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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送审稿)

条文

依据或者参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且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18年2月月7日司务会讨论稿)第二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目录管理制度。

本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且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规划、建设、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镇燃气、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不适用本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18年2月月7日司务会讨论稿)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活动的安全,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民用爆炸物品、药品、农药、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与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全员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制度。

鼓励和支持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和安全设施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购买社会化服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当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二十八):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

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

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强化自治自律。

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改革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评价等技术服务,严格实施评价公开制度,进一步激活和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市场。

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

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九):

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

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六项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实施意见》

第五条承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负责化工、化学制药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废弃处置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四)海关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专业相关人员资质认定,负责建成后的民航机场、油气管线、铁路(含高铁)的运行安全监管,负责港区规划红线内危险化学品码头、仓储经营、作业区及管线的监管。

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民用机场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的安全监督管理。

长江海事部门负责长江干线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医疗卫生行业领域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交通部令第32号)

第六条经信、商务、教体、科技、农业农村、住建、城管、林业草原、粮食、发改、水利、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下列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一)排查本行业领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二)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三)负责本行业、领域事故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督促行业内危险化学品单位建立并实行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按规定上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参与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五)及时移送本行业领域内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执法处罚的危险化学品案件线索,并形成记录备查;

(六)参加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执法检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安委〔2016〕7号):

“……联系各地区、各行业实际,深入排查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有效防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8号):

1.全面摸排风险。

公布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认真组织摸排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港口、码头、机场和城镇燃气的使用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

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1.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259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第六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厘清危险化学品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具体责任边界,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针对城镇不同区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活动实行禁止、限制和控制管理,降低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反恐法》第二十二条:

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本市实行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交通、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编制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录,列明本市不同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的种类以及相关管理措施,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规划国土、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投资审批时,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录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录,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18年2月月7日司务会讨论稿)第二十一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地(市)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针对城镇不同区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活动实行禁止、限制和控制管理,降低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保障,将下列经费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一)查封、扣押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处理费用;

(二)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抢险装备器材和防护用品的费用;

(三)奖励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的费用;

(四)按照规定购买应急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五)危险化学品公共服务费用;

(六)应当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的其他费用。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下列经费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一)查封、扣押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处理费用;

  

(二)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和防护用品的费用;

  (三)奖励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的费用;

  (四)按照规定购买应急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五)应当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各类产业功能区根据政府授权履行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各类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应当实施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推行园区封闭化管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

三、建立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体系。

(六)建立健全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十三)推进园区封闭化管理。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由发改、国土、规划、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实行联合审批,禁止国家淘汰和限制类产业准入。

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建设时要严控安全风险,合理布置内部功能分区,充分考虑运输车辆停放和废弃化学品处置等配套设施。

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和重大危险源周边区域应当根据社会和个人可接受风险实施规划控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

(四)严格准入。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园区产业链安全和安全风险容量要求,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大力支持产业匹配、工艺先进的企业入园建设,严格禁止工艺设备设施落后的项目入园,严格限制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或者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设项目的,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以及安全生产、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港口等专业主管部门划定、审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在规划环节加强对有关建设项目的安全把关。

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设计、施工。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行业布局规划。

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可以不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

(一)加油站、成品油油库;

(二)氧、氮、氩、二氧化碳工业气体分装;

(三)医用氧分装;

(四)为其他行业企业配套建设项目;

(五)港区(铁路、航空)建设项目;

(六)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 :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安全的原则,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危险化学品产业化工集中区(化工园区)以及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专项规划。

危险化学品产业化工集中区(化工园区)以及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专项规划经征询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意见,并经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相应将其纳入城乡规划。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产业化工集中区(化工园区)以及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但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未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不得进行扩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等扩能改造建设,鼓励企业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等相关技术改造。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周边有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批准建设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港口等专业主管部门划定、审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在规划环节加强对有关建设项目的安全把关。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皖安监三[2012]88号):

未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的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得进行扩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等扩能改造建设,鼓励企业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等相关技术改造。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或者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设项目的,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以及安全生产、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港口等专业主管部门划定、审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在规划环节加强对有关建设项目的安全把关。

第十五条不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开展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评估,风险不可接受的,必须改造达标、搬迁入园或者关闭退出。

国办发〔2017〕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三):

总体目标。

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5年对危险化学品产业化工集中区(化工园区)进行至少1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督促相关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整改,以降低危险化学品产业化工集中区(化工园区)的安全风险。

第十六条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二)本条例颁布实施前建设未开展“三同时”工作的,应当对未经正规设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进行安全设计核查,全面查找并整改设计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

(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及安全设计核查报告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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