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范本.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6787321 上传时间:2023-06-22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3.4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范本.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范本.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范本.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范本.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范本.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范本.docx

《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范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范本.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范本.docx

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范本

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范本

 

 

房屋拆迁协议书各个地区、各个拆迁办的协议都是不同的,一般是预先设置好的,所以不好找到一个规范的范文的给你一个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供你参考。

这样你在签房屋拆迁协议时可以对照着看看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5月29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6日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七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转让、租赁、抵押房屋和房屋析产,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关手续。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登报公告。

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拆迁的,应当登除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

代管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除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者出具具结书,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进行裁决应当先予调解。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

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拆迁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拆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十八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下列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

(一)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评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层高、楼层等调节因素;

(二)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划拨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货币补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房屋重置价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价,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的结构和等级确定,按年度公布。

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苏州市区的拆迁区位,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土地级别分类确定公布;区位基准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区位和用途分类确定。

其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所在区的管理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批准的区位基准价以及补偿计算办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按年度公布。

(二)县级市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并报苏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划拨用地折扣是指在区位补偿中应当扣除的划拨用地土地出让金。

划拨用地折扣适用于拆迁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工业、仓储、办公用房。

划拨用地折扣率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公布。

折扣的金额属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条私房、单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直管公房以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认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

第二十四条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条件认定:

(一)私房自营开业:

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手续,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者直系亲属(含配偶)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二)私房、单位自有房屋出租开业:

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有与房屋租赁合同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户开业:

有原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许可证,有与原承租户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自营或者出租营业的,参照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条件认定。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鉴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评估争议处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八条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按照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一)住宅房屋:

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二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八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二)非住宅房屋:

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三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七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不选择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

拆迁人将扣除区位补偿部分后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选择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一)项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

第三十条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拆迁人用预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自住私房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二)租住私房凭租用凭证和户口簿计户;

(三)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四)租住单位自有房屋凭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出租单位证明计户。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凭房屋租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适当发给搬迁奖励费。

奖励标准由拆迁人确定,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须自行过渡,拆迁人一次性付给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拆迁人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临可证实施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房屋拆迁业务的。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拆迁房屋评估机构与一方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资质(格)证书或者公告资质(格)证书作废,对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发布公告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交通、能源、水利等国家和省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原告: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可省略),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被告: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可省略),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婚生女(子)XXX由原(被)告抚养。

事实和理由:

(在此叙述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何时结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

的事实和原因,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孩子多大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

年月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材料X份。

 

 

xxxx年,xxxx市地税局在省、市局和xxxx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局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的总体要求和枣庄市局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树形象、创一流的工作部署,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系统上下解放思想,团结拼搏,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不断开拓xxxx地税事业新局面。

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围绕思路抓发展,地税事业实现了新跨越

xxxx年,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和省、市局工作部署,结合xxxx地税工作实际,市局党组提出了一二三四五六的工作思路,即:

围绕一个中心就是围绕依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坚持两个抓住就是坚持抓住深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应用两条主线;遵循三项要求就是遵循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的标准和要求;突出四个重点就是突出抓好税源管理,税收执法,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四个工作重点;实现五个提高就是实现收入质量、执法水平、征管质效、纳税服务和行政效能五个提高;达到六个新就是各项工作实现新加强、新提高、新突破、新变化、新业绩、新跨越。

围绕一二三四五六这一工作思路,全局上下埋首苦干,扎实进取,使xxxx年成为一个把握形势、振奋精神、大干快上的一年,一个出实招、办实事、见实效的一年,一个抓落实、上水平、树形象的一年,地税工作得到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在xxxx年1月12日的全省地税工作会议上,xxxx市地税局以其强劲的发展势头、出色优秀的工作业绩和良好的精神风貌被省局授予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房地产一体化管理先进单位,被省人事厅、省地税局授予五年一度的全省地税系统先进集体,侯化栋同志被授予全省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先进工作者。

