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普通中小学校管理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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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普通中小学校管理工作规程

普通中小学校管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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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规范我市普通中小学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学校)是在我市地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普通高中。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高中阶段学校收费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学校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教育规律,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学校必须坚持依法治校、以德治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提高教育质量为中心。

学校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管理,不断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必须积极创造条件,不断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学校必须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积极构建规范、和谐的校园。

第五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六条依照“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市除云岩、南明两区部分高级中学、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学校在市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以外,学校实行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七条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觉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八条学校要按照上级安排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招生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举办重点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招收非贵阳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以各种形式争生源,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计划、扩大班额。

普通高中学校在完成统招学生任务的前提下招收择校生必须落实“三限”政策(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

学校不得举办校内复读班,不得招收高中毕业生插班复读。

学校原则上不能举办学科实验班,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小学和初中必须经市(州、地)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学校须经省教育厅批准。

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九条我市实行六三三学制(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高中三年)。

第十条我市实行寒暑假放假制度,学校实行秋季始业。

第十一条学校规模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学校实行班级授课制,严格限制班额:

小学班额不超过5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高中班额不超过56人。

第十二条学校应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籍管理的规定,建立严格的学籍管理制度。

不得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旁听生等名义招收学生。

第十三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高中阶段学校开除学生要严格控制,学校要严格控制学生辍学。

第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落实好国家“两免一补”政策。

学校应建立并完善助学和奖学金制度,按规定减免贫困生学、杂费,积极筹措资金对特困学生进行资助,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五条学校在教育过程中不得按成绩重新滚动式分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在教育过程中随意打散班级。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起符合课程改革理念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章校长、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并定期参加提高培训。

校长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学,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协调校内外各种关系,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保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教学秩序稳定。

第十八条学校在校长的领导下,建立校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设置管理机构。

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学校一般设置办公室、教务处、思教处、总务处;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和规模在13个班以上的小学设置教导处、总务处,30个班以上的中小学可增设安全保卫处和教科研机构;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小学不设职能机构。

第十九条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各管理机构的职责,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设高效能学校,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十条学校要重视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到资料齐全,分类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得当,服务及时。

第四章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和教职工聘任制。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教育工作的人担任教师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学校要建立教师培训机制,加强教师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业务素质的提高,制定校本培训制度,从学校实际出发,对教师的学历达标、教学基本功等提出具体要求。

并制定鼓励和支持教师继续教育、终身学习的计划和措施。

教师要通过不断学习和培训,铸就教师高尚人格,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二十四条学校要建立教师师德考核机制,加强教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坚持每周一次的集体学习制度。

认真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促使教职工恪守职业道德,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五条学校要建立有利于提高教职工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发挥教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评价体系。

评价要以教职工的工作岗位为基础,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评价结果要公布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学校要建立全员岗位责任制,从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工作质量、考勤等方面对教职工提出具体要求。

不允许教师从事第二职业,不允许停薪留职,坚决清理在编不在岗的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不得随意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心理负担,不得占用学生休息时间强制补课和收费补课。

第五章德育

第二十九条学校要贯彻德育为首、育人为先的指导思想,培养学生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遵纪守法的公民。

在此基础上,引导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觉悟,并为使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将来能够成为坚定的共产主义者奠定基础。

第三十条学校要明确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分管德育工作,要充分发挥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作用。

中小学校全体教师、职工都有培养学生良好品德的责任。

教师是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力量,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主管德育工作的行政人员、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班主任、共青团团委书记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是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

第三十一条学校要建立升降国旗制度。

每年应当结合国家的重要节日、纪念日及各民族传统节日,引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并逐步形成制度。

严格按照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和训练学生。

切实保证校会、班会、团(队)会、社会实践的时间。

第三十二条学校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班级管理。

要选择师德高尚、认真负责、能力较强的教师担任班主任。

切实加强对学生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行为习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全方位的关心爱护学生。

建立、健全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校要建立评定学生品德行为和定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学)、优秀班集体的制度。

建立问题学生档案和帮扶措施。

第六章教育教学和教学科研

第三十四条学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各门国家及地方课程,并根据学校的实际和需要,积极开发并落实富有特色的校本课程。

要结合课程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课表,开足课时。

不得随意增减、变更课程、课时,学校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教学要求。

高中文理分科应在高二会考后的适当时间进行,不得提前分科。

第三十五条学校要严格中小学生用书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选用教材,任何学校和个人都不得滥编、滥发、乱用教辅资料,不得向学生摊派练习册、习题集、考试卷及课外读物,不得向学生收费发放纸质校本教材,坚决禁止使用盗版资料。

第三十六条学校要重视制订教学计划和进行教学总结。

要按学期或学年制定教学计划并进行教学总结,对各工作部门、教研组的工作计划和总结要提出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存档。

要建立对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反馈、奖惩的制度,加强教学工作的过程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要健全各项教学管理制度。

制定有关管理表册,学校要有符合相关规定的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学期活动安排表、周工作安排表和校务日志等,不得随意更改课程安排和作息时间。

第三十八条学校要切实保证教学时间。

学校要按时开学、放假,不得随意停课、放假、调整假日。

确需停课、调整假日时,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庆典活动和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

