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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发包,并经

篇一:

外委工程管理标准

外委工程管理标准

Q/GDHZ-205.03-201X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厂外委工程安全管理方法与内容、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区域内外委工程项目从事机组设备维修、设备运行、现场保洁卫生、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环境绿化等活动的承包单位。

2引用标准

1.1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1.2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

1.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1.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1.5国电电厂公司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性文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法》

3职责

1.6经营计划部负责外委工程项目的资质审查、招标和考核款项的扣除工作。

1.7设备管理部负责外委工程项目的技术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文明生产监督管理。

1.8安全监部负责对外委工程项目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及外委工程项目单位或人员的安全、文明等监督、考核管理工作。

1.9财务产权部负责工程款的兑现。

1.10厂里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安全管理内容

4.1.1外委工程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严禁以包代管。

4.1.2承包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及企业内部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劳动保护的法规、条例及规定。

1

4.1.3国电发电厂外委工程项目(以下称发包方)发包部门(经营计划部、总经理工作部)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协议书前,告知安监部门(大修前10天,小修前5天,日常开工前3天)并通知承包方到安监部门签订《外包工程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4.1.4其他部门、班组禁止作为工程项目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承包单位承接工程后不得再行转包。

4.1.5发包方有权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厂纪厂规的施工单位进行制止、纠正、安全考核、直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施工现场。

4.1.6承包方自备的施工机具、器具,由承包方负责检验,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包方应给施工人员配备足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4.1.7工程协议书签订前,由发包方对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对所承担的工程施工计划、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合格。

4.1.8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应按一定比例预留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按合同要求相应扣减安全施工保证金。

4.1.9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4.1.10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发包方用工部门和承包单位各设工作负责人一名,共同承担监护职责。

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应经过发包单位培训合格,并经安监部门公布。

4.1.11发包方的安全职责

4.1.11.1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4.1.11.2对承包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4.1.11.3在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机械伤害、烧伤、烫伤等以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发包方须要求承包方事先制定工作的“三措”(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发包方将审查合格的“三措”交承包方实施。

制定“三措”前,发包方施工管理人员须与承包方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勘察,发包方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承包方的工作范围、作业区域。

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设监护人的,在什么地方设监护人、监护人由谁担任,须由发包方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4.1.11.4承包工作凡涉及使用工作票的,发包方应对承包方的工作票签发人(双签发)、工作负责人予以确认并得到厂部批准,发包方对工作票的正确性、设备停运与投运的正确性负《安规》规定的责任。

凡约定由发包方负责监护的工作,监护人必须到位尽责,督促落实工作票以及“三措”规定的各项相关安全措施。

凡由发包方许可的工作,发包方必须落实相关的各项安全措施,对许可的正确性负责。

4.1.12发包方用工部门工作负责人主要安全职责:

4.1.12.1负责办理工作票;审查承包方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4.1.12.2开工前对承包工程项目负责人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和风险分析,并在安全技术交底表签字栏签字,项目负责人对参加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和风险分析。

4.1.12.3发包方用工部门工作负责人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场所,应指定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临时全面负责,且必须与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共同逐一核对安全技术措施,并在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书上签字,由签字之时起,安全监护责任由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承担。

4.1.12.4发包方用工部门工作负责人应在处理完紧急事务后尽快返回,返回时应与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共同逐一核对安全技术措施,并在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书上签字,由签字之时起,安全监护责任由用工和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共同承担

4.1.13承包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4.1.13.1工程开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状况、特点及施工中的“三措”,对现场的施工安全、质量负责。

4.1.13.2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施工“三措”,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

4.1.13.3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发包方制定的安全、文明生产规定。

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还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得到值班负责人的同意。

4.1.13.4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上述规程、规定中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长期外委工程项目的承包方应每年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考试。

上述成绩应记入技术档案。

4.1.13.5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4.1.13.6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

承包方负责人对发包方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施工管理人员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4.1.13.7承包方施工人员30人及以上者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者配备一名兼职安全员。

4.1.13.8承包方必须接受发包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违反规章制度发生人身事故或不安全情况负责,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安全监察部门,同时按规定上报。

4.1.14承包方工作负责人主要安全职责:

4.1.14.1监护工作人员在规定范围内安全施工;检查安全措施保持完好;为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器具;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

