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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连队建设规划导则内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屯垦戍边新型团场

连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第一章 总则

1.1为加快兵团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建设,指导连队居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引导职工住宅建设符合舒适、安全、经济、节能、卫生和人居环境质量改善的基本要求,依据《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小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深度规定》(试行),结合兵团文明生态连队和“撤连并点”建设工作实际,特编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屯垦戍边新型团场连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导则》突出兵团特色,强调连队建设规划编制的可操作性,突出规划重点内容。

1.2本《导则》适用于兵团辖区内农牧业生产连队居民点的建设规划编制。

是连队居民点内职工居住建筑、生产建筑、公共建筑、道路以及公用基础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主要技术依据。

1.3本《导则》所称连队包括:

中心连队、基层连队居民点。

1.4以团场小城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以连队为单位分别编制连队建设规划。

1.5连队建设规划是在团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团场小城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连队空间布局结构的规划原则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一定时期内连队的建设规模、范围和界限,对连队建设进行综合布局,统筹安排职工建房以及各类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为职工群众提供符合当地特点,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6根据兵团自然地理环境、职工生产生活习惯、现有连队建设基础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连队规划按建设类型可分为:

旧连队整治、改建(集中并点)和新建三种类型。

1.7连队规划编制期限:

近期3—5年,远期15—20年。

1.8连队规划规模分级

连队规划规模分级(人)

连队规划分级

中心连队

基层连队

大型

>1000

>500

中型

500-1000

200-500

小型

<500

<200

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编制依据

2.1指导思想

编制连队建设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尊重历史文化,保护人文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按照“经济发展、生活富裕、场风文明、场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坚持兵地融合和因地制宜确定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连队建设健康协调发展。

2.2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兵团各团场地域差异大,不同地区、不同连队应采取不同的规划方法,做到腹心、偏远连队有别,农区、牧区不一,新建、改建和连队整治各有其法。

在充分尊重、紧密结合连队地形地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原有建筑物的实际状况,科学合理地规划、开发连队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生态资源、人文资源和人力资源,培育特色产业,走一连一品、一连一景、一连一业的特色发展路子。

(2)节约用地、标准适度。

要在满足职工庭院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连队选择不同的建设标准。

搬迁新建的连队要严格执行连队建设用地标准;改建和进行综合环境整治的连队要治散治乱,相对集中地进行布局结构调整。

功能分区要明确,养殖区宜单独设置。

(3)以人为本、保护生态。

连队规划要尊重职工意愿,充分考虑职工群众生产生活及发展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注意保护传统建筑、历史文化遗迹、古树名木以及连队林木草地等长期形成的自然生活环境。

(4)突出重点、循序渐进。

连队规划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编制工作,突出对不合理的连队布局进行调整,突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与配套,突出连队生活环境的整治,防止急功近利、一哄而起。

(5)编制连队建设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承担连队建设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2.3编制依据

(1)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2)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建村〔2000〕36号文;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团场小城镇和连队居民点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小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深度规定》(试行);

(5)所在团场小城镇总体规划;

(6)所在团场小城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6)所在团场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7)国家、自治区、兵团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

(8)有必要的基础资料(地形图、水文、工程地质、灾害评价等)。

2.4连队建设规划编制组织

(1)团场负责组织编制连队建设规划。

(2)在连队建设规划报送审批前,团场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意见。

(3)连队建设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按规定组织调整。

(4)中心连队建设规划成果,由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并修改调整后的最终成果由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5连队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

连队建设规划的任务是:

以团场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连队的职能和发展方向,预测连队人口和用地规模;确定道路系统和绿地系统;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生产建筑、仓储建筑、其它建筑的用地进行具体布局;配置或调整供水、排水、供暖、电力、通讯、交通等各项基础设施;着重落实环境卫生改造和人居环境治理措施;制定连容连貌整治引导方案并落实具体操作措施;制定防灾规划,预防地震、火灾、水灾、山洪、泥石流等对连队居民点的危害。

