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中山大学附属第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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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中山大学附属第一

中山大学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2008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队伍的素质,加速高层次临床医师的培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试点单位,我校所有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临床医学学科、专业均可授予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其中授予在职临床医师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的学科、专业,应至少曾授予一届毕业研究生相应级别的学位。

  第三条我校所有招收、培养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含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以下同)研究生的学科,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四条授予学位的级别和名称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

  

(1)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ofMedicine,M.M.)

  

(2)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ofMedicine,M.D.)

  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

  

(1)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ofStomatologicalMedicine,S.M.M.)

  

(2)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ofStomatologicalMedicine,S.M.D.)

  第五条授予学位的对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予符合学位标准的下列人员:

  

(一)临床医学研究生。

  

(二)在职临床医师。

  (三)临床医学七年制毕业生。

  第六条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标准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二)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和外科应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本学科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硕士学位的临床工作水平。

  (三)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四)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1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的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五)掌握1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第七条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标准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二)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解决临床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的常见病和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

达到本学科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博士学位的临床工作水平。

  (三)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四)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独立选定科研课题并实施科学研究,完成1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五)掌握1门外国语,具有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的能力。

  第八条组织和管理

  

(一)学校成立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受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负责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工作的指导、调研和咨询,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在学校医学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分别由研究生院、医学教务处和高等继续教育学院协调组织各医院对临床医学研究生、临床医学七年制学生和在职临床医师实施相应的临床能力训练及其他能力培养。

  (三)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考试、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授予等环节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其中临床医学七年制学生的相应环节可由医学教务处负责组织。

  

第二章临床医学研究生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第九条培养方式

  每个学科应按照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要求对研究生进行培养。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科主任负责管理,导师负责培养,指导小组成员分工协助的方式。

  临床医学研究生采取“分阶段连续培养、择优进入第二阶段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培养方式,第一阶段为2年,第二阶段为3年。

因学习需要,经批准可延长学习时间,每次申请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

从第二阶段算起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7年。

  临床医学研究生完成第一阶段培训内容,应参加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合格且通过提前攻博考核者可直接进入第二阶段,攻读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中期考核合格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进入第二阶段者,第三学年继续进行硕士生的临床训练(主要在导师所在的专科),并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可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应终止学习,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单独分阶段培养的博士生、硕士生的学制均为3年,因学习需要,经批准可延长学习时间,每次申请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

硕士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博士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7年。

单独招生的三年制博士生,参照《中山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进行中期考核。

  第十条课程学习

  

(一)第一阶段的必修课程学习包括硕士生的第一外国语、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理论课及专业课,总数不少于5门,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70分,总学分数不少于18。

如有条件的可适当学习一些选修课。

二级学科专业课由本学科按照硕士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于第二学期开始安排学习,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有关学科组织考试。

  

(二)第二阶段的课程学习应包括博士生的第一外国语、基础理论课及专业课,总数不少于4门,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70分。

另外,可结合本学科专业临床工作的需要,选修一些反映医学先进水平的课程。

课程学习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一条临床训练

  

(一)第一阶段:

从入学的第二学期开始,研究生进入临床科室,由本学科的教研室主任统一管理,并安排到规定的专科进行临床能力的训练。

  本阶段为二级学科基础培训,目的在于使研究生掌握二级学科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以二级学科的各专业轮训为主,有必要者可在其他二级学科轮训,内、外科主要在本学科内(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轮训。

研究生通过本阶段的临床能力训练,掌握本学科常见病、多发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处理方法,门、急诊处理、重危病人抢救、接待病人、病历书写、临床教学等技能,达到高年住院医师水平,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和高尚的医德。

  研究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轮科规定,进行临床能力的训练,轮科的具体时间由导师根据每个硕士生的生源不同安排,硕士生导师所在科室放在最后一个学期轮训,轮科训练的同时开展论文课题研究。

每个专业轮训结束后都要进行考核。

考核小组由各专业带教教师在内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由专科主任担任组长,按照《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具体要求,对研究生进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者应适当延长轮科时间,并进行补考。

