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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试论消费者知情权及其法律保护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消费者知情权及其法律保护

 

 

目录

内容摘要..........................................................2

关键词............................................................2

一、消费者知情权概述..............................................3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3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3

(三)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4

二、正确理解消费者知情权..........................................6

(一)对消费者知情权内涵的理解....................................6

(二)消费者知情权在消费者权利体系中的地位........................7

(三)消费者知情权行使的合理范畴..................................7

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与原因..................................9

(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9

(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原因分析..................................9

四、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10

(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民事责任..................................10

(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责任..................................11

(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刑事责任..................................11

五、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11

(一)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意义......................................11

(二)现行法律对消费者知情权保障的不足之处........................12

(三)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有效措施及方法............................13

参考文献..........................................................15

 

论消费者知情权及其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消费者知情权作为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消费者权利保障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围绕消费者知情权这个问题,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及特征,如何正确理解消费者知情权,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及责任,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等几个方面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

 

论消费者知情权及其法律保护

理性选择的前提是知情,消费者只有在对某类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所了解,才能作出比较理性和适合自己的消费选择。

知情权体现的是一种非平等的关系,强调给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以保护,体现了追求实质上的自由平等的现代法的精神,是现代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

知情权既是消费者参与消费活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依法维权的基础。

我们必须重视消费者知情权,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一、消费者知情权概述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最早是由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向美国国会提出了一份《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特别国情咨文》,提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四项权利:

一、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的权利;二、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三、对商品的自由选择的权利;四、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

自此,消费者知情权便作为消费者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为各国所广泛认同,并在实践中加以发展。

在我国,随着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也有了明确的定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以上可以看作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定义,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二条等众多法条也都涉及消费者知情权,都可以看作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内涵的丰富与发展。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

消费者知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寻求接受、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其对象包括官方的信息和非官方的信息。

狭义的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当知道相关信息的权利。

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得出消费者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其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例如:

在商品房销售方面,国家发改委近期颁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确指出了经营者必须履行明码标价的义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便可据此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

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也是经营者应当主动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其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消费者只有在对某类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所了解,对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进行比较,才能作出比较理性和适合自己的消费选择。

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向经营者询问、了解商品或者服务具体情况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经营者应当耐心、细致地给予回答。

其三,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真实的情况,无论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优点、缺点,均应毫不掩盖地向消费者进行真实、客观地介绍。

因经营者所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实,或者因其引人误解的宣传而使消费者接受该商品或者服务时,消费者可以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彼此的交易无效。

(三)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

1、消费者知情权主体的特定性

消费者知情权的主体是消费者,且仅指生活消费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质产品或消耗劳动服务的行为。

这里的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是指为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2、消费者知情权客体具有抽象性和相对可确定性

消费者知情权的客体是消费信息,它和其他别类的信息一样,具有高度的抽象性。

相对于信息的抽象性,信息的载体则多具有实在的物质属性(比如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这就保证了消费信息能够以各种方式被确定下来,更方便地为消费者所使用。

作为消费者知情权客体的消费信息,除了自然属性之外,还应当具有符合法律及消费现实需要的某些特性,主要是真实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这些特性让高度抽象的消费信息具备相对可确定性。

3、消费者知情权权利行使的特殊性

消费者只对自己准备购买、或者已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享有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由法律赋予的,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消费者行使知情权权利是有一定的范围的。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可以得知消费者行使知情权权利的范围仅指对自己准备购买、或者已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

消费者只有在这个范围内,才可以去行使消费者知情权,其权利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反之,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消费者知情权的权利也就不存在了,消费者要是再行使知情权的话就会构成权力滥用了。

例如一个消费者去某商场购买甲产品,此时他便对甲产品享有行使知情权的权利,经营者必须承担告知的义务。

同时该商场还有乙产品、丙产品,但由于该消费者并没有购买或者不打算购买,那么他就不能因为经营者没有履行对乙产品、丙产品的告知义务,而主张其知情权受到侵犯。

4、消费者知情权实现时间上的特殊性

消费者只有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才享有知情权,其他时间段则不具备行使知情权的条件。

生活中人们除了是消费者,同时还以其他的角色存在,如工作、学习、旅游、休息等等。

在这些场合下,人们不再是消费者,尽管具有成为消费者的可能性。

只有当人们以消费者的身份出现,进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才享有消费者知情权。

所以,人们在行使消费者知情权时,必须要分清时间、地点和场合。

如果不分时间、场合,一味地强调自己的知情权,就会最终导致权力的滥用。

二、正确理解消费者知情权

(一)对消费者知情权内涵的理解

1、从行为状态上来看

从行为状态上来看,消费者知情权贯彻于购买(使用)前、购买(使用)中和购买(使用)后的全部过程。

消费者从产生购买、使用的念头开始,到具体购买、使用的发生,以及购买、使用之后的阶段,我们应当将之看做是一个连续的发生消费行为的过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售前、售中和售后三个阶段。

