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的几点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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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的几点建议
关于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的几点建议
关于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的几点建议
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
随着我国开放型经济的蓬勃发展,异地商会应运而生,为各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异地商会,既是地域经济交流发展郭成的必然产物,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生事物。
其自主性、开放型牵引着该团体成为“一池春水”,充满着独有的生机和活力。
但是,“天时、地利、人和”对于这些在异地创业的人来说就尤为重要。
如果缺乏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异地商会的地域性、包容性的变异和衰退,往往容易在“热热闹闹”之后产生“倒春寒流”负效应。
至2010年底,在山东省民政厅等级异地地商会正式突破10加。
“扩军”的背后,是异地商会在山东的投资日益活跃,在招商引资活动中的价值日益彰显。
如何能更好的发挥异地商会的作用?
第一、支持各异地商会建立商会大厦、建设总部大楼发展楼宇经济。
在土地政策上希望能得到政府的支持。
到时他们会吸引几百甚至上千家的家乡的大型企业进驻,将形成企业总部集聚效应,对企业展示、研发、贸易、财务结算等总部功能给予有效地阔越是提升,大力发展了“楼宇经济”。
会吸引更多的大型企业来到济南,真正实现了“以商引商”“以资引资”,为济南市的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市委、市政府拿出更多优质资产对外开放,吸引地以商会投资开发。
支持异地商会规划设产业园区,设立异地商会创业示范基地,要充分发挥现有开发园区的平台作用,设立专门的投资区域,在登记、融资、供地、报建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要完善示范基地水、电、气、道路、环保、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发展与之配套
答复
翟世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的几点建议”的提案收悉。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关注和建议,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不断加强与各地商会组织的联系。
市发改委是全市经济管理和综合协调部门,同时也承担着全市招商引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从近年来的招商工作情况看,各驻济商会有着会员多、资源多、投资渠道多及资金多等特点,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优势越来越凸显。
我委先后与江苏商会、浙江商会、泉州商会、福州商会、温州商会建立了联系。
通过走访、座谈及电话联系等方式,了解外商在我市工作、生活等情况,及时解决外地投资客商在项目进展中的问题。
例如,对福建的蓝石置业、汇侨房地产等公司在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进行了积极协调,对泉州商会在我市投资的物流项目中遇到的困难给予了一定帮助,在对浙江商会大厦项目接转等方面给予了协调,受到了外地客商的好评。
二、与商会合作开展活动不断深入。
由于商会与我委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双方的信任与友谊不断加深,为合作开展活动奠定了良好的条件。
2009年,我委联合山东省江苏商会在济南共同组织了苏商项目投资推介会,来自全国各地的江苏商会会长及省内江苏企业家共计4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同年,赴福州参加了第七届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在福州商会的协助下,先后参观了福建天海集团、福建华泰集团、厦门印天电子科技等公司,并对我市的制造业、高新技术及服务业等项目进行了交流和探讨。
2010年,联合泉州商会分别在厦门、泉州等地举办了项目推介会,来自融汇集团、汇侨投资、禧福集团、七匹狼集团、福马食品及鸿星尔克公司等120余家闽商参加了推介活动。
赴闽招商活动,不仅成功推出40个招商项目,还有8个项目达成合作协议,协议总金额近210亿元。
三、全力支持商会建立商会大厦。
异地商会建立商会大厦的意愿越来越强,建立商会大厦不仅可以达到聚集商家集中办公的目的,而且还可以提升当地楼宇经济的发展活力。
市发改委将全力支持各商会建立商会大厦,在审批立项职能范围内,积极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提高审批效率,减少审批时长,加快商会大厦建设步伐。
从掌握的情况看,目前浙江商会大厦基本建设完成,温州商会大厦正在积极筹划当中。
四、积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2011年,济南市将继续实施项目推进年活动。
今年确定了180个重点项目,涵盖了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多个领域。
在这些项目中,除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财政投入外,外来投资客商的项目在重点项目中占有较高比重。
这些重点项目,我们均已确定了推进单位负责人及具体联系人,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各地商会的联系,以商会为纽带、桥梁,为商会成员提供服务,积极吸引外来投资商参与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
一、继续与商会保持密切联系。
随着我市经济实力的不断攀升,外来投资客商将会呈增多趋势,各地商会的规模将不断壮大,商会数量也将会不断增多。
我们将与商会建立联系机制,从而增强关系,加深感情。
我们会及时将城市建设及产业发展的新动向、新趋势传递给各级商会;将策划筹备的项目及时发送给商会会员,让他们在短时间内捕捉到商机。
二、继续提供优质服务。
我市的招商引资促进委员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我们将充分发挥招商管理职能,积极为外来投资客商提供服务,不断加强项目的推进力度,协调搞好项目审批、规划、土地、环保等关键环节的工作,为投资客商创造好环境。
将切实发挥市招商委办公室的作用,对项目在审批、落地和建设等环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集中解决突出问题。
三、继续加大合作开展活动力度。
充分发挥商会优势作用,不断加大与商会的合作空间和领域,积极开展招商活动。
我委已与浙江商会进行了衔接,拟于今年赴浙江地区举办专题招商活动,吸引更多的外来客商来济投资兴业。
