资源,尽可能减少弃水。

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在调度指令要求机组提供基本调峰服务,但机组无法满足基本技术要求时,每台次按缺额容量×调度要求调峰时间(小时)×2记为考核电量。

2、并网机组自行占用备用容量的,按照缺额容量×占用时间(小时)×2记为考核电量。

3、当机组按照调度指令执行有偿调峰任务,但不能达到指定调整出力时,将受到有偿调峰考核,每台次按机组容量×0.5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三)检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2)、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及日常检修申请,并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年度、月度、日常检修计划严格执行。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工期按时完成检修任务。

第二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统筹安排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及其外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尽可能安排发电厂外送输变电设备与发电机组检修同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并网发电厂涉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管理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一次和二次设备的检修在检修工期和停电范围等方面应统筹安排、统一考虑。

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二次设备检修应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

第二十六条并网发电厂变更检修计划,包括无法按时开工、延长检修工期、增加检修工作项目等,应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电力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它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无法安排变更检修计划,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包括发电厂检修计划无法按期开工、中止检修工作等,电力调度机构应提前与并网发电厂协商。

对推迟计划检修期间,发生发电厂的设备故障或影响本细则规定的指标完成时,不对该机组进行考核处理;由于推迟计划检修引起的发电设备故障(非电厂责任)而需增加计划检修项目、工期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批准其延长计划检修工期,并保证该机组计划检修工期增加不影响年度电量完成。

第二十八条并网发电厂检修工作由于电厂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每次按5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1、未按调度规程规定报送年、月、日检修计划;

2、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但未办理延期手续;

3、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一次;

4、擅自增加(或减少)工作内容而未办理申请手续的;

5、计划检修工作临时取消。

(四)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其技术性能和参数应达到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其技术规范应满足接入电网的要求。

第三十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水电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和一次调频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及机网协调的相关设备和参数的管理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选择、配置和涉网定值等应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经电力调度机构审核。

第三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设计选型应符合电力调度机构有关规程规定,与系统有关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选型应征得电力调度机构的同意,并报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2、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运行管理、定值管理、检验管理、装置管理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3、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

4、并网发电厂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电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在工程的初设审查、设备选型、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阶段,均必须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电力调度机构并进行整改。

5、为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电网企业及时改造、更换到年限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

6、并网发电厂应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定期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总结的情况。

7、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评价规程》以及电力调度机构的有关要求,对所管辖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动作及投运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形成月报表,并报送电力调度机构。

8、并网发电厂应完成电力系统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含机组及系统故障录波)建设,满足所在电网的接口规约和数据传输模式,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规定、标准要求配置,并应通过通信网络无障碍地接入电力调度机构的故障信息系统。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涉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每次按5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造成电网事故的,每次按全厂当时运行容量×0.5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2、并网发电厂涉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未按规定投运(经调度同意退出期间除外),导致电网事故扩大或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越级动作,每次按全厂当时运行容量×1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3、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电厂不能在2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并提供完整的保护动作报告和故障录波数据而影响电网事故处理的,每次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4、并网发电厂在24小时内,未消除涉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设备异常或缺陷,每次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5、并网发电厂不能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分析月报,每次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第三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的配置及运行应满足电力调度机构的有关规程和规定。

2、并网发电厂至电力调度机构应具备两个及以上独立的通信传输通道。

设在并网发电厂的通信设备应配置独立的通信专用电源系统,当交流电源中断时,为保证通信设备可靠供电,通信专用蓄电池组的供电能力不少于8小时。

并网发电厂的通信设备(含通信电源系统)应具备完善的通信监测系统和必需的声响告警装置,监控信号应接入到电厂综合监控系统或有人值班处。

3、电力调度机构应督促并网发电厂按期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通信设备的缺陷处理及重大问题整改。

4、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时,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和抢修。

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5、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责任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通道和调度电话中断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按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并网发电厂应在电力调度机构指挥下尽快恢复正常。

6、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异常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时,并网发电厂应在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下尽快恢复通信设备正常。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和调度电话运行指标应达到电力调度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

微波设备月运行率、载波设备月运行率、光纤设备月运行率、调度程控交换机和调度电话月运行率不低于99.95%,调度电话月可通率不低于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到1个百分点),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2、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故,或造成电网事故处理时间延长、事故范围扩大,每次按全厂当时运行容量×0.5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3、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非计划停运(不可抗力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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