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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天房集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经济活动管理,提高依法治理企业的管理水平、自律水平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实行两级管理。

一级合同管理机构为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为投资管理部。

二级合同管理机构为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必须明确合同管理部门,并设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

投资管理部为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常设主管部门。

第三条两级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一级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

1、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管理工作流程;

2、负责审定合同主要经济条款,审核合同履约情况,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子公司合同管理执行情况;

3、负责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统计、汇总工作;

4、负责集团公司各类专项合同文本资料的日常管理,负责将每年履行完毕的合同资料立卷、归档;

5、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二级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

1、负责制定子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及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程序;

2、负责审核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合同履约情况,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监督检查所属子公司合同管理执行情况;

3、负责子公司合同登录分类台账及合同文本资料的保管、立卷归档工作;

4、负责按期向集团公司报送合同统计的月度、年度统计报表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外签订出具担保合同或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凡涉及担保合同或条款的,应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董事长授权。

第三章合同订立的原则

第五条订立合同应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订立合同应遵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订立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订立合同,应事前审核对方的营业执照、企业年检报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证明书,以及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等有关文件,准确掌握对方资产情况、经营状况及履约能力,提供正规的可行性报告。

(三)订立合同时我方当事人必须持有天津市工商局颁发的“签订经济合同资格证书”及董事长授权书方可订立,否则不能签订经济合同。

(四)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2、标的;

3、数量与质量;

4、价款或者报酬;

5、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

6、双方对帐的方式及时间;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纠纷的管辖地;

9、其他需要规定的条款。

第七条对外订立合同,必须以企业法人名义。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部门、分公司,对外订立合同,必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并办理授权委托证明书后,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八条对外签订合同权限。

(一)集团公司对外订立经济合同,标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须经董事会决定,由董事长或授权签订;标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的,须经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由总经理签订;标的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相关部门承办人员签订。

(二)子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标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标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标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标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须报集团公司审批,上述规定以外的,由子公司确定具体权限,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对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的合同,本着高效、快捷的审批原则办理,对具有特殊情况的合同,根据实际情况,由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正式订立的合同文本页数在两页以上的(含两页),需由订立部门加盖“缝章”。

第四章专项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订立专项合同应在遵守“第三章”原则的前提下,执行下列各条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订立资产买卖、资产置换合同。

订立资产买卖、资产置换合同应在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立项,并向投资管理部提供:

(一)资产买卖、资产置换方案的请示或可行性报告批准文件。

(二)资产标的物归属的合法证明。

(三)有无抵押等情况的证明。

(四)资产标的物的价值、价格、质量、数量等相关证明。

(五)合同草案内容应包括:

1、标的物的基本情况;

2、标的物的定价依据;

3、标的物买卖、置换的方式、程序;

4、标的物买卖、置换的执行时间;

第十二条订立以物抵债、以债抵物合同。

(一)订立以物抵债、以债抵物合同是指在履行原合同期间,因合同双方或一方不能按合同条款正常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而发生的以物抵债或以债抵物合同。

(二)订立以物抵债、以债抵物合同应在集团公司财务部立项,并向财务部提供:

1、有关以物抵债、以债抵物方案的请示或可行性报告批准文件;

2、该项目经济业务发生时的原始合同;

3、合同草案内容应包括:

(1)标的物的确切归属、有无抵押等情况;

(2)标的物的生产日期、数量;

(3)标的物的质量鉴定书、价值确定的有效依据;

(4)标的物的返还时间、方式、交物地点等事项。

第十三条订立对外投资成立公司合同:

(一)订立对外投资成立公司合同主要包括:

对外投资组建合资公司,与法人、自然人合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所订立的合同。

(二)订立对外投资成立公司合同,应在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立项,并向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提供: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其他股东方资质等级证;

3、其他股东方的营业执照;

4、其他股东方的资信证明;

5、合同草案内容应包括:

(1)其他股东方的基本情况;

(2)成立公司的基本情况;

(3)其他股东方的投资比例、合作方式;

(4)其他股东方的责任;

(5)成立公司的经营方式、管理机构;

(6)利润分配;

(7)公司人员的劳动管理;

(8)合资合作期限及期满后的财产处理;

(9)其他股东方权利和责任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四条订立向银行借款合同:

订立向银行借款合同应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立项,并提供:

1、向银行借款请示的批准文件;

2、董事会决议;

3、抵押物清单;

4、工程的开工证、销售许可证、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施工合同、1:

200及1:

500规划图及房型图等文件。

5、合同草案内容应包括:

(1)借款用途、数额;

(2)借款种类、币种、利率、期限;

(3)还款资金来源和方式;

(4)保证条款、违约责任等条款。

订立其他相关合同,须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后,由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章合同订立的审批及职责

