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业利润操纵的方式及识别方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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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方式及识别方法-

利润操纵一般是指上市公司为了某种目的,运用各种手段人为调节利润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危害极大,它歪曲了企业当期的盈利状况,掩盖了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误导了投资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动摇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

一、利润操纵的动机

1.为了发行股票而操纵利润。

目前,我国股票发行分为设立发行和定向配售发行(配股)两种。

设立发行:

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近三年必须连续盈利,股票才能上市;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也和盈利能力有关。

因此,企业为了顺利地上市并募集到尽量多的资金,往往要进行利润操纵。

配股规定:

公司在近三年内的净资产收益率每年都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于9%(1999年3月27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净资产收益率下调为平均10%,每年不低于6%)。

因此,10%的净资产收益率就成了上市公司再筹资的生命线。

据统计,1997年755家上市公司中净资产收益率在10%至11%的高达211家,而实际上除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企业外,净资产收益率在9%至10%的寥寥无几,严重违背了自然正态分布现象。

更有甚者,一些亏损企业,已经连续两年亏损,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如果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将由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并限期消除亏损,如果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中国证监会将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由于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价值连城,为保住上市资格,连续两年亏损企业进行利润操纵的动机并不亚于前两者。

2.为了提高股票选择权的价值。

在正常情况下,股票的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达不到市场的利润预期,股价就会下降。

因此,上市公司总是力争达到或超过市场对它的利润预期,为自己描绘一条缓缓上升的盈利曲线,用欺骗的手段掩盖公司实际财务状况。

3.为了配合庄家操作共同获利。

一些上市公司与证券公司或其它投资咨询机构合谋,操纵利润从而达到操纵股价共同获利的目的。

如某证券公司借某种名义,将一块利润包装给上市公司,并以市场价格购入该公司的股票。

由于增量利润产生的乘数效应,该公司股票价格大幅上扬,证券公司从中获得了利益,股份公司也从中获得了利益。

4.为了企业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

企业管理人员的考核,直接影响着他们的提升和奖金、福利等。

企业业绩的考核,利润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指标。

因此,为了业绩,企业难免要对利润进行操纵。

5.为了使公司职工股和内部职工股持有者获得更多的利益。

公司职工股是本公司职工在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时按发行价格所认购的股份。

按照《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本公司股票上市6个月后,可安排上市流通。

原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股作为投资者所持有的公司发行的股份,按规定在公司股票上市3年后可上市流通。

企业为了使职工获得更大的利益,往往要在职工股和内部职工股上市前进行利润操纵,从而达到提高股价使职工获利的目的。

二、利润操纵的方式

1.利用资产重组调节利润。

资产重组是企业为了优化资本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完成战略转移等目的而实施的资产转换和股权转换。

然而,在一些上市公司中,资产重组却被用作利润操纵的重要手段。

年关将近,那些净资产收益率不到10%的公司或亏损公司,纷纷进行资产重组,把非上市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上市公司。

常见的做法是:

①把上市公司一些闲置资产或不良资产高价出售给非上市公司,②把非上市公司下属的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廉价出售给上市公司,③以非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置换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

2.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和义务的事项,而不论其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主要是指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有关各方。

从理论上说,关联交易是一种中性交易。

而事实上有些公司在关联交易中利用协议定价,实现利润在关联方之间的转移。

①利用关联购销业务操纵利润。

例如:

ST苏三山,1997年销售一批货物给该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销售收入16002万元,销售成本14002万元,产生净利润2000万元,交易价格由协议确定。

这项交易利润占公司1997年利润总额的23.5%。

②关联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

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企业之间是不允许相互拆借资金的,但实际上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拆借现象非常普遍。

如某公司对关联企业进行长期债权投资,按20%的比率收取固定回报,为企业创造了一大块利润。

③利用合作投资项目调节利润。

有些上市公司为了弥补所需的利润缺口,便与其关联企业签订联合投资合同,投资回报按测算的利润缺口确定。

为了应付注册会计师的查帐,公司先指使其关联企业在查帐前支付这笔利润,然后在审计人员撤离后再把这笔款子打回去。

④利用关联企业间的托管经营调节利润。

目前,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缺乏托管经营方面的法规及操作规范,托管经营就成为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另一方式。

一些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委托给关联企业经营,定额收取回报,使上市公司既回避了不良资产的亏损,又凭空获得了一块利润。

反之,关联企业也可以通过把获利强较的资产以较低的收益由上市公司托管,直接为上市公司注入利润。

⑤转嫁费用负担。

上市公司和其母公司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当上市公司利润不足时,母公司就出现承担上市公司应承担的管理费、广告费、管理人员的工资费用等,甚至把上市公司以前年度支付的有关费用也调到母公司,从而达到转移费用、提高上市公司利润水平的目的。

