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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丽水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根据《丽水市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建成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原则】渣土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处置、统一车辆运输、统一收取渣土处置相关费用、统一安排运输渣土的道路清理。

第五条【职责分工】丽水市建设局是市区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局下属的环境卫生管理处、莲都区和丽水经济开发区建设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渣土运输时间、路线的安排指定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渣土运输途中发生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有关规定的执法工作.

成立丽水市渣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渣土办),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渣土办设在市建设局。

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渣土处置规划;

(2)、负责渣土处置登记核量工作,核发《丽水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审验渣土运输单位、车辆及工程设备;

(3)、对渣土产生点、消纳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监督管理,并协调渣土处置的相关问题;

(4)、统一安排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的原则,负责渣土处置场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并对渣土的产生和回填统一调剂余缺;

(5)、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

(6)、督促社区、居委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居民住宅修缮、装饰渣土的管理,并与渣土办签订渣土管理责任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联动机制】建立渣土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副市长负责召集,市建设、公安、城管执法、财政、物价、国土、环保、交通、规划、工商、卫生、水利、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及莲都区、开发区管委会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和研究渣土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渣土办负责提出。

第二章渣土处置管理

第七条产生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市政府办事大厅市建设局窗口办理渣土处置手续。

办理渣土处置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1、领取并填写《丽水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及计算工程渣土处置量的相关资料;

4、与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单位签定的消纳合同;

5、与建设业主签定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委托书或建设工程承包书;

6、运输沿线市容环卫责任(承诺)书;

7、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使证。

第八条对在建项目施工工地需要调拨渣土回填的,由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到市政府办事大厅市建设局窗口申领《丽水市渣土调拨回填申请表》.

第九条窗口受理后,市渣土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数量、时间、地点、种类等)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制作勘察记录。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丽水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同时将处置单及时抄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十条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收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渣土资源收益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

资金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建设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十一条【市渣土办建筑垃圾管理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规定,制定相应规章并组织实施。

2。

对各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考核。

3.制定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规划和计划。

4。

负责市区单位拆迁、建设工程中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人民路以南、江滨路以北、括苍路以东、寿尔福路以西范围内临街店面装修工程中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行政审批工作。

5.负责市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中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直接审批。

6。

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设置审核,并定期公布。

7。

组织、指导区、街道环卫部门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督促落实防污染措施。

8。

统一领发收款票据,及时收缴建筑垃圾处置费。

9.负责编制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经费使用计划。

10。

保管、分发《丽水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等有关证书。

11.在市行政审批中心作出建筑垃圾处置行政审批的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送达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配合查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违规行为。

12。

协调区环卫处、物业管理企业、街道(乡镇)之间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区环卫所建筑垃圾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

指导、检查街道(乡镇)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3。

在规定期限内做好由市渣土办受理的单位拆迁、建设工程和店面装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现场核勘工作,提出书面勘察意见报市渣土办审核.

5。

负责市渣土管理处审批范围以外店面装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6。

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场的选址、建设和运营管理.

7。

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丽水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内容。

8。

对建筑垃圾的运输过程实行巡查监管,督促落实防污染措施.

9。

定期向市渣土办上报辖区建筑垃圾处置场设置和管理情况。

10.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街道(乡镇)物业管理企业、建筑垃圾管理主要职责】

1。

负责对区域内居民装饰、修缮住宅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收集工作,并在区域内设置居民装修垃圾收集点。

2。

负责对收集的居民建筑垃圾进行消纳处置,其建筑垃圾处置场的设置必须报市建设局审核批准.

3。

负责区域内居民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的申报工作。

4.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老城区和农民新村,其建筑垃圾处置费由街道(乡镇)负责收取。

第十四条【各部门职责分工】

1、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资格审查;核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清运时间、路线;查处建筑垃圾运输、堆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城区主要街道无主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

2、各街道办负责牵头协调、落实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场地安排,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置建筑垃圾收集点,落实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督促社区、居委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居民住宅修缮、装饰建筑垃圾的管理;加强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巡查发现工作,督促社区建立巡查联络制度,建立与执法、环卫等部门的巡查信息抄告和工作对接机制;负责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的举措、要求,公布服务电话;负责辖区清扫责任范围内路面无主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

3、市建设局负责支持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规划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现场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积极调研、推广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回收利用模式。

4、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执法局做好相关车辆检查工作,对在巡查中发现的无牌无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查扣,配合相关部门处理随意倾倒、抛撒、沿途遗漏建筑垃圾的车辆,根据其违法性质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5、交通局负责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进行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核;查处无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建筑垃圾违法运输行为;查处建筑垃圾运输污染公路、超限运输行为。

6、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破坏耕地行为。

7、工商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办理和年审工作,对不符合条件或不达标的单位不予发证、年审。

8、物价局负责按照建筑垃圾类别,对我市建筑垃圾清运价格做出最高限价,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收费标准。

9、财政局负责做好建筑垃圾清运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

一、居民因建造、维修、装饰、拆除房屋等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应当事先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居住地居委会申报并按指定的地点堆放,按规定标准交纳清运处置费用。

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居委会应当及时予以清理,并委托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有偿清运。

二、零星建筑垃圾堆放点的设置和管理应当做到:

  1、方便居民,隐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良好、整洁;

  2、城市主干道上严禁堆放建筑垃圾;居民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3、严禁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中排放。

第四章渣土处置场管理

第十六条渣土处置场包括渣土专用处置场地、临时处置场地和因施工需要回填渣土的建设工地.

