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学研究所职工购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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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学研究所职工购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
声学研究所职工购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总那么
声学所在原节能中心集资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为职工制造了一次较大范围购买和调整住房的机遇。
本规定的制定参照国家和科学院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批复,如: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1999]10号)、《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置方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关于声学研究所建设经济适用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院科发建复字[2001]486号)、《关于调整声学研究所经济适用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院科发建复字[2002]290号)等规定,并结合声学所的实际情形,为了弄好这次购房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次住房房源情形及购买、调整原那么
本次住房分两步进行:
先认购落实新房源;待新房源全数落实完毕后,再按规定出售腾退的旧房源。
并将2002年遗留的房源一路出售。
1、房源情形: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地下214个车位本次不考虑,待完工后统一制定政策。
建筑住宅:
216套。
其中为吸引优秀青年人材,增强所的科技实力,所预留15%共32套作为引进人材等用途;首层物业、消防等用房2套。
另加2套红楼新房(1套为回迁户出国未归,所收回;1套为院照顾的遮阳户舍弃,所收回),实际可供职工选购的共184套,详见附件1《声学所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总房源情形表》。
2、关于房源分派比例及排队问题:
依照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未达标人数比例(在职的255人,离退休的108人)分派,各类房源按比例切分。
详见附件2《声学所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在职职工可认购房源情形表》、《声学所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离退休职工可认购房源情形表》及《声学所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所预留房源情形表》。
3、住房面积已达标的职工和未达标但已享受了购房补助费的职工不能参加本次购买和调整。
4、买新住房及选购腾退出的旧房职工必需将原租用公房或已购买的全数公房(包括配偶单位分派租用或购买的屋子)退还声学所;假设旧房产权是配偶方单位和军产房的确实无法退还所的,和配偶享受单位资助购买了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能选购新房,可参加旧房调配,调配幅度限制在操纵面积内。
5、已经购买了原住公房,而又已拆迁或即将拆迁的职工,假设要购买或调整住房,那么必需将原拆迁款或原住房退还声学所。
6、已购买了院经济适用住房且未达标、红楼回迁时原住房未达标且未领取购房补助及购买了畅清园小区住房且未达标的职工,假设要购买新住房,所收回该住房,退还个人支付款(不包括转拨的原住房拆迁款和所给予夫妇两边的补助费)。
假设贷款购房者,需还清贷款后,方可提出申请购新房。
所不负责退还衡宇装修费。
7、职工交所的原住房即房改房,如已取得了产权证的按届时本钱价收购并将该款返还职工;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按原价将该款返还职工。
假设遇国家政策改变,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
8、这次住房调整后,已达标的职工再也不享受国家住房补助,仍未达标的职工继续享受国家住房补助。
九、所里分派给职工的原住房,假设配偶在外单位的,两边离婚时,部份屋子法院判给原配偶方的,所不补此部份住房。
10、住房调整中,同时具有两个以上职务(包括所领导职务、职员职务、专业技术职称等)的职工,只能以一个职务作为调整依据;所内双职工只能选择一方的条件作为依据。
1一、由研究室出资购买的住房,住该房职工,这次如参加购买新房或调整到旧房,需向所交回原住房。
