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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

《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主编:

魏海军—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PPT摘录)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船舶检验和船级社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船舶检验的目的和意义

第一章概述

海运在国内、国际贸易中举足轻重,90%以上的贸易是靠船舶运输。

船舶运输的优越性在于运费低、燃料消耗少。

例如,船舶燃料的单位消耗量仅为卡车的1/5,为飞机的1/20,同时船舶可燃用劣质燃油。

此外,海洋辽阔可以减轻陆路运输的负担。

所以,自古以来海运就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经济命脉。

海运安全是海运业、船旗国政府、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是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也是过去、现在和将来不断研究的课题。

因为安全是海运业发展的根本。

海运的发展与安全产生了保险业、船舶检验业和船级社。

第一节船舶检验和船级社的产生和发展

一、西方船舶检验的历史

18世纪的西方,海运业非常发达,东西方贸易频繁。

木帆船的环球航海依靠的是船长丰富的航海经验和航海技术以及人们的勇敢冒险的精神。

航行顺利,船舶幸运满载而归;海上遇到风浪,人们倍受艰辛,甚至不幸船沉人亡。

在此情况下保险业应运而生,但是保险商们不断地承受船况不明的损失。

为了避免这种损失,他们希望有一个评价船舶质量的机构为其服务。

1689年,在英国伦敦Tower街上的一家咖啡馆工作的爱德华·劳埃德(EdwardLloyd)先生收集了各种海运信息,并每周出版3次“劳埃德新闻”的报纸,咖啡馆也因此而出名。

1760年劳氏船级社的祖先们在这里成立了船舶质量检验机构“劳埃德船级社”(Lloyd’sRegisterofShipping),即现在的英国劳氏船级社的前身。

⏹当时船级社检验船舶是由退休的船长或木匠担任。

他们借助水手刀和个人的经验来评定船舶的质量。

船体划分为5个等级:

A——最好、E——较好、I——中等、O——较坏、U——最坏。

把锚、帆等船舶设备分为3级:

G——好、M——中、B——坏。

根据船体和设备不同级别,构成评定船舶质量的15个级别,从此开始了船舶入级检验。

将检验划定级别的船舶登记在船舶登录簿中,于是第1本《船舶录》在1764年正式出版。

《船舶录》便于保险商、商人等了解他们所保险、租用的船舶状况。

此种《船舶录》又称为“绿皮书”。

⏹由于没有统一的检验标准,只是凭借个人的经验决定,必然会造成评定船舶等级时出现一定的偏差,例如,在泰晤士河船厂建造的船舶保持1类船级13年,其他地方建造的船舶保持1类船级只有8年,因此造成了船舶所有人和保险商之间的激烈斗争。

终于在1800年船舶所有人成立了自己的船级社,出版了封面为红色的《船舶录》,又称“红皮书”。

这种相互斗争持续了很多年,又经过不断的协调,终于在1834年合并为统一的劳氏船级社(Lloyd’sRegisterofShipping)。

⏹1862年美国船级社(ABS)成立,当时名为“美国船长联合会”,它是由大西洋互保公司总裁和9家海上保险商的领导人联合创建的。

其主要任务是组织考试,为美国商船船长和高级官员颁发证书。

后来发展为替商船检验、分级和登记。

1869年,ABS出版了第1本《船舶录》。

⏹1864年挪威船级社(DNV)成立,当时由6家互保协会组成,1865年出版了第1本《船舶录》。

⏹1867年德国船级社(GL)在汉堡成立,是由船舶所有人、保险商和商人联合创建的。

⏹1881年意大利船级社(RINA)在热那亚成立,是由几家互保协会组成的。

⏹至今,全世界已有50多个船舶检验机构。

2个多世纪来,船级社逐渐改变了为保险商利益服务的宗旨和被其控制的局面,而成为独立检验船舶的技术状态、承办入级登记的技术性民间组织。

它在保障船舶、货物以及人命安全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船舶检验成为船舶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船级社承担着保障船舶安全的重任。

⏹二、中国海运与船舶检验的历史

⏹近代中国船舶检验是随着海关和航政机构的设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船检成为近代中国航政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由于政治腐败,国家衰弱,不论清末,还是北洋政府、南京政府均不能自主管理。

