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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__版)

第一节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各公司可以减少交强险索赔单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赔单证种类和要求。

第二节 查勘和定损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

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 垫付和追偿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二、垫付标准

(一)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三、垫付方式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四、追偿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追偿费用后全额冲减垫付款。

第四节 抢救费用支付一、抢救费用支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接到交警部门签署的书面支付通知书;2.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3.受害人被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

医院提供了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明细清单;4.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等必须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二、不予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1.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如受害人的故意行为等;2.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非抢救费用或抢救费用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费用;4.非本次事故交强险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三、抢救费用的支付流程

(一)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抢救费用支付的书面通知后及时核实承保、事故情况在1个工作日之内出具《承诺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交被保险人送至伤者抢救所在医院并提供医院接受支付抢救费的划转帐户的开户行及帐号。

(二)对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进行审核。

(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及时将款项划至救治医院指定帐户:

1.抢救费用总额达到或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抢救过程结束。

抢救费用不得进行现金支付。

(四)向医院出具《交强险抢救费用支付/垫付说明书》。

支付标准参照本实务第三节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节 赔偿处理一、赔偿原则

(一)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条款规定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

在上述损害赔偿责任中被保险人未向受害人赔偿的部分不得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二)被保险人书面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向第三者(受害人)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书面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且接保险人通知后无故不履行赔偿义务超过15日的保险人有权就第三者(受害人)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三)交强险的案件应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立案、分开记录、分开结案。

(四)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赔偿以上部分存在争议的不影响其及时获得交强险的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某分项责任赔偿存在在争议的不影响其及时获得交强险其他分项责任的赔偿。

二、赔偿时限

(一)保险责任核定时限。

对涉及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1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涉及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二)拒赔通知时限。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赔偿保险金时限。

1、对属于保险责任在2000元以下的仅涉及财产损失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在当日给付保险金。

2、对属于保险责任在1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3日内给付保险金。

3、对属于保险责任在5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5日内给付保险金。

4、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交强险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不超过7日内给付保险金。

(四)先予支付保险金承诺。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赔款计算

(一)基本计算公式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

“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注:

①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②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

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④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有责任限额计算。

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适用同一限额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

(1)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上人员、机动车上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1)

(2)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机动车外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注:

①N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

②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

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四)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八)死亡伤残费用和医疗费用的核定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__)以及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基本医疗标准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例1:

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责任。

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

设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1.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2.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2000×[5000÷(1000÷2+5000)]=1818.18元其中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2000×[(1000÷2)÷(1000÷2+5000)]=181.82元4.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1000÷2+2000÷(2-1)=2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例2:

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A车全责B车无责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

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5000+1000=6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2000元超过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100元。

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人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第六节 特殊案件处理

(一)、满限额提前结案处理机制1、适用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的事故:

(1)涉及人员伤亡医疗费用支出已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估计死亡伤残费用明显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2)被保险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单据。

2、基本原则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损失金额明显超过保险车辆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结案待事故处理完毕、损失金额确定后再对剩余部分在商业险项下赔偿。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人员费用证明:

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等。

3、基本流程

(1)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2)被保险人提供必要单证。

(3)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和相关单证后进行审核对于根据现有材料能够确定赔款金额明显超过医疗费用限额或死亡伤残限额的案件应由医疗审核人员签署意见在5日内先予支付赔款。

不再涉及交强险赔付的对交强险进行结案处理。

(二)交通事故责任未确定案件的抢救费用支付保险公司收到受害人抢救费用支付申请时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尚未明确的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

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能够确认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补充应垫付的抢救费用。

(三)交通事故中死者为无名氏的交强险赔偿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交强险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无法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的保险公司可以对已产生的费用如医疗费、丧葬费按照交强险赔偿标准凭票据赔偿其它项目原则上不应向无赔偿请求权的个人或机构赔偿可以根据法律文书另行处理。

第七节 支付赔款一、支付赔款有关赔付情况应按规定及时上传至机动车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

未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应在保险单正本上加盖“×年×月×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无)造成死亡”条形章。

二、单证分割如果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如损失金额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由交强险承保公司留存已赔偿部分发票或费用凭据原件将需要商业保险赔付的项目原始发票或发票复印件加盖保险人赔款专用章交被保险人办理商业险索赔事宜。

第八节 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一、发生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人可以受理受害人的索赔:

(一)被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

(二)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三)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丧失索赔能力或书面放弃索赔权利;(四)被保险人拒绝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受害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或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书原件;

(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三)受害人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四)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经被保险人书面授权的还应提供被保险人书面授权书。

三、赔款计算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的在所有受害人均提出索赔申请且受害人所有材料全部提交后保险人方可计算赔款。

(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之和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之内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例3:

A车肇事造成两行人甲、乙受伤甲医疗费用7500元乙医疗费用5000元。

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则A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款计算为: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用=7500+5000=12500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付10000元。

甲获得交强险赔偿:

10000×7500/(7500+5000)=6000元乙获得交强险赔偿:

10000×5000/(7500+5000)=4000元

第九节 结案和归档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害人支付赔款后将赔案所有单证按赔案号进行归档。

必备单证包括:

(一)保单抄件;

(二)报案记录、被保险人书面索赔申请;(三)查勘报告、现场照片及损失项目照片、损失情况确认书、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及费用清单、赔款计算书(以上原始票据由查勘定损公司留存)。

(四)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直接支付给受害人);(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合法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件及其他证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协议书;(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有关证明、协议及文字记录;(七)赔款收据、领取赔款授权书。

注:

本规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工作日。

附件1: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__版)

本《规则》根据交强险理赔实务的基本原则制定为交强险理赔实务的补充。

一、标准处理机制

(一)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不涉及车外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1.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双方机动车交强险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1:

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

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

A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车损失2000元;B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2000元。

对于A车剩余的1500元损失按商业险条款规定根据责任比例在商业车险项下赔偿。

即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B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在B车的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750元在A车的车损险项下赔偿750元。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事故适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中规定的方式处理: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3.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4.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2.两辆机动车互碰一方全责、一方无责无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全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无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例2:

A、B两车互碰造成双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1000元)B车无责(损失1500元)。

设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

A车交强险赔付B车1500元B车交强险赔付A车100元。

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3.多辆机动车互碰部分有责(含全责)、部分无责

(1)一方全责多方无责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车辆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对各无责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

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相应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例3:

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

设B、C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付结果为:

A车交强险赔付B车600元赔付C车800元B车、C车交强险分别赔付A车:

100元共赔付200元。

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两个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多方有责一方或多方无责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责方对各方车辆损失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

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各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例4:

A、B、C、D四车互碰造成各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1000元)B车次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D车无责(损失500元)。

设C、D两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付结果为:

1.C车、D车交强险共应赔付200元对A车、B车各赔偿(100+100)/2=100元由A车、B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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