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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版

 

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21版)

Whenthelivesofemployeesornationalpropertyareendangered,productionactivitiesarestoppedtorectifyandeliminatedangerous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21版)

导语:

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业道路的安全管理,创建平安煤矿,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露天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业各部门负责人、各施工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车辆和所属安全责任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公司安监科负责煤矿公共区域交通安全管理,负责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各单位负责所属安全责任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条当车辆发生事故时,经过事故现场的第一目击人或驾驶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部门报告。

凡路经此事故现场的人员应协助抢救并保护现场。

  第五条凡******煤业所属车辆及所有在矿区内行驶的车辆、驾驶人员均在本规定管理范围内。

  第二章施工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车辆启动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严禁驾驶有事故隐患的车辆。

  第七条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驾驶相应设备的驾驶证,并在安监科备案培训,合格后持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2、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上岗证的人员驾驶。

  3、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在驾驶时不准吸烟、饮食、攀谈、接听电话、戴耳机听歌。

  4、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失效的车辆。

  5、车辆驾驶室严禁载人,驾驶室内不得存放有碍安全驾驶或行车的物品。

  6、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7、施工单位新员工试驾车辆时必须经安监科同意后,方可指定驾驶员师傅监督、指导,按指定路线、规定时间内试驾车辆。

  8、在车辆行驶中,乘车人员不准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严禁跳车。

  第八条严禁排气筒吹地、吃挡墙的车辆在矿坑内运行。

  第二节交通规则

  第九条矿区内交通方式为靠右侧通行。

  第十条露天煤矿根据需要在应不同路段设立各类交通标志牌。

  第十一条所有矿区内作业车辆应靠右侧行驶,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km/h,坡道行车时不得超过20km/h,有限速路标的严格按限速行驶。

采场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严禁工程车辆超车、占道行驶,遇特殊情况需要超车时,在超出前车足够安全距离后及时并入右侧行车道。

  第十三条严禁行人在露天采场内行走,行人在工业广场行走时应在道路右侧靠边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

  第十四条严禁履带式移动设备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道路路面上行走。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施工,因工程需要占道施工必须提前报告公司生产区、计划科及安监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必须在工程现场两侧设立明显的警示牌,工程完工后,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并夯实。

经矿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警示牌。

  第十六条车辆启动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严禁驾驶有事故隐患的车辆。

  第十七条严禁车辆曲线行驶或熄火、空档滑行。

  第十八条驾驶员必须了解矿区内各类移动设备的肓区范围。

未经安监部门允许,禁止车辆驶入、通过或停放在其它设备的盲区。

  第十九条车辆行经交叉路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提前减速,左右瞭望。

  2、通过路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二十条夜间行驶车速应适当降低,车灯照明状况保持良好。

采场生产区域的车辆必须使用闪光灯。

  第二十一条夜间行车通过交叉路口或弯路时,应变换远、近光灯。

  第二十二条行驶转弯时做到减速、鸣号,并且提前打转向灯示意。

  第二十三条车辆倒车时,驾驶员必须先察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先鸣笛后倒车。

车辆在维修车间、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侧指挥。

  第二十四条车辆在作业区行驶时,不准压撞露在地面上的电缆和各种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遇有安监或警戒人员拦车时或遇有“禁止通行”标志时,必须停车。

在不明情况下,不准通行。

  第二十六条同向行驶的车辆,行车距离不得小于30m,下坡和雨雪路滑不得小于50m。

当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二十七条车辆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超车前,须提前30m打开转向灯,同时鸣笛告知前车(夜间变换远近光灯),等前车让开确认安全后方可超越。

超越后,应在距被超车辆30m安全距离后,打开转向驶回原车道。

  2、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3、被超车示意右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4、在超车过程中与迎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准超车。

  5、行经弯道、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或雨雪路滑、视线不清时,不准超车。

  第二十八条会车与让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会车时应减速靠右侧行驶;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夜间会车时,要互闭远光灯,减速慢行。