洋人把持着局部海关;船检也仅限于本国船舶;船检由外国发证等。

丧权辱国的管理体制严重阻碍了我国造船及海运事业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军管会接管各港口航政,随后成立港务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务管理局等,相应成立了船检组织:

⏹1956年8月1日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局;

⏹1958年6月1日改为船舶检验局;

⏹1960年设立长航船检局长江办事处;

⏹1959年设立上海、大连、天津、青岛、广州船检局;

⏹1986年1月1日中国船级社作为对外的独立机构。

⏹第二节船舶检验的目的和意义

⏹船舶检验和船级社是在海运业发展的过程中,为了海运安全而产生的保障措施和执行机构。

船舶检验的目的和船级社的任务是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规定的,是“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

因此,安全和环境保护就是船舶检验的核心,船级社全部工作中心。

⏹一、目的

⏹通过对船舶及船用材料、机械、设备的监督检验和试验,使其符合国际公约、国家规定和船舶检验机构规范的各项要求和规定,使船舶具备保证安全和防止船舶海洋污染的技术条件,达到保障海上船舶及海船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目的。

⏹检验对象——船舶、船用产品、海上设施、集装箱;

⏹依据——国际公约、国内规定、船检规范;

⏹执行人——验船师;

⏹检验时间——新造船舶时、新购入船舶时、营运期间、海事纠纷处理过程、船用设备及产品生产过程。

⏹船舶检验是国家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进行技术质量检验与监督,使船舶具备保证安全航行、防止水域污染的技术条件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我国根据检验的性质有以下3种检验:

⏹1.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强制性检验,是船旗国政府规定的对船舶执行政府法律、法规的一种监督检验。

由政府主管机关设置的检验机构、政府指定的验船师或授权的组织和个人执行检验。

法定检验的依据是船旗国政府承认、批准、接受和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则和规定的要求;船旗国政府为贯彻国际公约、规则和规定,为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等制订和颁布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范等。

法定检验中依据不同的检验内容分别进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年度检验、定期检验、附加检验等。

检验合格后,由政府主管机关的船检机构签发相应证书。

⏹2.船级检验

⏹船级检验是船级社根据船舶所有人的自愿申请,对船舶进行的一种技术检验。

⏹新造船舶在船级社的验船师监督和检验下进行建造,符合船级社的船舶建造和入级规范时授予相应的证书并登录在船级社的《船舶录》中。

对购买的国外建造船舶和已取得船级正在营运的船舶均根据船级社规范,由验船师进行规定的各种检验,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时,船级社授予相应的船级证书或保持其原有的船级证书。

⏹法定检验与船级检验的关系:

⏹法定检验是船舶必须遵循的检验,具有强制性的要求,以保证船舶满足适用公约要求。

船级检验则并非是强制性的检验。

在船级检验要求中,部分内容与法定检验有交叉,具体地说是构造安全的全部内容和载重线检验的部分内容。

如果法定检验和船级检验是同一个机构,则在船级检验完成后,可以认为构造安全方面的内容满足公约要求。

但是,如果船级和法定检验是由不同的机构进行,则检验内容是分别进行的。

⏹3.公正检验

⏹公正检验不同于上述的法定检验和船级检验。

此种检验没有规定的检验时间,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更没有法令、法律和规则的强制性要求。

公正检验是船级社应申请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货主等的需要而办理的一种技术性检验。

船级社的验船师在进行公正检验时,以第三者身份、公正客观的态度,对所进行检验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独立的检验和鉴定,为申请人提供处理有关业务的数据。

公正检验依检验项目的具体内容不同有不同的检验。

检验合格后,验船师签发检验报告。

⏹根据检验的对象不同检验又分为:

船舶检验、海上设施检验、船用产品检验和集装箱检验。

检验根据各种对象的技术规范或法定检验的规定进行,符合要求时发给相应的证书。

⏹二、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的意义

⏹1.对船舶及海上设施实施技术监督以保证安全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简称IMO)制订了一系列有关航行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国际公约和技术规则,例如,《国际载重线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液化气体船舶规则》、《国际散货运输船舶规则》等;我国政府制订的法律和法规,例如《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就赋予船检部门:

“保证船舶,海上设施,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如灯塔、浮标钻井平台(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职责”。

⏹2.进行保赔和经济活动的依据

⏹船舶及船舶承运货物保险、索赔、船舶买卖、租赁、抵押等都属经济活动。

评定船舶质量、技术状态与这些经济活动密切相关。

船舶检验是进行上述活动的重要依据。

⏹3.适应修造船工业和海运事业发展的需要

⏹世界海运大国和修造船工业发达国家的发展史表明,修造船工业和海运业的发展都离不开船舶检验,必须有与之匹配的船检业。

⏹船舶和海上设施是技术高度密集型产业,集中了当代所有先进的技术成果,而且又是在海上恶劣的自然条件下工作。

所以要求船检工作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承担技术检验的法律责任。

⏹加强老龄船的技术监督。

我国船队有一大批老龄船(很多二手船),短期内这种状态不可能改变,加强对老龄船的技术监督和检验尤为重要,既要使其继续发挥作用又要保证安全。

⏹4.维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船舶是国家重要的支柱产业——修造船工业的产品,又是国家交通运输的生产工具,维护产品和生产工具就是维护生产力,发展生产力。

所以船检要完成国家赋予的重任,为改革开放、为生产力的发展、为促进修造船工业和海运业的发展服务。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

第一节国际海事组织

第二节国际船级社协会

第三节世界主要船级社简介

第四节中国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节验船师

第一节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简称IM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负责处理国际海运问题,也是国际海事界的权威组织。

其前身——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nter-GovernmentalMaritimeConsultativeOrganization,简称IMCO),成立于1959年1月6日,总部设在伦敦。

1982年5月22日改名为现在的国际海事组织.

一、国际海事组织的成立

1948年2月19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海运会议上通过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

但由于一些海运国家的意见分歧,公约在10年后,于1958年3月7日才生效。

于是IMCO成为第1个致力于海上事务的惟一国际性组织。

总部设在伦敦。

该组织的目的是:

制订各国政府间在政府规定和实施方面进行合作的法规,这些法规与影响国际海运的各种技术问题相关;鼓励普遍使用保证海上安全和航行效率以及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污染的最高可行标准;处理其他行政和法律方面的问题。

1982年5月22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正式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成为自主管理和自筹资金的组织。

由于国际上对防止海洋污染的焦点集中到船舶,特别是油船对海洋造成的污染,所以在IMCO成立前4年,即1954年制订了第1个国际公约——《1954年防止海上油污染公约》。

IMO成立后的第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召开1960年6月17日第4次安全会议,通过了《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从此执行该公约就成为IMO的重要任务,对增进海运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起了重要作用。

到1997年11月(IMO第20届大会开会为止)IMO共有155个成员国和2个联系会员。

IMO还和35个政府组织缔结了合作协议,并被授权与5个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

自1958年成立IMO的公约生效以来,IMO陆续在海上安全、便利航行运输、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等方面制订了35个公约、规则。

近年来,根据国际海运的发展、重大的海难及各种海事问题等不断地对一些重要的公约,如《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进行多次地修正,以使公约更有利于船舶的安全航行和海洋环境的保护。

IMO的口号是“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

国际海事组织的组织机构

大会--理事会----

1.IMO会员大会

IMO会员大会是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大会每2年召开1次定期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大会职权。

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审批IMO的工作计划,通过IMO的财政预算和决算,选举理事会理事国,审议理事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和通过公约、决议等。

2.理事会

理事会是由IMO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32个会员国组成,任期2年,在IMO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大会管理该组织各项事务的职权。

●选举理事会成员的原则:

A类理事国:

应有8个在提供国际海运服务方面具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

B类理事国:

应有8个在国际海上贸易方面具有最大利害的国家;

C类理事国:

有16个上述A类和B类国家以外的与海上运输和海运有着特别利害关系的、能代表世界所有重要地区的国家。

●1993年11月的IMO大会通过了IMO公约的修正案,将理事会的成员国增至40个,即10个A类理事国、10个B类理事国和20个C类理事国。

●我国于1975~1987年任理事国,自1989年起当我国船舶运力(吨位数)列为世界第8位时,在IMO的第16届大会上首次当选理事会的A类理事国。

1997年11月在伦敦召开的IMO的第20届大会上中国连续第5次当选为A类理事国。

●3.专业委员会

国际海事组织的技术工作是由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海上安全委员会、便利运输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和技术合作委员会承担。

