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伙协议的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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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伙协议的注意事项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签订合伙协议的注意事项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合同。
那么在签订合伙协议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伙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合伙合同概述
从广义上讲,合伙包括个人合伙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伙。
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规定了两种形式:
一种是个人合伙,即两个以上的公民(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组成的合伙;另一种是法人间的合伙,即是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一种联营形式。
1.合伙合同的概念
所谓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即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合同为基础的。
所谓合伙合同,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同。
2.合伙合同的特征
合伙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合伙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合伙合同是以经营共同营利性事业为目的的合同。
合伙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合伙人经营共同事业,因此合伙合同并非为交易合同。
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才能成立合伙。
这与一般合同中各方当事人有各自的目的、其追求的经济目的正相反不同。
对于合伙人所经营的共同事业的性质,只能为营利性的,不是非营利性的。
合伙人经营的共同事业必须为共同的,即该事业关系合伙人全体的共同利益。
也就是说,事业的成败,对于任一个合伙人都有利害关系。
若当事人所经营的事业仅由一人享受共同经济利益,则不属于合伙。
(3)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在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人均负有出资的义务,而且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互有对价关系,所以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合伙合同既为双务合同,法律有关双务合同的规定自应对合伙合同也适用。
合伙合同虽为双务有偿合同,但因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以共同经营的事业为对象,具有平行性。
这与一般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对应性有所不同。
(4)合伙合同为诺成合同。
合伙合同一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不以当事人的实际出资为成立生效的要件,所以合伙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5)合伙具有团体性。
合伙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合同的一种。
但因合伙合同而形成的合伙人团体(即合伙企业)却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地位。
例如,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订立合同;也可以与他人联营,共同经营某项事业。
同时,合伙财产在某种意义上也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至于合伙事务的执行,则采取多数决定原则。
合伙有入伙、退伙、解散等制度。
(二)合伙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1.合伙合同的订立
(1)订立合伙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订立合伙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①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
参加合伙的各个人都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另外,根据《合伙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这里所说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在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等等。
②合伙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
根据《合伙法》第三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③在合伙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上述字样,由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专用。
合伙人不得成立《公司法》所称的公司,因此,也就无权对其成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名称。
④合伙合同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
根据《合伙法》第三条和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未经合伙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伙协议即不能成立。
如前所述,合伙合同是诺成合同,因而在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
合伙合同的当事人虽约定共同出资,但出资不以于合伙合同成立时的现实履行为要件。
需要指出的是,合伙合同的成立与合伙(企业)的成立是有一定区别的。
合伙合同虽成立,但合伙并不一定就成立。
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始可成立。
所以,合伙合同先于合伙而成立。
但若合伙不能成立,合伙合同也就失去效力。
2.合伙合同的条款
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合同主要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一)合伙合同概述
从广义上讲,合伙包括个人合伙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伙。
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规定了两种形式:
一种是个人合伙,即两个以上的公民(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组成的合伙;另一种是法人间的合伙,即是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一种联营形式。
1.合伙合同的概念
所谓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即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合同为基础的。
所谓合伙合同,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同。
2.合伙合同的特征
合伙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合伙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合伙合同是以经营共同营利性事业为目的的合同。
合伙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合伙人经营共同事业,因此合伙合同并非为交易合同。
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才能成立合伙。
这与一般合同中各方当事人有各自的目的、其追求的经济目的正相反不同。
对于合伙人所经营的共同事业的性质,只能为营利性的,不是非营利性的。
合伙人经营的共同事业必须为共同的,即该事业关系合伙人全体的共同利益。
也就是说,事业的成败,对于任一个合伙人都有利害关系。
若当事人所经营的事业仅由一人享受共同经济利益,则不属于合伙。
(3)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在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人均负有出资的义务,而且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互有对价关系,所以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合伙合同既为双务合同,法律有关双务合同的规定自应对合伙合同也适用。
合伙合同虽为双务有偿合同,但因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以共同经营的事业为对象,具有平行性。
这与一般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对应性有所不同。
(4)合伙合同为诺成合同。
合伙合同一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不以当事人的实际出资为成立生效的要件,所以合伙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5)合伙具有团体性。
合伙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合同的一种。
但因合伙合同而形成的合伙人团体(即合伙企业)却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地位。
例如,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订立合同;也可以与他人联营,共同经营某项事业。
同时,合伙财产在某种意义上也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至于合伙事务的执行,则采取多数决定原则。
合伙有入伙、退伙、解散等制度。
(二)合伙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1.合伙合同的订立
(1)订立合伙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订立合伙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①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
参加合伙的各个人都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另外,根据《合伙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这里所说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在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等等。
②合伙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
根据《合伙法》第三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③在合伙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上述字样,由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专用。
合伙人不得成立《公司法》所称的公司,因此,也就无权对其成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名称。
④合伙合同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
根据《合伙法》第三条和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未经合伙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伙协议即不能成立。
如前所述,合伙合同是诺成合同,因而在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
合伙合同的当事人虽约定共同出资,但出资不以于合伙合同成立时的现实履行为要件。
需要指出的是,合伙合同的成立与合伙(企业)的成立是有一定区别的。
合伙合同虽成立,但合伙并不一定就成立。
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始可成立。
所以,合伙合同先于合伙而成立。
但若合伙不能成立,合伙合同也就失去效力。
2.合伙合同的条款
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合同主要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10)违约责任。
(11)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10)违约责任。
(11)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