在xxxx年1月22日的全市(枣庄)地税工作会议上,xxxx市地税局被枣庄市局授予目标管理考核优秀单位,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姜屯分局等获优秀基层单位,赵启龙等11名同志记三等功,党同伟等25名同志被嘉奖,梁俊生、张宗亮2名同志入选枣庄地税系统风采人物。

全系统有1名同志当选枣庄市新一届人大代表、2名同志当选新一届枣庄市政协委员、5名同志当选xxxx市新一届人大代表。

二、围绕中心抓征收,税收收入保持稳定增长

(一)强化组织收入领导。

进一步完善分管领导包片、科室包点制度,在层层签订《目标管理任务责任书》的基础上,将收入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征收单位和个人,做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身上有指标。

(二)强化收入调度分析。

对各征收单位组织收入情况进行勤调度、多分析,每一次收入的调度情况,局领导班子都要进行认真分析,查问题、找原因、定措施,由帮包领导和科室深入基层征收单位现场帮办,保证了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三)强化重点税源监控。

在重点税源的管理上,实行了专人跟踪、单独登记、分类建档管理的方法,实现对重点税源的全过程、多角度的管理。

(四)强化组织收入考核。

为确保税收收入任务的如期完成,将组织收入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并建立了均衡入库奖励制度,强化了对收入进度的考核和督促,按月进行考核兑现,有力调动了各单位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五)强化地方税收秩序整顿。

从去年11月初开始,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税收秩序专项整顿工作。

这次活动由市政府牵头,以财政、国税、地税、工商、公安、建设等社会综合治税相关部门为成员,在地税局设立办公室,依法严厉查处重点行业和区域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发现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建立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依法治税的良性互动工作机制,对促进和谐税收环境建设,保障和促进地方税收持续健康增长产生积极影响。

三、围绕应用抓管理,应用年活动成效显著

我们把开展信息化建设应用年活动作为推动地税事业实现新跨越的引擎和总抓手,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推进了信息化建设,出实招,下实功,求实效,信息化建设应用年活动成效显著。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去年年初,我局专门召开动员大会,全面部署了应用年活动,迅速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市局开展应用年活动决策上来,增强了干部职工开展应用年活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建立健全了组织领导机构,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相关人员协助抓,齐心合力共同抓的良好局面。

同时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软件开发利用、网络建设、系统运行维护、项目建设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的轨道。

(二)科学决策,准确定位。

我局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建设层,共投资四十多万元,对硬件设施、信息网络进行升级改造,新购置计算机40台,目前,全系统拥有计算机265台,人均达到1.38台;把工作重点放在操作层,切实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微机操作、软件操作水平;把工作关键点放在维护层,每个分局都确保有两名信息化维护人员,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把工作突破点放在软件的开发利用上,按照投入少、见效快、作用大的原则,开发了一系列辅助性软件。

科学的决策,准确的定位,为应用年活动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狠抓培训,岗位练兵。

分四期对所有在岗干部职工开展了信息化知识和技能培训,目前,全系统191名在岗人员,有30人拿到了计算机应用高级证书,161人拿到了计算机应用中级证书,为应用年活动的开展提供了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四)开发软件,注重实用。

在熟练掌握操作省、市局现有软件的基础上,拿出专项资金开发一系列辅助性软件,弥补现有软件的不足,实现信息化的无缝隙覆盖。

在人事管理方面,开发网上考勤、网上学习、网上考试和人事电子档案等管理系统;在行政管理方面,开发网上会议信息发布、网上工作点评、网上办公派车、网上审批财务开支、网上用餐管理和远程视频会议等办公系统;在税收管理方面,开发了电子版《巡查日志》和征查互动系统;在安全管理方面,开发了夜间值班系统和重要部位集中远程监控系统。

这些辅助性软件的开发应用,提升了工作质效,降低了税收成本,促进了我局的信息化建设应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数据集中,全力以赴。

进入xxxx年三季度后,把数据大集中上线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重点抓,在硬件设施、人员培训、运维保障等方面狠下功夫,为今年1月1日数据大集中工程上线的成功上线奠定了坚实的工作基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视频讲堂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