第十七条渣土专用处置场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由市建设局会同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渣土专用处置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1、渣土专用处置场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2。

2米的遮挡围栏;

2、处置场场内专用道路应当实施硬化;

3、必须设置防止扬尘、防止污水外溢等设施;

4、渣土专用处置场必须有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并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和排水、消防等设施.

第十八条渣土专用处置场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和鼓励社会和个人投资建设渣土专用处置场.支持和鼓励使用渣土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渣土临时处置场由市建设局根据渣土管理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确定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同时基本达到渣土专用处置场的条件。

第二十条渣土处置场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制订相应的场地管理制度.渣土处置场管理人员对入场的渣土必须及时平整,并保持环境整洁。

禁止在处置场倾倒城市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有害废弃物等。

第二十一条渣土专用处置场无法使用时,须在停止处置前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建设局备案;遇特殊情况须暂时停止使用的,须及时报告市建设局。

第五章渣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管理

第二十二条渣土运输实行公司化运作,渣土运输单位经招投标产生.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数量的全密闭式渣土收集、运输车辆和渣土分类收集的其它机械设备,并具有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运输车辆停放场所;

3、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渣土运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

渣土运输单位招投标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拟定报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从事渣土运输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密闭式专用车辆,统一车型,统一标识。

承运渣土过程中车辆必须符合密闭要求,不得超载、超限,不沿途撒落、飘扬、滴漏、带泥运行;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倾卸;不得在运输途中偷卸、乱倒渣土。

非密闭式专用车辆不得从事渣土运输。

第二十四条渣土运输原则上在夜晚进行,对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以及特殊情况,确需白天运输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向渣土办提出申请,经渣土办和交警部门同意后方可运输。

第二十五条承运渣土的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市渣土办核发的《丽水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并有统一明显的标志、标识,接受市建设、交警、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检查.《丽水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六条运输渣土的车辆进入渣土处置场后,必须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市渣土办须对运输单位的倾卸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市渣土办每年对渣土运输专用车辆的车容及密封性能完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中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责令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继续承运渣土。

第六章建设工地现场管理

第二十八条临街的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两米的遮档围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建筑施工工地以外的,周围应当设置高于一米的遮挡围栏。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主次道路须硬化处理。

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铺设长度不少于13米以上的硬化道路(包括冲洗平台),设置车辆冲洗喷淋平台、污水沉淀池、照明灯光等设施,配置专门冲洗设备、安排专门冲洗保洁人员。

第三十条对驶出工地的运输车辆,必须进行除尘、除泥等清洗处理,车辆通过清洗后方可驶离工地.冲洗产生的污水经沉淀后,必须接入城市排污管道或采取措施重复利用,污水沉淀池中的淤泥须及时清除.

第三十一条道路管线埋设工程施工工地,其余土必须采取边取、边挖、边装、边运等防污措施,不得随意堆放。

建设工程施工或旧房拆除施工,必须采取降尘措施,避免扬尘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渣土的,必须取得市建设局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并采取必要的防污措施,占道期满后须立即将渣土清除干净。

第三十三条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在15天内将工地剩余的渣土处置干净。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渣土运输、处置、管理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1)单位和个人未办理有关处置手续,擅自处理、排放、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

(2)出借、转让、涂改或伪造《丽水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和其他有关证书、单据的;

(3)车辆没有按指定时间、线路行驶,没有按指定场地排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

(4)运输车辆未实行密闭化运输,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影响环境卫生的;

(5)车辆没有达到净车要求出场,车轮带泥砂运行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现场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6)不具备规定承运条件,擅自清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

(7)未经同意和批准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的;

(8)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护栏不符合要求;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9)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的;

(10)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影响环境卫生的;

(11)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或者未经登记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

(12)建设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没有采取降尘措施污染环境卫生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运输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消纳场地,并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送当地渣土管理部门查验。

对不在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消纳建筑垃圾的,或者在建筑垃圾消纳场消纳处置的数量与申报并经核定的数量不相符的,当地渣土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运输单位限期作出解释.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侮辱、殴打执法人员、工作人员或阻挠其履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渣土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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