  2、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3、正常情况下,必须让正在作业的养路机械先行。

  4、在较窄的坡路会车时,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5、空车让重车先行。

  6、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

  7、支线车让干线车先行。

  8、在坡道、弯道和交叉路口,各种车辆都应让路于重型卡车,小型车辆应让路于大型车辆。

  9、一般车辆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先行。

  0第二十九条车辆行驶过程中,轻型车辆的侧向最小安全距离应为1.4m,重型卡车的侧向最小安全距离应为3m。

  第三节驾驶规定

  第三十条遇有风、雨、雪、雾等天气不好的情况,能见度大于30m时,应打开防雾灯、大灯;能见度小于30m时,不得行驶,应停在路面右侧安全位置,同时开大灯或使用闪光灯。

  第三十一条行驶中应随时注意车辆仪表指示情况及刹车、转向等机件运转情况,如发现异常要立即停车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三十二条发动机发生故障时要认真检查和修理,不准采用向化油器阻风口加注燃油的方法启动发动机,防止回火造成事故。

  第三十三条开车前应要注意检查轮胎的气压状况,防止轮胎缺气或螺丝松动引起钢圈弹出伤人。

  第三十四条进入车底部维修检查时,首先熄火并拉紧手闸,关闭电门,将车门锁好,前后车轮要掩好,防止溜车伤人。

车底下有人作业时,应在驾驶室明显地方悬挂不准启动发动机的警示牌,以防车动伤人。

  第三十五条车辆在加油站加油时,应遵守油库有关防火制度,并关闭发动机,切断电源。

  第三十六条车辆起步前,必须鸣号(笛)警示。

  第三十七条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靠边停车并打开应急灯。

  第三十八条车辆制动、转向、灯光等发生故障时,需修复后方准行驶;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段,应在车身后设警示标志,夜间应开示宽灯、尾灯、闪光灯。

  第三十九条行车过程中需要停车时,必须选择靠道路右侧的安全地点,但不准停放在坡道上。

若在坡道上发生故障停车时,必须保证打掩和作好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关闭发动机,切断电源,给上停车制动,并锁好车门。

  第四十一条在下列地点不得停放车辆(故障和紧急情况例外):

  1、通勤车站、加油站、消防救护车库门口和消防栓等10m以内的地段。

  2、距交叉路口、急转弯处、陡坡、狭路、桥梁、地中衡和仓库大门15m以内地段。

  3、各种采掘设备的作业半径内、主要运输干道及汽车的盲区内。

  第四十二条矿内各类生产车辆,如平板拖车、推土机、挖掘机、工程车辆及重型卡车、各种前装机等未准许可严禁驶入矿行政办公区,因工作需要必须经矿调度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拖板车的行驶,如果占用交通线路需临时阻断交通,要由矿调度部门批准,并设警戒或标志,夜间应采用发光/反光标志。

  第四十四条在采场生产现场停放车辆时,应停放在平地上。

对地表不平可能造成溜车的,由该车驾驶员负责打掩,确认安全后方可检查。

  第四十五条超高货物的运输,其高度大于各类线路(管路)安全高度的净空时,需要临时支高、拆除线路(管路)或采取其它临时性措施时,应同所属单位协商并征得同意,经矿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矿调度后,由有关部门施工。

  第三章指挥车辆管理办法(含施工单位)

  第四十六条为了加强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统一由设备管理部调拨至各使用部门。

  第四十八条调拨至各使用部门的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第一责任人为该部门的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应指定固定的车辆使用人,以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五十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必须具有所驾驶车辆对应的驾驶证及矿内准驾证。

  第五十一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不得在未经本部门负责人的同意下借予其他部门使用,更不得擅自借给外单位。

  第五十二条禁止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行为,一经发现,按矿内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禁止疲劳驾驶。

  第五十三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使用人在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轮胎、外观等),如发生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相关责任。