因此,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必然要贯彻于整个消费过程当中,即购买(使用)前、购买(使用)中和购买(使用)后的全部阶段。

只有这样,消费者的知情权才能充分实现。

2、从具体知情事项上来看

从具体知情事项上来看,消费者知情权包括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有关技术状况的具体表示,以及有关的销售状况等众多内容。

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只要是与消费者正确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关系的信息,消费者都有权利了解。

3、从权利的相关环节上来看

从权利的相关环节上来看,消费者知情权贯穿于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等权利体系之中,甚至完全涵盖了“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权”等项权利。

4、从权利的法律保护手段上来看

从权利的法律保护手段上来看,消费者知情权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保护。

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我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制定了大量的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

除了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外,我国其他方面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广告法》、《价格法》、《商标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刑法》等,也都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作出了多方面的规定。

(二)消费者知情权在消费者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1、消费者知情权的基础性

消费者知情权与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有着密切的关系,消费者知情权是这些权利得以行使的前提和基础。

离开了知情权,消费者的其他权利便成为一句空话,这些权利就根本无法行使,也无法进行司法救济。

只有消费者知情权得到了充分行使,消费者的其他权利才有可能充分实现。

2、消费者知情权的普遍性

消费者知情权是普遍存在的,主要体现在知情权的主体和知情权的范围两方面。

首先、消费者知情权的主体是广泛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它包括工人、农民和其他社会大众。

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工人、农民和其他社会大众广泛存在,具有普遍性,因此由他们作为主体的消费者知情权也就同样具有普遍性。

其次、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也是广泛存在的,消费者知情权不仅在实体法中占有一席之地,在程序法中也是必不可少的。

3、消费者知情权的涵盖性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其他权利的基础与前提,并涵盖了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权。

在消费者权利保障领域中,消费者知情权无处不在,它是引导、统帅消费者其他具体权利的灵魂。

因此,即使没有规定消费者其他具体权利,只要消费者知情权不灭,按照《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消费者的上述其他具体权利就能得到支撑和救济。

反之,离开了消费者知情权,这些具体权利便难以得到有效实现。

4、消费者知情权的创新性

从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内涵出发,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基本精神,可以派生、创新出现行法律尚未规定的消费者的其他权利,以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

(三)消费者知情权行使的合理范畴

1、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不能超越知情权的合理外延。

权利的行使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并且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是:

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在上述范围内可以依法行使知情权。

若是超出上述范围,消费者知情权将不再存在,消费者便无权要求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

2、经营者仅对消费者承担合理范围内的告知义务

消费者行使知情权,相对应地是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告知义务应以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为限。

经营者对消费者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该答复的范围限于消费者所需了解的一般情况即可。

通常情况下,只要经营者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了上述一般情况,就应当认为其履行了告知义务。

3、消费者应善意地通过诉讼途径要求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

有些时候经营者并不存在隐瞒事实或以虚假的广告、产品说明欺骗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可能只是因为注意上的过失而未完全尽到告知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权利往往也没有受到实质性的损害。

对于经营者的这种过失,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多种非诉讼手段,要求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

但如果消费者未用尽其他救济途径,而直接适用司法救济,则未免有些小题大做了,同时也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现实中这类诉讼往往带有恶意诉讼的倾向,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恶意诉讼应当不予支持,从而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保护经营者不受恶意诉讼之累。

4、消费者应以受到的实质损害为由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实际损失应当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

消费者如果提起知情权受到侵犯的诉讼,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以其实际受到的损害为前提。

如前所述,经营者若是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是由于非恶意原因所致,且也没有造成消费者权利的实质性损害,而消费者提起小额赔偿诉讼要求经营者给予象征性地赔偿,则未免有些牵强。

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与原因

(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只有在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所了解后,才会作出购买该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决定。

但在市场交易中,相对于经营者,消费者处于弱势,这就导致消费者权益容易受到损害。

消费者知情权时常受到经营者的侵犯,并且渗透到日常生活消费的各个方面。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向消费者告知

例如甲某在一楼盘售楼处购买了一套住宅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署了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没有注明该房屋交付的装饰标准,开发商也没有向甲某介绍过。

等到交房时,甲某发现该房屋的窗户全部是单层的,而同小区其他房屋的窗户都是双层的。

甲某因此要求开发商给予调整,但开发商以合同中没有注明窗户的标准为由,拒绝调整。

本案是典型的经营者未向消费者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就该商品或服务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地答复。