第三章连队选址与连队用地布局

3.1连队选址与建设用地选择

3.1.1连队建设用地选择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用地规模应满足人口发展的要求,但不应盲目扩大人口规模;

(2)宜选择在水源、水质条件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向阳和工程地质条件适宜的地区;

(3)应避开山洪、泥石流、低洼、河床、洪水淹没、风口、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并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地下矿藏采空区;

(4)应注意保护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

3.1.2新连队选址布点应满足团场小城镇域总体规划的要求。

旧连队改造可根据所在地地理条件、生产发展、原有连队规模、文化保护、生态保护等方面特殊要求,适当撤并连队居民点。

3.1.3改建、扩建连队建设用地选择,要结合团场小城镇总体规划,根据连队的现状用地布局实际情况,以连队内部用地挖潜建设为主,新占用地建设为辅。

3.1.4团场小城镇总体规划已规划撤并的连队、牧区居住点,所有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再在原有连队和居住点进行建设活动。

新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应纳入新建的连队居民点驻地,按规划进行建设,要体现集中发展的总体要求。

3.1.5连队建设用地根据需要应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及水文地质评价,以满足规划设计要求。

3.1.6连队建设用地选择要体现节约土地和保护环境,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要尽量少占耕地、林地、草场,要充分利用连内空地、荒地。

3.2连队建设用地布局

3.2.1连队内用于各项建设所需的土地总称连队建设用地。

连队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性质划分为:

居住建筑用地(宅基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等。

3.2.2连队建设用地应按功能分区相对集中布局,方便职工生产生活,便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保障安全。

3.2.3居住建筑用地应布置在生产设施的上风向。

生产设施用地与居住建筑用地宜有隔离措施或设置卫生防护带,生产设施用地宜布置在连队的下风向,靠近电源、水源,对外交通方便的地段。

3.2.4旧连队改建、扩建中,建设布局应妥善处理新、旧连队的关系,注意保持原有连队的路网和空间格局,重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

对现有基础设施、公用服务设施和居住建筑应在进行质量评价的基础上确定重点保护、保留利用、整修和拆除,避免大拆大建。

3.2.5对旧连队用地结构布局进行调整,应因地制宜,突出兵团特色和地方特色,有利于农牧业生产发展,提高连队整体环境质量与职工生活质量。

3.2.6连队建设应避开高压线路,高压线路穿越连队时,应留出高压线路走廊,要符合表3.2.6规定。

表3.2.6连队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线路电压

等级(kv)

高压线走

廊宽度(m)

线路电压

等级(kv)

高压线走

廊宽度(m)

500

60—75

66/100

15—25

330

35—45

35

12—20

220

30—40

3.2.7在满足屯垦戍边职能要求的前提下,要积极引导职工建房向连队规划区集中,中小型连队向大型连队集聚;偏远连队向公路干线附近集中;积极鼓励引导从事第二、三产业的职工向城镇聚集。

3.2.8在连队的规划建设中应充分考虑连队的养殖区、生产区及机务区的规划建设用地,突出功能分区,养殖区尽量单独设置,提高人居环境的质量。

3.3连队用地结构和用地标准

3.3.1连队建设用地结构比例应合理。

用地布局中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绿化用地四类用地一般在总建设用地中的比例应满足以下要求:

四类用地之和占70—90%,其中中心连队居住建筑用地52—62%,公共建筑用地6—12%,道路广场用地9—16%,公共绿地7m2/人;基层连队居住建筑用地可控制在56-68%,其它几项取下限,公共绿地5m2/人。

3.3.2新建连队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兵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小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深度规定(试行)》执行。

3.3.3规划连队宅基地应满足下列标准:

(1)团场小城镇建成区内连队宅基地标准按团场小城镇总体规划规定人均居住用地标准执行。

(2)其他地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兵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社会公共设施配套

4.1社会公共设施分类

4.1.1社会公共设施分公益型和商业服务型两大类。

4.1.2公益型公共设施是指:

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

4.1.3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是指:

