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高新企业技术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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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高新企业技术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高新企业技术税收优惠“五难”问题及对策
从湖南省科技厅官方网站查询,湖南省2008年至2010年7月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达到了1027户,我们在欣喜地看到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应看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存在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鱼目混珠的现象,认定范围过大,认定过多,审批不够严格,直接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经济效率的损害和宏观经济的扭曲,造成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上的被动。
而部分企业为了追求最大利润化,既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又不必投入大量的科研经费,千方百计寻求各种途径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我们九月份对岳阳市某城区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进行了调查,该区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72户,其中近三年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2户。
“五难”问题及原因
通过调查,当前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存在以下“五难”现状: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难界定
1、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和企业总人员比例问题。
科技人员是指农、林、电、工、理、医、法、经济等各个学科领域相关技术的人才。
按这样的定义,一个企业除门卫等极少行管人员外,均可以算是科技人员,也就是说拥有大专以上文凭的人员只要相应掌握了一门技术,均可以算是科技人员,那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科技人员到底是指哪些人员?
其与研发人员到底有哪些区别?
如果这些概念没有明确,那么比例问题则无法界定。
2、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比例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在审核研发费用时,到底是以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与销售收入总额相比,还是资格认定后审核时每年的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相比?
还是近三年来累计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环比?
如果是近三年研发费总额与销售收入总额相比,那么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9月17日答问《开发费未能达标的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15%的优惠政策吗?
》中,是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比例来界定的。
再次,现实中研发费用要求比例太高,特别是某项新技术前期研发投入巨大,一旦形成生产力后,在专利技术保护期内,后续研发支出会相应地大幅减少。
如某生化有限公司生产生物酶,由于科技含量高,生产工艺复杂,产品毛利率高达近50%,但在技术转化为成果后,后期的研发只是一些常规的升级、完善,同时由于新产品销量大增,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比例很难再达到规定标准,如果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既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也违背了国家关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宗旨。
3、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计算口径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研发费用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中研发费用范围口径应该一致,但在现实中,企业在科学技术转化成生产力过程中,一些必须的诸如对技术的完善、常规升级的研发支出,如果不能归集到研发费用,到底应该归集到哪个科目呢?
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也并没有将全部研发费用申请加计扣除,研发支出范围总是大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难科学
1、认定机构联合审查事实上是科技部门“一言堂”。
虽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由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但由于专业性太强,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参与认定审核只是流于形式,根本没有发言权。
2、专家只对资格的合规性审查容易脱离企业实际情况。
认定机构根据专家库内抽取的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主要是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专家对于一些认定条件标准也只能是通过上报的纸质资料审核,没有深入了解企业真实情况,没有对企业各项认定指标进行下户核查,往往容易脱离实际,如:
岳阳杜帮德力科技有限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化工产品、五金家电、机电设备等批零兼营,2008年、2009年销售收入分别为198264.15元,167271元,同时由于财务核算不健全,企业所得税被主管税务机关鉴定为核定征收,但该企业却在湖南省2009年第三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之列,无论从哪方面都存在诸多疑点。
3、部分中介机构受利益驱使帮助弄虚作假。
当前在企业间流传这样一个规则:
生产企业只要舍得花十多万元钱,就能申办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通过调查,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现在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从申请到证书发放,企业确实需要花费在10万元左右。
且企业从申请到认定,基本上都是由中介机构进行“打包”,企业只需要按照中介机构要求提供、出具资料就行。
如:
湖南某化工公司为2008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我们通过对该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审核,2006年、2007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远远大于账载数据,也就是说,企业账载的研发费用远远达不到占销售收入规定的比例。
还有,岳化某化工股份公司,2009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该企业完全是一个传统的劳动密集性企业,产品销售毛利率在2%左右。
这些企业之所以能轻易而举的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中介机构功不可没。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管理难把握。
1、凭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实行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流于形式。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减免税优惠。
基层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快速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手续,即使发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既不“高”,也不“新”,名不符实,也无职权过问,如果提出异议还很容易扣上一顶“不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帽子,何况资格证书上已经加盖了省级税务机关的公章,纳税人更有理由进行投诉。
2、法律没有赋予主管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权利。
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还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都没有明确赋予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日常监督、检查的权利。
如,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姐办公室于2009年3月5日发布《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指明发文对象为各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高新技术企业,明确没有将税务机关纳入。
四、高新技术企业执法责任难划分
1、没有明确法律责任的问题。
由于虚假信息骗取高新技术资格,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的,到底由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是由认定机构还是中介机构?
还是主管税务机构?
如果由认定机构承担,具体又由谁负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
科技厅?
财政还是税务?
亦或专家组?
具体又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如果是中介机构帮助弄虚作假,又该负什么责任?
如果是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优惠过程没有发现或阻止损失发生又负什么责任?
