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全文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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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全文样本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筹划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物质基本,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重要内容。

当前,国内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某些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突出短板之一。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渐改进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行动筹划。

  总体规定:

全面贯彻党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布置,立足国内国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进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防止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行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渐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公司担责、公众参加、社会监督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增进土壤资源永续运用,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美丽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奋斗。

  工作目的:

到,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进,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重要指标:

到,受污染耕地安全运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运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运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运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进一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在既有有关调查基本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公司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影响;底前掌握重点行业公司用地中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状况。

制定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开展技术指引、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开展1次。

(环保部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参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贯彻。

如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贯彻,不再列出)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底前,完毕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立,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各省(区、市)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

各地可依照工作需要,补充设立监测点位,增长特性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

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环保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参加)

  (三)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运用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有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本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求底前完毕。

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运用、农业生产中作用。

(环保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林业局等参加)

  二、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原则体系

  (四)加快推动立法进程。

配合完毕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

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增长土壤污染防治关于内容。

底前,完毕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底前,出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解决、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运用等部门规章。

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

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法制办、环保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加)

  (五)系统构建原则体系。

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原则和技术规范。

底前,发布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原则;完毕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修订工作;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原则,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规定;修订农膜原则,提高厚度规定,研究制定可降解农膜原则;修订农药包装原则,增长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规定。

适时修订污染物排放原则,进一步明确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

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测试办法,研制土壤环境原则样品。

各地可制定严于国标地方土壤环境质量原则。

(环保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等参加)

  (六)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明确监管重点。

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都市建成区等区域。

(环保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加)

  加大执法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重要内容,充分运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寻常监管执法。

严肃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储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开展重点行业公司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公司进行挂牌督办。

改进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土壤污染迅速检测等执法装备。

对全国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

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环保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局等参加)

  三、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按污染限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划为安全运用类,重度污染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用相应管理办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底前,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

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为根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本上有序推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渐建立分类清单,底前完毕。

划定成果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依照土地运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状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有条件地区要逐渐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

(环保部、农业部牵头,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参加)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保证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的确无法避让外,其她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保方案。

高原则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倾斜。

履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运用等办法。

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运用试点。

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导致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县(市、区),进行预警提示并依法采用环评限批等限制性办法。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水利部等参加)

  防控公司污染。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公司,既有有关行业公司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参加)

  (九)着力推动安全运用。

依照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状况,安全运用类耕地集中县(市、区)要结合本地重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行受污染耕地安全运用方案,采用农艺调控、代替种植等办法,减少农产品超标风险。

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

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伙社技术指引和培训。

底前,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运用技术指南。

到,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运用面积达到4000万亩。

(农业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等参加)

  (十)全面贯彻严格管控。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关于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贯彻关于办法。

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范畴,制定实行重度污染耕地种植构造调节或退耕还林还草筹划。

继续在湖南长株潭地区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构造调节试点。

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到,重度污染耕地种植构造调节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求达到万亩。

(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参加)

  (十一)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优先将重度污染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行范畴。

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要采用种植构造调节等办法。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负责)

  四、实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二)明确管理规定。

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底前,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

自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公司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上述公司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自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乡建设用地,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成果向所在地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环保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加)

  分用途明确管理办法。

自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状况,依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成果,逐渐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运用负面清单,合理拟定土地用途。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规定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暂不开发运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记,发布公示,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关于责任主体要及时采用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办法。

(国土资源部牵头,环保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加)

  (十三)贯彻监管责任。

地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变化用途等环节监管。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监管。

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十四)严格用地准入。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规定纳入都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运用必要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规定。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运用总体规划、都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合理拟定土地用途。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保部参加)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五)加强未运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运用未运用地,防止导致土壤污染。

拟开发为农用地,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原则,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未运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逻。

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运用地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督促关于公司采用防治办法。

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自起,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开展运用燃煤电厂脱硫石膏改良盐碱地试点。

(环保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加)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长对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详细办法;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关于环保部门要做好关于办法贯彻状况监督管理工作。

自起,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公司订立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有关办法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环保部负责)

  (十七)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依照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拟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

勉励工业公司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运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严格执行有关行业公司布局选址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公司;结合推动新型城乡化、产业构造调节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导致严重污染既有公司。

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解决、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运用等设施和场合,合理拟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加)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防止工作

  (十八)严控工矿污染。

加强寻常环境监管。

各地要依照工矿公司分布和污染排放状况,拟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公司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发布。

列入名单公司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成果向社会公开。

关于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公司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成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重要根据。

适时修订国家勉励有毒有害原料(产品)代替品目录。

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公司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关于规定实行安全解决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底前,发布公司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

(环保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

自起,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办法。

有重点监管尾矿库公司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运用活动辐射安全监管,关于公司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环保部、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参加)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原则并贯彻有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治后仍不达标公司,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公司名单向社会公开。

继续裁减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有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

按筹划逐渐裁减普通照明白炽灯。

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裁减原则,逐渐退出落后产能。

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履行方案,勉励公司采用先进合用生产工艺和技术。

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下降10%。

(环保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

  加强工业废物解决处置。

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合,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行。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运用。

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运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关于公司采用先进合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自起,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某些都市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

(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参加)

  (十九)控制农业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

勉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

科学施用农药,履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当代植保机械。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解决,自起,在江苏、山东、河南、海南等省份选取某些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到,推广到全国30%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

履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运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

禁止将城乡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到,全国重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运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

(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供销合伙总社等参加)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运用。

严肃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

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运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运用试点;到,河北、辽宁、山东、河南、甘肃、新疆等农膜使用量较高省份力求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运用。

(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供销合伙总社等参加)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增进源头减量。

加强畜禽粪便综合运用,在某些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

勉励支持畜禽粪便解决运用设施建设,到,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社区配套建设废弃物解决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参加)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

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

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原则。

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要及时调节种植构造。

(水利部牵头,农业部参加)

  (二十)减少生活污染。

建立政府、社区、公司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度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运用,增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

进一步实行“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畴。

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

勉励将解决达标后污泥用于园林绿化。

开展运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运用示范。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安全处置。

减少过度包装,勉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保部参加)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进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导致土壤污染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承担有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商定负责人承担有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环保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加)

  (二十二)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各省(区、市)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行筹划,建立项目库,底前完毕。

规划报环保部备案。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要率先完毕。

(环保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加)

  (二十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拟定治理与修复重点。

各地要结合都市环境质量提高和发展布局调节,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

在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省份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其她省份要依照耕地土壤污染限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畴,拟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区域。

到,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000万亩。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环保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参加)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用必要办法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导致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关于责任单位要将运送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后处置办法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报告。

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示牌,公开工程基本状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办法;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保办法贯彻状况进行检查。

工程竣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成果向社会公开。

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底前,出台关于责任追究办法。

(环保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参加)

  (二十四)监督目的任务贯彻。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向环保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环保部要会同关于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各省(区、市)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成果向社会公开。

底前,出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

(环保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参加)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二十五)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公司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本研究。

推动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核心技术研究,研发先进合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

优化整合科技筹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科技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林业局、中科院等参加)

  (二十六)加大合用技术推广力度。

建立健全技术体系。

综合土壤污染类型、限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行20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底前完毕。

依照试点状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合用技术。

(环保部、财政部牵头,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加)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

底前,发布勉励发展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开展国际合伙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辨认、土壤污染物迅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科技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科院等参加)

  (二十七)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勉励社会机构参加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

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龙头公司,哺育一批布满活力中小公司。

推动有条件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

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从业单位名单通过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作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参加)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二十八)强化政府主导。

完善管理体制。

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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