  第五十四条在矿区内行驶的车辆,车辆驾驶者必须严格遵守露天矿矿内交通规则,必须配有警示标志(旗杆、安全标志灯、安全警示灯等)。

  第五十五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使用人不得擅自将矿用无照指挥车辆开出矿区,如需要到旧县加油站加油必须有部门负责人批准,外出加油期间不得在外逗留,禁止驶出加油站路线以外的区域。

如驾驶者不按照本规定执行,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部门负责人及驾驶者承担。

  第五十六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完备、外观良好。

  第五十七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应做到合理用车,节约用油。

  第五十八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如出现故障,及时与设备管理部联系,确定故障后,按照设备管理部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车辆修理审批单,设备管理部接到矿领导签字确认的车辆修理审批单后及时安排外委修理单位对故障车辆实施修理。

  第五十九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常规保养工作,由设备管理部填写相应的车辆保养审批单,统一安排保养。

  第六十条如发现任何违规情况,所有责任由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及该车辆使用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六十一条此制度由发布起开始执行。

  第四章外出车辆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为了规范公司车辆,外出办公等管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六十三条公车管理

  1、公车使用

  

(1)所有车辆均由公司办公室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2)用车范围:

接送关系企业主管或重要宾客;财务人员办理银行、税务等业务;办公室接待政府职能部门用车等;各部门用车;必须符合;a)所去之处无公共交通工具可乘达;b)时间紧迫、乘公共交通工具影响工作的完成;员工出差一般不允许开车,因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借车;外单位借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3)车辆只能用于公司业务工作,未经批准不准用于办私事,严禁利用公务用车外出旅游或学习驾驶技术。

  (4)使用车辆前需在办公室登记,填写“车辆使用审批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

登记行车事由,来往地点,公里数,使用车人员签名,返还时间,借车人应完整的填完信息后连同钥匙一起交于办公室。

  (5)借出的车辆没有特殊情况需当天返还。

  (6)办公室应按时办好车辆保险、养路费缴纳等各项手续。

及时查询违章情况,交付当事人处理。

  (7)外单位借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2、事故处理

  

(1)凡因违章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不准报销。

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等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特别是无照驾驶或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的,发现情况即免职处理,并视情况的严重程度进行1000元以上的处罚。

  

(2)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当地警察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联络,及时处理保险公司理赔手续。

  3、车辆检修

  

(1)机动车辆的检修,注明检修内容及有关情况,经核准后方得送到定点修理厂进行检修。

  

(2)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发生故障,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要电话请求主管领导,否则其维修费用不给予报销。

  (3)因本人原因引起的维修,发生的一切维修费用都由使用者承担。

  (4)车辆维修费,由公司登记入册,年终随车辆其他费用一道公布。

  第六十四条节假日年车辆管理

  节假日期间所有车辆统一停放到公司前、后院,因公外出车辆必须提前填写公车使用审批单,说明公出事由、时间、地点,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审批单交由办公室备案,如未填写审批单,一律视为公车私用。

  第六十五条严禁矿内无牌照车辆驶出矿区。

  第五章特种车辆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矿区特种车辆指:

洒水车、消防车、救护车、火工品车、油罐车、工程抢险车及矿规定的其它车辆。

  第六十七条运载火工品或危险物品的车辆在矿区内行驶时,必须设有明显标志。

  第六十八条大型吊车或拖板车如果占用交通线路需临时阻断交通,要由矿生产区批准,并设警示标志。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辆与洒水车会车时,双方应谨慎操作,洒水车驾驶员应暂停喷水,严禁其它车辆尾随洒水车后冲洗车辆。

  第七十条洒水车洒水时,要做到遵循以下规定:

  洒水车要求做到24小时不间断洒水降尘工作。

  洒水作业时要时刻注意行车安全,要匀速运行,对烟尘大的区域要求重点消尘,但不能过度而影响生产车辆运行,尤其坡道处,一定做到点洒。

  坡道处洒水时,水车司机要严格控制洒水量,坡道转弯处不能洒水消尘,避免因洒水而造成车辆碰撞事故发生。

  在挖掘机作业现场洒水作业时,掌握好水车和挖掘机的安全距离,避免刮碰。

  不需洒水时,应立即关闭水阀。

  为确保露天消尘工作,水车做到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出动率。

  水车作业不许出带病车,有问题及时联系检修。

  第七十一条生产区负责对矿区内洒水车辆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对矿区内施工单位洒水情况进行安全质量奖惩。

  第七十二条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和安全监察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干线行驶中不受规定速度限制(须鸣笛或警示灯示意)。

  第七十三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必须由专用车辆装运,并设有特殊标志,不能与其它货物混装。

专用车辆要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要求。

  第七十四条运载油质、油类物资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需遵循以下规定:

  必须备有消防器材。

  严禁在可能引燃、引爆地段停留或装卸,严禁吸烟和带有明火。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熟悉该设备的构造、性能、用途、做到四会:

会使用、会维修、会检查、会处理故障。

  在行驶停车期间,应与高压线、仓库、建筑物和人口稠密地点及其他车辆,保持一定距离。

  管路漏油、接地线损坏或断裂时,都不允许工作,不许用金属敲打加油车上的零件,以免发生火星,加油车上必须配备灭火器,如果油罐的油料冻结,不得用火来加温,应用热水,蒸汽融化或者将车开入暖房中解冻。

  进入油罐内工作时,必须打开前后两个入孔盖,使空气对流,油罐前面必须有人防护,进入有关的人员最好戴上防毒面具或用软管通入新鲜空气。

  第七十五条装有危险物品的车辆中途停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驾驶员和押运人员要认真执勤,不得随意离开车辆。

  第七十六条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设置防静电接地铁链。

  第七十七条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作业完毕后,必须停留在规定的车库或停车场内。

  第六章外来车辆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为进一步加强进出车辆管理,维护良好的矿区治安秩序,保障企业人员、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七十九条公司的公务车、生产用车、私家车、业务关系车、基建、大修车辆须按公司规定到保卫科办理通行证。

  第八十条所有出租车辆严禁进入矿区,对未经允许私自进入场区的出租车辆,给予1000元罚款。

  第八十一条所有出入矿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主动接受门卫查验;公安、消防、救护、抢险、上级检查车辆出入场区由保安指挥疏导,确保通行。

  第八十二条车辆进入场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严禁无证、酒后驾驶车辆,严禁逆向行驶,严禁非生产车辆进入生产区。

  第八十三条机动车辆须停放在规定停车区域内,所有车辆须按指定位置有序整齐停放。

  第八十四条各单位要害部位、作业区、库房门前,禁止一切车辆停放。

  第八十五条外来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入矿坑时,必须由业务相关部门或施工单位人员带领经矿保卫部门备案,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十六条处罚: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人视情节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七章运煤车辆管理办法

  第八十七条为了加强运煤车辆管理工作,确保煤炭产品质量,计量准确,煤场安全和产品销售工作有序进行,使广大客户及时顺利运营,营造良好窗口形象,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八十八条煤场、采场严禁闲杂人员逗留或闲杂车辆通行。

  第八十九条严禁任何人员在煤场、采场内聚众闹事,打骂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发生,违者移交安监科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进入煤场、采场车辆,必须服从门岗管理员、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管理,对乱停乱放等堵塞场内交通者,矿安监科对其进行100-200元罚款。

  第九十一条任何车辆严禁压磅、堵磅、堵道、占道等行为,若发生压磅、堵磅、占道、堵道者,影响正常生产,除赔偿影响生产损失外,按200-500元罚款。

  第九十二条严禁车辆不除皮,先装煤或调换品种等弄虚作假行为,违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九十三条杜绝对车号不固定和不正规的车辆除皮装车。