这些委员会的委员是由IMO全体成员国的代表组成。

各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召开2次。

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与船舶检验工作较为密切。

(1)海上安全委员会

●海上安全委员会(MaritimeSafetyCommittee,简称MSC)是IMO的资格最老的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在IMO公约中规定:

在IMO范围内研究有关航行救助、船舶结构与设备、从安全角度配备船员、避碰规则、危险货物装运、海上安全措施和要求、水文资料、航行簿和航行记录、海难调查、海上搜索和救助的全部问题以及其他直接影响海上安全的任何问题。

自1966年起,海安会下设11个分委会,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目前,其中2个分委员会的职责将由海安会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共同分担,而使分委会减至9个,各分委会分别负责以下议题:

a危险货物、固体货物和集装箱(DSG);

b防火(FP);

c航行安全(NAV);

d船舶设计与设备(DE);

e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安全(SLF);

f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STCW);

g无线电通信和搜索救助(COMSAR)。

h与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共同负责的2个议题:

I液体和气体货物的运输(BLG);

j船旗国履约(FSI)。

海安会根据上述9个分委会的研究和讨论的问题,起草IMO有关海上安全等的公约及其修正案,提交海安会或IMO大会审议和通过。

(2)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arineEnvironmentProtectionCommittee,简称MEPC)于1973年成立,最初它只是IMO会员大会的辅助机构,1985年成为具有全部法律地位的机构。

它被授权研究IMO范围内有关防止和控制来自船舶污染的任何问题。

与海安会共同负责液体和气体货物运输、船旗国履约2个议题,以及直接领导海洋环境保护科学状况专家小组。

(3)法律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LegalCommittee,简称LEG)于1967年成立,曾作为IMO理事会处理法律问题的辅助机构。

1979年成为IMO的常设专业委员会。

主要任务是负责审议IMO范围内的法律事务,起草有关法律方面的公约、修正案并提交IMO大会审议和通过。

(4)技术合作委员会

技术合作委员会(CommitteeonTechnicalCooperation,简称TCC)是IMO组织内负责执行技术合作规划的工作机构。

1969年成立之初作为理事会的一个辅助机构并以IMO公约修正案的形式使其职能制度化,该修正案于1984年生效。

技术合作委员会的任务是审议技术合作项目,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海运技术援助工作等。

该委员会援助我国秦皇岛建立防污染设备厂,在大连海事大学设立国际海事大学亚太地区分校。

派专家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等地,提供技术、法律等咨询和讲授课程。

(5)便利运输委员会

便利运输委员会(FacilitationCommittee,简称FAL)1972年成立之初作为理事会的辅助机构,负责国际商业航行中为消除不必要的手续、探索文件和船舶工作程序的一致化,为进出港口的船舶提供便利条件进行工作。

4.秘书处

秘书处是国际海事组织的常设机构,由近300人组成,其中秘书长1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秘书处下设6个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处理不同的事务。

●三、国际海事组织的公约和工作

1.国际公约

IMO现在负责约35个国际公约和议定书(其中有的是1959年IMCO成立前生效的)及大量的修正案,其中大多数重要的公约覆盖世界上所有与海运有关的国家。

主要的国际公约有: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74)及其议定书;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1972);

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MARPOL73/78);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LL1966);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1969);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INTERVENTION1969);

经修正的《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FAL1965)。

当公约文件被IMO大会通过后,就开放供每个成员国签署。

于是公约对接受公约的政府就具有约束力,即进入生效状态。

以前,公约的修正案生效程序拖延的时间非常长,现在通常采用“默认程序”。

在1974年SOLAS公约的修正案附件中规定“从通知缔约国政府之日算起2年后就是接受……”除非有规定数量的缔约国政府反对。

此外MSC可以将上述期限减为1年。

IMO没有强制执行公约的能力,而是由缔约国政府对本国的船舶实施公约条款并对其他政府的船舶实施部分权力。

2.IMO的工作

IMO负责制订国际公约、规则和技术标准,船旗国负责公约、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实施,港口国则承担监督与检查。

