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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岩违约处罚细则概要.docx

夹岩违约处罚细则概要

 

夹岩水利枢纽工程及黔西北供水工程

违约处罚实施细则

 

夹岩水利枢纽一期工程工程技术部

二0一五年八月

 

夹岩水利工程违约处罚实施细则

(试行)

第1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夹岩工程的建设、管理,加强项目过程控制,全面提高各单位的履约能力,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等各项建设指标得以有效控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相关要求及总干渠各标段合同文件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违约处罚是指项目的承包人、设计、监理办、试验、检测、监控量测等参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工程技术部提醒警告,仍未整改或经整改但达不到要求,并给业主带来明显或潜在的利益损失,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约的行为。

违约者将处予相应的违约金处罚。

违约金将全部作为本项目的工程管理基金,用于“质量、进度、成本、环保、安全、廉政”等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类评比和组织召开现场会等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条工程技术部管理人员依照其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工程技术部的各项管理职能;各单位按规定接受工程技术部及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检查、指导、监督及对其信用从业评价,各单位不得有推脱、抵制、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条在合同有效期间,各参建单位以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为准绳,以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业主其他管理细则,依照本办法处理违约事宜,不得有凌驾或超越合同之上的行为,坚持认真、全面、主动的履约方针,共同推动项目的建设。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夹岩工程所有参建单位。

第六条通用条款

1、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工程需要对关键工程进度完成节点时间下达书面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相关工作,如不能在规定节点时间完成相关工作,监理工程师可一次性对承包人处以1万~5万元的违约金,此外还应追加延期违约金,违约金额度为不少于2000元/天。

承包人对指令要求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申请,说明图纸未到等不能完成任务的原因,否则,将视为认同监理工程师指令。

2、各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总监的管理工作、对夹岩公司经正式通知召开的会议、举行有关管理活动未按规定请假或无故缺席的,每次处以2000元/人次违约金(迟到30分钟以上视为缺席);迟到每次处以1000元/人次违约金。

3、各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工程技术部的信息管理工作、对夹岩公司发出的文件或指示要求参建单位限时上报的相关资料而未按时上报,每次处以2000元的违约金。

此外还应追加逾期违约金,违约金额度为不少于500元/天。

书面材料必须认真编写,草率应付,错漏过多者,视为未送达。

4、监理工程师指令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口头指令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按指令要求执行或未按期执行完毕,监理工程师将对承包人处以不少于1000元/次的违约金,同时监理工程师应追加指令要求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如承包人再次不能执行指令,监理工程师将处以上次违约金额度3倍以上的违约金,如指令中已明确违约金金额将按指令执行。

承包人对指令若有异议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申请,承包人未能在时效内提出申请将视为认同监理工程师指令。

5、由工程技术部或监理部组织召开的现场工地会议,会议纪要由相应的辖区监理部负责记录、整理和编辑,若需上报审批的应在会后三日内上报,逾期将对监理部处以500元/次的违约金。

此外还应追加逾期违约金,违约金额度为不少于500元/天。

联系单或工地会议纪要必须认真编写,草率应付、错漏者,视为未送达。

6、各参建单位对各种资料、会议纪要必须认真记录、编写,所报资料须经相关负责人复核、对草率应付、资料错漏过多、附件不齐、复核不认真等,将对相关单位处以500元/次的违约金,对审核人通报批评。

7、在进行工程变更和工程计量、质量及安全现场勘查时,相关参建单位应保证工地现场反映的情况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伪造资料的相关单位分别处以5000元/次违约金。

8、积极协调好本项目工程的周边关系,维护好项目周边社会治安,教育好职工及工人,不扰乱民风民俗,不参与社会不良活动,不参与闹事、斗殴,否则将处肇事责任人单位1万元/次的违约金并将肇事责任人送公安机关追究其相关责任并承担相应后果。

9、各参建单位应重视生态环境各监理部要严格督促辖区承包商搞好环境保护工作,若承包商由于生产活动原因破坏生态环境,施工中随意丢弃土石方,造成严重污染,除责令自行恢复处理外,处以承包商每处5000元违约金。

屡教不改者,处以5万元违约金,并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计量支付;处以管段监理部相应的20%的违约金(承包人违约金总额)。

10、各参建单位应严把质量安全关,对于在建设过程中,恶意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甚至引发质量、安全事故的,将对相关单位处以1万至20万不等的违约处罚。

对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提请司法处理。

11、所有从业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必须佩戴上岗证,上岗证应注明姓名和从事岗位,一经查出未佩戴上岗证,处以100元/人·次的违约金。