所里按原价(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收回该住房(完工年限5年以上的,从第6年开始每一年每建筑平方米折扣50元),经费作为科研经费退回原实验室,住房由所统一调配。
原实验室已不存在的,所不返回购房款;对返回的购房款落实哪个帐号有争议或和谐不成的,作为自动舍弃。
12、腾退出的旧房,在国家尚未取消房改本钱价以前,仍以本钱价出售给老职工;假设遇国家政策改变,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13、退出的院经济适用住房和畅清园小区住房,仍按原规定价钱出售给本所职工;
14、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能购买房改房。
三、住房购买、调整范围
参加本次住房购买、调整的人员为声学所正式在岗职工、离退休职工(包括内退)、2003年6月4日以后归天的本所职工,并应同时具有以下二个条件:
1.2003年6月4日以前入所工作(包括2003年6月4日前进所博士后流动站并在正式发布本规定前已留所工作的博士后);
2.住房面积未达标。
四、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确信
职工住房面积执行国管局、中直机关治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置方法>
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和中科院《关于切实解决好院士住房问题的通知》(院建字[2001]92号、104号)的规定。
“职工住房达标面积标准”详见下表。
职工住房达标面积标准
职务范围
达标面积(建筑㎡)
院士
130
正局级
120
副局级、正高级专业人员、三级职员、四级职员
105
正处级、副高级专业人员、五级职员
90
副处级、六级职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
80
中级专业人员、正科级、七级职员、副科级、八级职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
70
科员、九级职员、初级专业人员、十级职员、技术工人中的中、初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
60
五、本次售房价钱的确信和购房价款的计算
本次购房的价钱估量均价不高于红楼经济适用房价钱,实际售价以国管局批准的售价为准。
预售价如下:
1、达标内按4500元/平方米,超标准部份按6500元/平方米。
退回原住房即房改房和拆迁款的职工,其现有住房面积以零面积计算,即为零;对购房职工计发差额补助的同时,对其配偶计发相应的住房差额补助,其配偶1999年8月16日前归天的再也不补助(依照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置意见》的通知);退红楼和958楼(有关换房的各类费用自大)、畅清园住房的职工,假设其入住前为无房户,只对本所职工计发差额补助。
2、职工购买新房的面积未达到其标准时,该职工的差额补助按实购面积计算。
3、退房职工购房价款的计算公式为:
购房价款=达标内价钱×达标面积+超标价钱×超标面积-住房差额补助款
(1)-住房差额补助款
(2)
其中:
1)达标面积:
见“职工住房达标面积标准”;
2)超标面积=新房建筑面积-达标面积;
3)住房差额补助款
(1)=(1265元+13元×成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夫妻两边都在本所的,按此公式别离计算;
4)住房差额补助款
(2)=(1265元+13元×配偶成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交所的原住房面积(假设原住房即房改房面积大于其达标面积的按其达标面积计算)。
配偶一方不在本所的按此公式计算;
5)1265元为1999年度基准补助额,13元为工龄补助额。
4、无房老职工,只对本所职工计发补助。
其购房价款和补助计算公式为:
购房价款=达标内价钱×达标面积+超标价钱×超标面积-住房补助额。
住房补助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助系数×职工1998年末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助额×职工成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助建筑面积标准]
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助系数为。
六、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全额购买新住房,所不发给一次性补助,但可继续享受无房月补助。
六、具体实施方法
因新建住房在2004年末完工,而建房急需回笼资金,因此按设计户型向全所职工发布,供大伙儿选择。
面积以完工实测后为准,购房价钱以国管局的批文为准,最终统一核算。
1.购买住房申请
需购买住房的职工,第一在所规定的时刻内向行政资产处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3“声学所职工住房购买、调整申请表”)。
2.排队方式
其职务、职称以2003年6月4日为准。
排队按以下顺序进行:
在职职工系列:
1)、院士
2)、正局级
