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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保密协议书

股东保密协议

xxx市xxxxx有限公司合伙人(即股东):

xxx:

男,出生:

x年x月x日身份证号:

电话:

xxx:

男,出生:

x年x月x日身份证号:

电话:

xxx:

女,出生:

x年x月x日身份证号:

电话:

本协议中的合伙人即是xxx市xxxxx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也具有xxx市xxxxx有限公司出资人资格。

为保证所有出资人或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伤害,经所有股东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xxx市xxxxx有限公司"为所有股东拟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最后的名称以工商确认核准的合法名称为准,不管现在或将来,公司名称的任何变化,并不影响上述股东必须遵守本协议。

一、本协议于年月日(以下简称"合同生效日")由xxx市xxxxx有限公司股东根据中国法律共同订立。

有鉴于各位股东正在为生物燃料生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上进行合作,基于工作需要,全体股东皆有可能成为披露方或接受披露方。

披露方需要向接受方披露其保密信息内容目录:

1.项目简介(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节能分析专项报告;

3.环境影响报告书;

4.项目发展概况及有关政府文件;

5.项目专利技术许可证情况

6.项目案例及本项目目前进展情况,包括文字资料、声频、视频资料、图片资料。

7.公司正式经营后的内部保密信息。

比如:

公司财务状况、生产产品成本、原材料采购、公司生产人员状况、公司内部管理模式、公司宏观发展策略规划、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等一切关系到公司的利益、公司发展的信息。

二、股东各方达成协议如下:

1.保密定义范围

保密信息指本协议生效后,披露方披露给接收方的任何以及所有以口头或书面,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披露的信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方面:

工艺、技术、设计、图纸、工程、工艺流程、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备忘录、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等等。

2.其它定义范围:

a)接收方充分相信对外界的信息披露,不会对相关股东或公司产生相关的利益冲突和伤害;但结果超出信息披露者预计的后果时,信息披露者将对其泄密现象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给相关股东或公司造成的利益损失。

b)信息接收方能够保证没有信息的泄露,即非因接收方的过错而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信息;

c)从没有保密义务和使用限制的第三方那里正当取得的,该第三方不是违法地获得或披露该保密信息;

d)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接收方合理取得的;

e)公司财务审核表股东审核完成后必须交还公司财务。

未经董事会允许不得私自带出公司指定范围,不得私自复印,备份。

3.义务

a)接收方决不将任何或部分保密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和执行与项目无关的活动。

b)接收方应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确保其安全,避免XX的披露或使用。

c)接收方只可向那些需要知道这方面信息以使该项目取得进展相关人员披露信息。

如政府部门;或同意对保密信息保密的公司员工。

d)如果接收方被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要求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向披露方予以通报,以便披露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

接收方应用尽所有可行的措施来保护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

4.其他事宜

a)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即告生效,期限为"xxx市xxxxx有限公司"合法续存时。

b)假定股东停止合伙合作,则视为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终止时,所有保密信息及其所有复印件,无论其为电子或书面等任何形式,均应立即交还有相关利益的股东或公司。

c)本协议下保密及有限使用的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

d)只涉及到为使本项目向前推进时,接收方承认披露方是所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权人,除非另有协议明确阐述,接收方不享有所有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

e)股东均同意:

为了保护披露方或公司信息的商业价值,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可能的违约行为,假如对披露方股东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披露方股东或公司有权:

1)禁止接收方可能违反或继续违反本协议的行

2)有权从接收方获得损失或损害的赔偿。

f)所有的保密信息是并将继续是披露方股东或公司的财产。

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都不涉及任何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利的转让。

g)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将可以提交人民法院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依法进行仲裁。

h)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增补和修改,除非由股东各方合法指派的代表书面作出,否则视为无效或对其它股东无约束力。

i)本协议是股东各方对相关义务、目的、权利、责任的完全同意和理解。

三、任何一方不得将其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该种转让的尝试自始无效。

本保密协议一经签署载明的日期即为生效日。

股东签名:

篇二:

保密协议

股东及员工保密协议书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员工或股东):

所在部门:

身份证号:

由于乙方在公司关键部门工作或是公司的股东,接触到甲方的商业和管理上秘密,为明确乙方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或乙方在享有股权和退股、全部转让股权后有关的保密事项,双方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商业秘密的内容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技术方案、技术指标、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图纸、样品、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等。

第二条保密规章和制度

东权利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股东的保密职责。

遇到甲方保密规章、制度中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方面时,乙方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于任职或享有股权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保密责任

除履行职务需要或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之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漏、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或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四条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乙方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由甲方公开时止。

第五条秘密信息的载体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或行使股东权利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乙方应当于离职或退股、全部转让股权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属于甲方的载有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得将这些载体及其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侵权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任职期间接受甲方的罚款、降薪或辞退等处罚;如已离职,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股东则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司法的方式要求乙方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它事项

