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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笔录故意伤害案

会见笔录(故意伤害案)

会见笔录

会见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会见地点:

看守所,案件阶段:

会见人/记录人(问):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会见人(答):

,涉嫌罪名:

问:

我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受的委托并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你涉嫌罪一案在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在开始会见之前,请你验证一下我们所和你的亲属签订的委托协议及其出具的委托书,如果你同意我们在本案阶段担任你的代理律师,请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听明白了吗?

答:

问:

你必须如实陈述,不得隐瞒。

否则,我有权拒绝为你代理,你听清了吗?

答:

问:

简单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

答:

姓名: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出生年月:

、住址:

问:

你有无自首情节?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问:

你有没有受到过刑讯逼供?

答:

(如书写不完全,见附页三)

问:

下面请你谈一下目前目前有无需要我们代理申诉、控告的事项?

答:

(如书写不完全,见附页四)

问:

你涉嫌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下是该条的具体规定(第九十五条 【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你听清了吗?

答:

问:

你以前是否因刑事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

答:

问:

你是否参与了所涉嫌犯罪的案件?

请你陈述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答:

(如书写不完全,见附页五)

问:

你还有没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答:

问:

会见人(律师)有没有让你作伪证或改变口供的行为?

答:

以上笔录请阅读(如无法阅读可要求会见人代为阅读),如果本笔录记录有遗漏、错误或其他与会见人、被会见人叙述不符之处,请提出补充或者修改,如果确认无误请在笔录上签名。

被会见人阅读意见:

被会见人签名确认:

年月日

附页一

附页二

附页三

附页四

附页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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