3)、副局级、学术委员会主任、在职特聘研究员、在职延聘研究员(以2003年4月14日第三期所务会议简报决定为准)、现任部正副主任、现任实验室主任、正高级专业人员、三级职员、四级职员
4)、处长、副高级专业人员、五级职员
5)、副处长、六级职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
6)、中级专业人员、正科级、七级职员、技术工人中的技师、副科级、八级职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25年以上工龄的一般工人
7)、低级专业人员(研实员、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助理管员)、九级职员、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低级专业人员中的技术员、十级职员、低级工、25年以下工龄的一般工人、见习期人员。
退休职工系列:
1)、正局级
2)、副局级、正高级专业人员、三级职员、四级职员
3)、正处级、副高级专业人员、五级职员
4)、副处级、六级职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
5)、中级专业人员、正科级、七级职员、技术工人中的技师、副科级、八级职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25年以上工龄的一般工人
6)、低级专业人员(研实员、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助理管员)、九级职员、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低级专业人员中的技术员、十级职员、低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一般工人。
以上每系列中按前后排序排队。
同级职工中任职长的在先;任职相同时,所龄长的在先;所龄相同时,工龄长的在先;工龄相同时,年长的在先。
3.挑选房号
1)在所规按时刻内,按排队顺序挑选新房号(同时交纳定金1万元),直至新房源全数选购完毕。
2)发布腾退的旧房源,再按申请调整旧房源职工排队顺序挑选旧房源。
3)房号选定后,填写“住房选购确认书”(见附件4),不办理变更手续。
在领取住房钥匙时,有旧房职工同时与行政资产处签定“退房协议”。
(见附件5)
4、交纳房费
这次所自筹资金建设经济适用房,为减缓资金欠缺,确保工程顺利完工,凡申请购房的职工,在选定房号后,先按设计面积计算房款总价。
所第一次集资按职工应付房款的30%预付,但最低不能少于10万元。
如贷款办成,付款方式另定。
按所规按时刻交纳预付款,不按时交纳者为视同舍弃。
该房供其他职工选择。
第二次集资时刻及余款交纳时刻由所统一安排。
房款的决算待衡宇完工实测后,按第五条款计算,多退少补。
5、产权证的发放
(1)、在声学所工作满10年(含10年)以上者,产权证办好后归个人;
(2)、在声学所工作未满10年者,产权证暂由所行政资产处保管,待到期后发放给个人;在此期间,调离声学所时(包括自动离职、辞职、自费留学、公派出国深造等)所收回该住房,该职工付清居住期间的房租费(按北京市规定标准)后,方可办理离所手续,并返还其购房款(不包括所一次性补助费和衡宇装修费);
六、物业治理费和暖气费
物业治理费全数由个人承担。
暖气费在国家还未出台新的政策前,所支付达标内面积的暖气费,超标部份面积暖气费由个人承担。
7、调整到旧房的老职工(院经济适用住房、畅清园住房除外),若是国家没有新的政策出台,按届时的本钱价购买,由于衡宇本身的缘故造成的超标准面积,参照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文“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超标部份所另收超标费,即完工年限5年(含)以下的公有住宅楼房,按本地地段经济适用房房价计价,完工年限5年以上的,从第6年开始每一年每建筑平方米折扣50元,折扣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各地段房价见下表:
各地段旧房房价表
地段
中关村
北郊
城区
其它
经济适用房价
4000元/㎡
3800元/㎡
4200元/㎡
3400元/㎡
八、职工购房款(个人承担部份)不得用课题经费支付。
在住房认购及调整操作中,对不如实申报住房情形、隐瞒现住房或配偶方情形,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取消当事人参加住房调整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及经济惩罚。
七、其它事项
1.为了顺利完成这次自建经济适用住房认购工作,仍由所“房改工作小组”制定规定,职代会讨论通过、所务会批准后下发执行。
机关有关部门在全所职工的监督下,做到三个公布:
即政策公布、房源公布和认购结果公布。
2.由于本次住房调整的幅度大、情形复杂。
分两个时期(认购新房及旧房挑选)进行,为不阻碍整体工作,落实进程时刻不能拖长,时刻安排会超级严格,过时不候。
尤其是旧房回收、分派等各类因素复杂,手续办理有难度和进程难以预料。
因此希望广大职工紧密配合,协助行政资产处等办理相关手续。
3.如新房源有富裕,再考虑二次认购,政策另定。
4.预留房的出售利用方法,另行制定相关方法。
声学研究所
2003年11月
附件3
声学所职工住房购买、调整申请表
所在部门:
姓名
职务或
职称
任职时间
入所时间
参加工作
时间
出生年月
现住房情况