1、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2、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签字:

代表:

身份证号:

签字日期:

年月日签字日期:

年月日篇三:

保密协议书

保密协议书

立书人亚太行动宽带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双方为「亚太行动宽带电信移动电话加值服务」(以下简称本计划)之目的,而互相揭露各自相关之机密资料(以下简称「揭露方」或「收受方」,须视实际情形决定何者为「揭露方」或「收受方」),针对揭露方已经或即将交付或揭露予收受方之机密资料,收受方同意仅限于本计划之目的范围内始得使用,且同意遵守下列条款:

一「机密数据」之定义:

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数据」,其内容包括一切以物理方式表达,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磁带、磁盘片、光盘片、芯片、模型或其他产品,经揭露方交付之一切有关揭露方或其股东未公开之技术性及非技术性信息,包括揭露方股东间协议之相关信息、有关于揭露方现在或将来之业务、产品或服务之专利权、技术、草图、商标、设计、草稿、图样、译文、图表、模型、发明、技术知识、制程、仪器、设备、计数法、计算机软件程序、软件源文档等知识产权以及营运方针、计划、策略、投标文件、系统布置表、厂址选择规划或配方等营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研究、实验工作纪录或成果、制造、开发、设计内容或规范、工程、财务/业务数据、人事数据、采购、揭露方之客户基本资料(含客户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证统一编号、电话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营业预测、或销售、营销或批销计划之数据,以及一切与机密信息有关连或由其衍生而产生之信息,包括揭露方或其代理人或代表人(包括律师、会计师及财务顾问)所制作之分析报告、资料汇编、研究报告及其他文件之正本或副本,其内容含有或反映该项机密信息或对其有所评论者。

二除外规定

下列情形收受方不负保密责任:

1.已公开为众所周知之文件或数据,而此数据之公开非因收受方过失﹔

2.收受方已知之文件或数据且有书面纪录证明﹔

3.收受方以合法之方法从不负保密义务之第三人处得知者﹔

4.收受方证明非以揭露方提供之保密标的为基础而独立发展之文件或资料者;

5.揭露方书面同意公开者﹔

6.基于法律之规定、法院之命令或政府之命令而揭露者。

三使用限制

收受方同意仅限于双方约定之目的范围内使用机密数据,除于双方约定之目的范围内使用机密数据外,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使用机密数据。

四保密义务

1.收受方同意其员工限于职务上非知悉或使用不可者,始得知悉或使用机密数据,收受方应与

该员工签订与本协议书内容实质相同之保密合约,并以揭露方为该合约之利益第三人。

不论收受方将入职、在职或离职员工违反保密合约之规定时,均视为收受方违约,收受方应依本协议书第十条之规定赔偿揭露方。

2.收受方同意采取必要合理之措施维护机密数据之保密性,倘因执行约定之目的范围内工作,

而须将保密标的交付或告知第三人时,应取得揭露方之事前书面同意,且应与该第三人签订与本协议书之内容实质相同之保密合约,并以揭露方为该合约之利益第三人。

如该第三人违反保密约定时,视为收受方违约,收受方应依本协议书第十条之规定赔偿揭露方。

3.任一方如发现保密标的遭受不合法使用、泄密等事由、或有发生之虞时,应立即通知他方,

并配合另一方采取必要的防止措施。

双方应全力遵守中华民国「计算机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并保障乙方客户数据之私密性。

五所有权保留

揭露方交付收受方之机密资料上所载专利权、著作权、营业秘密或技术密窍(knowhow)或其他权利系揭露方或第三人所有。

如含有任何可申请专利权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时,收受方不得径行申请,或提供他人申请该专利权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

六资料返还或销毁之义务

收受方应于本协议书终止,或接获揭露方书面通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揭露方已交付收受方之数据以及其所有复制本,不论系由揭露方提供或是由收受方所自行制作者,均应返还揭露方。

无法返还之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已安装于硬设备之软件程序等电磁纪录,收受方应即清除销毁,且应由负责执行人员代表收受方签署切结书,证明已确实销毁。

七保密期间

本协议书之保密义务于本协议书终止或解除后二年内仍具有效力,惟揭露方客户基本数据不在此限,收受方需永久保密并于本契约终止或解除后五日内立即删除所有存档或备份。

八非授权之意思表示

揭露方依本协议书而交付或告知收受方文件或数据之行为,并非授权或让与揭露方所有文件或数据上所记载之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营业秘密、技术秘窍(knowhow)等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

九协议终止

1.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后开始生效,有效期间为期六个月,期满自动终止。

2.任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书条款之约定或不照各该约定履行时,他方得以书面通知其于十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他方得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合约不负任何责任。

十违约罚则

任一方同意如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书之条款时,应依债务不履行之规定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同意将违反本协议书所生之利益仍归诸未违约之一方享有。