轮科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为合格,轮科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毕业临床能力考核(阶段考核)。

所在科室要如实做好考核的登记工作。

对于入学前在“三甲”医院本学科工作4年以上的硕士生,可申请免轮某些专科,但不免轮科考核。

  

(二)第二阶段:

临床训练不少于3年,在熟练掌握本学科临床技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学习和掌握临床理论知识和本学科最新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和某些疑难病症,达到初年主治医师水平的要求。

  本阶段根据各学科特点进行二级或三级学科培训,主要加强第一阶段某些主要专科的学习、从事本专业的临床工作及有选择地参加第一阶段没有轮过的专科和相关的辅助诊断科室(如影像医学、肿瘤学、内窥镜、心电图等)的轮科,以强化临床能力的训练,并完成专科病房高年住院医师工作,如承担专科院内会诊,带教实习医师查房等;安排一定的专科门诊、急诊工作;担任总住院医师或相当的医疗行政管理工作半年以上。

通过专科培训,培养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熟练掌握本专业常见病诊疗技术,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

  每个专业轮训结束后都要进行考核。

考核小组由各专业带教教师在内的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考核组长由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按照《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具体要求,对研究生进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补考,轮科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为合格。

  第十二条教学能力训练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临床各科轮训期间,第一阶段协助上级带教教师指导本科生书写病历和病情记录、参加临床示教和病例讨论等,接受临床教学能力的初步培养。

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教学的基础上,给本科实习生上小课。

研究生参加临床教学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结束后由教研室写出评语。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工作

  学位论文工作要结合临床工作进行,在科研训练过程中,教研室和指导小组要与研究生一起制定出具体的论文工作计划,加强对研究生的指导,使研究生在论文选题、课题设计、资料收集与分析、数据的处理、论文撰写等方面得到严格的训练,使硕士生掌握临床基本的科研方法、博士生具有独立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一)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1.选题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

  2.论文内容为包含文献综述的临床病例总结,以总结临床实际经验为主,或直接为临床服务的应用研究,要求有科学性和一定的临床应用价值。

  3.论文表明作者能运用所学的基础和专业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4.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年。

应有一定的脱产时间,用于撰写论文。

  

(二)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1.选题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

  2.论文具有科学性,有一定的新见解或新发现,结论对临床工作有一定应用价值和指导意义。

  3.论文表明作者能运用所学的基础和专业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具有独立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4.论文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年。

应有一定的脱产时间,用于撰写论文。

  (三)开题报告和论文预答辩

  1.开题报告

  研究生在确定选题后,应写出文献综述,提出学位论文选题报告,按照开题报告的要求在教研室内做开题报告,报告其选题依据和研究工作计划;开题报告评审小组应对选题的科学价值、文献综述的质量、研究的基础条件、研究的方案及方法、完成课题的主要困难及对策、表达能力进行评价,并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填写评分表。

开题报告必须记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研究生在听取意见后,做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

  2.论文预答辩

  论文工作基本完成后,申请论文答辩前,研究生应在教研室进行论文预答辩,与会者对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完整性、先进性等进行评议,提出是否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等意见,并对论文修订提出建议。

论文预答辩必须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学位申请资格

  

(一)硕士学位的申请

  临床医学研究生完成本学科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一阶段的培养,未升入第二阶段者,经导师推荐,所在学科及医院的批准,可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二)博士学位的申请

  临床医学研究生完成本学科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一、第二阶段的培养,经导师推荐,所在学科及医院的批准,可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必须至少有一篇(第一作者)属于学位论文内容的研究性论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

  第十五条临床能力考核和论文答辩

  临床医学研究生按照本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内容后,经审核成绩合格者可进行临床能力考核(阶段考核)。

本考核为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毕业临床能力考核。

临床能力包括临床专业知识、临床分析能力、临床诊疗能力、临床技术操作能力等。

硕士生临床能力考核采取集中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合格者才能申请论文答辩,博士生临床能力考核和论文答辩同时进行。