2、对消费者虚假告知

例如某楼盘打出“最后十套住宅”的广告,乙某根据此广告购买了“最后十套住宅”范围内的一套商品房,并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但是过了几天,乙某又看到该楼盘打出“最后二十套住宅”的广告,可供选择的范围又多了。

乙某立刻感到上当了,就对该楼盘进行投诉,告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

3、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

以保健产品为例,很多经营者为了谋求利益,在交易过程中针对消费者的提问,往往便采取不完全告知的策略。

他们大多利用消费者希望拥有健康的身体的愿望,夸大产品的实际效果,甚至把没有的功效说成有效果,以此来欺骗消费者。

消费者往往据此作出错误的判断、决定,其权益自然会遭受到损失。

(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原因分析

1、相关法律、法规滞后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各种新型商品、新潮服务层出不穷,很多商品和服务更是见所未见、闻所为闻。

但是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标准却没有及时出台,在消费者知情权立法方面显示出滞后性,让一些企业钻了空子。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但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导致了消费者知情权被侵犯后难以维权。

2、企业缺乏商德,不诚信经营,片面追求利润

从最近一段时间不断爆出的“塑化剂”、“瘦肉精”、“染色馒头”、“地沟油”等时件中,我们可以看出部分企业缺乏商德,它们为了获得高额利润而采取不择手段的卑劣行为。

这些企业没有长远发展目标,为了获得利润,往往急功近利,甚至不惜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代价。

它们这么做虽然可以降低产品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但却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甚至是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3、消费者消费观念不成熟,缺少维权意识

目前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普遍不成熟,有时过于追求品牌,有时过于追求价格。

消费者的这种盲目追求、不去分析利弊的消费观念,客观上给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提供了空间。

再就是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大部分消费者为了避免麻烦,对于经营者的较小的侵权行为大都听之任之,认为没有必要为了一点小事大动干戈。

这样一些经营者就抓住了消费者的这种心理,不断地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是经营者违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它是促使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该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民事责任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经营者违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可以发生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因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民事责任,也就同样可以发生在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的整个过程中。

该民事责任是整个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的重点,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的一些商事法律、法规。

(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责任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责任是行政责任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

严格说来,它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的行政管理法规定的义务,违法经营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后者无疑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⑦。

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在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往往也违反了国家的行政管理法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行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实施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机关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刑事责任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刑事责任,主要是经营者违反保护消费领域的刑事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刑事责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罪名主要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卫生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劣质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虚假广告罪等。

对于经营者的侵权行为触犯刑法的,可以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一)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意义

1、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合法利益实现的需要

设立消费者知情权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使得在实际上失去平衡的交易关系得以恢复和矫正。

通过在法律上规定消费者知情权,一方面可以使消费者积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使经营者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样就为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创造了条件,进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是建立市场信用体系的需要

通过在法律上规定消费者知情权,可以有效遏制市场上的不正当经营行为,增强消费者同经营者的平等交易能力,建立透明的市场信用体系,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使,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对生产与消费的有效连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当前我国逐步建立市场信用体系,扩大内需,鼓励消费的经济背景下,更应该对消费者知情权加以切实保护,以使经济运行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3、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

通过法律规定消费者知情权,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际上也是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

它会督促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自觉履行义务。

同时也会刺激消费行为,让消费可以正常、积极地增长。

这样既可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又可以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

(二)现行法律对消费者知情权保障的不足之处

1、消费者知情权受到损害后难以实施有效的的救济途径

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犯后,消费者只能请求国家机关对经营者予以惩处,追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

此种规定无疑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一旦行政机关不作为,消费者就会陷入投诉无门的地步,消费者知情权也将因为缺乏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2、缺乏方便、快捷的消费诉讼程序

由于现行的消费诉讼程序繁杂、时间漫长、费用较大,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即没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也没有足够的闲暇时间来应付诉讼。

因此对于消费者而言,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纠纷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再加上消费诉讼的标的金额一般较小,消费者大都不愿意为此耗费掉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3、缺乏有效的行政保护

由于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责任,在大多数时候只能靠行政机关来认定,因此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保护尤为重要。

我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机关的设置上,缺少集政策制定、管理和处罚于一体的独立的行政机关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

目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通常是由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这些部门往往各自为政,对违法者追查不彻底,甚至还时常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难以有效。

(三)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有效措施及方法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经济、贸易、行政等方方面面,需要整合多方面的资源。

我们可以尝试通过立法、司法、行政、各种社会组织及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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