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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管理办法

 

原材料质量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质量,规范原材料的管理,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项目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项目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满足国家制定的关于公路施工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及安全措施的要求。

特殊原材料的采购、运输、贮存和使用,除必须满足公路施工的技术、质量、安全要求外,还必须满足相关行业、相关规范的特殊要求和《邯大高速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及邯大高速《招标文件》(专用本)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除业主统一招标采购的材料外,承包人自己采购的材料均应签订采购合同,并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第五条凡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原材料,不论在采购、运输、存储、加工、使用过程中有多少管理环节,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都必须严格按本项目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频率和方法进行检测,按施工监理程序逐级报验,承包人最终对原材料负全部质量责任。

监理工程师严格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进行抽检,检查结果与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进行对比决定是否使用,对原材料质量负监理责任。

本项目无免检原材料。

第六条取样与试验

1、试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在现场的试验室进行,所有试验结果都应一式两份提供给监理工程师1份,监理工程师另有规定者除外。

2、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凡与抽样复检、补充试验、试验证书、签订证书等有关的一切试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

第七条路面用原材料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总监办负责本规定执行的监督检查,对原材料采购、运输、存储、加工、使用的每一个环节随时进行抽查。

有权对本项目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随时、随地、随机进行抽样试验检测。

本办法将原材料分为一般原材料和主要原材料。

二、一般原材料

第九条工程所需用的一般原材料指地材,包括路基填料、砂石料、石灰、粉煤灰等,需外购地材的采购工作程序:

1、在开工前,承包人应会同驻地监理工程师对料源进行考查,根据技术规范所提供的质量标准,承包人经过调查、取样、试验,一种材料确定不少于三家主要供货厂家,进行多厂家比选。

2、承包人把多厂家比选结果书面向驻地监理工程师申请许可。

3、根据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批复意见,承包人和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合同。

根据供货合同所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分期、分批组织进货。

每批材料进场时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者要坚决清理出场。

4、路基填土的征用,严格按照业主和地方政府确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本项目所用的地材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征用,承包人自行采购、征用的地材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路基填料应做好批量的控制检测工作,防止出现混填或不合格的填筑原材料用于路基填筑中。

对于不能直接用于路基的填筑原材料,因工程需要经处理用于本项目的须经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试验室检测,驻地办、总监办、业主逐级审批。

2、所用砂、石等集料必须满足相应技术规范、合同文件的要求。

详细按照邯大高速《招标文件》(专用本)和《邯大高速标准化建设》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在开工前,承包人严格按规范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真实、完善的材料试验报告、出厂证明或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等资料,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

第十二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的频率和标准,根据材料进场的批次或数量,对材料进行试验检测,检验合格,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用于本项目。

三、主要原材料

第十三条主要原材料由主材和特殊原材料组成,主材主要包括:

水泥、钢材、沥青、路面用集料。

特殊原材料主要包括:

预应力钢绞线、锚具、土工格栅、支座、伸缩缝、砼外掺剂、沥青改性剂等。

第十四条主材采购工程程序:

1、承包人首先进行市场调查,择优选用社会信誉好、质量稳定的生产厂家。

对生产厂家主要调查企业的性质、经营状况、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企业诚信度等。

经过调查、比选,初步确定厂家范围。

2、承包人对初步确定厂家的产品取样试验,进行比选,每种产品确定不少于三家供货厂家。

3、承包人将每种产品确定不少于三家供货厂家的有关资料,书面向驻地办申报,经初审后报总监办办理许可手续。

有关资料包括:

生产厂家名称、企业的性质、经营状况、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等级、企业诚信度、产品品牌、取样试验结果、进货数量等。

4、总监办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供货厂家范围,由总监办组织进行联合考察,抽样试验,进行比选,总监办将比选结果及许可意见通知驻地办、承包人。

5、承包人根据总监办的比选结果及许可意见签订采购合同。

6、采购合同签订后经驻地办审核许可,报总监办核备。

7、承包人根据采购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组织采购进货。

进场材料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检,不合格产品应立即清除出场。

8、沥青的采购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承包人必须在资格通过的供货厂家范围内进行主材采购,承包人必须与厂方签订供货合同,供货合同报驻地监理工程师许可。