4.1.14.2若因监护不到位发生人身及设备事故,工作负责人与承包方负同等责任。

4.1.14.3未安排现场工作负责人员由发包方领导负责。

4.1.15发包方领导、安全员以及厂安监员应经常对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工器具、施工机具、器具、劳动防护用品等不符合国家和厂有关规定的违章现象,应按照《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若不按期上交者,由安监部书面通知经营计划部、财务等有关部门按合同要求处罚。

对不服从管理的有权停止其工作。

4.1.16承包单位应按规定,每天开工前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让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按规定要求组织安全活动对施工中发生的不安全因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进行分析(应有记录),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4.1.17承包单位安全负责人按时到安监部门参加外包工程安全分析会,总结安全情况,交流经验,接受教训。

(对无故不参加者对其进行罚款)

4.1.18承包单位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因工作需要需更换或增加人员时,必须履行安全管理手续,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2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条件:

4.2.1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2.2承包工程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施工人员名单及工种;

4.2.3施工人员身体健康证明;

4.2.4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件;

4.2.5承包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

4.2.6发包方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规》考试;

4.3承包工程现场安全管理

4.3.1承包单位施工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佩戴由厂部发给的入厂通行证(安全教育合格证),着装符合《安规》要求,按规定正确戴好安全帽。

4.3.2各级领导和安监人员(安全员)、施工管理人员有权对现场不符合“安规”要求的安全设施、安全措施和人员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立即整改。

4.3.3承包方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安全、文明生产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施工,施工时严禁违章作业,严禁触、碰运行中的设备,遇到问题立即与施工管理人员联系,并接受发包方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对发包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承包方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包方有权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施工管理人员等对承包责任人处罚建议权,由安监部门负责核准并实施。

4.3.4在生产区域、电力设备、设施及其它汽、水、电等公用系统内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禁火区域动火工作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4.3.4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现场安全施工管理人,应经常跟踪检查施工情况,若发现违章作业等不安全情况,有权停止其工作,并通知承包方负责人立即采取改进措施,在未采取措施前不得进行工作。

篇二:

土地承包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案例分析

案例1:

自行换地无效裁决恢复返还

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1X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201X年7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3.13亩承包地一贯制,准备用于包括石淑华在内的9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

并且,石与张等8户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

但协议达成后,张爱多等8户农民在石淑华的土地上进行了生产经营。

石淑华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300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庭经过审理该案,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石淑华对依法取得的3.13亩承包地拥有合法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以口头方式地进行承包地互换,其互换目的在于改变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转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

申请人石淑华虽然有权主张自己合法承包经营权,但其作为意向建房9户人之一,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张爱金等人无权占有或强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占有、使用的该承包地应依法恢复原状,予以返还。

为此,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与申请人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2:

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

因外出打工,两农民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今年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未果,遂将各自所在村的村委会告上法庭。

近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董某和孙某分别是哈市延寿县福山村和新兴村的村民。

他们因外出打工,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都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201X年初,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但此时他们原先承包的土地早已转包他人,董某和孙某将各自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返还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孙二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他们二人外出打工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应通过民主协商,由各自的村委会从现有机动地中予以调整,遂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二人不服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哈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二人的上诉。

案例3:

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申请人余佰海于201X年8月20日向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土地流转纠纷仲裁一案,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

申请人理由:

我家8人,于1996年9月1日到2026年8月31日止,向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依法承包土地6.374亩。

201X年8月5日,余佰海未征得全家土地承包人同意,个人与曾志良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

尔后曾志良在转包地上种上葡萄,部分土地经营不善荒废,水土大量流失,导致转包地界址不清,地址不明,土地质量严重下降。

且曾志良在没有报土地发包方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转包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并收取每份承包地100元的土地转包金。

申请人所承包的6.374亩土地属国家基本农田。

一年以来,因曾志良上述行为,申请人请求收回转包地,而曾志良无视法律及政策和合同规定。

不正视客观现实的变化而强行所为,致使纠纷产生,经村、镇多次调解未果,特申请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

申请人的要求:

1、撤消双方于201X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余佰海收回转包给被申

请人曾志良的承包地6.374亩;

2、被申请人曾志良将土地恢复到201X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时的状况;

3、被申请人曾志良赔偿因转包申请人余佰清的承包地进行破坏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

4、被申请人曾志良将擅自收取第三人转包土地承包款100元退给申请人余佰海

经调查和庭审查明:

201X年8月5日,余佰海作为甲方与曾志良签订土地转包合同。

甲乙双方签字,五宝镇照石村民委员会和五宝镇照石村第三农业合作社签章同意协议。

201X年3月19日,有关人员对在余佰海承包地上进行耕种的农户进行调查显示:

徐淑芳种的1分多地,去种时是一块荒地曾志良一直没有来问过,也不知道这块地是谁的;袁道明种的1亩多土,是曾志良养鱼要淹他的承包地土,私自用余佰海的土与其调换的;向家安也捡了1分多丢荒土在种,已经种了三、四年,从来无人过问。

曾志良用于种植葡萄的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现已基本荒芜,葡萄已经没有给他带来多少经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1、201X年8月5日余佰海与曾志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且经过村组两级组织盖章同意,因此该合同有效;

2、该合同的标的为余佰海每年的农税、提留统筹和特产税,201X年全面取消农税和农税附加后,合同履行的标的已经不存在,同意余佰海的申请,终止201X年8月5日余佰海与曾志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

3、曾志良将流转(代耕)余佰海的土撂荒,并私自将余佰海的一亩多土,私自调换与袁道明,作为养鱼淹没他承包地的补偿,其行为是错误的;

4、曾志良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违反了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

5、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本应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但考虑当时的客观原因,加之他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时,余佰海无异议,有关部门也未制止,故不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

6、被申请人曾志良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申请人余佰海的全部承包地,并恢复到可耕种条件;

7、被申请人曾志良私自转包余佰海的承包地与第三人,非法收取的100元土地转包款,201X年的合同标的,按201X年的标准218.10元执行,于以没收,交五宝镇财政所;

8、支持余佰海依法收回承包地的申请,其他申请不予支持;

9、本案裁决费50元、案件处理费200元,由曾志良负担;

10、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员:

赵玉明代宋家友

二〇〇五年九月九日

案例4:

发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江苏省涟水县农民俞某、屠某是同一村民组农民。

俞某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起,就从村集体获得一块0.9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俞某继续承包这块地,并获得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为30年。

1999年,俞某全家外出做生意,将这块承包地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并口头约定可随时收回。

201X年,俞某回乡后向屠某夫妇索要这块耕地,但屠某夫妇认为自己耕种这块土地多年,土地承包关系早已发生改变,所以拒绝了俞某的要求。

无奈之下,俞某将屠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立即退还耕地。

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俞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随意调整承包地。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承包方如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同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本案中,俞某依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生意繁忙无暇耕种而将承包地临时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原、被告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于临时代耕性质,而非经发包方同意后的正式转让,俞某仍是该块土地的承包方,被告屠某夫妇与发包方之间并没有形成新的承包关系。

屠某夫妇虽因此取得了该块土地的耕种、收益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只是临时的,原告俞某可以随时收回。

法院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请求的。

如果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权转让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土地的承包关系就会发生转变,原告也就无权要回承包经营

案例5:

承包期内果园可以有偿转包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农民张某进城后将个人承包的果园转包的行为有效,村委会将转包后的果园强行收回的行为无效,法院同时判决村委会必须返还果园并赔偿因此给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告张某于1996年与村委会签约承包本村果园18亩,承包合同规定,张某对果园的承包期为15年(1996年1月1日至201X年12月31日),每亩每年承包金100元,当年12月31日前交到村委会。

长期以来,张某一家一直进行水果长途贩运生意,并于201X年搬到城里居住,渐渐已无暇顾及所承包的果园,果园正常的管理和经营没有保障。

201X年12月,张某将自己所承包的果园以每亩每年200元的承包价格,转包给同村的果园承包户王某管理经营。

果园原来的每年1800元的承包金,仍由张某向村委会交付,转包期以张某果园剩余承包期为限。

果园转包后不久,两人所在的村委会以该18亩果园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张某无权转包谋利为由,将转包后的果园从王某手中强行收回并转包他人。

张某在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自己承包的果园未到期限、村委会无权单方违约为由,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果园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

力转移、农民进城居住等一系列现象的必然结果。

国家保护合理的土地流转,在约定的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得阻碍进城农民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本案原告张某在自己因进城搞果品运输销售而无暇顾及原来所承包的果园,致果园有荒芜危险的情况下,将果园有偿流转给同村的果园承包户王某,

篇三:

专用条款(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年月日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2、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竣工日期:

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整(人民币)¥:

元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

(8)工程量清单(如有时)(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10.2合同订立地点:

10.3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通能条款的规定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及《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

3.2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0-201X)、《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X)、《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X)《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1X)、《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X)等国家及行业的其他现行适用标准和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承包人应对图纸保密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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