已购买
已拆迁
租赁
建筑面积(㎡)
产权
证号
产权证正
在办理中
建筑面积(㎡)
拆迁款(元)
建筑面积(㎡)
租赁
合同号
拟申请
购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
腾退的旧房
住房
备注:
1、表格填写数据准确,笔迹清楚;
2、拟申请住房栏目有两种房源,请在相应位置打勾;
3、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全数认购完毕后,再统一发布腾退的旧房房源。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4
住房选购确认书
本人按《声学研究所职工购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选购了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房号为
选购人:
年月日
附件4
住房选购确认书
本人按《声学研究所职工购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选购了腾退的旧房,住房地址为
选购人:
年月日
附件5
退房协议
甲方:
声学研究所行政资产处
乙方:
声学所职工
依照“声学所职工购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现乙方向甲方声学所认购了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旧房。
现就有关事宜,两边协议如下:
一、乙方认购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房号为:
。
旧房位于居室一套/间。
二、乙方现住的位于居室一套/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已于年以本钱价购买,衡宇所有权证号为“京房权证字第号”/正在办理中。
乙方同意交还声学所。
三、年月日领取新房钥匙,同时向甲方上交衡宇产权证、生意契约等有关证件,并于年月日前腾空旧房交所。
限时三个月。
四、乙方需按时交回旧房,假设拖延交所时刻(以衡宇钥匙交到行政资产处为准),甲方将按(2元×建筑平方米)/天收取违约金,并将此款交所财务。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两边各持一份,具有一样效劳。
甲方:
声学研究所行政资产处乙方签字盖章:
代表:
时间:
时刻:
住房拆迁款交还所协议附件3
甲方:
声学研究所行政资产处
乙方:
声学所职工:
依照“声学所职工购买院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现乙方向甲方提出购买住房的申请,并同时签定本协议。
协议内容如下:
1、乙方现住的位于居室一套或间,建筑面积平方米。
该房已于年拆迁,取得拆迁款万仟佰拾元角
分,现乙方同意将此款交还声学所,并在拿到新房房号后15天内交所。
2、甲方收到乙方的拆迁款后,所对该职工住房按零面积计算差额补助,并将此款计入乙方购房应付款。
3、乙方必需按时交款,不然视自动弃权,甲方取消乙方的购房资格,将该新房调剂给其他职工。
甲方:
声学研究所行政资产处乙方签字盖章:
代表:
时间:
时刻:
声学研究所职工购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第一稿)
——修改意见
2003年7月21日下午“所房改工作小组”召开了第二次会议,重点讨论了行政资产处起草的第一稿《声学研究所职工购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
现就小组成员的统一意见,对第一稿修改的地方汇总如下:
一、对“本次住房房源情形及购买、调整原那么”的修改:
第1条:
新增“地下214个车位本次不考虑,待完工后统一制定政策”。
第2条:
删除截止2003年6月4日(领取动工证时刻),我所未达标和无房职工约为365位,其中在职职工257位,离退休及内退人员108位,
第3条:
修改成“住房面积已达标的职工和未达标但已享受了住房补助费的职工不能参加本次购买和调整”。
第4条:
没形成统一意见,往后讨论
第14条:
修改为“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能认购房改房”。
因原编号少“第9”,此条即原第15条。
新增第15条:
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购买军产房的,依照《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2002]130号)的规定执行,可在腾退军产房并将军队支付的住房补助全额交回因尔后,参加本次住房购买或调整。
二、对“住房购买、调整范围”的修改:
修改后为:
参加本次住房购买、调整的人员为声学所正式在岗职工、离退休职工(包括内退)、2003年6月4日以后归天的本所职工,并应同时具有以下二个条件:
1、2003年6月4日以前入所工作;
2、住房面积未达标。
二、第七大条
新增第3条:
如新房源有富裕,再考虑二次认购,政策另定。
第二次“房改工作小组”会议,只讨论到第四大条,从第五条往后未讨论。
希望第三次会议能对以上修改意见确认,同时对未讨论部份继续讨论修改。
房改工作小组
行政资产处执笔
200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