根据《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中山大学临床医学研究生临床能力考核试行办法》,组织临床能力考核和论文答辩。

  

(一)硕士生临床能力考核和论文答辩

  1.临床能力考核

  各医院二级学科教研室成立考核小组,对硕士生进行临床能力考核,考核小组成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

  考核小组应由五位本学科副主任医师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临床专家组成,其中至少一至二名硕士生导师,组长应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

考核小组成员中至少一名将作为考生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

  考核小组负责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临床基本技能、病例答辩和病历评估等项目。

考察硕士学位申请人是否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是否具有相应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否独立处理本学科的常见病,达到高年住院医师的临床水平。

  临床能力考核应在第五学期结束前完成。

考核工作按《中山大学临床医学研究生临床能力考核试行办法》执行。

  2.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应经不少于两位副高或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才能进行论文答辩。

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诉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位具有临床医学副教授(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临床医学专家组成,其中应包括临床医学研究生导师二人,主席必须由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答辩委员会根据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以汇报和答辩的形式考核申请人的临床科研能力。

  答辩委员会经无记名投票,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

  论文答辩程序按《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二)博士生临床能力考核和论文答辩

  1.组成临床能力考核和论文答辩委员会(简称“考核答辩委员会”,以下相同)对博士学位申请人进行毕业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

考核答辩委员会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业中五至七位具有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二至三名,主席必须是临床医学博士生导师,另配备秘书、记录员各一人。

  2.临床能力考核:

按《中山大学临床医学研究生临床能力考核试行办法》的要求,考核内容应包括诊疗技术操作、教学查房、病例答辩和病历评估等项目。

考察博士学位申请人是否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否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技能,能否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是否掌握本学科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达到初年主治医师水平。

  3.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须经三至五名评阅人评审,评阅通过后才能进行论文答辩。

根据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以汇报和答辩的形式考核申请人独立进行临床科研的能力。

  考核答辩委员会经无记名投票,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决议。

  (三)博士临床能力考核和论文答辩程序

  1.考核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考核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等,宣布开会。

  2.临床能力考核

  

(1)诊疗技术操作。

考核考生诊疗技术或手术操作的规范性、关键问题的处理以及技术的熟练程度与应变能力。

病例的选择标准应符合初年主治医师应掌握的病种和手术类型。

  

(2)教学查房。

按主治医师教学查房要求,先由下级医生汇报病史、体检、分析病情,考生对下级医生提问、分析及指导。

约30分钟。

  (3)病例答辩。

考生对病例进行分析,写出一份较为详细的病例分析报告(查房报告),包括诊断、鉴别诊断以及治疗方案,病情变化处理原则。

  考核答辩委员及到会者提问,着重考核考生对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掌握的广度和深度,对临床疑难病例的处理能力、临床思维能力以及对有关学科发展动向的了解程度。

时间40至50分钟。

  (4)病历评估。

随机抽取考生经治的完整的疑难病症病历资料三份,评估项目包括病历是否规范、完整;诊断是否正确;处理是否及时得当;是否具备了处理疑难病症的能力等。

3.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及有关程序按《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章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六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获得医学学士学位后,在本学科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至少3年,完成二级学科临床能力训练,结束第一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通过考核。

  

(二)申请人必须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三)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

  申请人应在每年我校规定的时间内到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办理申请报名手续,缴纳资格审查费及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学士学位证书原件查验后退回给申请人;

  

(二)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学历证书原件查验后退回给申请人;

  (三)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大学本科阶段成绩单复印件;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给申请人;

  (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第一阶段考核),及发证单位获得卫生部批准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证明,临床轮科考核及阶段考核的记录及成绩;

  (六)个人申请学位报告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一式二份(加印密封);

  (七)填写有关表格;

  (八)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申请人交送上述材料,并通过我校对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审查,方可办理申请学位的课程学习手续。