第二节管理职责、权限及管理程序

第七条工程建设中,监理工程师有权依据业主的有关管理办法对参建单位的违规施工、违章做业、违规管理及行为提出处罚,情节严重的下发监理指令及停工令,限期要求参建单位进行整改,并抄报业主备案。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通过日常的监理工作,通过科学的评估和分析,对所监理的施工合同段的履约情况作出评价;工程技术部通过日常的质量稽查、专项抽查、综合评比、日常报表、监理评价等方面,阶段性的对各参建单位做出综合评估,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工程违约的认定、处置由计财合同部归口管理,监理部有权根据合同的授权对承包人的违约提出处罚建议。

夹岩公司各部门,监理部所处罚金由受罚单位统一计财合同部。

第十条业主发现参建单位有违约行为,召开由相关方参加的协调会或专题会,分析原因找出问题,确定违约处罚的标准、方式和解决违约的方案,并下发会议纪要或违约处罚通知,由业主相关部门督查核实,并将落实情况通报项目相关各方。

第十一条各种违约处罚应在通知单上注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号,对应内容。

处罚单位管理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执法。

第3节对监理部、中心试验室、监控、检测的违约处罚

第十二条各监理部、中心试验室、监控、检测等单位应强化制度管理,督促承包人施工,坚持分部、单元工程层层交底制,严把操作工艺关,坚持“三检”制度和工序交接制度,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或未经验收,下道工序不准施工的原则,要以工序质量确保分部工程的质量,否则处以2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各监理部、中心试验室、监控、检测等单位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文件的要求到岗就位,未经同意,不得变更和调整合同文件的人员、如需调整,应提前15天向业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按合同有关要求更换,未经业主同意而擅自调整的,业主将处以项目负责人2万元/人次、专业工程师1万元/人次、一般人员、监理人员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在建设过程中,若业主发现从业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业主有权向各参建单位提出更换人员,按合同文件的要求及程序进行更换,同时执行“第十三条”违约处理。

第十五条各监理部、试验室、监控、检测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在工地办公时间不得少于22天,离开工地3个工作日及以上必须向工程技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能离开工地,否则处以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监理部人员遵行“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原则,对每个部位、每道工序进行现场抽验、抽查,及时指出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

在接到检验通知单后,在24小时内进行现场检验,否则每延误一次,将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给责任人一次违约记录,累计受三次违约记录者,要求责任单位在三天之内撤换当事人,并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各监理部、试验室、监控、检测、第三方计量等单位要保证人员在岗人数不少与合同文件规定的人数、每缺岗、脱岗一人,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并限期补充满足规定的人数,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当月所有费用的支付。

第十八条现场监理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常用测量工具(如刚卷尺等)、相机、图纸资料、当期的监理日志,以便于工作开展。

否则,将处以责任单位500元/人·次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各监理部、试验室、监控、检测等人员责任心不强或素质不高,对承包人不按相关规范、规程及设计图纸和本项目的制度、办法、实施细则等要求施工的行为,视而不见、见而不管、管而不力者,致使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继续施工,造成质量隐患的危害程度增大,将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处·次的违约金,并对当事人作一次违约记录,累计受三次违约记录者,要求责任单位在三天之内撤换当事人,并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监理部对承包人上报的施工技术方案、工程变更等工程联系单所签署的意见,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将对监理部处以500元/次的违约金,对签署意见人处以200元/次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规范要求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对承包商的材料用量进行控制,考核和核实,防止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偷工减料,确保工程质量,考核结果随同计量支付月报表一并上报,若不认真考核,处以责任单位2000元/处·次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各试验室的抽样、取样工作独立完成并满足频率要求,严禁相互取代或弄虚作假,否则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次的违约金,同时要求采用其他手段补做相关试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试验资料有误或审核不认真,将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次的违约金。

并要求在三天之内更改有误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各监理部计量工程师,第三方计量人员须对承包人申报计量的工程数量、质量情况进行实地复核,对错误数据作及时更正,若监理工程师未作复核或复核不认真,每发生一次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警告责任当事人一次;累计三次警告者将要求责任单位在三天内撤换计量工程师。

第二十四条对承包人提出的变更设计资料,监理部应根据合同、规范及施工设计图,按照夹岩公司下发的“工程变更管理细则”进行办理,对审核不认真,图纸和数量的错误未予以纠正,则处以监理单位1000元/次的违约金,弄虚作假,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警告责任当事人一次,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中心试验室必须对承包人及监理提供的试件和资料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否则处以1000元/次违约金。

试验室出具的有关试验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将处以1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在全工程通报。