工程师对供货合同的许可,并不意味着减免承包人对材料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十六条特殊原材料采购工作程序:

特殊原料采购除满足主材采购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特殊原材料进入本项目时,厂商必须提供最近、有效的行业试验检测报告原件。

2、承包人所提供的不少于3家的备选厂家还应有三年以上供应合同或高于本项目工程等级、规模的经历,同时出具承包商的自检、驻地监理抽检或外委检测资料报总监办核查。

3、总监办核查后,承包人才可以正式签定采购合同,进行采购。

采购合同报总监办备案。

4、对于一些特殊原材料(如支座等)进入本项目时,承包人、监理应亲自到厂家验货、提货,以保证产品质量满足工程要求。

第十七条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拿出审查意见同意进场的主要路用原材料,进场时必须附出厂合格证及说明书(原件)等。

厂商所出具的出厂合格证书和质量证明书不能减免承包人、监理对进场后的原材料进行试验检测的责任,也不能减免承包人、监理对原材料质量的责任。

第十八条采购主要原材料由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试验室,按照各自的抽检频率进行检测。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对原材料检测结果有裁定权。

第十九条对于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试验室不能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必须外委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能力、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且该检测机构须得到总监办认可。

对同一厂家一个批次原材料的试验检测,只代表对用于本项目同一标段、本批次原材料的质量确认,非同一标段必须进行相应的检测。

在同一批次、非同一标段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不能用于本工程。

第二十条预应力用原材料运入施工现场后,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检查厂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合格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再共同到存放材料的施工现场按照不同批量进行取样,并到交通部认可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试验,试验检测项目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橡胶支座与伸缩装置使用前必须逐项进行外委检测,检测项目应齐全且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四、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规范及合同文件涉及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本项目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以及合同文件的要求,凡规范及合同文件未涉及而本项目需要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三条采用任何替代原材料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新工艺、新原材料、新设备必须经业主同意才可以在本项目上使用。

第二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对某一料源送检原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原材料都合格,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原材料。

第二十五条凡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原材料,须经承包人自检试验和监理工程师抽检试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特殊原材料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任何工程使用了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原材料,不论该工程是否完工,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所有用于本项目的原料,其取样与试验检测频率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所有外委检测合格的原材料用于本项目,并不减免承包人、监理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面层、基层、桥梁用的大宗石料,承包人应设专人进驻到料源地,严格控制装车石料的质量,从源头保证材料的质量。

(详见附件D《原材料质量控制规定》)

五、原材料的储存及场地建设

第二十九条各类原材料在采购、运输、加工、搬运和使用过程中,要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

原材料存储要建立入库、出库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入库、出库、试验、加工、使用记录台帐一一对应,保证原材料使用过程的每个环节溯源。

第三十条进场材料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应明确标示规格、使用部位、已检验合格的标牌,不合格材料必须及时清除出场。

第三十一条袋装水泥、钢材、钢绞线应上苫下垫,需设置防雨、防潮、防尘的专用储存库。

袋装水泥必须搭建符合规范要求的水泥库,不同标号的水泥分库存放,堆垛高度不宜超过10袋。

第三十二条不同料源、品种、规格的原材料必须分类堆放整齐,做好分类标识,界限分明,分界墙要有足够高度、强度。

堆放场应清理、整平、硬化和围砌,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将原材料堆放于公路用地范围内。

已检验合格的原材料和待检原材料要分开堆放,不许随进随用。

为防止石料离析,堆放石料不宜过高且应分层存放。

第三十三条拌和站、料场、钢筋加工厂及预制场的建设按照《邯大高速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不合格原材料不许在现场存放,如检验不合格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清出现场,并做好处理记录。

六、原材料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五条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原材料须经承包人自检试验和监理工程师抽检试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特殊原材料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六条C20及其以上标号的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必须是大窑水泥且经过中国水泥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认证的生产厂家产品。