3.利用会计核算方法的变更调节利润。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要求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以保持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但当会计环境发生变化时,相应地改变会计核算方法还是可以的。

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会影响企业的利润。

事实上,改变会计核算方法已成为一些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一种手段。

4.利用利息资本化操纵利润。

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而支付的利息费用,可计入成本(利息资本化);如果资产已经交付使用,即使未办理工程决算,利息资本化也应予停止。

但一些上市公司在进行利息处理时,以某项资产还处于试生产阶段为借口,年年利息资本化,以虚增资产和利润。

一些公司在建工程中利息资本化数额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远远少于企业平均借款余额应承担的利息支出。

5.潜亏挂帐。

按规定,公司资产帐户中,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待处理财产,均属于不良资产。

根据配比原则,这些不良资产要在一定期间内成为利润的抵减项。

但不少上市公司为提高当期利润,都不愿处理不良资产,使其长期挂帐。

反过来,对于三年以上的应付帐款,企业一般都非常积极地进行处理。

6.利用其它应收款和其它应付款调节利润。

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其它应收款和其它应付款科目主要是指除应收帐款、应付帐款、预收帐款、预付帐款以外的其它款项。

在正常情况下,这两个科目的期末余额不应太大,但事实上,许多公司的期末余额巨大。

主要是利用这两个科目调节利润,其它应收款,可以隐藏潜亏、费用挂帐、高估利润;而其它应付款,可以隐瞒收入,低估利润。

7.地方政府以财政手段扶持企业。

由于上市指标少,壳资源紧张,地方政府不忍本地的上市公司失去宝贵的上市资格,所以在危难时刻,往往要伸出援助之手。

其主要形式有:

⑴直接为上市公司提供补贴;⑵为上市公司降低税负;⑶给上市公司以利息减免和资产价值方面的优惠。

三、利润操纵的识别方法

1.利用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从投资者和债权人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还是对公司偿债能力的了解,都需要以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资料的审查和鉴证结论为必要前提。

目前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的报告日益增多,投资者在阅读财务报告时应充分考虑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分析说明段内容和保留意见的深层含义。

2.通过对财务报表的分析识别利润虚实。

在正常条件下,一定的帐户之间存在着合理的关系,当财务报表反映的帐户之间的关系不合理时,就要警惕了,可能是公司高层管理者在粉饰报表。

因此投资者和债权人必须进行仔细的分析和识别。

①进行现金流量和利润的对比分析,②分析企业的利润构成,③分析企业资产质量。

3.分析研究企业披露的信息。

对企业披露的信息进行深入的分析比较,建立信息之间的内在联系,从中判断企业利润的真实性。

(作者单位:

浙江大学)

 

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会计研究_证券论文

沈彤

 

上市公司为了向行政管理部门显示所谓政绩、为了避免由于连年亏损而造成的壳资源丧失、为了追求一定的净资产收益率而保留配股资格或甚至为了配合二级市场炒作,通过各种方式隐瞒或粉饰真实的经营业绩,超过法律法规允许范围进行利润调节。

这就是所谓“利润操纵”。

 

证券时报与某证券公司联合进行的《上市公司经理人月度调查》显示,利润操纵已成为较普遍的现象,而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对此由于司空见惯而理所当然。

本次调查显示,上市公司实施利润操纵的具体途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联交易,比例达55.56%;巧用会计政策,比例44.44%,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比例为33.33%。

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联交易

 

(一)增加收入,转嫁费用

 

不少公司在上市改组时是由母公司中某一块优质资产为主整合的,与母公司存在着供、产、销及其他服务方面的密切联系,尤其是大型原材料行业的上市公司,其原材料来源为母公司,而产品销售对象也为母公司。

在上市公司面临亏损时,母公司会解囊相求,即使在市场不旺的情况下,也会购买大量上市公司产品,同时以较低的价格向其销售原材料。

如苏三山1997年一笔对母公司关联公司关联交易的销售收入高达1.6亿元,销售成本1.4亿元,净利润则达2000万元,仅此一笔就占1997年利润总额的235%。

可见上市公司的利润有很大一块是来源于关联交易所作的账面调整。

 

在费用负担方面,上市公司与母公司在上市公司改组之初便确定有关费用支付和分摊标准,但在上市公司业绩不理想时,母公司或调低上市公司应交纳的费用标准,或承担上市公司的管理费用、广告费用、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甚至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交纳的有关费用退回,从而降低当年费用,以达到转嫁费用的目的。