第二十六条监理部、试验室、监控、检测、第三方计量等单位人员玩忽职守,给工程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责任单位将承担工程损失费用的10%,情节严重将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部、试验、监控、检测、第三方计量等单位人员有意偏袒承包人,不公正履行其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掩盖质量事故或不合格工程,每发生一次,处以责任单位5000—2万元/次的违约金并要求在三天之内更换责任人,并作全工程通报;累计发生三次类似情况,将追究责任单位责任,直至更换整个责任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监理部、试验、监控、检测、第三方计量等单位人员不按监理程序办事,不及时按规范及规程的要求签认承包人报送的各种资料,将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故意刁难承包人的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对当事人进行记录,累计三次被记录者,要求责任单位在三天之内撤换当事人,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若监理部、试验、监控、检测、第三方计量等单位或个人将所受到的违约金转嫁给承包人,一经查实,将分别处以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5倍以上的违约金,对责任人立即予以更换,并通报。

第三十条监理部、试验、监控、检测、第三方计量等单位或个人不得凭借本身的影响违规向承包人推销原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等。

否则,将处以单位1000元,个人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上报质量监督站核销其资格证书,同时追究责任单位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理部、试验、监控、检测、第三方计量等单位应按合同要求配备的车辆、仪器等设备,按合同要求的规格、数量按时到位投入使用,否则将处以1000-1万元/次的违约金,并限期补充到位。

第三十二条试验、监控、检测、第三方计量等单位依据合同承担本工程试验、监控、检测、计量复核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不得违反合同私自向第三方提供本项目或本合同下的有关各种技术、数据、资料。

否则,将视情况处以1000元~1万元的违约金。

情节严重者,将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业主损失。

中心实验室在试验过程中或者试验结果出来有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通知业主质量管理人员,否则,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故意隐瞒的,处以10000万元罚款,当事人离开本项目。

第三十三条监理部安全违约处罚

一、监理部在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安全管理部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1、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的,处2000元违约金;未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台账、未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的,处2000元违约金;未按要求编制安全生产监理细则、未制定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以及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处以500~2000元违约金;

2、未按要求审核承包人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审核承包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等的,处每项1000元违约金;

3、未按要求召开安全会议或无会议记录及照片的,视情节每次处以500~5000元违约金;未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或无培训记录的,视情节处以500~2000元违约金;

4、未对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无记录资料的,视情节处以500~2000元违约金;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的,视情节处以200~2000元违约金;

5、未按规定时限上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处以2000~10000元违约金;

6、在工程建设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督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20000元违约金。

二、发生安全事故时,按下列条款进行处罚

1、发生一次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人以上4人以下重伤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对监理单位处以1000元的违约金;

2、发生一次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2人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含5人)的,对监理部处以5000元的违约金,对总监理工程师处以1000元的违约金,对安全专监处以500元的违约金;

3、发生一次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对监理部处以10000元的违约金,对总监理工程师处以2000元的违约金,对安全专监处以1000元的违约金。

4、一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均造成人员死亡的,除分别按照第“1、2、3”条进行处罚外,再对监理部追加20000元违约

第三十四条监理部质量违约处罚

一、 监理部在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工程技术部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1、未设置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处1000元违约金;未建立健全各项工程质量规章制度的,处1000元违约金;未按要求编制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未制定质量事故处理办法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以及工程质量奖惩办法的处以1000~1500元违约金;

2、未按要求审核承包人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处每项1000元违约金;

3、监理部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质量缺陷处理,未进行质量缺陷备案的,处以1000元/次违约金;在每期质量月报上未对当月质量缺陷,不合格试件进行统计的,每次处以500元罚款。

4、未按要求召开有关工程质量工作会议或无会议记录及照片的,视情节每次处以1000~5000元违约金;未组织监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岗前教育培训或无记录的,视情节处以200~500元违约金;

5、监理人员必须在工地现场巡视、检查或旁站监理、若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不在工地现场者,处以200元/处的违约金;重要工序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单位工程施工没有进行旁站的,将处以1000元/处的违约金;并对脱岗当事人进行违约记录,累计三次脱岗者,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撤换当事人,并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

6、未及时发现质量隐患或发现质量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的,视情节处以200~1000元违约金;

7、未按规定时限上报工程质量事故的,处以500~2000元违约金;

8、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督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5000元违约金。

9、未按要求对图纸的审核或会审、签字发放的,处以500元/份违约金。

二、 发生工程质量缺陷和一般质量事故时,按下列条款进行处罚

1、存在质量缺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对监理部处以1000元的违约金;

2、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50万元之间的,对监理部处以2000元的违约金,对总监理工程师处以500元的违约金,对分管专监处以200元的违约金;

3、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150万元之间的,对监理部处以5000元的违约金,对总监理工程师处以1000元的违约金,对分管专监处以500元的违约金;