结构工程所用水泥必须采用经过中国水泥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认证的旋窑水泥,其生产厂家年能力需达到100万吨以上,出场期超过3个月或可能已受潮的水泥必须做复检试验,监理工程师根据试验结果决定正常使用或降级使用或不得使用。

梁、板、柱结构不得采用鹅卵石、砾石以及其破碎的碎石。

一合同段同一结构用混凝土宜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型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以保证混凝土结构外观颜色一致。

对于轻微锈蚀的钢材使用前必须除锈,锈蚀严重的钢材,必须取样重新试验,并按监理工程师复验及批复报告的要求使用或处理。

半成品钢筋加工要有加工计划,边使用边加工以供上使用为准。

为防止钢绞线生锈,成包钢绞线开包后尽快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尽量缩短暴露在空气中的时间,钢绞线在下料和编束过程中坚决避免锐器损伤。

第三十七条承包人没有按本办法规定的原材料采购程序,进行原材料采购、报验,使用了经驻地办、总监办批准厂家以外的产品,视为不合格产品。

第三十八条本项目所用于工程中的水(包括拌和用水、养生用水等)要符合饮用水标准。

七、违约处理

第三十九条承包人违反本管理规定,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第四十条由于监理工程师的失职或玩忽职守,致使不合格原材料被用于本工程,造成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承担相关责任。

八、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请及时反馈,以便修改补充完善。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邯大高速公路(冀鲁界)

总监办

附件D

原材料质量控制规定

为了实现邯大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加强所用原材料的质量控制,确保用于工程原材料的质量符合施工规范及本项目技术规范要求,试验检测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严把进场原材料质量关。

1.水泥

1.1所用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硅酸盐水泥》及《道路硅酸盐水泥》的规定。

要选择生产规模较大,年产量30万吨以上,水泥质量稳定,碱含量较低的生产厂,在使用过程中不准轻易或频繁地更换水泥,以免发生混乱。

对于C40、C50混凝土要选用年产量120万吨以上优质的旋窑水泥。

1.2承包人应将有关所用(或拟采购)水泥生产厂家的下列资料报总监办。

1.2.1水泥生产厂的概况,应包括:

厂名、厂址、电话、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等内容。

1.2.2所用(拟采购)水泥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2.3所用(拟采购)水泥的最近日期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

1.3驻地办应对承包人拟采购水泥生产厂家进行现场调查了解。

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水泥生产厂家的生产条件不能够保证及时供应满足要求的水泥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水泥生产厂家。

1.4水泥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进场水泥的数量、品种、强度等级及存放地点。

并提供进场水泥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复印件。

1.5进场水泥应按不同生产厂家、品种、强度等级及编号按批分别存储在专用仓罐或水泥库内(每垛不超过10袋),水泥库的地面要硬化,并应高于原地面10cm,并确保雨水不能侵入。

水泥库的面积不应太小,应满足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编号的水泥分别堆放的需要。

存放过程中要防止水泥受潮和混入杂物。

如存储不当能够引起水泥质量发生变化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在使用前对其质量进行复验。

1.6取样规定:

袋装水泥同生产厂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编号的水泥每100吨为一验收批。

散装水泥每车为一验收批。

1.7取样方法:

袋装水泥在堆放地点随机从20袋水泥中取出等量样品;散装水泥在卸料处可连续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12kg。

1.8留样规定:

抽取的水泥样应充分混匀并分为两等份,一份进行检验,一份密封保管2个月。

1.9对进场水泥的检查:

对于进入现场的水泥,试验监理抽样时应注意检查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

1.9.1要检查袋装水泥的水泥袋或散装水泥的标签卡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即是否清楚地标明工厂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品种的名称代号、强度等级、生产日期和出厂编号。

1.9.2要检查包装袋或标签卡片所标内容是否与厂家提供的试验报告单一致,特别是品种、强度等级、编号、出厂日期。

1.9.3要检查水泥是否有板结、发硬或硬块现象。

1.10水泥的检验项目:

细度、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碱含量(每种水泥送检一次)。

抽取样品后应立即进行上述项目的检验工作。

一般情况下要等三天强度结果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特殊情况下,在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合格情况下,也可使用。

