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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培训,新个人所得税法主要亮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政策解读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操作,一、新个人所得税法主要亮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主要亮点,建立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制度,此次改革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税,体现了量能负担原则。

1,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综合所得费用减除标准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60000元/年),降低了低收入群体的负担。

2,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扣除,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

3,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改革前工资薪金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大幅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

4,增设反避税条款,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自然人避税的特点,借鉴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的经验,增设了反避税条款,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税收环境。

5,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

6,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政策解读,应代扣代缴税款的所得项目,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的应税所得项目包括: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扣缴申报流程图,扣缴义务人登记,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是否为非居民,居民,非居民,专项扣除信息采集,其他综合所得,其他分类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所得,其他分类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所得,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实施新税制后扣缴义务的主要变化点,实施新税制后扣缴义务的主要变化点,基本扣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1,2,3,4,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扣除项目,六万元,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企业或职业年金,国务院规定其他扣除,实施新税制后扣缴义务的主要变化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所得,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计税,“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预扣预缴时可能需要办理5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住房租金,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对员工选择将专项扣除信息给任职受雇单位的,单位在发工资预扣税款时进行扣除,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法),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上述公式中,员工当期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该员工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符合政策条件的扣除金额。

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如果计算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居民个人),例1:

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

(10000-5000-1500-1000)3%=75元;2月份:

(100002-50002-15002-10002)3%-75=75元;3月份:

(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75元;进一步计算可知,该纳税人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一直适用3%的税率,因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

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居民个人),例2:

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

(300005000-4500-2000)3%=555元;2月份:

(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555=625元;3月份:

(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555-625=1850元;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有所增高。

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居民个人),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

根据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劳务报酬:

三档预扣率;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预扣率20%。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居民个人),2,4,3,1,可扣除的项目不同居民个人的上述三项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以四项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上述三项所得日常预扣预缴税款时暂不减除上述扣除。

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不同年度汇算清缴时,收入额为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预扣预缴时收入额为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其中,“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需要特别说明事项,适用的税率/预扣率不同年度汇算清缴时,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关于“按次”的具体规定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三项综合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的之一的纳税人,需要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且上述所得年收入额减去累计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二)纳税人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多项,且上述所得项目的年累计收入减去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再减去年度累计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三)扣缴义务人纳税年度内累计预扣预缴税额,低于依法计算的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四)纳税年度内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而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五)纳税人依法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六)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的。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依法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其他分类所得税款计算方法(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其他分类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支付财产租赁所得的,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

财产转让所得支付财产转让所得的,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

新增的扣缴权利与义务,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5年)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纳税人对所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新增的扣缴权利与义务,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专项附加扣除范围,住房,住房贷款利息,大病医疗租金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

(一)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正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

小学、初中教育,正在接受高中教育阶段: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正在接受高等教育阶段:

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学前教育阶段: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主要内容,

(一)子女教育,其他规定,标准方式,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

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

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配偶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

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起止时间,学前教育:

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全日制学历教育:

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至教育结束当月特别提示:

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可连续扣除。

2,留存资料,境内接受教育:

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境外接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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