4、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300万元之间的,对监理部处以10000元的违约金,对总监理工程师处以2000元的违约金,对分管专监处以1000元的违约金;

5、一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除分别按照第“1”至“4”条进行处罚外,再对监理部追加10000元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监理部进度违约处罚

1、若监理部未能有效履行督促职责,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技术部制定或批准的阶段目标施工任务,根据现场完成情况每次处以500~2000元的违约金。

2、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进度检查、督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5000元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监理部文明施工、环水保违约处罚

1、若监理部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承包人现场文明施工状态差,规范化程度低,环水保措施落实不到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每次处以500元的违约金。

2、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专项督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5000元违约金。

第四节对承包人的违约处罚

第三十七条承包人的人员、设备、组织机构的违约处理。

1、承包人的进场人员和设备(包括施工设备和试验设备等)必须满足合同文件或工程进度要求,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合同文件中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必须到达施工现场开展工作,否则将分别处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10000元/人·天的违约金。

未经业主书面同意,不得替换,否则,业主将处以项目经理100万元/人次、总工程师100万元/人次、专业工程师1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2、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按标书上载明的标准和规格建立试验室(或外委试验合同),建立和完善各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质量、安全体系,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向监理部提交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凡未按合同约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建立试验室(或外委试验合同)、提交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承包人收到指令14日内未有实质性改观的,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处以承包人10000—50000元的违约金。

3、设备的配备:

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载明的设备型号、新旧程度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进场设备,凡约定的开工期限内,或施工期间,因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者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增调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承包人接到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如在规定期限内增调的施工设备未到,处以1000元/台·天的违约金,直至该设备进场或满足施工要求为止。

4、承包人擅自将已进场设备调离本项目,导致本项目进度受影响或工作面停工的,每调走一台处以承包人5000元违约金,并限期调回。

5、爆破工、电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上岗证,否则必须限期更换,并处200元/人·次的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承包人管理人员考勤制度及违约处理

一、承包人管理人员考勤制度

1、为督促承包人按合同承诺的人员到位上岗,在施工中保持项目部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并保证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与其所担任的职务相称,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考勤制度。

承包人管理人员为承包人合同文件所列的人员及专职安全员等,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办公室对以上人员进行考勤工作。

2、承包人管理人员应常驻工地,每月驻工地天数不少于22天。

承包人如需离开工地,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见附表一),其中项目经理、总工请假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其余人员由监理工程师批准。

请假人请假期满后需到审批人处签到销假,否则视为擅自延长假期。

3、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总工不能同时请假,应至少有一人在工地负责日常事务。

4、请假人应明确请假期间工作的接替者,同时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以便于联系工作。

二、违约责任

1、项目部主要人员若每月驻工地天数少于22天,则每少一天课以违约金1000元/人。

擅自延长假期,则每天课以违约金2000元/人。

2、项目部主要人员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开工地,处以承包人2000元/天·人次的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承包人管理人员变更审批办法程序及违约处理

1、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如有)和技术负责人无特殊原因一般不能变更。

2、承包人项目部主要人员如确需变更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人员变更理由充分合理;

(2)替换者的资质条件,包括工作经历、职称、职务等不低于强制履约条件规定。

3、承包人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的变更须报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意见,报工程技术部及业主审批。

第四十条安全违约处罚

另册。

第四十一条质量违约处罚

 一、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罚:

1、未设置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处10000元违约金;未建立健全各项工程质量规章制度的,每项处2000元违约金;未按要求编制工程质量实施细则、未制定质量事故处理办法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以及工程质量奖惩办法的每项处以1000~5000元违约金;

2、未制定施工质量技术方案和质量保障措施的处以1000元/项违约金;未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或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视情节处以2000~5000元违约金;

3、未按要求召开有关工程质量工作会议或无会议记录及照片的,视情节处以1000~5000元违约金;未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岗前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的或无记录的,视情节处以500~2000元违约金;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同一类型质量隐患多次出现的,视情节处以2000~10000元违约金;承包人未及时对质量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节处以1000~5000元违约金;对项目工程技术部和监理部下发的质量隐患告知单或整改通知书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未按时限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节处以2000~10000元违约金,已整改但无回复资料的,处以1000元违约金;

5、未按规定时限上报工程质量事故的,处以2000元违约金;

6、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督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20000元违约金。

二、发生工程质量缺陷和一般质量事故时,按下列条款进行处罚

1、存在质量缺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的违约金;

2、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50万元之间的,视情况处以承包人10000元的违约金,对项目经理处以1000元的违约金,项目总工处以500元的违约金,对质检负责人处以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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