(特殊情况仅限于用年产量120万吨以上旋窑生产的散装水泥)

1.11判定规则及处理程序

1.11.1凡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时为废品。

1.11.2凡细度、终凝时间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时和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为不合格品。

1.11.3出现废品水泥或不合格水泥时,监理组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将该批水泥封存,严禁使用。

并按规定填写不合格材料处理意见表,及时上报驻地办、总监办。

1.12每批水泥必需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批水泥。

1.12.1进场水泥无生产许可证。

1.12.2进场水泥的标志与承包人所提供的水泥出厂质量证明书不符。

1.12.3进场水泥随意堆放发生混杂或受潮或混入杂物。

1.12.4进场水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1.12.5用于混凝土生产的水泥的生产厂家、品种、强度等级与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上所列水泥的生产厂家、品种、强度等级不相符。

2.碎石

2.1要选择规模较大,生产设备较好,碎石规格齐全的碎石厂作为供货单位。

选择碎石时要特别注意碎石的压碎值、坚固性、吸水率、针片状指标,尤其是用于配制C40、C50混凝土时。

2.2驻地办应对承包人拟采购碎石场进行现场调查了解。

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碎石场的生产条件不能够满足要求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碎石场。

2.3碎石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碎石的产地、规格、进场数量及存放地点。

2.4承包人对进场的碎石应按不同的产地、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

在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应防止颗粒离析和混入杂质。

2.5取样规定:

同产地、同规格、同一进场时间,每200m3为一验收批,每批碎石取样一组。

2.6取样数量:

最大粒径小于等于25mm取40Kg,最大粒径大于等于31.5mm取样80Kg。

2.7取样方法:

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由各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大致相等的15份组成一组样品。

2.8碎石的检验项目:

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值、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坚固性(每一料源测定一次)。

2.9判定规则:

凡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值、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为不合格的,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

2.10每批碎石必需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批碎石。

2.10.1进场碎石在运输、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发生颗粒离析或混入杂质。

2.10.2进场碎石随意堆放,发生混杂。

2.10.3进场碎石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3.砂

3.1所用砂应为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天然河砂。

选择砂场时要特别注意砂的含泥量、泥块含量和10mm以上粒径的颗粒含量。

3.2驻地办应对承包人拟采购的砂场进行现场调查了解。

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砂场的生产条件不能够满足要求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砂场。

3.3砂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产地、规格、进场数量及存放地点。

3.4承包人对进场的砂应按不同的产地、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

在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应防止离析和混入杂质。

3.5取样规定:

同产地、同规格、同一进场时间每200m3为一验收批,每批砂取一组试样。

3.6取样数量:

10kg。

3.7取样方法:

取样时先将取样部位的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

3.8砂的检验项目:

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

3.9判定规则:

凡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不满足要求时即为不合格砂,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

3.10每批砂必需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批砂。

3.10.1进场砂在装卸和堆放过程中混入杂质。

3.10.2进场砂随意堆放,发生混杂。

3.10.3进场砂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

4.水

4.1拌合混凝土用水应符合JTJ041-200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第11.2.4拌和用水的规定。

4.2拌合用水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

除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外,其它来源的水均应按《公路工程水质分析操作规程》中规定的方法同时进行化学分析。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水源。

5.外加剂

5.1用于混凝土的外加剂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以及其它专用外加剂标准的规定。

5.2承包人选用外加剂时,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其品种和掺量。

5.3承包人在采购外加剂前,应将有关拟采购外加剂生产厂家的下列资料报驻地办、总监办。

5.3.1外加剂生产厂家的概况。

应包括厂名、厂址、电话、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等内容。

5.3.2拟采购外加剂的最近日期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5.4总监办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承包人拟采购的外加剂生产厂家进行现场调查了解。

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外加剂生产厂家的生产条件不能够保证及时供应满足要求的外加剂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外加剂生产厂家。