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条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要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增强师生互动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学校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作业布置数量要适当,难度要适度,批改要及时。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以中等水平学生完成作业的时间为准,小学其他年级学生完成书面家庭作业的时间不超过1小时,初中一、二年级学生完成书面家庭作业时间不超过1.5小时,高中学生每天完成书面家庭作业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

教师要根据新课程改革的要求,精选作业内容,提高作业批改质量。

提倡教师分层次、有选择性的布置课外作业,坚决杜绝布置大量机械性、重复性、惩罚性、难度过大、脱离学生实际的作业,不准用增加作业负担的方式惩罚学生。

第四十二条学校要认真组织对学生的阶段性综合素质评价。

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从基础性发展目标(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和学科学习目标两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

各学校不得公布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名次,不得挂横幅、出喜报宣传和炒作高考、中考状元、录取和上线人数。

第七章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四十三条学校要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工作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十四条加强家校联系,通过建立家长委员会、开办家长学校、家长接待日、家长会、家庭访问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长科学教育子女的水平,接受家长的建议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加强与周边社区、办事处、派出所的沟通和联系,协助和配合公安、文化、城管、工商等部门对学校周边治安环境进行整顿治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和各方面人士以各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供支持,充分利用社会上各种适宜教育的场所,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积极参与建立社区教育委员会的工作,优化社区育人环境。

第八章安全、体育、卫生、艺术与健康

第四十七条学校及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把安全管理纳入学校整体管理之中,强化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应急机制和长效机制。

第四十八条学校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要对校园危险设施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根据季节特点、天气状况,确定防范重点,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保证防范切实有效。

主动配合公安、综合治理等部门,群防群治,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好学校周边环境。

第四十九条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狠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定期开展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防止发生交通、溺水、触电、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意外事故。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十条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

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或穿行学校。

经许可进入学校的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十一条学校放假(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作息时间调整要提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发家长通知书将有关安全要求和提示告知家长。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或举行大型活动要制定活动方案、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同时要发家长通知书。

第五十二条学校每学期应在相关专业部门指导下,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的方法。

第五十三条学校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培养学生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习惯,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建立疫情报告制度。

认真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分析、存档等工作。

加强学生的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五十四条学校取消统一的早自习,倡导进行早锻炼,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早于8:

00组织学生上课的作息时间规定,小学生每日在校学习时间(含自习、活动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初中生不超过7小时,高中生不超过8小时,并要保证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严禁利用午休时间集体组织学生学习等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加重学生负担的错误行为;严禁拖延上课时间,挤占学生课间休息时间;严禁要求非寄宿学生到学校上晚自习;严禁学校在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集体补课(初三、高三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五条学校要加强学校体育、艺术、科普教育工作。

坚持上好“两课”(体育课、健康教育课),做好“两操”(课间操、眼保健操),开展好“两活动”(课外活动、体育活动),指导学生进行体育锻炼,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

根据学校实际,每年举办一次全校运动会。

学校应结合自身条件,举办经常性、综合性、多样性的艺术活动和科普教育活动。

第九章校园环境与文化

第五十六条学校是教职工和学生工作、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应做到环境整洁优美,风气积极向上,设施完好,秩序正常,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

第五十七条 校园内教学区、体育活动区、生活区和生产劳动区等布局应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学校校舍应坚固、适用,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维修。

学校校园要做到“四化”(硬化、净化、美化、文化),把学校建成学园、乐园、花园。

第五十八条 在校园内适当位置设立旗台、旗杆,张贴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教室内要挂国旗。

校园环境建设要有利于陶冶学生的情操,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

第五十九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十章后勤保障

第六十条学校的后勤工作要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

为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校全面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第六十一条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工作规范。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费,并实行公示收费制度。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开源节流,厉行节约,民主理财,定期公布各类账目,实行财务公开。

第六十二条学校要加强校产管理。

学校财产要分类登记造册。

建立并落实部门、班级、个人的管理使用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清理,若有损坏、遗失,应及时处理。

各类用房要定期检查、检修,消除不安全隐患。

学校不得使用危房,对危房要及早拆除或维修。

学校不得为乱补课提供或出租场地。

第六十三条学校要加强食堂管理。

制定并实行卫生防疫制度和食品采购验收制度,做到器皿整洁,餐具定期消毒,环境卫生整洁。

学校要确保学生饮水卫生。

学校食堂不准使用塑料、铝制炊具,炊管人员要按要求定期体检,持证上岗。

第六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寄宿学生的管理。

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坚持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配齐值班所需的各种物品,加强夜间巡逻,定期检查学生宿舍的通风、用电、取暖、卫生等,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加强和完善对校外住宿生的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校要认真搞好勤工俭学。

努力办好校办企业或创业实践基地,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学校收入,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师生生活。

第六十六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十一章党务与民主

第六十七条学校基层党组织应集中力量抓好党的建设,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发挥政治核心、战斗堡垒和行政工作的保证监督作用。

第六十八条学校基层党组织要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健全工会、教代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对校内的各民主党派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加强同民主党派的协作,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六十九条学校要实行校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执法单位、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的舆论监督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条实施初、中等教育的社会力量办学和其他教育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规程中的某些要求。

第七十一条各区(市、县)教育局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各中小学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和完善本校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十二条本规程由贵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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