第十五条订立专项合同的审批程序。

(一)订立专项合同申请单位将拟订的专项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集团公司审核,有关职能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批程序。

(二)有关职能部门对订立合同初审后,填写《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订立专项合同、协议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三)由主管总经理对合同的全部内容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如合同内容涉及多个部门或较为重要,主管领导需组织相关部门对拟订立合同进行会审或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核审,并签署意见。

(四)对拟订立合同审核通过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将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转法律事务部。

由法律事务部委托法律顾问审查,并签署法律意见后,由法律事务部将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转回有关职能部门。

(五)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有关职能部门将“审批单”及合同文本提交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承办人员签署;标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合同,由有关职能部门将合同文本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将“审批单”及合同文本提交总经理签署;标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有关职能部门将合同文本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签署。

(六)董事长授权签署的合同,有关职能部门凭签批后的“审批单”,到投资管理部门办理“专项授权委托代理证明书”,方可正式订立合同。

(七)申请单位签署合同后,持签署的合同文本和“审批单”到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印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六条为保证订立的合同内容、条款合理准确,在合同的订立、审批过程中,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各级人员要各负其责。

(一)申请单位要在遵守合同订立原则的基础上真实的提供有关资料,全面地反映合同内容,认真草拟合同文本,字迹清晰工整,对相关配套文件认真准备,保证订立的合同不出现错项、漏项。

(二)各专项合同的有关职能部门对本部门涉及的各专项合同,要从本部门职责范围专业管理的角度进行审查,做到及时、准确。

(三)主管总经理要对各类报审合同的内容,从涉及公司有关业务管理的角度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合同内容或重要程度的不同,还要组织相关部门或提交经理办公会进行审查,做到在合同的各专业管理及其衔接上不出现失误。

(四)法律事务部负责委托法律顾问对集团公司各类专项合同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进行审查,保证合同约定的内容定义清楚,文字表达准确,双方责任界限明确。

(五)集团所属子公司订立合同要建立规范的审批程序制度。

第六章合同履行过程的监控及职责

第十七条为保证合同顺利全面的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应对合同履行实行过程监控。

要分级落实合同管理责任制。

(一)履行合同内容的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要做到:

1、以行之有效的措施实施目标管理,落实履行合同责任人。

2、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并针对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误差,积极组织协调,及时做出必要的调整和安排,以确保合同完整实施。

3、对于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误差(主要指标与预期目标差别较大、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况),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二)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对日常合同报表的整理、汇总,及时掌握各项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

第七章合同的文档管理

第十八条合同文档管理部门、人员的设置和职责:

(一)投资管理部为集团公司合同文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合同文档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集团公司专项合同部门设专项合同兼管人员,负责相关专项合同文档的日常管理工作,按年度或合同履行完成后,将合同资料立卷向档案室归档。

(三)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子公司合同文档的主管部门,负责子公司合同文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合同文档的分级保管内容:

(一)按照集团公司签订合同的程序签订合同后,合同管理部门保存合同的正本(一份),“审批单”、招标标书原件,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请示及可行性报告的批准文件,并登记台帐。

(二)专项合同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保存合同副本一份,并建立登记台帐。

(三)所有经济合同正本集团公司财务部保存一份,并建立登记台帐。

(四)其他合同文件和合同副本一份由合同申请单位保存并进行登记。

(五)申请单位根据需要确定签署合同的份数。

第二十条合同的双方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之后,即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在年终(12月31日)前进行统计,将合同加盖失效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门须将履行完毕的合同正本装订成卷,送集团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其余副本由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申请单位保存。

第八章奖罚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对模范执行《合同法》、本办法,尽职尽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集团公司将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以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凡在订立、履行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天房集团所属子公司,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子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签订经济合同授权委托代理证明书(存根)

第号

兹委托(单位)同志,职务:

其权限为:

代表我与

签订经济合同。

法定代表(签字盖章)

(本证有效期限年月日止)年月日

┅┅┅┅┅┅┅┅┅┅┅┅┅┅┅┅┅┅┅┅┅┅┅┅┅┅┅┅┅┅┅┅┅┅

签订经济合同授权委托代理证明书

第号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马鹤亭

单位

兹委托,职务:

同志

其权限为:

代表我方与你方

签订合同,由我方负责履行并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年月日

(本证有效期到年月日)

注:

1.本证系委托本公司经办人与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的证明。

2.填写时字迹要清晰,涂改无效。

附件2: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订立专项合同、协议审批单

第号

来文单位

来文文号

来文日期

来文主要内容

主拟

管办

部意

门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主导

管批

领示

 

年月日

有初

关审

部意

门见

 

年月日

律核

师意

审见

 

律师签字:

年月日

总签

理批

 

年月日

董签

长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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