 

(二)资产租赁

 

许多上市公司由于发行额度限制,母公司只有部分而不是整体进入上市公司,许多经营性资产甚至经营场所往往采用租赁的方式,而租赁数量、租赁方式和祖赁价格就是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可以随时调整的阀门。

有时上市公司还可将从母公司租来的资产同时转租给母公司的子公司,以分别转移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利润。

 

(三)计受资金占用费用

 

按照我国现有法规规定,企业之间不允许相互拆借资金,但实际情况是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的拆借现象比比皆是,两者之间也难以严格区分,虽属违规拆借也就法不责众。

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的金额、收费标准均未事先公告,投资者无法对此合理性作出恰当的判断和预计。

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形式:

 

1.向母公司计受资金占用费用。

名目繁多,金额巨大,在账面上可以反映出一大块营业外收入。

例如浦东不锈1998年中报实际净利润2837.3万元,应收母公司上海浦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559.73万元,应收母公司资金占用费滚存利息就达2916.52万元。

 

2.向被投资公司计受资金占用费用。

 

目标往往是以下两种被投资企业:

(1)虽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的股权,但该企业已转由他人承包经营,企业失去控制权,可以不进行权益法核算。

(2)占股权20%以下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

当上述两种企业严重亏损,即使上市公司存在着实质性的投资损失,但通过计受资金占用费的形式和利用长期投资会计核算方法本身的缺陷,在会计报表上却虚增了一块利润。

 

(四)委托或合作投资

 

1.委托投资。

如果上市公司面临投资项目周期长、风险大等因素,则可将某一部分现金转移给母公司,以母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将投资风险全部转嫁到母公司头上,而将投资收益的回报确定为上市公司当年的利润。

 

2.合作投资。

一旦上市公司发现净资产收益率难以达到配股的要求,便倒推计算利润缺口,然后与母公司签订联合投资合同,投资回报按测算的缺口利润确定,由母公司让出一块利润,上市公司自然不便在公告书中向投资者披露投资何项目及短期有如此高回报的缘由了。

 

(五)托管经营

 

在目前中国股票市场上,由于缺乏托管经营方面的法规规定度操作规范,托管经营的操作却是偏离惯例,纯属利润操纵的工具。

 

1.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委托母公司经营,定额收取回报,上市公司既回避了不良资产的亏损或损失反映问题,又凭空获得了一块利润。

 

2.母公司将稳定的高获利能力的资产以低收益的形式委托上市公司经营,在协议中将较多的以较高的比例留在上市公司,直接增加上市公司利润。

 

(六)资产转让置换

 

通过资产转让置换,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长期拥有“壳资源”所带来的配股能力,对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都是一个双赢战略。

但是,由于中国《公司法》仅于1994年7月1日、《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因此时公司价值评估缺乏相应的理论体系及操作规范,公司并购的法律和财务处理尚不完善,加上地方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主观上的刻意参与,使得资产转让置换得以通过不等价交换来操纵利润。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1.违背市场原则,不考虑资产真实质量和获利能力,将公司价值等同予按成本法评估公司的净资产。

公司价值评估基于购买者持有资产的用途、企业是否持续经营、资产的获利能力等情况而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并进行比较,主要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不分具体情况统一采用成本法评估不能反映公司的实际价值。

 

2.购买母公司优质资产的款项挂往来帐,不计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上市公司自然一方面获得了优质资产的经营收益,另一方面不需付出任何代价,而实际上转嫁给母公司承担。

 

3.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和等额的债务剥离给母公司或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金蝉脱壳,以达到降低财务费用、避免不良资产经营产生的亏损或损失的目的。

为了达到支持上市公司的目的,母公司将优质资产低价卖给上市公司,或与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特别是长期投资的购买和置换方面)进行不等价交换成为资产转让置换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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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被收购企业的利润何时应纳入收购方的投资收益或利润的会计处理上存在着随意性,对收购价格包含的利润如何处理也无规章可循,从而为收购方调节利润提供了手段。

我们可以把收购企业的过程根据双方签订协议日、政府批准日、公司股东变更注册日和实际接管日划分为若干连续的阶段,按照国际惯例,应从实际接管日开始,被收购企业的盈亏才纳入收购公司,而接管前被收购公司所含的利润应视同收购成本,不能作为利润。

而中国目前对此尚无具体规定,收购方为了操纵利润,均将利润计算日提前;将收购价格中所包含的利润不作为收购成本,而是为收购方的利润或投资收益。

 

二、巧用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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