非常感谢您所提的建议,并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济南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意见,把异地商会作用发挥的更好。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翟世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的几点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由我局牵头监督、指导、协调的异地商会共有3家,分别是济南温州商会、济南泉州商会和济南福州商会。
近年来,我市异地商会得到了长足发展。
济南市温州商会自2007年成立以来,经过三年多的发展,商会成员单位已经达到420个。
共有6万多温州人在济南创业,共创立了3000多家企业。
济南泉州商会自2002年创立以来,经过8年发展,会员企业由最初200余家发展到现今近600家。
福州商会自2003年成立以来,商会现有会员企业已达200余家。
异地商会为济南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我局作为3家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商会工作十分重视并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加强对协会日常工作监管,促进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
从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登记、年检管理工作入手,改革和完善监管方式,逐步健全协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二是加强与各商会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为商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三是加强异地商会党建工作。
建立和完善商会党建工作数据库,逐步建立健全商会党的基层组织;四是借鉴先进省市的经验,研究并拟出台行业协会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督管理职能,明确行业协会应履行的自律服务职能。
五是支持商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支持异地商会和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经贸洽谈和展览展销活动。
2010年组织全市商会、协会参加了香港名品展、台湾名品展、全国糖酒会等大型的招商贸易洽谈活动。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支持异地商会建设总部大楼发展楼宇经济和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纳入省市重点工程予以重点支持的建议主要涉及发改委、规划局和土地资源管理局等部门。
下一步,商务局将从监督、指导、协调的角度发挥好自身职能作用。
一是发挥好协调服务职能。
加强与异地商会的沟通协调,在建设商会大厦和重点项目方面,积极帮助异地商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遇到的问题;二是优化投资环境,加强舆论宣传。
全面落实优化发展环境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落实外资项目审批代理制和重大项目“绿色通道”。
加大对异地商会工作的宣传力度,为异地商会和发展壮大营造良好氛围。
二是支持商会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帮助“走出去”的企业获得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各商业银行的融资便利和金融服务,支持商会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四是支持商会企业在已规划建设的开发园区内投资创业,充分发挥现有开发园区的平台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在登记、融资、供地、报建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我们将积极为商会职能发挥创造良好的平台,在招商引资、打造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商贸公共平台、加强各商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创造条件,为商会的发展拓展广阔的空间。
感谢您对济南异地商会发展的关注,并请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支持和督促,以便我们更好的改进工作,促进我市异地商会又好又快发展。
济南市商务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翟世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的几点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在提案中对发展异地商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异地商会的建设将对我市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对异地商会建设中涉及的项目用地问题,我局将依据有关政策,积极做好服务。
由于异地商会项目用地为“商会大厦、总部大楼”等楼宇经济,属经营性用地。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都的,应该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2008年,国务院在《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再次明确要求,“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异地商会用地应以招拍挂方式取得。
另外,根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
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2004年,国务院再次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再次明确“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
但是,对项目可能涉及到的土地征收、收回(购)和供地工作,我局将依据有关政策,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最后,请您在百忙之中,继续关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建议,以促使我们把我市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