  第九十四条杜绝一车多号和一号多车进出煤场,违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禁止装车。

  第九十五条严格遵守矿内交通规定,右侧通行,限速30km/h。

  第九十六条运煤车辆,在矿内发生的任何交通事故,责任自负,同时安监科依据矿内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九十七条超重的车辆不允许在矿内任何路段随意卸倒煤,违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九十八条任何单位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空车除皮重车过磅时插队,若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影响煤场秩序和形象者,处以50-100元罚款,并停止供煤。

  第九十九条发现运煤车辆偷跑,从重从严处罚,赔偿产品价格或差价外,对购煤单位处以所装产品总金额五倍的罚款。

  第一百条本制度未列举事项,按上级部门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人员接送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一条矿区内所有执行接送人员任务的车辆,严格遵守矿内的交通规则。

  第一百零二条执行接送人员的司机有权拒绝一切"三违"行为和指令。

  第一百零三条接送人员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资质按交管部门规定执行,且必须在的安监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四条为了保障司乘人员的安全,接送车原则上定车定人操作。

严禁将车交给其他非专职人员驾驶;否则,一经举报查实,接送车指定驾驶员和违章操作者一并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接送司机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第一百零六条接送司机要选择好停车地点,防止溜车,方便人员上下车。

  第一百零七条接送车的安全设施故障或损坏,严禁接送人。

  第一百零八条司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1、乘员必须听从司机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关好锁死。

  2、开车前,司机应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

  3、人身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4、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上站立。

  5、严禁扒车、跳车和乘货车。

  6、每辆车应明确乘车定员,不得超员乘坐。

  7、乘车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信号。

  第九章特殊路段和区域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机动车辆在交叉道口、电缆桥、岔路口、转弯处、陡坡、狭路段、联络道、便道和危险地段不准倒车、调头或超车。

  第一百一十条机动车辆在冰雪、道路凹凸不平地段、泥泞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车。

  2、不准空挡滑行。

  3、不准争道抢行。

  4、减速慢行,拉大车距,避免紧急制动,并采取防滑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严禁一切机动车辆和人员进入爆破警戒区内。

  第一百一十二条原煤卸载区域应选定卸载煤车等候列队路段,两待卸车的前后间距不小于5m,左右间距不小于1.5m,以保证有效的安全距离。

在此区域的车辆必须按环形标志方向行驶,禁止逆行,除临故维修或特种车辆外,与本工作无关的车辆或非生产人员禁止进入原煤卸载区域(含矿区外非生产人员及车辆)。

  第一百一十三条机动车辆进入存放易燃、易爆物资的场区时,必须遵守相关防火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采场及排土场的灯车、照明杆等的设置地点不得妨碍行车(或侵入行车路线)。

  第一百一十五条凡进入采场、排土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配有警示标志。

  第一百一十六条允许进入爆破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听从爆破人员的指挥,尤其是炸药车,必须按领车人指挥行车。

  第一百一十七条机动车辆进入排土场停车规定:

  1、除需进行排土作业的车辆外,其它车辆应远离排土线(挡土墙)20m以外。

  2、车辆应在距灯车5~10m范围内的安全地带停放。

  3、若机动车辆因故障不能按规定进行停放时,驾驶员必须下车警示其它车辆(较长时间故障,由带班负责人负责联系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维修工程车作业时,必须与大型设备驾驶员联系好之后,方可靠近大型设备进行工作。

  第十章交通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范我公司对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程序,切实加强事故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百二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外委施工单位。

  第一百二十一条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公司生产指挥中心及安监科,生产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按照汇报程序,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

需要上报地方政府和国家有关安全监察机构的,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2、各级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事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因抢救人员或确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记载、图示。

  第一百二十二条事故报告的内容

  凡发生事故向公司生产指挥中心报告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

  

(2)伤亡情况、车辆受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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