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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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模板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计生工作和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下同)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卫生计生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及传染病防治工作。

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食源性疾病及食品安全事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四)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和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监督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负责无偿献血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医疗事故处理。

(六)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推进和谐医患关系建设,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七)贯彻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落实基本药物、医用耗材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以及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县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全县计划生育相关数据采集和分析研究,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县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全县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实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完善全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计生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卫生计生援外工作。

(十五)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规范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行业、领域,包含企事业单位,下同)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行业、领域)工作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落实,组织开展具有本部门(行业、领域)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本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和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超出职责范围或需多部门配合的,应及时报县政府或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对牵头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参与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相关决定;组织落实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XX县委、县政府及县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事项;负责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职责边界

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划分。

1.县发改局负责研究提出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措施意见。

2.县卫计局负责拟订全县计划生育措施,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拟订全县人口发展规划,落实国家、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放射诊疗许可

实施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9月14日)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八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断工作,应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

责任主体

**县卫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乡村医生执业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同1。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

2.《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83—1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

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和其他以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生产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其他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4.《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2009年7月)。

责任主体

**县卫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同上。

4.同上。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

表2-3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学校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处罚。

实施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主体

**县卫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

 

表2-4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县卫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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