5.5外加剂进场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通报进场数量、品种和存放地点。

并提供进场外加剂的出厂技术文件(或说明书)复印件。

5.6进场外加剂应按不同产地、品种,编号分别存储并做好标记。

在运输及存储时不得混入杂质或遭受污染。

5.7取样规定:

同厂家、同品种、同编号、同一进场合时间,每10吨为一验收批。

每批外加剂取样一组,每组样品的重量应不小于0.2t水泥所需要的外加剂的量。

5.8取样方法:

视每批进料时包装容器的容积,数量随机从至少10个不同包装容器中抽取等量试样,并混合均匀。

5.9留样方法:

将样品充分混匀后分为两等份,一份送到总监办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一份密封保存三个月以备有疑问时进行复验或仲裁。

5.10对进场外加剂的检查:

对于进入现场的外加剂试验监理抽样时应检查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

5.10.1外加剂(粉状或液体)的包装物上是否在明显位置上注明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型号、净含量或体积(包括含量或浓度)、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及出厂编号。

5.10.2包装物所标明的内容是否与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相符。

5.10.3要检查粉状外加剂是否受潮,液体外加剂是否析出沉淀物。

是否超过有效期。

5.11检验项目:

按JTJ041-200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附录F-2的规定执行。

外加剂进场后除按规定送检外,还必须用进场的外加剂对所用配合比进行复核。

当混凝土的塌落度及塌落度保留值、和易性与原设计配合比相符,该批外加剂可以使用。

否则,该批外加剂不得使用。

5.12不合格外加剂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处理程序。

5.13外加剂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可拒绝该批外加剂的使用。

5.13.1不按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以及其它专用外加剂标准规定提供外加剂出厂技术文件(或说明书)的外加剂。

5.13.2进场外加剂在运输及存储时混入杂质或遭受污染。

5.13.3进场外加剂经检验不合格。

5.13.4用于混凝土生产的外加剂的生产厂家、品种与混凝土通知单上所列外加剂的生产厂家、品种不相符者。

6.钢材

6.1应采用国家大型钢铁集团的产品。

6.2钢材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进场钢材的数量、品种、规格及存放地点。

并提供进场钢材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复印件。

6.3进场钢材应按不同生产厂家、品种、规格及批号分别存储不得混杂。

并保证不得受潮。

6.4取样规定:

同厂家、同牌号、同规格、同编号、同一进场时间每60吨为一验收批,不足60吨时按一批次计。

每批钢筋取样一组。

6.5取样数量:

每批次应取两组,任取12根。

3根拉伸、3根弯曲、6根做可焊性试验(料源时做);同生产厂家、同规格每300焊接件随机抽检焊接质量试件一组闪光对焊6根,搭接焊3根。

6.6对进场钢筋的检查:

对于进入现场的钢筋主要进行标志和外观检查。

6.6.1.检查进场钢筋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是否与所提交的出厂质量证明书一致。

6.6.2.检查钢筋本身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6.7检验项目:

拉伸、弯曲、焊接质量或可焊性(料源时做)。

6.8判定规则:

拉伸试验、弯曲试验中任何一顶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应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指标不合格,则判为该批钢筋不合格。

关于钢筋的可焊性试验应按《JGJ18-2003》标准进行判定。

如有2个试件产生脆性断裂,而且复验仍不合格,则可判定该批钢筋不适用于进行焊接。

6.9不合格钢筋的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

6.10每批钢材必需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批钢材。

6.10.1进场钢材的标志与承包人所提供的钢材出厂质量证明书不符。

6.10.2进场钢材随意堆放发生混杂或发生严重锈蚀。

6.10.3进场钢材未经检验或检验(或复验)不合格。

7.钢绞线

7.1所购钢绞线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的规定。

7.2承包人在采购钢绞线前,应将拟采购钢绞线生产厂家的下列资料报驻地办、总监办。

7.2.1钢绞线生产厂的概况,应包括:

厂名、厂址、电话、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等内容。

7.2.2拟采购钢绞线的最近日期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7.3总监办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承包人拟采购的钢绞线生产厂家进行现场调查了解。

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钢绞线生产厂家的生产条件不能够保证及时供应满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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