2、申请复核机构为认定机构不科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认定机构对高新技术的认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侵犯了国家利益,提出复核,应看作是一个行政复议行为,不应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机构提出。
五、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条件难达标
当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是研发费用比例难达标。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比例太高。
现实中,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是看该企业是否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在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并不是所有类型企业投入相同或相等比例的研究开发费用,也不是在所有阶段都投入相同比例的研发费用,通常,在开发试验初期,会投入大量的研发费用,一旦形成自主核心产权后,在转化为生产力时,持续的研发费用只是维持技术产品的完善、升级换代,投入的研发费用会大量降低,同时由于转化为成果,产品销量会大幅上升,相应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比例会更小,这时我们凭借研发投入比例降低而否认该企业不再是高新技术企业,是荒谬的。
研发支出只是衡量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标准,但不是限制性或否决性标准,判断一个高新技术企业最重要的是看该企业技术是否领先于同行业,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其增值空间是否大,市场占有率是否大,是否能切实让老百姓得到高技术带来的实惠。
现行认定比例,最高要求达到6%以上,最低也要达到3%以上,按这个标准,如果一个年销售收入2亿的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必须达到600万元以上,一个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的企业,当年研发费用须达到300万元,这样强行作为一个硬指标,有些脱离现实了。
一些企业为了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顺利通过复审,便会将一些非研发费用归集到研发支出,如将不相干的学习培训费、差旅费列入,或虚增研究开发人员工资等,这也造成为什么企业账载研发支出远远大于申报加计扣除金额(如果申报加计扣除,税务机关便会一笔笔审核)。
对策或措施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好与坏,关键在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把关上,如果不能做到正确的把关,那么税收优惠就必然蜕变为税收漏洞。
因此,严格按标准筛选高新技术企业,严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关,做到认定准确、标准规范,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怎么把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关,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政策。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政策应进一步明确,首先是明确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概念的界定,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是指广义还是狭义的?
企业具体是指哪些人?
建议将科技人员定义为生产岗位,直接从事生产的科技人员,以区别于行管人员。
其次是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比例时间上如何确定,是三年累计总额相比,还是三年滚动环比?
还是每年相比?
建议对初次认定时,对认定期前三年为累计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比例,由于此时企业正试投产或开办初期,这时指标比例很容易达到,建议提高比例;三年期满复核的,则以复核前的三年累计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相比,但这时,由于销售收入几何倍增长,而后续研发投入相对减少,建议相关指标比例降低。
最后,明确研发支出与申报加计扣除的计算口径,这两个指标口径不应一致,对于拥有核心自主产权的高新技术转化为产品后的常规升级换代所形成的研发支出,应作为计算高新技术企业复核研发费用指标,但不允许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小于或等于企业账载研发支出。
二、改变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审批程序。
改变过去那种企业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省级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省级认定机构直接受理的审批程序,改由企业将应提交的资料向当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当地科技部门联合财政、税务对企业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再呈报省级认定机构。
也就是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必须有企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参与,其理由有三:
一是主管税务机关的参加,能强化税务机关在执行国税税收优惠政策时的职能和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尽管对高新技术指标评判不是专家,但是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特别是一些财务经济指标最为清楚和了解,而且从税务机关组织收入的职能来说,倾向从严把关,避免出现错误的减、免税,做到客观、公正。
二是主管税务机关相对其他部门来说,能有效地区分高新技术产品与高新技术行业的区别,由于主管税务部门比较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熟悉企业终端产品的销售情况,如,对国外中间产品的来料加工,尽管终端产品是高新技术产品,但在中国仍只能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主管机务机关能很好的甄别跨国公司利用我国廉价劳动力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
因此通过主管税务部门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工作,可以相对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从而为解决上述高新技术行业中的新现象提供了可能。
三是主管税务机关比中介机构更具有优势。
仅依靠中介机构或专家评审团对企业进行包装、合规性审核,有些过于机械和形主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一项行政审批事项,完全由中介机构和专家确认,缺乏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通常会造成认证成本相对偏高。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与,既可确保客观、公正,又减少了认证成本,减轻了真正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负担。
三、严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关口。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涉及到科技、财政、税务、中介等多个相关的部门和机构,各部门只有按照政策规定,本着为国家负责任的态度,中介机构不是一切向“钱”看,企业研究开发支出、财务指标和技术性收入等相关指标进行实事求是的签证,科技部门能坚持下企业进行实地调研,评审专家不纸上谈兵,财政、税务部门积极主动参与,不以高新技术是科技部门的事,认为自己是“门外汉”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那些想钻国家空子的伪高新技术企业又怎么能得逞呢?
四、明确高新技术企业执法责任主体。
责任本身是一种能力,一些相关部门可能对高新技术不是行家里手,但如果每个相关部门或机构都能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责任,制订、健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对中介机构违法签证处罚制度,等等,严格按照政策和制度办事,明确工作要求,规范办事流程,明确执法责任风险,在资格认定时,不搞一言堂,各抒己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谁失职谁承担责任,财政、税务机关提高自己主人翁责任感,对财政、税收方面的风险进行分析、调研,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能及时准确地发现、反馈问题,认定机构能负责任地及时整改错误并勇于承担责任,中介机构不帮助弄虚作假,实事求是的出具签证报告,否则,按逃避的国家税收金额,中介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国家损失……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积极、客观、公正,才能打击利用国家政策空子投机钻研行为,让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
(岳阳市云溪区国家税务局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