  第十八条课程要求

  根据不同学科培养方案及专业要求确定修课科目。

课程学习应包括第一外国语、基础理论课及专业课等必修课,总数不少于5门,总学分不少18学分。

必修课程的合格标准不低于70分。

所有课程要求与我校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或参加我校组织的必修课程考试。

所有课程必须在资格认定后4年内完成,否则本次申请学位无效。

  第十九条临床能力

  申请人按照卫生部颁发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要求,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3年)的计划,掌握本专业基本诊断、治疗技术,本学科常见病与多发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及鉴别诊断、处理办法、门诊处理、危重病人抢救、临床教学等技能。

  外单位的申请人应在我校相应临床学科导师的指导下从事不少于6个月的临床工作,以考核其临床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临床能力考核和论文答辩

  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的4年内通过硕士学位规定的课程考试、国家组织的外国语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5年内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临床能力考核和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申请学位无效。

在申请临床能力考核和论文答辩时除资格审查的所有材料之外,尚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

  

(二)申请人的工作业绩和科研成果证明。

  (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四)专家推荐书。

申请人必须获得两位临床医学副高以上职称专家推荐,其中一位应是我校的临床医学研究生指导教师。

推荐人应是了解申请人临床工作情况及论文工作过程的专家。

  (五)申请学位论文。

论文须符合《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学位论文按本细则第十三条、临床能力考核及论文答辩按本细则第十五条的有关要求执行。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经至少三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一人是我校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才能进行论文答辩。

申请人的导师和推荐人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至少五位具有临床医学副教授(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临床医学专家组成,其中应包括临床医学研究生导师二人,主席必须由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校外专家为一至二人(其中至少一人是我校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按照《中山大学临床医学研究生临床能力考核试行办法》的要求,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规范的临床操作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的能力,并根据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以汇报和答辩的形式考核申请人的临床科研能力。

校外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和论文答辩会,应在我校公开举行。

第四章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二十一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获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后,完成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通过考核;或申请人通过研究生培养的途径获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后,在相应专业从事临床医疗工作3年以上。

如申请人系通过研究生培养的途径获得医学硕士学位(医学科学学位)者,要求在本专业从事临床医疗工作5年以上。

  

(二)申请人通过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全国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

  (三)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查

  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简历。

  (三)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推荐意见应对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工作成绩、业务能力、临床工作、轮科考核及阶段考核的记录及成绩、科学研究、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四)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明(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的原件)。

  (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第一、第二阶段考核),及发证单位获得卫生部批准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证明。

  (六)申请人的工作业绩和科研成果证明。

申请人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至少3篇学术论文,并获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

  (七)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申请人交送上述材料,通过我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资格审查,方可办理申请学位的课程学习手续。

  第二十三条课程要求

  根据不同学科培养方案及专业要求确定考试科目。

课程学习应包括第一外国语、基础理论课及专业课,总数不少于4门。

必修课程的合格标准为不低于70分。

所有课程要求与我校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成绩按同一标准评定。

所有课程考试必须在资格认定后1年内完成,否则本次申请学位无效。

  第二十四条临床能力

  申请人按照卫生部颁发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要求,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第二阶段的计划,能胜任专科病房高年住院医师的工作,要求掌握本专业常见病与某些疑难病症、多发病的诊断及处理办法,担任住院总医师工作的时间不少于半年,培养全面管理病房、处理急诊、胜任会诊及临床教学等能力。

  外单位的申请人应到我校相应的临床学科,在导师的指导下从事不少于6个月的临床工作,以考核其临床工作能力。

  第二十五条临床能力考核和论文答辩

  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的1年内完成博士学位规定的课程考试,并在完成课程学习后1年内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临床能力考核和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申请学位无效。

在申请进行临床能力考核和论文答辩时除资格审查的所有材料之外,尚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博士学位课程成绩单。

  

(二)申请人的工作业绩和科研成果证明。

  (三)专家推荐书,申请人必须获得两位临床医学正高职称的专家推荐,其中一位应是我校的临床医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推荐人应是了解申请人临床工作情况及论文工作过程的专家。

  (四)申请学位的论文。

论文须符合《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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