现在的问题是增强贯彻执行公约的决心,使之尽可能地有效执行。

所以今后的工作重点是创立船旗国履约的分委会和加强港口国监督系统的作用。

IMO的工作中心始终是致力于国际海上安全航行和防止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二节国际船级社协会

国际船级社协会(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ClassificationSocieties,简称IACS),成立于1968年9月11日。

国际船级社协会是世界海事检验行业最高权威组织,是国际海事界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组织,由10家正式会员组成,入级和检验船舶数占世界船舶总数的60%,世界船舶总吨位的90%以上。

●1968年国际船级社协会成为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一个公认的民间社团。

经过几十年的工作,制订了旨在协调技术要求的大量的“统一要求”、准则、解释和建议,组成了各种工作组,在钢级、焊条、锚链、设备、发动机及油船安全等方面进行研究并取得一定程度的一致。

如今,IACS拥有10个成员社。

与国际海事组织(IMO)在海事立法的技术方面进行合作,促成了许多技术规则和公约,如液化气体运输船和移动式钻井船有关规则的研究和制订。

国际海事界许多海事技术方面的重大提案都是IACS首先提出的,加入IACS组织是伦敦保险商协会(ILU)保险优惠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国际干散货船船东协会和国际独立油船船东协会会员的必要条件之一。

IACS是美国海岸警备队(USCG)、欧洲联盟(EU)首批认可的检验组织,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强有力的民间技术顾问。

因此,IACS在国际海事界拥有很高的地位。

二、国际船级社协会的组织机构

●国际船级社协会的宗旨是:

a促进使用船舶安全和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最高标准;

b与有关的国际组织和海事组织协调和合作;

c与世界海运工业界保持密切合作。

1.理事会

理事会由每个成员社派1名高级负责人出任理事。

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成员轮流担任,任期1年。

主席负责主持IACS的会议及其日常工作,代表IACS参加有关的国际会议。

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制订IACS的总政策,解决政策问题和规划未来的活动。

具体职能:

a决定IACS的工作;

b决定成立必要的临时或长期的附属机构;

c接受并研究所属机构和与其他组织共同组成的委员会递交的建议和报告;

d与其他国际组织协商建立工作关系,必要时派常驻代表参加有关会议。

2.秘书处

在1991年的IACS最高级会议上决定在英国伦敦设常设秘书处,协助理事会主席和确保IACS日常工作有效地进行。

其主要职能:

●确保IACS内部有效地执行QSCS(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促进IACS内部统一执行高标准;

●同IMO、国际海上保险商及其他海运界保持密切联系;

●保存IACS的各种会议记录、文件及为IACS理事会和综合政策小组准备和收集有关资料;

●负责处理IACS的日常工作等。

3.综合政策小组

综合政策小组是理事会下设的机构,负责处理理事会定期会议之间的日常技术工作。

●4.工作组

理事会按照IACS章程和工作需要设立工作组,分为常设和专题2种。

如载重线与稳性工作组,轮机和自动化工作组等。

●5.质量委员会

为了实施IACS内部“质量体系认证计划”(QualitySystemCertificationScheme,简称QSCS),IACS在1991年成立质量委员会,并由IACS成员社各派1名质量管理代表组成。

主要职责是制订质量审核条例并保障实施,对QSCS审核小组的审核结果进行评估,向IACS理事会报告各成员社审核结果。

6.质量秘书

质量秘书兼任QSCS的审核小组组长和负责审核小组工作,审核小组根据QSCS有关文件和质量委员会制订的审核条例对各成员社逐个进行审核。

●三、国际船级社协会的工作

国际船级社协会自成立以来,在改进海上安全方面不断地发挥着特殊的作用。

首先是统一规范要求,并在各成员社的规范中予以贯彻执行;其次对《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条款的解释,并得到IMO的采纳;再次扩大研究范围,发展新的研究领域,如对船舶稳性的研究,决定对船舶稳性的正式认可应作为船舶入级的先决条件。

此外,配合IMO开展营运与船舶入级之间相互联系的研究等。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IACS为了配合IMO的工作和提高其整体和各成员社的信誉,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

措施一,自1991年7月1日起在IA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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