日用百货超市、集贸市场、小吃店、便民店、理发店、物业管理、娱乐场所等公用设施。

4.2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4.2.1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连队人口规模相适应,同时考虑发展需求,公益型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形成连队办公、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与连队居民点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4.2.2结合连部公共设施中心或连部周围布置公共活动场地,满足居民交往及文化休闲活动的需求。

4.2.3学校应按各师、团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或根据与周围学校距离、服务半径确定是否设置。

非寄宿制中小学服务半径按3—5千米考虑(小学取下限),寄宿制中小学服务半径按10—15千米考虑。

4.3公共设施配套指标体系

4.3.1公共设施配套指标: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按每千人450--900m2建筑面积计算(基层连队取下限,中心连队取上限)。

4.3.2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配置、建设规模参照表4.3.2执行。

表4.3.2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配置、建设规模表

公共建筑项目

建筑面积

(m2)

服务人口

备注

1、连部

100—150

连辖范围

2、幼儿、托儿所

100—150

连队人口

据实而定

3、综合活动室

180—220

同上

宜联合建设

4、医务室

50—100

同上

宜联合建设

5、文化宣传栏

10—20

同上

人口集中

4.3.3商业服务型公共建筑规模与用地规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章 住宅建设

5.1住宅建设规划布局应科学合理、布局灵活,应防止大拆大建,增加职工负担。

新建连队应充分体现连队的地域与人文特色,体现不同的个性。

中心连队建设可通过逐年实施,分3—5年完成。

5.2住宅建设规划应与新型连队、小康连队建设相结合,与危房改造、解危解困等工程建设相结合。

住宅建设要结合改厕等工作,充分考虑太阳能和沼气的利用。

鼓励建造绿色居住建筑,充分考虑住宅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5.3住宅建筑平面规划设计和总体布置应满足通风、日照间距和消防的要求。

在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Ⅱ、Ⅲ、Ⅳ气候区,居住建筑的朝向应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入射角大于15。

,在其它气候区,应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入射角大于0。

5.4住宅建设风格应适合兵团连队特点,户型设计应多样化,建筑风格多元化。

5.5不同地形的连队,住宅建设应采用不同的规划设计要求,见表5.4。

表5.4不同地形住宅规划设计要求

山地、丘陵地带

平坦地带

1、应选择向阳的南、东南、同方向坡面。

2、避开滑坡、洪水冲沟、常年风向、沙漠化等地带。

3、地形坡度宜在25%以内,最大坡度不超过25%。

4、建筑群体组合宜适应地形的变化,布置形式灵活多样,形成随地形陡缓曲直而变化的自由式和行列式布局。

5、结合地形,竖向处理采用筑台、错层、叠落、分层入口等手法。

6、处理好山坡地,滑坡、泥石流、河道、冲沟与道路的关系,保障行洪安全。

受限制和影响的条件较少,住宅设计及群体的布局可合当地实际情况,灵活多样,实事求是。

5.6连队住宅建设要充分考虑职工经济收入水平,应在符合经济、安全、卫生、舒适的基本要求的同时,积极推广节地、节能、节水、节电、节材和绿色环保建筑材料。

5.7连队居住区建设应与养殖小区保持适当距离。

为体现节约水、电、路等公共配套设施投入,住宅建设应相对集中,尽量与划拔的自用地分别规划。

第六章 基础设施

6.1道路交通规划

6.1.1连队道路按使用功能可划分为对外道路和连队内部道路。

6.1.2连队对外道路应按所在团场小城镇总体规划规定的标准,确定宽度和断面。

6.1.3连队内部道路规划一般分为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宅前路三级。

道路断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主要道路车行道宽度4.5—6.0米,红线宽度一般为14米;次要道路车行道3.5—4.0米,红线宽度为5.0—6.0米;宅前路宽度一般为2.0—3.0米。

连队主、次道路的间距宜100—200米,同时可结合连队道路现状确定。

6.1.4道路照明:

主要道路及公共场所应设置照明设施。

6.1.5有条件的连队可设置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地由连队规划统一安排。

6.1.6道路标高应利于排水和防洪,原则上应低于两侧宅基地的标高,并结合各类工程管线改造的要求,统一考虑、合理布局。

6.2给水工程规划

6.2.1农牧区连队给水工程规划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坚持统筹规划,经济适用的原则。

6.2.2给水工程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

用水量预测、水源地选择、用水量供需平衡、确定水源地保护的要求和措施、输配水系统管网布置。

规划水源地应有长年观测水文和水文地质资料。

6.2.3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用水、牲畜饮水、消防、绿化等水量和未预见水量。

综合用水指标近期取80—120升/人·日;远期100—150升/人·日。

6.2.4管网布置应与连队道路规划相结合,并适当考虑中长期建设,留有发展余地。

6.2.5偏远连队无条件做到统一供水的,可采取手压井方式或机井抽水方式供水或合建蓄水池供水,也可酌情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

6.2.6人畜饮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6.3排水工程规划

6.3.1连队排水工程规划应据实确定,采用本地社会经济能力所及和基本符合改善卫生条件的系统方案。

6.3.2排水工程规划包括确定排水体制、排水量预测、排放标准、系统布置、污水处理方式和综合利用途径等。

6.3.3排水体制一般采用不完全分流制。

污水排放前,应采用化粪池、沼气池等方式进行处理。

6.3.4无排水管道的应结合道路边暗沟收集排放雨、污水,并应有防冻措施。

宅前路排水可设排水沟渠排放。

6.3.5排水沟渠的纵坡应不小于0.3%,排水沟渠的宽度及深度应根据降雨量确定,宽度一般不应小于300毫米,深度一般不应小于200毫米。

6.3.6污水管道铺设应尽量避免穿越水渠、河流等,注意处理与障碍物交叉,并应设检查井,两检查井直线段间隔≤40米。

6.4供电工程规划

6.4.1供电工程规划包括用电指标,预测近期、远期用电负荷水平,确定供电源点的位置、主变容量、电压等级及供电范围。

6.4.2电源的确定应以团场供电规划为依据。

6.4.3规划应确定连队的配电电压等级、层次、配网接线方式、线路走向及线径,预留10KV变配电站的位置,确定规模容量。

10KV以上高压输电线路应设置高压走廊。

6.4.4用电负荷计算,住宅用电负荷采用下表标准(见表6.4.4)。

6.4.4住宅用电负荷表

套型面积(m2)

用电负荷标准(KW)

100以下(一类)

2—3

101—150(二类)

3—4

151—200(三类)

4—6

注:

1、不含电灶负荷。

2、不适用于太阳能和风能发电地区。

6.4.5公共建筑用电负荷指标及生产设施用电负荷指标采用下表标准(见表6.4.5)。

表6.4.5连队公用及生产设施用电指标表

项目

用电指标

计算单位

连队办公室

10W/m2

建筑面积

幼儿、托儿所

15-20W/m2

建筑面积

综合活动室

10W/m2

建筑面积

医务室

10-25W/m2

建筑面积

道路照明

1.6KW/KM

长度

开水炉

6KW/台

铡草机

1.5KW/台

粉碎机

3.7KW/台

6.5电信工程规划

6.5.1电信工程规划包括确定固定电话主线需求量及移动电话用户数量,结合周边电信交换中心的位置及主干光缆的走向确定连队接入位置及交换设备容量。

预留邮政服务网点的位置。

6.5.2连队固定电话户普及率远期达到80%以上。

6.5.3电信设施的布点结合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预留,相对集中建设。

6.5.4确定主干通信线路的敷设方式、具体走向、位置确定连队内通信电缆的走向,电信线宜设在电力线走向的道路另一侧。

6.6广电工程规划

6.6.1有线电视、广播网络根据国家有关村村通建设的要求尽可能全面覆盖;有线广播电视线路原则上与连队通信电缆统一规划、联合建设。

6.6.2连队道路规划建设时应考虑广电通信线路位置。

6.7能源利用

6.7.1保护连队生态环境,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使用沼气、天然气、液化气、风力发电、太阳能利用和秸秆制气等再生型、清洁型能源。