十一协议书修改

本协议书之各项规定,非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任意修改。

十二合意管辖

本协议书之准据法为中华民国法律。

若本合约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以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如有诉讼之必要,双方同意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立书人

甲方:

亚太行动宽带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令台

统一编号:

70824034

地址:

台北市110信义区松仁路277号23楼

乙方:

xxx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统一编号:

地址:

篇四:

保密协议(律师起草稿范本)

保密协议

本保密协议("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1年[]月[]日共同签署:

甲方:

[]("甲方")

住所:

乙方:

[]("乙方")

住所:

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1.双方于2011年[]月[]日签署一份《合作意向书》,就甲方与乙方合作开展[]事宜达成初步合作意向("拟议交易")。

2.为乙方开展尽职调查的需要以及双方就拟议交易展开进一步商谈,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关于其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商业、财产、运营等方面的信息。

鉴于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或经济利益,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对该等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保密信息

1.1本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指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或之后,由甲方披露或者提供的所有数据、信息和资料,无论是否以口头、书面或电子形式为载体,也不论甲方是否在该信息上标明"保密"或其他类似标记。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与甲方及其子公司、股东、关联公司、供应商、客户的业务、项目、服务、技术、工艺、流程、计划、发明、技术诀窍、设计、软件等相关的所有数据、

信息和资料;

(2)关于甲方及其子公司、股东、关联公司、供应商、客户的各项管理制度、市场策略、竞争策略、价格、市场营销的所有数据、信息和资料;

(3)与甲方及其子公司、股东、关联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相关的所有数据、信息和资料;

(4)甲方对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5)拟议交易以及与拟议交易有关的条款与条件。

1.2本协议项下所指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乙方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前,第三方已合法获悉的信息;

(2)非由于乙方的过错而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3)乙方自依法有权披露该等信息,且对甲方不负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获得的信息;或

(4)乙方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发而成的信息或资料。

第二条保密义务

2.1乙方应,并应促使其代表(定义见下文)仅为推进交易之目的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或允许使用保密信息。

如需用于与拟议交易无关的目的必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2除根据第三条规定进行的披露以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并应促使其代表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允许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

2.3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及必要的措施对保密信息加以保护,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披露或使用,若保密信息泄露,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尽力避免或者缩小因此可能对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三条保密义务的除外情形

3.1乙方可向其股东、董事、管理人员、员工、代理人、关联公司、律师或

顾问(合称"代表")披露保密信息,前提是

(1)该等代表有必要知悉保密信息以便乙方对拟议交易作出分析、评估和判断;

(2)该等代表知悉向其披露的信息为保密信息;且(3)该等代表承担与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同等的保密义务。

乙方应对其代表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3.2如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政府机关或者其它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披露,乙方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应在披露前通知甲方需要披露的内容及理由。

第四条保密信息的返还

4.1如甲乙双方未就拟议交易达成有关协议,或达成协议后终止合作的,经甲方要求,乙方应立即返还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及其全部副本,但乙方根据其内部政策用于存档的除外。

若乙方退还保密信息不可行,则乙方应将其销毁,或从计算机或其他电子系统中删除。

第五条保密期限

5.1乙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该义务不因甲、乙双方未就拟议交易达成有关协议,或达成协议后终止合作而终止或免除。

第六条所有权

6.1乙方认可并同意,保密信息为甲方的专有财产,乙方不享有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7.1除非甲乙双方在拟议交易的正式法律文件中另行作出约定,甲方不对其提供的保密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与保证,亦不对乙方或其代表使用保密信息所引起的责任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乙方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采取一切合

理手段消除由此引起的任何不利影响,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

9.1如发生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开始协商的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或双方互相商定的上述三十日的延长期限内没有以上述方式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条款

10.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0.2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10.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公章:

公章:

篇五:

保密协议书

保密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址: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工作需要将会知悉甲方商业秘密,为规范乙方行为、切实保护甲方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保密内容

乙方对于其知悉的以下商业秘密信息,应当依甲方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严守其机密: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产、供、销渠道,供应商名单、客户名单,业务信息,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产品及原、辅材料等)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品牌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现有的、或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或经过技术创新经确定不宜于申请专利的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5.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

6.甲方的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第二条保密范围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的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相关知识产权归属

1.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摄影作品、音像作品、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纸)、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

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上述发明创造、作品、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2.乙方知道并同意乙方有义务证明任何已开发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

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3.双方确认,乙方离开甲方一年内创作(造)的与在甲方任职或履行甲方职务有关的作品或技术成果,其著作权、专利申请权及相关权利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再提出异议。

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从约定。

4.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乙方主张应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

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

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第四条保密义务

1.不论在任职期内或离职后,乙方将不使用或公开甲方的机密,但乙方为了完成甲方所分配的工作而必须公开或使用这些机密信息的情况除外。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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