6.7.2鼓励发展集中供热工程。

6.8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6.8.1确定垃圾收集及处理方式,垃圾填埋场通常应与团场小城镇规划统一考虑。

合理布设垃圾集中收集点,其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100米。

6.8.2公共厕所要求达到不渗漏、清洁的“无害化卫生厕所”标准。

有条件的连队应普及水冲式卫生公厕。

公共厕所服务半径一般为200米左右。

6.8.3为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宜人畜分离、居住与牲畜圈舍分离。

6.9防震减灾

6.9.1连队建筑应按规定保证消防间距并按规范设置消防通道,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打麦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

6.9.2连队建设应按照十年重现期(Ⅳ级)标准进行防洪设防。

6.9.3应提出地质灾害的评价和预防措施。

6.9.4根据地震设防标准与防御目标,提出相应的工程抗震措施。

6.10竖向规划

6.10.1连队竖向规划一般包括:

地形地貌的合理利用,确定道路、广场控制高程,确定建筑室内外地坪标高等内容。

6.10.2竖向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

(2)满足地表水排水要求。

(3)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的设计。

(4)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5)建筑场地的标高应与道路标高相协调,高于或等于邻近道路的中心标高。

6.10.3各种场地的适宜坡度,应符合表6.10.3规定。

6.10.3各种场地的适宜坡度表(%)

场地名称

适用坡度

广场

0.3—3.0

停车场

0.2—0.5

儿童游戏场

0.3—2.5

运动场

0.2—0.5

杂用场地

0.3—2.9

绿地

0.5—1.0

6.11管线综合规划

6.11.1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叉。

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宜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6.11.2确定各类工程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及相互位置关系应符合表6.11.2规定:

管线名称

1

2

3

4

5

6

7

8

9

污雨

排水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道路侧石边缘

地上

杆柱

直管

管沟

直管

管沟

电力线

电信电缆

1

建筑物

1.0

2.5

0.5

0.5

1.0

1.0

3.0

1.5

2

给水管

1.0

1.0

0.5

0.5

1.0

1.0

1.5

1.5

1.5

0.5

0.5

3

污雨排管

2.5

1.0

0.5

0.5

1.0

1.0

1.5

1.5

1.5

0.5

0.5

4

电力

电缆

直埋

0.5

0.5

0.5

1.0

1.0

0.6

0.6

管沟

0.5

0.5

0.5

0.5

1.0

1.0

1.5

0.6

0.6

5

电信

电缆

直埋

1.0

1.0

1.0

0.5

1.0

1.0

1.5

0.5

0.5

管沟

1.5

1.0

1.0

0.5

1.5

1.0

1.5

0.5

0.5

6

乔木

3.0

1.5

1.5

1.0

1.0

1.0

1.0

0.5

1.5

1.5

7

灌木

1.5

1.5

1.5

1.0

1.0

1.0

1.0

0.5

1.5

1.5

8

道路侧石边缘

1.5

1.5

1.5

1.5

1.5

1.5

1.5

0.5

0.5

0.5

0.5

9

地上杆柱

电力线

直埋

0.5

0.5

0.6

0.6

0.5

0.5

1.5

1.5

1.5

0.5

管沟

0.5

0.5

0.6

0.6

0.5

0.5

1.5

1.5

1.5

0.5

电信电缆

直埋

0.5

0.5

0.6

0.6

0.5

0.5

1.5

1.5

1.5

0.5

管沟

0.5

0.5

0.5

0.6

0.5

0.5

1.5

1.5

1.5

0.5

6.11.2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表

注:

电力线为10KV

6.11.3确定给水管网走向、位置及覆土深度应符合表6.11.3规定。

表6.11.3工程管线最小覆土深度(m)

序号

1

2

3

4

5

管线名称

电力管线

广播电信管线

给水管线

水排水管

水排水管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沟

最小覆土深度

人行道下

0.50

0.40

0.70

0.40

冻土线以下

冻土线以下

冻土线以下

车行道下

0.70

0.50

0.8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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